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问题与对
发布时间:2015-07-02 14:21
[摘要] 1999年,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实施,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出台更是拓展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领域。8年来,我国县级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已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但采购效应仍不显著。论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县级政府采购基建项目的发展历程,着重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 政府采购;县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集中采购
一、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的发展概述
1999年6月,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在我国付诸实施。县级地区开始将基础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内,并做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又明确将基础建设类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的体系。经过4年的发展,县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已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社会效益。比如,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资金使用率不断提高,财政支出得到有效压缩,腐败和寻租行为得到一定到遏制,等等。县级政府的采购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基建项目不断增多,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各项制度逐渐健全,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但据财政部公报,2008年县级基础建设的政府采购仍将面临发展与开放的双重压力。由于受地方财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传统运作体制以及政府采购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县级政府在采购基础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因地制宜”地进行政府采购行为创新更是难上加难。
二、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级政府普遍对采购基建项目缺乏专业经验和准确认识
我国县级地区关于基础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并不丰厚,既不能完全效仿“美、德、港”等模式,又不能直接套用省、市级采购办的操作流程,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实践中,诸多疑问困惑着县级政府,比如什么样的基建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有没有工程内容和门槛价的统一标准可以参阅,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会不会引起基建资费的纠纷,等等。
采购方的被动地位,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国家推行的政府采购政策缺乏准确认识。比如在部分地区,有的决策者认为政府采购等同于单位采购;有的决策者认为“基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招标;有的决策者奢想“政府招标”后还可以“政府投标”。正因为采购方把自己定位了多重角色,给政府采购管理带来混乱。比如,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员的纪律教育长期废弛;政府针对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时断时续。在有些地区,采购人员对基建用材的审核、鉴别等全凭经验,甚至出现过一个人操作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违法行为。
2.基建工程的采购信息发布欠规范,透明度不高
当前,部分县级政府发布采购信息缺乏规范性,直接的后果就是招标之后应标商过少。比如,有的招标机构不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机构只在地方性媒体上披露招标信息,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如《中国财经报》)发布。此外,其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值得怀疑,信息范围也往往十分有限。
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在国家指定的统一媒体上有利于供应商的竞争。这既是国际上各国政府采购经验,也是国际组织的要求(如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县级招标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理应遵从有关规定或惯例,把提高采购效率和优化采购效果作为衡量标准。否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能发挥“择优择惠”的竞争作用。假若主管部门不能遏制“假借政府采购的名,行寻租之实”的违法行为,将不免诱发“地方保护主义”和集中寻租现象。
3.采购主体不明致使责任划分不清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范畴。但是,地方政府并没有具体化人格代表,这就给一些县级采购单位落下“主体难辨”的借口。数年的采购实践也证明,制度层面的缺陷常常导致采购责任不清。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本应由采购主管部门进行立项申请,由发改委进行统筹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管理,由建委进行工程发包,最后由业主单位进行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县级政府机构或者“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或者分兵把关,各管其事。
4.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尚未全部推行。因此,国家对各地预算外采购资金的监督和约束还缺乏有效的手段。这就容易影响到各地方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当前,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一是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以及经济性把关不严,迫使基建项目采购行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多次调整,影响工程效果。二是某些采购主管部门冒然委托采购单位进行基建施工的现场管理。然而,采购单位本身的角色就是一种被监督者,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不具备自我监控资格。三是部分主管部门为了贪图方便,违规将综合性验收和质量验收这两个环节合二为一,进而影响到了专业验收程序的独立性。四是当前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仍局限于审查政府采购账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却忽略了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或者说对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审查缺乏必要的规程。
5.招投标程序欠规范
当前,县级基建用材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仍然不乐观。在招标过程中,采购管理部门的越位、缺位以及对投标人利益保护不周等等,严重影响了县级基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招标结果。比如,有的政府采购单位直到招标会正式开始也不向投标者收取《投标登记表》;有些基建项目的投标单位甚至全是本县的厂商;有些基建项目采购的开标仪式刻意回避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不履行开标程序或者不公开唱票、统票;还有些县级评委会中的所谓“专家”都是当地各职能部门中的官员。此外,县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中还存在着规避国家强制招标管理,以权干预投标,投标方相互“串标”,中标者变相发包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
