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韩国及中国台湾地区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
发布时间:2015-07-02 12:00
摘要:本文在介绍日本、韩国和 台湾 地区乡村 旅游 发展 概况的基础上, 总结 其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主要措施,探寻对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乡村旅游 国际经验 可持续发展
乡村旅游是指以农业文化景观、农业生态环境、农事生产活动及传统民族习俗为资源载体,融观赏、考察、学习、娱乐、购物、度假于一体的旅游活动。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乡村旅游经历了从起步、发展到相对成熟的较为完整的过程,目前已具有相当规模,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对我国大陆地区乡村游具有借鉴意义。
1. 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1.1 日本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经近半世纪的发展,日本乡村游取得显著成绩,处世界先进水平。日本乡村游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观光娱乐型和休闲度假型。
观光娱乐型主要是以城市人所陌生的乡村农林牧副业生产过程和当地独特的人文景观为卖点,在城市近郊或景区附近开辟有特色的菜园、果园等,游客可采摘,享田园乐趣。在日本的一些水果和花卉的产地,农园就是观光旅游地。从时令果园的分布情况来看,70%集中在关东、甲信越地区, 80%为个人经营,其次是“农协”共管。从果园经营类别来看,既有专营某一种类的,也有实行两种或多种兼营的,大多根据自身的 经济 实力、技术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开发。
休闲度假型的乡村旅游,是利用优美的山水 自然 环境和不同的农林资源,向人们提供各种休闲度假服务。目前这种形态的乡村游,已成为日本城市居民休闲度假的主要形式。休闲农场是最具代表性的经营业态之一,它以生产蔬菜、瓜果、茶蚕或其他农作物为主,在具有多种优越自然资源的条件下,开展极具特色的乡村旅游活动。日本最多的还是各类综合性的休闲农场,一般在农场内规划有服务区、景观区、花卉区及活动区等,分别开展综合经营活动,为游客提供农业体验。
1.2 韩国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韩国乡村旅游是随着经济腾飞和城市化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韩国自上世纪60年代起经济开始腾飞,由农业国逐渐转变为中等发达国家。韩国约90%以上的人口住在城市,农牧渔业人口不足10%。这为韩国发展乡村游提供了便利条件。
韩国乡村游内容丰富。海滩、山泉、小溪、瓜果、民俗都成为乡村游的主题。韩国约有800个与乡村旅游有关的民俗节,如“泡菜节”、“鱼子酱节”等,具有乡土特色为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韩国乡村游在项目和内容上不断推陈出新。 “韩食旅行”让游客前往 农村 品尝颇具特色的韩式套餐。“茶园旅行”让游客到茶园采茶。“周末农场”适应双休日的特点,供城市游客携一家老小去耕作和收获,体验劳动的艰辛和乐趣。韩国农林部正在推广的“绿色农村体验村庄”则是将自然生态、旅游、信息化和农业培训结合起来的高端乡村旅游项目。
1.3 台湾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20 世纪60年代后,随着工商业发展,农业在台湾所占比重下降,到1980年,在国民生产总值中仅占9.2%, 同时面临农场规模小、农产品过剩、农民收入降低、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就需要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利用农业和农村空间,扩大经营范围。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台湾已意识到乡村游这种兼具农业生产、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是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经营的 “强心针”。
近年来,台湾乡村旅游在规模、种类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拓展。从距离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近郊型乡村游和远郊型乡村。近郊型乡村游接近于都市农业,农事文化与城市文化相交融;远郊型乡村游相对独立于城市,乡土气息浓郁,为游客提供返璞归真的体验。从内容上形成以下几种类型:观光农园、市民农园和休闲农场。
2. 日本、韩国、 台湾 地区促进乡村 旅游 发展 的主要措施
2.1 对乡村旅游进行 法律 支持与规范
一是立法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日本发展乡村旅游的相关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70年。当时山村振兴基本问题咨询委员会制定了“山村振兴和开发计划”,提出“山村地区将长期承担保护日本 自然 生态环境的责任,为社会 经济 的发展做出贡献”。92年,农林水产省又出台新政策,并在99年颁布《食品农业 农村 基本法》。99年,韩国制定了“农业•农村基本法”,第23 条记载着以“城市农村交流”和“绿色交流”来推进“绿色旅游”。台湾乡村旅游发展依据是“农业发展条例”和“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目前相关规定可分为七类,约50余部。
