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宗教事务公共管理创新研究
转型期宗教事务公共管理创新研究
社会转型使我国宗教领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对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带来了重大影响。做好转型期宗教工作,需要大力推进宗教事务公共管理创新。
一、转型期我国宗教领域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论文联盟http://
(一)宗教群众性更加突出。改革开放以来,党逐步确立并深入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信教群众的基本权益得到了较好保障。与此同时,转型社会带来的张力和压力使我国公民的宗教需求呈现增长态势。目前,有关方面提供或估计的我国信教群众规模不尽一致,有的数据之间差异还比较大。周恩来在1956年5月30日接见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两个伊斯兰教代表团时,基于我国“作为六亿人口的国家”[1], 提出中国的宗教徒“差不多有一亿”的粗略估计[1]309。1982年3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中发〔1982〕19号,简称19号文件)对我国信教群众人数进行了估计[2],据此可推算当时的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信教群众规模总和为1600多万。我国五大宗教的官方网站也提供了信教群众的数据。综合这五个网站估计的数字,基督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信教群众人数加起来的规模有4600余万人,比19号文件估计的数量多了3000余万人。1997年的《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则估计,“我国现有各种宗教信徒一亿多人”[3]。北京零点调查公司2007年一项关于“中国人精神生活状况”的全国性大型抽样调查则推算,在 16岁以上人口中,自我认同为佛教信仰者大约有1.87亿人;自我认同为基督宗教信仰者大约有3350万人,其中基督新教信徒约 3000万人,天主教徒约 350万人;自我认同信道教的人口为1200万人;此外还有各类数量庞大的民间信仰群众。如果加上几乎全民信教伊斯兰教信教群众2000万人,这些数据总和约为2.5亿人[4]。由此可见,无论上述哪种数据估算,都说明我国信教群众人数的绝对数量和规模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
(二)宗教生态日益多样化。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宗教形成了以五大宗教为主体的多种宗教共存发展的新格局。一是我国天主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道教这五大宗教继续保持发展态势,仍然占信教群众的主体。二是在五大宗教之外还存在一定数量规模的其他多种宗教及其信教群众,出现“教外有教”现象。“除了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之外,还有较小的、局部分布的宗教如东正教等”[5],存在三一教、金幢教、罗教、真空教、斋教、天地门教、弘阳教、西大乘教、普渡道、魔公教、妈祖信仰等民间宗教和民间信仰;随着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通过外商投资、劳务输出、科教文化交流、涉外婚姻等多种交往形式,犹太教、摩门教、巴哈伊教等国外的一些宗教也在我国存在和发展。三是出现天主教内“忠于教皇”的所谓“地下教会”与三自爱国教会、基督教内“未登记”的“家庭教会”与三自爱国教会等“教内有教”现象[5]99。
(三)宗教受全球化进程影响日益突出。社会转型期是我国不断融入全球化进程的时期。全球化进程对我国宗教产生了显著影响,带来了国外宗教在国内的进一步传播、扩散,促使我国信教人数的增加。西方的东正教、犹太教等传统宗教以及诸如摩门教、巴哈伊教等新兴宗教也致力于在我国发展信徒、扩大影响。其中,不可忽视的是一些西方国家试图利用国际宗教非政府组织来扩散宗教和开展宗教活动,甚至利用它们来从事非法宗教活动乃至反华活动。
(四)宗教受信息化进程影响日益明显。伴随社会转型期的信息化时代,宗教迎来了“2.0世代”。网络时代的宗教以在线宗教、数字化宗教或虚拟教堂等形式存在并开展活动。宗教及宗教行为在网络上主要表现是宗教新闻信息网络传播、宗教网络出版、网络传经布道、网络法事法会、网站捐赠流通等方面[6]。网络在宗教领域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网络对宗教事务管理提出了新挑战。网络客观上已经成为特殊的宗教活动场所,对原先基于实体思维制定的宗教法规和管理方式有很大突破,成为了宗教事务管理的一个新“盲区”。
(五)城市化进程对我国宗教影响巨大。城市化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重要方面。截止2011年,我国的城市化率已达到51.3%,拥有城镇人口69079万人[7]。城市化给我国宗教带来了巨大影响。一方面,城市人口的集中和各种便利条件为宗教的扩散提供了有利条件。另一方面,城市化对宗教事务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一是对原先基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宗教区域分布格局产生了影响。城市化进程使得大量信教群众进入城市工作和生活,而城市单位制的式微更加剧了信教群众的流动性。这将在一定程度上带来城市宗教比重的增加,农村宗教在一定程度会有所萎缩。农村的宗教资源也会流向城市,产生农村宗教信徒、教职人员不足和素质下降等问题。二是城市化使得城市宗教的需求大于供给的趋势日益明显。城市宗教资源供给不能满足日益增加的信教群众需求的问题更加突出。
(六)宗教领域各类矛盾不断凸显。我国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的多发性和易发性在宗教领域也有所体现。宗教领域的敌我矛盾不断凸显且并存交织。宗教领域的人民内部矛盾方面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一是宗教及宗教组织的有关权益问题,如宗教房产遗留问题、宗教房产拆迁问题、风景名胜区宗教场所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利益关系问题不断突出。二是宗教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不完善,时有发生的假和尚、假道士等事件带来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三是宗教一定程度存在“世俗异化”,如一些地方政府提出“宗教搭台、经济唱戏”的口号,片面强调“宗教为经济建设服务”,使宗教产生媚俗化现象,极大影响了宗教的形象。此外,宗教领域的敌我矛盾日益突出,主要体现在一些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来从事分裂活动、制造混乱、破坏稳定和谐局面。
二、社会转型期我国宗教事务管理的问题
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应对宗教领域的上述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探索,支撑宗教事务管理的方针政策、思维观念不断完善,宗教事务管理日益科学化。但是,我国的宗教事务管理仍然存在同社会转型不相适应的两个突出问题。
(一)宗教事务管理的理念更新还不够积极。当前,我们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两重性问题认识上依然存在重消极性管理、轻积极性发挥的倾向,在宗教事务管理中虽然强调“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种“适应论”与以往的“鸦片论”相比,有历史性的超越和本质性的进步,但它们都是着眼于宗教具有消极性、主要从宗教消极性出发来思考和处理宗教事务管理问题,忽视了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积极性的主要方面;在社会主义时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问题认识上存在重管理对象、轻服务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他们是人民群众的重要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因而既是宗教事务管理的工作对象,更是宗教事务管理的服务对象和依靠力量;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重承担被依法管理义务、轻依法享有信教自由权利,往往不能满足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增长的信仰需求,因势利导地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宗教事务管理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政策管理、轻法治管理,宗教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等。
