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一指引”对企业集团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企业集团的特点
企业集团是多个法人企业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通过资产等联系纽带,以实力雄厚的企业为核心组建的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及多种经济功能的大型法人企业联合体,其基本特征为:
(一)组织形式为多法人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都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产权关系、契约等力量的作用下联结成为一个企业集团。
(二)组织结构具有多层次、立体型的特点。企业集团多是通过兼并、控股、参股、联营等方式形成的。企业集团是以母子公司为主体的,从这个角度上说,企业集团的多层次结构表现为母公司、子公司、孙公司等一系列的多层次结构,企业集团少的有二、三层,多的则达六、七层,从而形成立体型的企业网络。
(三)以资本联结纽带为主,多种联结纽带并存。资本纽带使各成员单位间建立起最为持久稳固的关系,同时也是其它联结关系的基础。在资本纽带的基础上,相互建立起人事纽带、技术纽带、信息纽带以及文化纽带等多种联结纽带,使各企业融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四)采取多元化经营。企业集团形成的动因之一就是为了抵御日益增加的市场风险监管当局,提高竞争能力,获得更多的市场营销机会。因此,企业集团在其形成过程中成为了具有生产、流通、科研开发、多角化经营和国际化经营等多功能的综合体,目前世界各国企业集团大多采用相关多元化经营免费论文网。
(五)产业与金融相结合。企业集团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许多企业集团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核心,还有许多企业集团资金融通的需要,经批准在企业集团内部建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就是产业与金融相结合的一种形式,产业与金融相结合是今后企业集团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趋势。
二、“两法一指引”的推出和实施
(一)“两法一指引”的发布和实施
中国银监会分别于2009年7月18日和7月23日下发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文件,随后又于7月30日发布了《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两法一指引”)。2010年2月20日,中国银监会宣布,《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至此,包括此前已经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在内,这标志着统称为贷款新规的“两法一指引”开始进入全权实施阶段。
(二)与原有制度的对比
“两法一指引”发布前正式实施的贷款类管理制度主要有三个,其中最主要的是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2],以及银监会200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和2007年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
《贷款通则》出台后,各行都根据其规定,制订了相应的贷款管理办法,我们比较研读了中国建设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两家银行的规定与本次发布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进行了对比,主要的不同点有:
1、账户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建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规定“借款合同生效后,借款人即可办理贷款开户手续,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转入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在此账户中支用贷款。”工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中对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没有特别要求,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建行各分支机构在操作中也未非常严格执行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规定。
2、受托支付管理
“两法一指引”的重点内容之一是“受托支付管理”监管当局,《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其实质就是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也要求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具备所列条件之一[3]的贷款资金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而类似规定在工行和建行的办法中未作具体要求,两家银行的办法中对贷款用途也仅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条款,如建设银行规定“不得将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作为资本金、股本金和自筹资金使用”,工行规定“借款人应按项目工程进度和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三、“两法一指引”对企业集团的影响
企业集团具有与单个企业显著不同的特点,“两法一指引”的发布和实施将对其带来不同于一般单个企业的影响:
(一)放慢企业集团扩张速度
企业集团新建、扩建项目贷款大部分符合《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中规定的项目融资,即企业集团大部分新建、改扩建项目贷款需要遵循《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而这与大部分企业集团近年来以较少资本金撬动大量银行贷款进行新建、改扩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资产负债率较高的现状不符,如严格执行新规定,就需要项目资本金按时到位,相应的可能放缓集团公司的扩张速度。
(二)增加企业集团整体财务费用
“两法一指引”正式实施后,从短期和单笔贷款来看,因按需提取,可能会部分起到节约财务费用的作用,但其严格的“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专款专用要求,将迫使各单位申请更多的贷款资金,降低资金流转效率,从长期来看,会增加各家单位的财务费用。
(三)造成一定的融资困难
“两法一指引”中要求贷款人必须有充足的资金来源才能取得贷款,因此,各家单位“借新还旧”类的流动资金贷款今后将更加困难,对于一些未核准项目来说,取得项目搭桥贷款也将变得比较困难。特别是在融资环境恶化的情况下,企业集团取得贷款将更加困难。
(四)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大
“两法一指引”实施后,对于缺乏流动资金的企业集团来说监管当局,如各家单位不能及时将款项支付到收款方,可能造成资金链条的断裂,直接影响生产经营活动。
(五)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力度
国资委和银监会近年来要求中央企业强化资金集中管理的精神相违背。国资委要求强化中央企业资金集中管理,鼓励成立财务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担着“归集内部资金、服务集团发展”的功能定位,其运营资金均来自集团内成员单位。“两法一指引”实施后,一旦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广泛应用,企业包括融资资金在内的所有资金就将分散在各银行回笼、周转,大大削弱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力度免费论文网。
(六)预算管理需更精准
“两法一指引”中提出的按需提取的原则,以及必须向贷款行提供相应单据才能代理支付的要求,与原有的贷款资金一次性提取相比,对各单位的预算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相应的也要求企业集团的预算管理要更上一个台阶。
四、企业集团可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整合企业集团现有的内部资源
企业集团应对企业集团内部的单位、账户、资金进行彻底稽查,整理现存的网络外账户和资金,将原有的分散的账户和资金尽可能的进行整合。此外应建立账户管理和资金集中的长效机制,对新账户的开立、贷款资金的发放建立严格的报告制度,遇有新的贷款账户开立,优先考虑由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提供资金支持或者组织银团贷款。
(二)统一企业集团融资管理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第十九条规定“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企业集团应统一整个集团一定量贷款额以上的融资安排,在增加与银行谈判筹码的基础上,争取成为银团贷款的牵头行[4]和代理行,即将集团公司融资管理权统一上收,成员单位所有的融资需求由特定的融资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每一份贷款合同的签订均需经过审批,在合同条款里争取对成员单位和集团公司整体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企业集团信息化建设
企业集团应积极探讨通过内部财务公司作为银团贷款代理行的可行性,并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财务公司作为第一代理行,自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辅助代理行,共同完成贷款代理支付、监管。通过信息化建设监管当局,财务公司实现部分承担银行原有的贷款贷后管理职能的目标,也减少监管当局对贷款资金由财务公司上收后可能流向不明的担忧。
(四)拓展多种融资渠道
企业集团一方面应从融资来源上下功夫,考虑除银行借款外的其他融资,如公司上市、发行信托计划等;另一方面深挖负债融资潜力,争取长期、稳定的融资来源。
(五)做好筹融资预算
企业集团应着手进行筹融资规划,尤其是新建项目,必须提前做好与项目进度相应的筹融资计划,安排好提款进度,保证项目不因贷款资金未及时到位而影响进度。
(六)与各家银行总行沟通协调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均规定“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因此大型企业集团应积极与工、农、中、建、交等商业银行总行就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事宜进行沟通,及早获得银行方面的信息,以便对症下药的找出应对措施。
(七)争取监管当局的理解
企业集团应积极向监管当局和国资委呼吁考虑企业集团整体的生存发展,正确理解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的作用和意义,不要将企业集团的资金集中管理简单等同于贷款资金挪用,积极争取监管当局同意由企业集团下属财务公司协助贷款行进行贷款资金的监控,财务公司在其中担任“代理监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09
2、龚庆.根据三办法一指引完善贷款管理,经营管理,2009
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2008
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7
5、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1996
6、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评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评估办法,1989
7、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办法,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