二是利用法律、规范对乡村旅游进行规范化管理。日本的农家住宿一般以家庭成员进行经营,按《酒店法》的规范进行管理。韩国政府对农民办家庭旅馆有严格的标准。台湾当局注重乡村游规划管理、制度与相关规定的衔接。条文明确规范了审批程序、审核标准,可操作性强,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2.2 成立负责乡村旅游的专门机构
日本、韩国、台湾都成立了专门负责乡村游的政府机构及社会团体,对乡村游进行组织协调。日本政府直接参与旅游规划和行动,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对其管理、咨询、提供补助经费和贷款等。韩国民泊协会承担着为开办家庭旅馆的农民服务和协调的作用。该协会办有网站,家庭旅馆在网上注册,游客可查询。台湾非常重视乡村游发展,从“行政院农委会”到基层农会都有负责的机构。
2.3 对乡村旅游发展实行政策倾斜
日本、韩国、台湾的各级主管部门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上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大力支持。如台湾83年制定了“发展观光农业示范计划”,农民开辟观光园经申请及考察后,纳入辅导对象,由“农委会”拨给补助; 90年设立了“发展休闲农业计划”,在经费、技术辅导等方面加大支持; 92 年颁发了“休闲农业区设备管理办法”; 94年出台了“发展都市农业先驱计划”,辅导创办示范体验型市民农园。
2.4 对乡村旅游进行整体规划和形象宣传
牵头做好乡村游规划。如台湾农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制订了“发展休闲农业示范计划”、“发展休闲农业计划”和各个地区的乡村旅游发展计划,并把这些计划列入全面的综合规划之中,以使乡村旅游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日本、韩国、台湾的主管部门每年都通过印制宣传手册、统一组织广告活动、举办旅游博览会等,对乡村游进行宣传和推广。
2.5 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条件
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进行持续建设和完善。日本、韩国、台湾经过多年建设,乡村 交通 已形成了镇镇通国道、村村通公路、户户连大道,即使偏远乡村,都有平坦的柏油马路。与旅游相配套的旅馆、商店、加油站、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做得较到位。
3. 对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3.1 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法规体系
为保证乡村游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结合我国实情,制定并持续修改完善乡村游法规。可在相关法规或文件中,设置乡村游的说明和规制。或以文件规划的形式,制定“乡村游发展规划”“乡村游促进计划”等。同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地规划与建设条例”“乡村游经营者上岗管理条例”和“乡村游质量投诉与责任事故处理条例”等条例,促进乡村游的发展。
3.2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
乡村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的引导和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在乡村游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成立负责乡村游发展的专门机构,对乡村旅游涉及到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权限、宣传等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为乡村游提供培训、 金融 、信息等方面支撑。
3.3 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应把对乡村游的支持作为振兴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和缩小城乡差别的举措,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多方金融筹措,促进乡村游发展。优先支持在农业生产基础上衍生的、以农户为经营主体的乡村游区域开发,为招商提供税收、土地使用等优惠,并给予财政资金或贴息贷款支持。同时,投入资金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一个优良环境。
3.4 拓展乡村旅游细分市场
产品的内涵是乡村游发展的关键,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从一般观光游到参与性极强的休闲农场游、再到提升自我和发展自我的主题游,均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我国乡村游发展不能局限于一般的乡村度假和生活体验,应拓展细分市场,为游客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更加优良的服务和环境。
3.5 注重乡村旅游产品的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
从宏观政策而言,建议在国家明确乡村游在乡村地区复兴中的地位,给予乡村旅游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各地主管部门做好乡村游的规划设计,并不断修正。乡村游多为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形式,各级政府要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扩大营销层面和影响力。
参考 文献 :
[1]国家旅游局《发展乡村旅游典型案例》.