(二)宗教事务管理中长期抑制性思维带来的宗教供需不平衡状况亟需调节。现阶段我国的宗教供给已经远远不能满足转型期信教群众的需求,但宗教事务管理在促进正常宗教供给方面仍然存在种种障碍。这既有宗教方面自身的原因,也有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不足。一是宗教场所数量不足问题。目前很多宗教场所尤其是城市的宗教场所往往表现得很拥挤。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一部分信教群众找不到合适的宗教场所过宗教生活。与庞大的信教群众相比,我国宗教场所的开设数量、开设规划均显得滞后。现阶段,我国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较为严格,程序也较为繁杂。开放的、公开的宗教活动场所的不足直接导致了地下宗教活动场所,如基督教家庭聚会点的大规模涌现。二是关于教职人员问题。目前我国宗教教职人员的素质与数量不能全面满足宗教生活需求。在社会转型期,我国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有了很大进步。但是,无论在量上还是在质上都存在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方面。在“量”的方面,“总体上看,大多数地方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还跟不上,不能满足宗教信徒增长的需要”[8];在“质”的方面,“宗教教职人员队伍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比如信仰淡薄、戒律松弛、不重修行、贪图享乐、借教敛财、争名逐利、自我吹嘘、弄虚作假等现象,在各个宗教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个别的宗教教职人员甚至道德沦丧,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8]5。
三、转型期宗教事务公共管理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理念。宗教事务管理的理念创新,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事务管理中的若干重要关系,树立符合中国宗教实际、体现时代特征的宗教事务管理新理念。
一是树立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宗教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性是主流、本质的新理念。我党充分肯定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我们应该客观全面地看到,我国宗教作为思想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几十年的变革发展,在现阶段与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状况是基本相适应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是主流、本质的方面,具有消极性作用、不相适应的环节和地方是非主流、非本质的方面。如果我们主观片面地看待我国宗教的两重性,就会犯严重错误。
二是树立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的新理念。我党充分肯定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因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是人民群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积极力量。在宗教事务管理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既是工作对象,更是服务对象和依靠力量。
三是树立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理念。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宗教必须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各宗教和各宗教团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我们要把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这将使宗教事务管理中的很多困惑、困难迎刃而解。
四是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新理念。党的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9]。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宗教事务管理创新提供了新契机。“宗教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工作当然要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理念、贯彻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政府也理应为信教群众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10] 宗教事务管理理念创新的核心是实现从强调管制到强调服务的转变。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树立服务就是管理的新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为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提供应有的公共服务作为衡量宗教工作的基本标准。
五是树立依法治教的新理念。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应有之义。把宗教事务管理纳入法治的轨道,尽快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由政策引导向依法治理的转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人权,有利于正确处理和妥善协调宗教界人士和非宗教界人士之间的关系、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之间的关系、宗教团体和非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不同宗教及其派别之间的关系、政府管理部门和宗教界人士、信教群众、宗教团体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有利于提高宗教事务管理水平和执法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改革开放以来,我党把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中国宗教实际相结合,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1982年,19号文件明确提出“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对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2]465;1991年2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出“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4]498;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三句话”方针[2]213; 2002年11月8日,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的“四句话”方针[11]。