三、建议与对策
要达成优化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模式的目标(如图所示),除了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制建设之外,各县级政府还应该因地制宜地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程序完善、效率提高、公开透明和公正交易的优化目标。本文认为当前的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还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作出努力。
1.明确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范围,继续扩大采购规模
首先,采购客体的公共性是政府采购最根本的特点之一,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项目应契合公共部门需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因此,各地在制定基建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时,既要如实反映当地采购状况,又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最重要的是具有通用性。
其次,要结合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扩大采购范围。各县级政府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应“抓大放小”,这个收放的“度”即应该与工程的性质有关,也应该与工程的规模有关。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县级政府,财力有限,获得的大型基建项目有限,因而采购限额标准理应相对降低。但是,地方政府在降低采购限额标准的同时,必须防范和控制“分散采购”现象的出现和扩大。这就需要广大县级政府在明确哪些基建项目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上,依据地方实情科学制定限额标准。
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管体制在整个采购环节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建议将建设环节和使用环节相分离。先由政府主管部门担负“工程在建期间”的业主,工程完工后再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使用和管理。这种分离方式既是一种集约化措施,又能带动规模效应。此外,各县还可以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令其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采购预算,协调采购业务,监督采购过程,并对政府采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等等。
作为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工作的核心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确保“两个监督”。首先,确保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跟踪监督;其次,确保政府机构内部监督的有效运行。管理机关不应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而要抓住采购活动的重点环节,掌握项目采购的动态和进展。
3.依法披露采购信息,确保招投标公开进行
公开招投标所维护的原则就是政府采购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同时,公开招投标也是促使县级财政管理“立竿见影”的一项重要战略。然而,保证基建项目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环节有效运行,就必须依法披露相关采购信息。建议监管部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对采购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近年来,电子政务平台已经在全国绝大多数县级政府中推广开来,这使得采购信息的电子化成为可能。采购信息的电子化相比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有着诸多优势:其一,拓宽基建项目所需品的购入渠道,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其二,通过网上招标、投标、开标和采购,供应双方既省时又省力;其三,电子化的专家信息库可以网罗可援用的相应评价专家,从而适应不同评审项目的要求;其四,相应部门可以借助网络平台与其他地区的政府采购单位交流经验,互通政策。
4.合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2006年,各级政府的采购年报开始使用财政部新开发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但据了解,一些县级政府尚不适应新的报送系统,上报的年报中问题屡出。因此,各县级填报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新的统计途径和报送方式。首先,填报单位需要认真阅读《编制说明》,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填报方法和口径,确保信息统计的完整性、真实性。其次,在报表编报过程中,若遇编报口径等问题,应及时与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若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可直接向财政部指定的软件公司寻求技术支持。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凡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一项不漏地统计汇总,做到应报尽报。
5.改革配套的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政府采购的资金不再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等级别层层下拨。因此,各县无需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层层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首先,需要改革配套的预算会计制度,制定相匹配的核算方法。比如,在会计核算中增加“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科目,对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进行核算,并且增加“政府采购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反馈。其次,鉴于预算会计体系的改变必然带来国库管理制度的改变,需要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既要分离采购资金与人员经费,又要分离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
6.试用“连动模式”优化基建项目采购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施工规模大、涉足地区多的特点。若在同一衍射区域内进行此类建设,如道路建设、水库建设或绿化长廊等等,则各县的采购项目会有较强的相似性。已有学者提出“连动采购”的设想,即数个县域借助中心城市的市场聚合功能实施联合采购,减轻市场发育不完备对采购规模的限制。这种“联动采购”的实施要点如下:其一,基建项目较少或地区面积有限的地区,可以共用一到两个采购中介机构,或直接挂靠中心城市的采购中心;其二,若中心城市的相应项目已开标,则所属各县不用重复开标而可以直接参与共享;其三,若数个地区需要相同或相似基建材料,可先上报中心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再择其相同,实施统一购置。
参考文献:
[1]倪启爱.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亟待规范[j].中国监察,2007,(13).
[2]马晖.完善和规范我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5.
[3]俗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1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4]ng and assessing two methods for measuring complexity in manufacturing[j].journal of the oper-ational research society.1998,(4).
[5]谢建锋.对中国政府采购有关法律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7,(3).
[6]辛军海.县级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2007,(11).