关键词:乡村旅游 国际经验 可持续发展
乡村旅游是指以农业文化景观、农业生态环境、农事生产活动及传统民族习俗为资源载体,融观赏、考察、学习、娱乐、购物、度假于一体的旅游活动。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乡村旅游经历了从起步、发展到相对成熟的较为完整的过程,目前已具有相当规模,走上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对我国大陆地区乡村游具有借鉴意义。
1. 日本、韩国、台湾地区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1.1 日本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经近半世纪的发展,日本乡村游取得显著成绩,处世界先进水平。日本乡村游主要分为两大类型,即观光娱乐型和休闲度假型。
观光娱乐型主要是以城市人所陌生的乡村农林牧副业生产过程和当地独特的人文景观为卖点,在城市近郊或景区附近开辟有特色的菜园、果园等,游客可采摘,享田园乐趣。在日本的一些水果和花卉的产地,农园就是观光旅游地。从时令果园的分布情况来看,70%集中在关东、甲信越地区, 80%为个人经营,其次是“农协”共管。从果园经营类别来看,既有专营某一种类的,也有实行两种或多种兼营的,大多根据自身的 经济 实力、技术条件和市场需求等情况进行开发。
休闲度假型的乡村旅游,是利用优美的山水 自然 环境和不同的农林资源,向人们提供各种休闲度假服务。目前这种形态的乡村游,已成为日本城市居民休闲度假的主要形式。休闲农场是最具代表性的经营业态之一,它以生产蔬菜、瓜果、茶蚕或其他农作物为主,在具有多种优越自然资源的条件下,开展极具特色的乡村旅游活动。日本最多的还是各类综合性的休闲农场,一般在农场内规划有服务区、景观区、花卉区及活动区等,分别开展综合经营活动,为游客提供农业体验。
1.2 韩国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韩国乡村旅游是随着经济腾飞和城市化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韩国自上世纪60年代起经济开始腾飞,由农业国逐渐转变为中等发达国家。韩国约90%以上的人口住在城市,农牧渔业人口不足10%。这为韩国发展乡村游提供了便利条件。
韩国乡村游内容丰富。海滩、山泉、小溪、瓜果、民俗都成为乡村游的主题。韩国约有800个与乡村旅游有关的民俗节,如“泡菜节”、“鱼子酱节”等,具有乡土特色为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韩国乡村游在项目和内容上不断推陈出新。 “韩食旅行”让游客前往 农村 品尝颇具特色的韩式套餐。“茶园旅行”让游客到茶园采茶。“周末农场”适应双休日的特点,供城市游客携一家老小去耕作和收获,体验劳动的艰辛和乐趣。韩国农林部正在推广的“绿色农村体验村庄”则是将自然生态、旅游、信息化和农业培训结合起来的高端乡村旅游项目。
1.3 台湾乡村旅游发展概况
20 世纪60年代后,随着工商业发展,农业在台湾所占比重下降,到1980年,在国民生产总值中仅占9.2%, 同时面临农场规模小、农产品过剩、农民收入降低、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就需要通过调整农业结构,利用农业和农村空间,扩大经营范围。从20 世纪80 年代开始,台湾已意识到乡村游这种兼具农业生产、观光、休闲、度假于一体的新型产业是促进乡村经济发展、解决农民收入、推动农业经营的 “强心针”。
近年来,台湾乡村旅游在规模、种类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拓展。从距离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近郊型乡村游和远郊型乡村。近郊型乡村游接近于都市农业,农事文化与城市文化相交融;远郊型乡村游相对独立于城市,乡土气息浓郁,为游客提供返璞归真的体验。从内容上形成以下几种类型:观光农园、市民农园和休闲农场。
2.1 对乡村旅游进行 法律 支持与规范
一是立法支持乡村旅游发展。日本发展乡村旅游的相关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70年。当时山村振兴基本问题咨询委员会制定了“山村振兴和开发计划”,提出“山村地区将长期承担保护日本 自然 生态环境的责任,为社会 经济 的发展做出贡献”。92年,农林水产省又出台新政策,并在99年颁布《食品农业 农村 基本法》。99年,韩国制定了“农业•农村基本法”,第23 条记载着以“城市农村交流”和“绿色交流”来推进“绿色旅游”。台湾乡村旅游发展依据是“农业发展条例”和“休闲农业辅导管理办法”。目前相关规定可分为七类,约50余部。
二是利用法律、规范对乡村旅游进行规范化管理。日本的农家住宿一般以家庭成员进行经营,按《酒店法》的规范进行管理。韩国政府对农民办家庭旅馆有严格的标准。台湾当局注重乡村游规划管理、制度与相关规定的衔接。条文明确规范了审批程序、审核标准,可操作性强,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2.2 成立负责乡村旅游的专门机构
