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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后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5-11-05 10:33

论文摘要:股权分置改革后,随着非流通股转变为流通股,股价变化成为非流通股股东关注的焦点之一,非流通股东盈余管理的动机发生变化,促使持有大量非流通股股东通过操作盈余来使得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化。本文以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资本市场为研究背景,选取制造业上市公司2006年至2009年四年共1860个观察值为样本数据,对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股权分置改革后,国家股比例、法人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高管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不相关,流通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其他股东受第一大股东影响较深,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
论文关键词:股权分置改革,股权结构,盈余管理
  股权分置改革是我国证券市场制度的一大创举,它刷新了我国的股市历史,为市场格局注入新鲜血液,带来了又一里程碑式的变革。股权分置改革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平台,有利于证券市场长期健康的发展。它使得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利益目标一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经营和决策水平,从而进一步地提升上市公司的质量。股权分置改革注重保护中小投资者的股东权益,为我国股市以后的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利益趋向基础,缓和了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矛盾,实现了双赢的结果。
  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对公司治理结构有一定的影响。而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又影响了公司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在诸多会计信息中,盈余信息又是较为重要的会计信息,它是评价管理人员经营业绩的重要标准,也是相关利益人评价公司价值的主要依据,更是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进行监管的重要参考。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会使公司治理出现漏洞,各种约束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从而使得盈余管理行为更加容易发生。
  一、理论背景与研究假设
  股权结构也称公司的所有者结构,简单地说是指公司股东的构成或者公司归哪些人所有,它是股份制企业中各种权利主体的责权利关系的基础。一般来说,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一是股权构成,主要是指国家股、法人股、高管持股、社会公众股和外资股等。二是股权集中度,即第一大股东或前五大股东或前十大股东持股比例。股权集中度有高度集中型,相对集中型和过度分散型三种。笔者从这两方面来研究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关系。
  (一)股权构成与盈余管理关系
  我国大部分的股份制企业是通过原有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改制而来,所以国家股在企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由于利益目标不同,国家的干预会影响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最终造成政企不分的局面,此外由于这些企业受到国家各种保护和享受各种优惠政策,不利于提升自我竞争力,最终影响公司治理效率。同时,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结果带来了许多公司治理上的代理问题,国有股主体缺位现象严重,经理人缺乏有效的监督评价,从而会产生内部人控制。本文提出假设一:国有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
  法人股指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法人股出资法人投资主体明确,并且产权归属清晰,法人股代表的不但有国家资本还有民营资本以及一些专家理财机构等,因此法人股能够更有效地对企业经营进行监督和控制。同时,由于法人股投资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最终实现规模经济。随着我国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市场相关制度尚未完善,圈钱现象严重,法人持股的上市公司也较少关心公司自身的发展,对公司的监督控制的力度有所放松。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二:法人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
  对于管理层持股方面,由于上市公司高管大部分属于政府派遣而来,因此高管们更多关注的是个人政治仕途的发展价值,而较少对企业发展进行有力地监督控制,同时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状况来看,高管持股比例总体偏低。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三:高管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不相关。
  自从我国从2005年开始股权分置改革以后,流通股比例逐年上升。资本市场正进入一个全流通的时代。从理论上来看,流通股股东能够随时“用脚投票”,通过拒购或大量抛售股票的行为,给公司管理层一些制约。同时,由于股权分置改革以后,大部分的流通股仍然掌握在国有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手等控股股东中。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四:流通股比例与盈余管理正相关。
  (二)股权集中度
  控股股东持股比例根据Morlk两个效应原理,在比例较低的时候产生协同效应,当比例超过一定数量后产生侵害效应。当产生协调效应时,第一大股东会监督管理层的信息披露,抑制盈余管理的发生;而当产生侵害效应时,第一大股东会利用自己手中的控制权来操控信息,进行盈余管理。
  在我国,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越大,对公司的控制权就越大,受其他中小股东的制约较小。同时,控股股东存在很强的动机和能力与公司的经营者合谋,进行盈余管理行为,以获得各自利益。王化成和佟岩(2006)利用调整后的盈余反应系数模型对我国上市公司1999年至2002年间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企业的盈余质量显著负相关。因此,本文提出假设五: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
  相对于控股股东对盈余管理的影响来说,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的行为有一定的制衡作用。在股权相对集中的公司中,其他股东对控股股东的行为的制衡作用尤为明显,由于股东都持有相当的股份而具有监督的动力,不会产生“搭便车”的动机,同时他们对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比起股权高度集中公司要更客观和公正。然而结合我国上市公司股权制衡度的特点来看,我国股权比较集中,能形成股权制衡作用的股东持股比例较小,因此对控股股东的制衡作用较小。相对股东持股比例较小,受大股东的影响较大,可能存在用脚投票的行为,对于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存在搭便车的动机。

