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学术参考网

旅游业零负团费的运行机制及危害性探析

发布时间:2015-07-09 09:51

内容摘要:本文以系统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着重探讨零负团费现象的运行机制及其大行其道的原因和危害性,以期为当前我国消除“零负团费”行动,改善旅游业环境提供理论指导。

  关键词:旅游 零负团费 旅行社 可持续发展
  
  零负团费是旅游商“发明”的一种经营方式,但在近年来却快速在我国旅游市场蔓延。1988年,我国首批开放公民自费前往新马泰港澳旅游;而在1995年左右,泰国游便开始出现零负团费,并很快波及到了新马两国;为杜绝“零团费”这一不正常的旅游市场现象,2000 年中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在昆明举行了四国联合的治理地区旅游市场部长级会议,就维护我国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达成了相关协议。
  2004年9月,欧洲游向我国开放,首发团就有旅行社采取了零负团费的做法,例如导游“自费”50% 个人往返欧洲机票的费用作为“买团”的人头费。海南大量出现零负团费始于2003年下半年;到2004年底,云南游已发展到1700元可以“北京-昆明大理丽江6日双飞”的程度; 2005年,华东五市游、九寨沟成都游也频繁出现了这一模式。
  近几年,旅游业界也尝试推出“品质之旅”、“诚信之旅”、“纯玩团”来突破低价重围,但“品质团”却在夹缝中艰难生存。本文以系统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探讨零负团费的运行机制及其危害性,为当前我国整治“零负团费”行动提供理论支持。
  
  旅游零负团费现象及其运行机制
  
  (一)旅游零负团费现象
  以我国旅游圣地海南为例,长期低价运营的旅游业所产生的一组数字让人震惊:全岛众多旅行社年平均利润仅有1万余元,海南全岛的酒店有70% 左右处于亏损状态,超过一半以上的旅游项目将80%的收入以回扣的方式返还给带游客前来的导游、旅行社和旅游车司机。这样的现状让海南的旅游企业、旅游从业者和旅游主管部门忧心忡忡,众多旅游车司机和导游人员也要求改变现状。其中所反映的海南旅游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引起了更为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国内其他旅游大省同样面临着低团费和零负团费的困扰,游客也期待零负团费的结束,因为零负团费可能意味着旅途难以得到保障甚至被欺诈。很多参团到海南旅游的人并不了解零负团费组接团的概念,仅凭借宣传知道,去海南旅游的价钱低得只相当于一顿大餐。到海南后却发现,导游和旅游车司机强行带着购物,在景点只能走马观花,根本没有真正领略到海南的热带风情。一些不愿购物的游客甚至被导游和旅游车司机甩在途中。
  旅行社零负团费经营模式的资金流有两条:一条资金流根源于游客在客源地预付的初次旅游费(或刚性消费“打包”),资金流沿着“游客→组团社→中间社→地接社→司陪人员→旅游供应商”这样一条经营链条流动,运行不畅时会产生“三角债”现象。另一条资金流根源于游客在目的地的二次消费(或弹性消费),资金流沿着“游客→购物点和自费项目→司陪人员和地接社→旅游供应商(在负团费运作模式下包括组团社)”这样一条经营链条流动,购物点和自费场所给司陪人员、地接社“回佣”现象就是其表面现象。“零团费”、“负团费”就是旅行社以等于甚至低于行业平均成本的团费报价(第一条资金流)来吸引游客报名参团,到了旅游目的地再通过带游客参加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等方式赚取“回佣”(第二条资金流),从游客身上把钱挣回来。
  
  (二)组接团低价团费运行机制
  组接团“低价团费”、“零利润”业务模式如图1所示,箭线的方向表示资金流动的方向,箭头的粗细表示资金流动的大小;实心线表示资金沿单一渠道流动,重叠线表示资金沿多个渠道流动。在这种模式中,客源地组团社付给目的地地接社的只是游客的基本旅游费用,如基本景点费、日常餐饮费(俗称“吃饭费用”)、住宿费、区内交通费;地接社的运营费用以组团社所付团费为主,购物、自费活动佣金和导游人头费为辅;地接社和导游的“回扣”项目少。“旅游初次费用”表示游客在出游前上交给客源地组团社的费用,“旅游二次费用”表示游客在旅途中所发生的、付给旅游服务供应商(即旅游接待单位)的费用,通常是购物和自费项目。
  而“旅游风味餐厅”则是指为游客提供当地特色菜的餐厅,品尝“风味餐”的费用通常不包括团费之中,如游客自费品尝海南的海鲜、云南的野生菌、杭州的十大名菜、北京的烤鸭等;“旅游购物商店”特指位于交通干线旁、风景区内、土特产品生产地的旅游指定商店,通常布置有专为游客准备的产品加工流水线、工艺作坊、曲艺节目等“舞台”背景,完全依赖导游和旅游车司机为其提供顾客来源(散客很难找到),因其所处地理位置的独特性和顾客群的异地性而拥有“飞行购物”之称;“白天增加景点”,指地方导游、旅游车司机和全程导游为了向游客收取费用或从自费景点处拿取高额回扣,鼓动旅游者自费参观一些景点;“夜间娱乐场所”指地方导游、旅游车司机和全程导游带领游客参观夜景或进自费娱乐点;“非指定消费项目”是指游客在非指定场所消费,这些场所通常不给导游回扣,有时甚至要向旅游车司机收停车费,如游客在上海的“八佰伴”商厦或南京路购物等。

