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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创新探讨

发布时间:2015-11-05 10:32

论文摘要:本研究基于制度需求主体---林农的视角,以福建省闽侯县为例,提出非公有制商品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创新,应以市场经济体制、服务型政府新视角及以人为本为价值取向;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采伐管理制度、科学合理地划定生态公益林、应遵循林农意愿编制人工商品林经营方案、简化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的审批手续、取消育林基金改征环境绿化税、严格实行凭证运输制度、建立林地档案、公开林业生产要素信息等思路。
论文关键词: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审批手续
  非公有制林业,就是除了国有和集体两种公有制林业以外的所有林业经营形式,其实质就是私有林业。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依据用材林的消耗低于年生长量的原则,将一定时期内在某一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森林采伐量限制在一定数量范围内,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基本依据是用材林的年消耗底于年生长量的原则。1987年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以来,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对于最大限度地发挥森林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田明华,2003),商品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作为一定的历史约束条件下的选择其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该制度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其弊病弈是十分明显:限额采伐造成营林投资的制度障碍(刘文燕,2007)、森林限额采伐管理导致了政策失灵(杨建州,2001)、森林采伐限额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寻租行为(周经纬,2004)。本研究基于制度需需求主体---林农的视角,以福建省闽侯县为例,探讨限额采伐管理创新,能够为完善林政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放开搞活商品林经营、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实现林区社会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理论与政策借鉴。
  1非公有制商品林限额采伐管理制度创新的价值取向
  制度创新必须具备思想观念的更新与活动的创造性。制度创新活动以思想观念上的变革为前提。只有观念上更新了,才能以新的眼光、新的视角去审视各种制度,并把对制度的创新作为自己的一种自觉行动。
  1.1新背景:市场经济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调节为基础,以政府调节为补充的经济体制。因而政府如何处理好与市场、企业和社会等方面的关系,确定并履行好自身的社会经济职能,就成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文件中指出要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国家鼓励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以福建省闽侯县为例,闽侯县2003年以来全面推进了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随着改革的实施,产权的落实调动了广大林农的造林积极性,私有林的造林面积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并呈逐年上升趋势(见表1)。私有林在林业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但随着时间的延长,投资私有商品林的业主们开始考虑到林木今后的采伐问题。由于林木的采伐权主要控制在林业部门手中,私有林主们并不知道自己种的林木何时能采,能采多少,造林投资预期不确定,投资效益受到损害,林农投资商品林不能按照市场需求的变化而做出决择。
  表12004-2008年度闽侯县造林面积一览表
  

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采伐制度进行改革必要性调查结果显示有57%的林农对采伐制度改革具有强烈的要求(见表3)。在众望所归的强势下,政府应以人为本,重新考虑现行的商品林采伐制度,让林农能真正得到实惠,方便于民,这样才更有利于林区的稳定,构建和谐社会。
  表2现行非公有制度人工商品林采伐审批制度满意度调查单位:%
  

年度

造林面积

总计(hm2

国有造林

集体造林

个私造林

面积(hm2

比例(%

面积(hm2

比例(%

面积(hm2

比例(%

2004

739

106

14.3

454

61.4

179

24.3

2005

2070

235

11.4

733

35.4

1101

53.2

2006

2152

0

0

477

22.1

1675

77.9

2007

2416

0

0

421

17.4

1995

82.6

2008

907

181

19.9

433

47.8

294

32.3

首先,要将该采伐的伐区上报省林业厅核准采伐资源后才可申请报批手手续,否则是连申请的资格都没有。而这道资质的申请一般都由林业站统一规划上报,然而林业站并不懂林农生产经营意愿、市场情况,当许多林农在需要采伐林木时却被告知省厅未核准。其次,林农在申请采伐林木时要办理《闽侯县伐区规划设计书》和《伐区调查设计书》这两种前后近乎相同的文件,且都得经过村委会、林业站、镇分管领导、资源站、林业局分管领导等众多“关卡”的审核、签注,这种繁杂的申请过程浪费了林农大量的时间、精力、把林农搞得焦头烂额,导致了林农采伐成本上升,损害了林农利益。第三,申办采伐点太少,闽侯县现只有一个办证服务中心,全县所有林木采伐都要到办证中心办理,这对交通偏远的山区造成一定影响。本研究的调查结果显示林农希望政府能为其提供一个方便、快捷的办证地点(见表5-3)。
  表4对商品林采伐审批最佳地点调查单位%
  

很满意

满意

一般

不满意

2

10

34

54

建立健全活立木、林地资源等交易市场,维护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公平性是林业产业化发展的关键。广大林农或投资者能根据政府部门提供的有关信息来决策林业生产,以获得预期收益,规范林地流转市场,建立健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保护森林资源资产流转的合法性,保护林农和投资者利益的同时维护了政府在林农心目中的形象。
  2.9以经济成熟来指导商品林所有者经营森林
  现行的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特定时期产物,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做出了贡献。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进,其作为具有典型计划经济色彩的产物已不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严重束缚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政府对商品林在造林时就对其设置种种条件来限制其采伐是极不合理的,且林农对这些设置的规定却不知情。这些极不合理的规定都掌握在政府或林业部门手中,使得林农不能按照市场的需求来经营林木,造成了林农经营成本的上升,降低了林农的利润空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的情况下,商品林的森林成熟应以经济成熟为主。政府要以经济成熟来指导商品林所有者经营森林。在森林培育过程中,让林木及整个林分满足市场需求,使林木价格、利润处于最高状态。按照效益最大化原则生产经营目的产品,使经营产品呈多元化,适应市场的需求,最大限度地规避经营风险。
  由于研究调查点太少,数据采集受限,本研究提出上述非公有制人工商品林限额采伐制度创新的思路,只能为福州地区及至海西地区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在全国的普遍适用性有一定的局限性。另外,本研究结论主要是依赖一些理论与统计分析,这些思路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如何还有待随着样本量的增加与调查地区的扩大,借助一些计量模型进一步深入论证。
参考文献
1 y,Market and Harvester Press,1986.
2 D James Buchamn,The Theory of Public Choice Ann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72,l8.
3 R,科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
4 刘文燕.国有商品林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研究[D],东北林业大学,2007.
5 田明华,陈建成.中国商品林资源管理变革趋势:市场化研究[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87—89.
6 杨建州、张建国.我国商品林限额采伐管理政策失灵分析[J] .生态经济,2001(10):7-25.
7 周经纬,文冰.商品林采伐限额政策之寻租行为分析[J].西南林学院学报,2004,24(4):4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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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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