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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外企劳资纠纷为什么频发

发布时间:2023-12-07 01:37

北洋政府时期,中外企业在中国的发展环境不同,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等也不尽相同,其利润率也因所属行业、地域范围而出现不同。从理论上来说,两种企业薪酬水平应该存在显著差异,然而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其中缘由值得探究。 

  北洋政府时期外资企业发展虽受“一战”影响,但外资企业数量依然有增无减 

  北洋政府时期是近代中国社会剧烈转型的关键时期,不仅在向西方学习上实现了由器物和制度的简单层面到思想文化层面上的深层飞跃,且在生产方式层面上开始步入由传统农业国向现代工业国转型的初期快速发展阶段。为此,北洋政府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民族工业发展的政策,私人资本的投资环境也得到显著改善。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民族资本投资环境相对优良,华商企业获得了极大发展。从农商部注册的顺序号码来看,自1912年民国成立到1927年11月为止,全国批准设立的工业企业共有1627家,平均每年102.8家。从注册情况来看,民族企业经营领域涉及纺织、矿业、机械、化工、电业、火柴、航运、医药,以及农、林、牧、渔等行业。总体来看,此间民族企业发展主要集中于轻工业领域,其中以纺织业和面粉业最具代表性。“一战”爆发后,西方国家忙于战争而相应减少了对华面纱出口量,从而为民族纺织业发展提供了市场契机。 

  此间,外资企业虽因西欧诸国陷于一战而无暇东顾,开办势头相对下降,然日美企业开办数量却相应增加。1895年后,直到20世纪初的最初几年,外资企业数量并未因《马关条约》允许外国在华投资设厂的规定而迅速增加。近代外资企业数量的迅速增加主要开始于辛亥革命前的几年,且即便受“一战”影响,北洋政府统治期间,西方国家在华开办企业的势头有所下降,但因日本等国投资,外资企业数量依然有增无减。 

  北洋政府时期,以纺织企业为主的日资企业数量显著增加。以上海为例,自1918年上海税则委员会修改面纱进口税率后,日资纱厂数量急剧增加。截止1927年,上海共有中外纱厂119家,其中日资42家,占比超过35%,英资4家,仅占3.4%。其他行业中,诸如瑞士火柴、英美烟草和美孚煤油等都是北洋政府时期在华外资企业中具有举足轻重影响力的生产企业。 

  北洋政府时期外企利润率明显高于民族企业,但薪酬水平并无明显差距 

  北洋政府时期,外企因规模较大,管理先进,且能面向国际市场优化其生产要素,故一直对民族企业构成竞争压力。加之,外企在华拥有政治以及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条件,故其利润率整体来说要高于同行业中的民族企业。然而除高层管理人员外,普通员工薪酬却并无明显差距,乃至略低于民族企业。 

  一方面,北洋政府时期在华外企年均利润率显著高于民族企业。员工薪酬高低虽然要符合市场价值规律,但在一定时空范围内的特定发展条件下,其主要由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物流成本等因素决定的利润率确定,即企业利润率越高,其薪酬一般相对较高。据南开大学关永强博士对晚清民国以来保晋煤矿、新中工程公司、寰球铁工厂、招商局和上海机器厂等数十家民族企业的年均利润率作出的统计估算显示,北洋政府时期,民族工矿业的年均利润率基本维持在5%-25%之间,少数民族企业的利润率高达40%,亦有部分民族企业亏损或艰难维持。整体来看,其平均利润率在18%左右。北洋政府时期发展最快、投资兴办最多的纺织业,其平均利润率为16%。 

  相比之下,北洋政府时期的外资企业,规模巨大,且享有政治及税收特权,总体经营状况要好于民族企业。据南开大学关永强博士对近代52家外资企业的调查统计显示,北洋政府时期,外资企业的年均利润率在23%左右,显著优于民族企业。 

