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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的合作治理模式

发布时间:2016-08-29 14:43

  合作治理理论是公共管理研究领域出现的全新的理论,为公共事务提出了不同于官僚行政理论的治理逻辑。在公共事务管理中,打破传统的单中心的政府统治模式,构建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下的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进而发挥出巨大优势治理效益。


  治理和善治理论作为当代公共管理学最炙手可热的前沿理论之一,自20世纪90年代被引入我国以来,受到了我国公共管理学者的广泛关注与研究,特别是其所寻求的政府、社会与市场三者之间的“合作治理”模式,与当前我国提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相吻合,进而被广大学者作为和谐社会下的社会治理目标模式加以研究,进而成为学术界研究的热点理论问题和公共事务治理的新型实践模式。

 

  一、合作治理:公共事务治理的新逻辑

 

  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公共事务管理领域继产生行政性政府组织、营利性企业组织后,分化出了第三部门(非政府非营利组织),进而导致设二元社会结构向三元结构的转变,这种三元结构引发了人们对公共事务管理新模式的思考,并促成了合作治理理论的产生。所谓合作治理,就是在市场经济、民主法治、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背景下,政府在发挥核心与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通过与市场、第三部门等众多行动主体的自愿合作、分享公共权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务以实现公共利益的过程。是一种基于公民社会自觉自愿、参与合作的伙伴式公共治理模式,也是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民主政府、服务政府和效能政府的必然选择。

 

  二、公共事务合作治理的特性

 

  合作治理是比较符合在当代公共事务管理所要求的公民与政府问和谐的基本精神。具体地说,合作型政府治理模式的基本特征包括:

 

  (一)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在合作治理中,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社会的、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只要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可以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除政府外,公共事务治理主体还包括市场中的厂商和直接参与公共生活的公民,以及由非政府公共组织、非营利组织、民间慈善组织等组成第三部门。各治理主体身处一个相互依赖的环境,各主体要通过交换资源、共享知识、互通有无、相互补足才能有效地治理公共事务。

 

  (二)治理结构的网络化。合作治理强调管理过程中被管理对象的参与,尤其是强调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希望在管理系统内形成一个自组织网络,一个建立在信任与互利基础上,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的社会协调网络。在合作治理下,不同层次的公共治理主体面对共同的问题,依靠彼此的优势和资源,通过对话树立共同目标、开展互利性交换,增进理解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实施分工与协作,以及开展必要的竞争,就共同关心的问题采取集体行动,从而最终建立一种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的合作治理网络。

 

  (三)治理过程的民主法治化。民主法治贯穿于合作治理始终,合作是民主宪政体制下政府权力向公民社会回归的过程,也是公民社会合法的自治权利受到充分尊重,自主性得到充分发挥的过程。作为治理主体的双方,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各自依法行使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民主化是合作治理的核心,它要求从公共事务领域问题的发现到公共政策制定的全过程,都要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体现公民社会的意志和意愿。合作治理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就是提供民主环境与机制,公民的职责则是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这种由政府提供民主,而由公民行使民主的决策机制,就是合作式政府在公共决策中的生动演绎。

论我国公共事务管理领域中的合作治理模式

  三、我国构建合作治理模式的思路

 

  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公共事务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存在的问题也是深刻的,由于我国历来是一个强政府弱社会的国家,必须采取正确的策略、选择合适的路径,循序渐进逐步完善合作治理模式,最终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对公共事务的良善治理。

 

  (一)培育符合时代要求的合作治理文化

 

  在我国当前形势下,构建合作治理,首先应当大力倡导公共精神,树立公共治理的平等意识,培育公共治理的参与意识,培育良好的合作治理政治文化。进一步增强“自由、平等、竞争、公益”价值理念在公民心中的地位,彻底破除传统的“官本位”文化、臣民文化,使社会公众由“臣民心态”向以独立人格为基础的“公民心态”转化。同时积极开展以“民主、平等、公益”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提升工程,全方位增强公众的独立自主意识和权利意识,全面提升参与公共事务合作治理的热情与积极性。

 

  (二)完善合作治理模式下的政府职能

 

  我国在建立合作治理模式的进程中,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是长期努力的方向,即通过改变政府的“职权”,进而转变政府的“功能”,最终实现治理机构“结构”的转变。首先,实现政府职权向市场、非政府组织等横向治理主体的传输;其次,实现上下级政府等纵向治理主体之间职权的传输;最后科学鉴定政府职能,提高政府职能配置效率。同时,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基础上,通过提升法治能力,实现依法治理;增强和巩固政府合法性基础;提升政府执行力,全面提高政府在合作治理中的执政能力。

 

  (三)构建充满活力的合作治理机制

 

  合作治理要求政府向市场、社会让渡职权,但更需要市场、社会得到权力后去有效行使,发挥出较政府部门行使更好的比较优势,通过构建良性的合作机制作以使其治理功效最大化。首先要建立参与机制。其次,要形成公共治理的信任和宽容观。最后,要强调公共治理的团结和协作观。

 

  作者:胡荣亮 来源:管理观察 2009年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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