[关键词] 政府采购;县级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集中采购
一、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的发展概述
1999年6月,政府采购制度开始在我国付诸实施。县级地区开始将基础建设项目列入政府采购的实施范围内,并做出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200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又明确将基础建设类工程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的体系。经过4年的发展,县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已取得了一系列显著的社会效益。比如,采购规模不断扩大,采购资金使用率不断提高,财政支出得到有效压缩,腐败和寻租行为得到一定到遏制,等等。县级政府的采购工作从无到有、由点到面,基建项目不断增多,采购规模快速增长,各项制度逐渐健全,运行机制不断完善。
但据财政部公报,2008年县级基础建设的政府采购仍将面临发展与开放的双重压力。由于受地方财力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传统运作体制以及政府采购经验等因素的制约,一些县级政府在采购基础建设项目的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因地制宜”地进行政府采购行为创新更是难上加难。
二、当前县级政府在采购基建项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县级政府普遍对采购基建项目缺乏专业经验和准确认识
我国县级地区关于基础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积累并不丰厚,既不能完全效仿“美、德、港”等模式,又不能直接套用省、市级采购办的操作流程,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实践中,诸多疑问困惑着县级政府,比如什么样的基建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有没有工程内容和门槛价的统一标准可以参阅,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会不会引起基建资费的纠纷,等等。
采购方的被动地位,很大程度上源于对国家推行的政府采购政策缺乏准确认识。比如在部分地区,有的决策者认为政府采购等同于单位采购;有的决策者认为“基建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就是政府招标;有的决策者奢想“政府招标”后还可以“政府投标”。正因为采购方把自己定位了多重角色,给政府采购管理带来混乱。比如,采购管理部门对采购人员的纪律教育长期废弛;政府针对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时断时续。在有些地区,采购人员对基建用材的审核、鉴别等全凭经验,甚至出现过一个人操作整个政府采购流程的违法行为。
2.基建工程的采购信息发布欠规范,透明度不高
当前,部分县级政府发布采购信息缺乏规范性,直接的后果就是招标之后应标商过少。比如,有的招标机构不发布招标公告,有的招标机构只在地方性媒体上披露招标信息,不在国家指定媒体(如《中国财经报》)发布。此外,其披露的信息真实性值得怀疑,信息范围也往往十分有限。
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在国家指定的统一媒体上有利于供应商的竞争。这既是国际上各国政府采购经验,也是国际组织的要求(如wto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县级招标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理应遵从有关规定或惯例,把提高采购效率和优化采购效果作为衡量标准。否则,不仅有失公平,也不能发挥“择优择惠”的竞争作用。假若主管部门不能遏制“假借政府采购的名,行寻租之实”的违法行为,将不免诱发“地方保护主义”和集中寻租现象。
3.采购主体不明致使责任划分不清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财政部门是我国政府采购的监管部门,政府的集中采购机构不能隶属于任何行政范畴。但是,地方政府并没有具体化人格代表,这就给一些县级采购单位落下“主体难辨”的借口。数年的采购实践也证明,制度层面的缺陷常常导致采购责任不清。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本应由采购主管部门进行立项申请,由发改委进行统筹计划,由财政部门进行资金管理,由建委进行工程发包,最后由业主单位进行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县级政府机构或者“一套人马多块牌子”,或者分兵把关,各管其事。
4.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
基建工程的资金管理、现场监督、质量检测、分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制度尚未全部推行。因此,国家对各地预算外采购资金的监督和约束还缺乏有效的手段。这就容易影响到各地方采购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当前,主管部门的监督、约束职能尚未充分发挥主要体现在:一是主管部门对项目的技术性、合理性以及经济性把关不严,迫使基建项目采购行为在合同执行期间多次调整,影响工程效果。二是某些采购主管部门冒然委托采购单位进行基建施工的现场管理。然而,采购单位本身的角色就是一种被监督者,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都不具备自我监控资格。三是部分主管部门为了贪图方便,违规将综合性验收和质量验收这两个环节合二为一,进而影响到了专业验收程序的独立性。四是当前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仍局限于审查政府采购账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却忽略了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或者说对公共资金运用的效率审查缺乏必要的规程。
5.招投标程序欠规范
当前,县级基建用材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的规范性仍然不乐观。在招标过程中,采购管理部门的越位、缺位以及对投标人利益保护不周等等,严重影响了县级基建项目的投资效益和招标结果。比如,有的政府采购单位直到招标会正式开始也不向投标者收取《投标登记表》;有些基建项目的投标单位甚至全是本县的厂商;有些基建项目采购的开标仪式刻意回避公证机关的公证程序,不履行开标程序或者不公开唱票、统票;还有些县级评委会中的所谓“专家”都是当地各职能部门中的官员。此外,县级政府采购的招投标程序中还存在着规避国家强制招标管理,以权干预投标,投标方相互“串标”,中标者变相发包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
三、建议与对策
要达成优化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模式的目标(如图所示),除了需要在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政府采购法》的基础上,继续完善法制建设之外,各县级政府还应该因地制宜地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努力实现程序完善、效率提高、公开透明和公正交易的优化目标。本文认为当前的县级基建项目政府采购工作还需要从以下六个方面进一步作出努力。