  另一方面,北洋政府时期在华外企与民族企业员工的薪酬水平却并无明显差距。员工薪酬的高低虽与企业经营状况和利润率直接相关,但也受劳动力供求情况的影响。在北洋政府时期,因农村拥有大量剩余劳动力,且与中国以农业为主的封建经济结构相比,新式企业数量有限且力量弱小,所需员工数量毕竟有限。据统计,自晚清到20世纪30年代,民族企业员工工资上涨不到1倍,年均增幅不到1%,若考虑到物价上涨因素,民族企业员工工资几乎没有上涨。据1927年编制的“全国精工每月工钱表”显示,北洋政府时期,一个熟练技术工人的月工资不过十几元、二十几元,约相当于一个大学教授的十几分之一。 

  同期,外资企业的利润率虽然相对较高,但其员工薪酬水平几乎与民族企业员工无异。如北洋政府时期,上海日资企业和英资企业的员工工资也仅为十几元、二十几元,甚至略低于民族企业,以致上海外资企业的劳资纠纷频发。据统计,1912年到1927年,上海75%以上的劳资纠纷发生于外资企业。 

  北洋政府时期华企与外企薪酬差异的原因及借鉴 

  北洋政府时期,外资企业因拥有政治、稅收、经营管理等优势而拥有高于民族企业的收益率。然而,除外企高层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外,其一般员工的薪酬水平与民族企业并无明显差距,甚至其劳资纠纷要显著高于民族企业。其原因值得深究,其借鉴价值也弥足珍贵。 

  第一,企业员工薪酬水平应符合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根据价值规律,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在市场供求关系影响下,其市场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显然,企业员工的劳动力属于商品,其市场价格由其价值决定并受供求关系影响而上下波动,其市场价格主要以薪酬的形式表现出来。北洋政府时期,无论民族企业还是在华外企,其员工薪酬水平必然要受到市场价值规律的影响。具体来说,北洋政府时期,国内工业品消费市场已初步形成,为各类新式企业提供相对宽裕的市场空间。劳动力市场上因农村传统自然经济结构正处于加速解体的初期,有大量剩余劳动力需向城市转移,而此时新式企业数量毕竟有限,导致企业用工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处于供过于求的状态,其薪酬即市场价格必然不会太高。薪酬低也正是在华外企和民族企业看重的投资条件之一。 

  第二,民族企业与外企的市场竞争要求双方尽量压低员工薪酬。北洋政府时期,在华外企与民族企业的市场竞争一直存在。此时,中国的工业品消费市场虽已形成,但在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的情形下,市场规模毕竟有限,且主要集中于纺织、面粉、烟草等轻工业领域。在有限的市场容量下,其所容纳的企业数量和产能也毕竟有限。为此,在华外企与民族企业必须在一定的市场空间中进行竞争,以尽量压低生产成本,获得市场空间。因此,虽然外企拥有政治和税收等优势,但为获得绝对的市场竞争优势,仍需以压低员工薪酬的方式获得市场价格优势。更何况,在劳动力供给远大于需求的情形下,任何企业都无需考虑以增加薪酬的方式招揽员工。 

  第三,合理的薪酬机制应基于正常的国家环境。显然,北洋政府时期,在华外企利润率相对高于民族企业,而员工薪酬并无明显差距的现象并不正常。究其原因,北洋政府时期特殊的政治环境和国内局势,使得在华外企享有政治及税收特权,无法将其企业员工收益纳入主权国家相应制度的保障之下。如北洋政府时期,大量外资企业中的劳资纠纷大多以工人罢工的形式解决,而政府层面却鲜有作为。北洋政府时期两类企业收益率差别明显而员工薪酬差异不大说明,在任何情形下,要保障企业员工的薪酬收益处于合理水平,都必须拥有一个强有力的国家和强有力的政府作保障,将企业薪酬机制纳入国家制度轨道。 

  (作者单位:南昌师范学院社科部) 

  【参考文献】 

  ①贺水金:《论近代上海外资企业的路径选择》,《史林》,2009年第3期。 

  ②关永强:《近代中国的收入分配:一个定量的研究》,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9年。 

  ③杨英法、刘吉霄:《劳动价值论研究的新进展综述》,《高校社科信息》,2001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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