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历史经验表明,什么时候越重视对待宗教的积极性,宗教工作就越顺利。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党和国家关于宗教两重性认识的过程就是对宗教积极性认识不断加深、更加重视的过程。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方针既不忽视宗教的消极性方面,又更加重视宗教的积极性方面。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12]。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9]719。2012年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认真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维护宗教团体、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13]。由此可见,在党和国家的宗教方针政策中,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认识已经日益成为主导。我们认为,要把党和国家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由“四句话”完善为“五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把“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和落脚点,具有重要价值。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宗教问题上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促进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中国化、大众化、时代化。宗教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条件有不同的性质和社会作用。马克思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14]的“鸦片论”观点是基于特定历史条件和特定目的得出的结论,它侧重于宗教对人民麻醉的消极性,旨在批判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宗教尤其是德国的基督教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维护,我们不可将其作为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性质和社会作用一成不变的终结性观点,而应看到该观点的有限性和条件性。当今的中国社会已经大大不同于当时作为马克思批判对象的150多年前的资本主义社会,因而当今中国的宗教也大大不同于马克思当时批判的宗教。当今中国的宗教作为社会主义社会思想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本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是主流、本质的方面,不适应、有消极作用的方面是非基本、非主流、非本质的方面。我党提出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适应论”观点,立足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历史条件,侧重于宗教的积极性和积极作用,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鸦片论”的一次重要超越。在新形势下,我党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促进论”观点,更是对宗教的积极性和积极作用的认识达到新高度、进入新境界,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适应论”的一次重要超越。把“促进论”纳入党和国家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我们在宗教问题上最广泛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良好条件、提供强大力量。
与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由“四句话”发展成为“五句话”相适应,我们应该把宗教事务管理的“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这“十六字”原则扩展为“发挥积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制渗透、打击犯罪”这“二十字”原则。这对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开创新局面,形成新气势,为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创造良好条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三)维持宗教信仰需求与公共产品供给关系的基本平衡。在社会转型期,更好落实服务型宗教事务管理新理念,全面贯彻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要重视维持宗教信仰需求与公共产品供给关系的基本平衡。正如前文所述,信教群众增多、城市化进程加快对宗教资源分布的影响,都使得我国宗教需求的不断增长远远超过宗教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在现阶段的宗教事务管理中,要把提供必要的、适应我国宗教领域实际需求的宗教公共产品作为宗教事务管理的重要职责。“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当然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只要它是正常的宗教信仰和宗教活动”[2]466。可见,无论采取抑制宗教供给或抑制宗教需求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实现宗教需求和宗教供给水平的基本平衡应被确定为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目标。这是党和国家在宗教问题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重要体现。否则,长期宗教供给不足,正常宗教需求得不到满足,将导致地下的、质量参差不齐的宗教供给的泛滥,宗教领域的各类无序现象甚至非法宗教活动也将扩张,终将会给宗教事务管理带来更多盲点,给宗教事务管理带来更多压力。在这里,我们要纠正一种不正确的认识:把提供必要的、合理论文联盟http://的宗教公共产品认为是在以行政力量鼓励和发展宗教,进而把这种宗教事务管理行为列入错误范畴。我们认为,为了保障正常的宗教信仰和活动宗教,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发挥爱国宗教团体作用、制定实施宗教法规、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抵制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政治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是一种符合客观实际的宗教事务管理取向,是我国宗教事务管理坚持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坚持党和国家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的重要体现。
目前,维持宗教信仰需求与公共产品供给关系的基本平衡,主要是增加如下两个方面的宗教公共产品供给。一是进一步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必要的宗教活动场所。提供宗教活动场所,需要应对因信教群众规模增多、内部构成变化、流动性增强等趋势,科学规划、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尤需重视城市中宗教活动场所的规划问题,做到与城市规划、市政建设、人口构成的紧密协调。二是进一步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宗教事务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要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加强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的“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作用突出”的总体要求,结合贯彻《2010—2020年党外代表人士教育培训改革和发展纲要》,遵循宗教教职人员成长规律,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工作力度,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学识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的合格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四)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依法治教是依法治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政府依法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动制造混乱、违法犯罪,抵制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目前,我国宗教法律体系是由宪法有关条款、部门法有关条款、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香港和澳门基本法的特别条款以及我国批准加入的国际公约中的相关条款构成的[15]。