  (三)组接团“零团费”、“负团费”运行机制
  在“零团费”运行模式下,客源地组团社不付给目的地地接社任何资金,只输送客源。在这种模式中,游客的基本旅游消费,以及地接社的折旧费、利润、税金、导游服务费等都来自于导游所交的“高人头费”和旅游服务供应商的“签单”;地接社的运营费用以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为主,导游人头费为辅;地接社和导游的“回扣”项目多。
  在“负团费”运行模式下,目的地地接社不仅不向组团社收取任何接待费用,反而向组团社“买团”。地接社的运营费用以导游人头费为主,购物和自费活动佣金为辅;游客必须花费一定数额的指定消费项目费用。风味餐馆、偏僻宾馆、观光缆车、上岛游船、出租车司机、低劣景点、购物商店、特种演艺厅等自费场所的旅游服务供应商为了保证客源,只得将大部分营业收入都“返还”给地接社和导游,陷入了低价经营循环中,而游客则陷入高价陷阱。如海南的地接社导游在带团前要先交6000元的押金给旅行社,地方导游真正成了“鱼鹰”、“刀手”,陷入了高压力带团的境地,服务意识全无,整个人的心灵和行为都被扭曲。
  
  旅游零负团费现象的危害性
  
  (一)损害旅游目的地形象且损害目的地的整体利益
  实行零负团费的“普通游”具有以下特征:“吃”,饮食简单,环境恶劣;“住”,经常安排住在偏僻的地方,出行不方便,如果游客没有完成购物指标,住得更差;“行”,低价旅游的车费经常不能给足,甚至零车费,所以司机会在旅游车上推销高价旅游纪念品弥补车费;“游”,行程中所列景点是一些不收费或低收费的,自费项目偏多;“购”,整个行程围绕着购物来进行,购物店里的商品基本上价高质次,个别商店销售假货,强迫消费;“娱”,必须参加自费项目,另外地方导游还推荐比实际价格高出很多的自费项目甚至不健康的自费项目;利润方面,购物和自费项目是旅行社和导游获得利润的来源,购物和自费项目就成了欺骗游客的陷阱,在欺骗中得到巨额的利润。
 “零负团费“的机会成本巨大,甚至会导致“旅游摧毁旅游”。旅游者的口碑宣传和多种新闻媒体对“零团费”、“负团费”负面影响的报道和炒作,严重损害了目的地的形象,不仅给旅游业下游企业带来深重灾难,而且损害了目的地的整体利益。
  (二)损害旅游接待系统中各要素之间的代内公平
  游客、组团社、地接社、地方导游、全程导游、旅游车司机、购物商店、景点、餐馆等各利益主体失去了共同的目标,也就失去了相互协调配合的基础,甚至互相伤害。在“与其自杀,不如自相残杀”理念的支配下,旅游团队接待系统中各要素之间形成了一条“食物链”,顶端的组团社将游客“卖”给地接社,地接社再将游客“卖”给导游,他们的风险较小,收益稳定。
  但到了导游一层,风险骤增。导游预先支付了“人头费”和景点门票等费用,通过带游客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赚取回佣的行为,就被称为“填坑”。导游接团各凭运气,如果碰到“豪爽团”,回佣收入大于支出,则可获得利润,反之则亏钱,在旅游业内称为“赌团”。旅游经营行为一旦变成了“赌博”,势必陷入恶性循环。
  (三)损害旅游接待系统中各要素的代际公平
  1.损害了游客的利益,影响回头客。零负团费虽然在报名时给游客短暂的惊喜,但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带给游客的是重重“陷阱”:降低餐标,吃不到当地特色餐;降低住宿标准,“能住郊区不住城里,能住乡下不住郊区”;更改行程、擅自增加自费景点;导游变成导购,听不到应有的旅游介绍;延长购物时间,缩短景点参观时间等等。不仅如此,如果游客拒绝参加自费项目还可能被导游甩团。
  2.损害了地方导游的利益,优秀导游流失。有的旅行社为转移经营风险,把旅游团以倒卖的方式交给导游,从导游那里收取相应的“人头费”,使导游面临巨大的工作压力。当导游无法收回成本时,便将其不满发泄到游客身上,导致“甩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在这种现象成为常态以后,旅游行业的人才将会频繁“跳槽”,以寻求稳定的工作环境。
  3.损害了旅行社的自身利益,无法成长。旅游企业的不公平竞争环境,使旅行社陷入低价的泥潭。最终导致旅行社行业的诚信尽失,新产品的研发严重滞后,企业规模无法做大做强。
  4.损害了饭店、景点、餐饮等旅游服务供应商的利益,难以为继。对散客来说,旅游要素产品的价格虚高,造成商品和服务质价不符,抑制了需求;对团队来说,旅游服务供应商陷入低价泥潭,难以保证服务高质量,企业发展后劲不足。
  
  参考文献
  1.高群.东亚区域旅游、环境合作与经济可持续发展[j].东北亚论坛,2001(2)
  2.范丽娜.背负恶名谁之过—浅议导游从民间大使到千夫所指之原由[j].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6)

上一篇:天津旅游业发展的制度环境研究

下一篇:旅游促进社会和谐的哲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