1.明确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范围,继续扩大采购规模
首先,采购客体的公共性是政府采购最根本的特点之一,纳入县级政府采购范围的基建项目应契合公共部门需要。《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达到采购限额。”因此,各地在制定基建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时,既要如实反映当地采购状况,又要符合国家宏观政策,最重要的是具有通用性。
其次,要结合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扩大采购范围。各县级政府在制定集中采购目录时,应“抓大放小”,这个收放的“度”即应该与工程的性质有关,也应该与工程的规模有关。作为经济欠发达的县级政府,财力有限,获得的大型基建项目有限,因而采购限额标准理应相对降低。但是,地方政府在降低采购限额标准的同时,必须防范和控制“分散采购”现象的出现和扩大。这就需要广大县级政府在明确哪些基建项目需要实施政府采购的基础上,依据地方实情科学制定限额标准。
2.该“分”则“分”,健全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管体制
县级政府采购的监管体制在整个采购环节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建议将建设环节和使用环节相分离。先由政府主管部门担负“工程在建期间”的业主,工程完工后再交由相关部门进行使用和管理。这种分离方式既是一种集约化措施,又能带动规模效应。此外,各县还可以设立专职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令其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办法,编制采购预算,协调采购业务,监督采购过程,并对政府采购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等等。
作为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的工作的核心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应确保“两个监督”。首先,确保采购管理机关对采购活动的跟踪监督;其次,确保政府机构内部监督的有效运行。管理机关不应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而要抓住采购活动的重点环节,掌握项目采购的动态和进展。
3.依法披露采购信息,确保招投标公开进行
公开招投标所维护的原则就是政府采购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公平、公正、公开、效率。同时,公开招投标也是促使县级财政管理“立竿见影”的一项重要战略。然而,保证基建项目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环节有效运行,就必须依法披露相关采购信息。建议监管部门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对采购信息的管理,确保信息公开透明。近年来,电子政务平台已经在全国绝大多数县级政府中推广开来,这使得采购信息的电子化成为可能。采购信息的电子化相比传统的信息披露方式有着诸多优势:其一,拓宽基建项目所需品的购入渠道,降低政府采购成本;其二,通过网上招标、投标、开标和采购,供应双方既省时又省力;其三,电子化的专家信息库可以网罗可援用的相应评价专家,从而适应不同评审项目的要求;其四,相应部门可以借助网络平台与其他地区的政府采购单位交流经验,互通政策。
4.合理利用“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
2006年,各级政府的采购年报开始使用财政部新开发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管理系统”。但据了解,一些县级政府尚不适应新的报送系统,上报的年报中问题屡出。因此,各县级填报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新的统计途径和报送方式。首先,填报单位需要认真阅读《编制说明》,准确理解和掌握各项统计指标的内涵、填报方法和口径,确保信息统计的完整性、真实性。其次,在报表编报过程中,若遇编报口径等问题,应及时与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处联系;若遇统计软件操作问题,可直接向财政部指定的软件公司寻求技术支持。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凡是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一项不漏地统计汇总,做到应报尽报。
5.改革配套的预算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政府采购的资金不再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等级别层层下拨。因此,各县无需在每个会计年度末层层上报资金的使用情况。首先,需要改革配套的预算会计制度,制定相匹配的核算方法。比如,在会计核算中增加“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科目,对国库直接支付的采购资金进行核算,并且增加“政府采购成本”科目进行核算反馈。其次,鉴于预算会计体系的改变必然带来国库管理制度的改变,需要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既要分离采购资金与人员经费,又要分离预算编制与预算执行。
6.试用“连动模式”优化基建项目采购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具有施工规模大、涉足地区多的特点。若在同一衍射区域内进行此类建设,如道路建设、水库建设或绿化长廊等等,则各县的采购项目会有较强的相似性。已有学者提出“连动采购”的设想,即数个县域借助中心城市的市场聚合功能实施联合采购,减轻市场发育不完备对采购规模的限制。这种“联动采购”的实施要点如下:其一,基建项目较少或地区面积有限的地区,可以共用一到两个采购中介机构,或直接挂靠中心城市的采购中心;其二,若中心城市的相应项目已开标,则所属各县不用重复开标而可以直接参与共享;其三,若数个地区需要相同或相似基建材料,可先上报中心地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再择其相同,实施统一购置。
参考文献:
[1]倪启爱.县级政府采购工作亟待规范[j].中国监察,2007,(13).
[2]马晖.完善和规范我国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制度[d].武汉:武汉理工大学,2005.
[3]俗辽海.中国政府采购案例评析第1卷[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4]ng and assessing two methods for measuring complexity in manufacturing[j].journal of the oper-ational research society.1998,(4).
[5]谢建锋.对中国政府采购有关法律的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半月),2007,(3).
[6]辛军海.县级部门预算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河南农业,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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