日本、韩国、台湾都成立了专门负责乡村游的政府机构及社会团体,对乡村游进行组织协调。日本政府直接参与旅游规划和行动,由农林水产省负责对其管理、咨询、提供补助经费和贷款等。韩国民泊协会承担着为开办家庭旅馆的农民服务和协调的作用。该协会办有网站,家庭旅馆在网上注册,游客可查询。台湾非常重视乡村游发展,从“行政院农委会”到基层农会都有负责的机构。
2.3 对乡村旅游发展实行政策倾斜
日本、韩国、台湾的各级主管部门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上对乡村旅游发展进行大力支持。如台湾83年制定了“发展观光农业示范计划”,农民开辟观光园经申请及考察后,纳入辅导对象,由“农委会”拨给补助; 90年设立了“发展休闲农业计划”,在经费、技术辅导等方面加大支持; 92 年颁发了“休闲农业区设备管理办法”; 94年出台了“发展都市农业先驱计划”,辅导创办示范体验型市民农园。
2.4 对乡村旅游进行整体规划和形象宣传
牵头做好乡村游规划。如台湾农政部门和旅游主管部门制订了“发展休闲农业示范计划”、“发展休闲农业计划”和各个地区的乡村旅游发展计划,并把这些计划列入全面的综合规划之中,以使乡村旅游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形成合理的区域布局。日本、韩国、台湾的主管部门每年都通过印制宣传手册、统一组织广告活动、举办旅游博览会等,对乡村游进行宣传和推广。
2.5 完善乡村旅游基础设施条件
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进行持续建设和完善。日本、韩国、台湾经过多年建设,乡村 交通 已形成了镇镇通国道、村村通公路、户户连大道,即使偏远乡村,都有平坦的柏油马路。与旅游相配套的旅馆、商店、加油站、停车场等服务设施,做得较到位。
3. 对我国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启示与借鉴
3.1 建立健全乡村旅游法规体系
为保证乡村游沿着正确方向发展和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应结合我国实情,制定并持续修改完善乡村游法规。可在相关法规或文件中,设置乡村游的说明和规制。或以文件规划的形式,制定“乡村游发展规划”“乡村游促进计划”等。同时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制定“乡村旅游地规划与建设条例”“乡村游经营者上岗管理条例”和“乡村游质量投诉与责任事故处理条例”等条例,促进乡村游的发展。
3.2 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
乡村游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靠政府的引导和组织协调,各级政府在乡村游发展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一是成立负责乡村游发展的专门机构,对乡村旅游涉及到的政策制定和管理权限、宣传等问题进行协调和处理。二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服务作用,为乡村游提供培训、 金融 、信息等方面支撑。
3.3 加大对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
应把对乡村游的支持作为振兴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和缩小城乡差别的举措,加大政府投资力度、多方金融筹措,促进乡村游发展。优先支持在农业生产基础上衍生的、以农户为经营主体的乡村游区域开发,为招商提供税收、土地使用等优惠,并给予财政资金或贴息贷款支持。同时,投入资金加大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创造一个优良环境。
3.4 拓展乡村旅游细分市场
产品的内涵是乡村游发展的关键,日本、韩国及台湾地区从一般观光游到参与性极强的休闲农场游、再到提升自我和发展自我的主题游,均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我国乡村游发展不能局限于一般的乡村度假和生活体验,应拓展细分市场,为游客提供更加丰富的产品、更加优良的服务和环境。
3.5 注重乡村旅游产品的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
从宏观政策而言,建议在国家明确乡村游在乡村地区复兴中的地位,给予乡村旅游更重要的地位。同时,各地主管部门做好乡村游的规划设计,并不断修正。乡村游多为一家一户的个体经营形式,各级政府要组织大规模的宣传活动,扩大营销层面和影响力。
参考 文献 :
[1]国家旅游局《发展乡村旅游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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