本文采用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作为股权制衡度的衡量指标。因此,本文提出假设六: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之和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
  二、样本选取
  考虑到本文研究的是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资本市场情况,因此本文选取2006年至2009年为研究的时间范围,按照证监会行业分类标准,本文选取制造业为研究的空间范围。考虑到上市的制造业公司大多数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且公司管理制度经过多年磨合而日趋完善,加之上市的制造业企业数据虽然多但是获得数据并不困难,在做实证研究部分时结果更加显著。为保证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在数据选择过程中剔除了以下样本:(1)ST类上市公司;(3)当年新上市公司;(4)相关数据确实或异常的公司。经过数据处理后,在2006年至2009年间,共获得1860个样本。这些数据主要来自北京聚源锐思数据科技有限公司RESSET数据库、股权分置改革专网以及中国证监会网站。
  本文所使用的统计以及数据处理软件为SPSS17.0和Excel。其中,基本数据处理使用了Excel软件,变量回归分析使用了SPSS统计软件。
  三、变量选择
  (一)因变量
  本文采用加入线下项目进行修正后的Jones模型计算出的可操控性应计净利润(DA)作为盈余管理程度的衡量指标。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TA=NI-CFO(1)
  其中,TA表示i公司总应计利润,NI表示i公司净利润,CFO表示i公司的经营净现金流量。
  (2)
  其中,表示第t期主营业务收入与第t-1期主营业务收入之差;表示第t期应收账款与第t-1期应收账款之差;表示第t期固定资产价值;表示第t期存货净额与第t-1期存货净额之差;表示第t期线下项目与第t-1期线下项目之差,IBL=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表示第t-1期期末总资产,是随机误差项。
  (3)
  其中,为第t期非可操纵性应计利润;通过普通最小二乘法计算出(2)式中6个系数,然后将6个系数代入(3)式中计算得出非可操作性应计利润。最后将计算出的NDA和TA代入(4)式计算得出可操纵性应计利润(DA)。
  DA=TA-NDA(4)
  (二)自变量
  本文选择国家股比例、法人股比例、高管持股比例、流通股比例、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自变量。具体变量定义如见表1。
  表1自变量定义
  


  (5)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盈余管理大小正相关,这与假设5、假设6一致。说明股权集中度高的企业越有可能进行盈余管理行为,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现象不利于企业抑制盈余管理行为。其他股权的制衡作用并没有有效的发挥,这主要与我国上市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低有关,其他股东受控股股东的影响较大。
  通过以上对股权结构与盈余管理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股权分置改革后,虽然流通股比例逐年提升,但是流通股第一大股东仍然是曾经的非流通股大股东,从以上实证分析的结论来看,这一变化并没有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反而是激励原来的非流通股大股东通过盈余管理快速提升股价以获得更多利益。归根究底,是在股权集中度较高和国有股主体缺位的共同作用下,促使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我国应当加强证券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制定有效的政策法规,约束上市公司行为。同时,我国应当在对国有股适当减持的情况下,引入外部的机构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等来降低股权集中度,增加第二至第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而上市公司则应当对高管采用股权激励的方法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减少高管为个人利益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
  作者情况:许雯娜,女,湖南衡阳人,1986年4月生,贵州财经学院08级会计学研究生,研究方向:公司理财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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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量名称

变量定义

国家股比例(STATE

法人股比例(LP)

高管持股比例(MANAGER

流通股比例(TRADABLE

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R1

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比例(CR2-5

国家股股数/总股数

法人股股数/总股数

高管持股数/总股数

流通股股数/总股数

第一大股东持股数/总股数

第二至第十大股东持股数之和/总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