它从不同侧面在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活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存在着没有基本法律、缺乏诉讼程序的突出问题。因此,我们建议,以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为指导,认真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关于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历史经验、基本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借鉴国外正确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历史经验、重要法律法规,紧密结合当代中国宗教的具体实际,充分调动人大、政府及相关部门、政协、宗教界、学术界和法律界的立法积极性,在周密系统调查、严谨审慎论证、广泛征求人民群众尤其是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法》,由国务院修改《宗教事务条例》、制定《宗教事务条例实施细则》,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修改、制定本地宗教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从而形成一个以宪法为基础、以宗教基本法为主干,包括各项调整宗教法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在内的宗教法律规范体系。
(五)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格局。转型期的宗教事务管理要形成“党委政府主导、宗教团体自我管理、信教群众有序参与”的社会化格局。宗教事务公共管理是服务型政府依法管理、宗教团体自我管理、信教群众有序参与的统一。这是一种全新的宗教事务公共管理格局和模式。它以公共管理的治理理论为指导,旨在构建政府行政管理与宗教组织自律相统一的多主体的合作治理格局。它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的要点。
一是“党委政府主导”主要是强调把宗教事务纳入公共管理的范畴进行依法管理。党和政府主导的宗教事务管理是一种法治化、服务型、有限性的公共管理,既不是过去那种公权力基于全能型政府视野下的全面管制,也不能有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以宗教自由为借口不服从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公共管理。
二是“宗教团体自我管理”重在强调充分发挥宗教组织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组织的主体作用。在当前宗教事务管理中,我们往往基于前述的政治性思维而把宗教组织、社团作为敏感的对象来看待,再加上一些法规条款的限制、冲突导致不少宗教组织以地下状态大量存在。党和政府在应对这一宗教组织存在现状时,要么因对于它们基本信息掌握不全面而导致管理上的盲目和被动,要么因存在一些制度障碍而导致管理无章可循乃至管理方式不科学。破解这一问题,我们要把宗教团体及宗教场所看作是一种比较接近第三部门的功能团体,以此建构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的“宗教活动空间”[16]。我们要把宗教组织主要作为一种处理精神、信仰有关事务的非营利社会组织来看待。政府对宗教组织及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也应主要是对这些社会组织及其组织行为的社会管理。当前,我国存在着国家认可的爱国宗教组织、社团及其宗教场所,它们在我国宗教事务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我国也存在着大量处于地下或半公开的宗教组织、社团与活动场所。对于这一类型的宗教组织,我们常常采取管控、消解的思路来处理。实践证明,该思路由于无力应对宗教需求客观存在的现实而显得很被动。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宗教组织团体的登记规定以及民政部门关于社会组织的管理规定及两类规定之间的相互冲突,影响了大量宗教组织无法合法化与公开化。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6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该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发起人需向登记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同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我们认为,宗教组织的管理应该跟紧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最新进展,逐步试点并允许未登记的宗教组织作为社团组织来进行直接登记或备案。把符合条件的宗教组织尽可能多地纳入一般社会组织管理的视野,既有利于正面管理,也有利于打击利用宗教组织名义开展的各种非法活动。只有这样,政府才能更好掌握宗教组织的基本情况,更好掌握信教群众的基本构成,也才能为政府依法开展宗教事务管理活动提供基本依据。允许符合条件的宗教组织、社团的合法化、公开化,也有利于通过增加宗教供给、疏导宗教需求,使地下的宗教组织及活动没有多大的存在必要性,也才能压缩假道场、假和尚、假尼姑等现象的存在空间。
三是“信教群众有序参与”主要强调创造条件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社会转型期,宗教能够发挥社会团结、社会稳定、抚慰民众、道德建设等诸多积极作用。宗教事务管理要努力创造各种积极条件,充分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2012年2月16日,国家宗教事务局联合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 政 部、财 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六部委颁发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该《意见》展示了党和国家重视发挥宗教积极作用的认识新高度,开启了一个具有典范意义的崭新实践。宗教事务管理要引导广大信教群众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有序参与社会建设,切实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六)创新宗教事务管理的手段。转型社会要求新形势下的宗教事务管理要重视采取具有时代特征的新手段。我们认为,要重视运用互联网、手机、平板电脑等新信息手段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越是在网络时代,越是要注意如何在社会层面上通过网络及其传播来最大化和最优化宗教的积极功能,最小化和最弱化宗教的消极功能,并以此使自己在历史的动态演进中更快更好地适应社会需要、推进社会发展进而助益于社会的全面进步。”[17]新信息手段能够促进宗教之间、信教群众之间、信教群众和非信教群众的交流沟通,促进“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更好发挥宗教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向国内外展示我国宗教和谐景象。新信息手段具有极强的宣传传播功能,能够及时消解关于我国宗教领域的负面舆论和片面认识,也可以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提供研判国内外涉及宗教问题的舆情,有针对性地抵御利用互联网进行渗透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国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歪曲报道、煽动群体事件。转贴于论文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