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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个体幸福感的维度

发布时间:2015-11-05 11:14

论文摘要:今天的我们有着远远胜过父辈的充裕物质享受与教育条件,但人们的幸福感却没有因此而增强;此外,生活中存在着的大量病态幸福观,正在不知不觉中吞噬着规定着人们的幸福感受能力。如何增强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感?这就要求社会必须给予个体获得幸福感的支持,首先制度的安排要体现公正,其次提供个体形成健康幸福观的文化环境;同时个体也应具有创造幸福的能力,唯有如此,主体才能更全面深入地参与生活,获得幸福的感受性也才能愈强。
论文关键词:幸福感,制度公正,文化环境,创造性
  一、当今“幸福”面临的挑战
  幸福是以行动者自己界定的标准,对其生活质量的主观整体评价,是人生重大需要和欲望得到满足后的一种心理体验。幸福真实地存在于人的现实生活之中,贯穿于人的一生,古往今来,人们关于人生目的、人生意义和人生道路的理解和把握总是同他们对幸福的追求有机联系,不可分割。人生的价值目标构成了幸福的实在内容,而幸福则是追求和实现人生价值目标的体现。因此可以说现实的人生就是追求幸福的人生。
  幸福首先是以物质财富为客观基础的。物质财富的多寡是影响人们幸福程度的基础因素,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质财富的增加,只有当财富达到一定程度,才谈得上幸福。但是,物质财富的增加仅仅是影响幸福感的因素之一,物质文明成果的繁荣并不一定就能带来同种程度上的精神富裕和满足。固然,富人确实比穷人更幸福,但也有人发现,当美国人均GDP在过去的50年中翻了3倍,主观幸福感并没有因此有丝毫提高。今年在各地“两会”的现场,一个个令人兴奋的数字不断传出:北京、福建GDP总量超过1亿,这令“万亿GDP俱乐部”扩编的同时,也印证着我国多个省的财富总量在逐年增加。据报道,随着北京和福建的加入,今年度GDP总量破万亿的省达到11个,超过全国31个省数量的1/3。从主流观点来看,这应该算是一个“好新闻”。可是,令人惊异的是,这个新闻并没有赢得网友的好评,在众多网友留言中,绝大多数的评论都是批语和讽刺:“张家有财一千万,九个邻居穷光蛋,平均来算一算,个个都是张百万”、“老百姓富裕才是真正的富裕”“好大喜功的GDP说明不了什么”……
  此外,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病态的幸福。一次性消费品、快餐式消费方式更是迎合了国人的消费虚荣,它们不是为更好地服务生活而消费,而是把消费的多少看作是一种人生地位的体现。所有这些不理性的消费方式,在应然的层面被误认为一种幸福的表达而被追逐,而在实然的层次上,不仅没有给人们带来真正的幸福,反而在不知不觉中吞噬着规定着人之本质的道德理性。享乐主义者往往会对价值追求及幸福感受的存在持完全的怀疑态度,丧失对事物的天然热情和追求欲望,它的可怕不仅在于其对社会的破坏性,更在于它会像毒品一样败坏人的幸福感受能力。如今的现实社会中,病态幸福还有不断加强的可能和趋势。
  在这个人的基本需要的合理性得到大张旗鼓地承认甚至鼓吹的时代,幸福与人生的联系及其紧迫性比过去任何历史时期都要紧密得多,为什么人们的幸福感没有因此而增强呢?难道我们真的要“生在福中不知福”从扼杀生命的意义以致扼杀人类自身吗?因此,重新找回人类生活的意义实质上就是重新找回人类追求和感受幸福的能力,这是我们在追求幸福的过程中面对的主要问题。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如何增强最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幸福感,我们认为应当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二、社会要给予个体获得幸福感的支持
  我们都知道,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个人,所以幸福感虽是个人的感受,但幸福感的产生就不该仅仅是由个人因素引发的心理状态。它也应该是反映某个社会是否能够很好地满足人们的生存需求、是否能够为人们提供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是否和谐发展的主观感受。它必然和外部条件相联系,也需要外部条件的支持。罗素早就指出,种种不幸的根源,部分在于社会制度,部分在于个人—当然,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社会制度的产物。”这可以设想,在一个物欲横流、是非颠倒的社会里,很难有个人幸福的土壤,快乐也就成为某些人贪婪自私的本性获得极大满足后的浮浅表现。所以,对于有理性的现代人来说,幸福感的增强并不仅仅是物质的丰裕就能直接实现的,而是有一定的条件要求。
  1、制度的安排要体现公正
  制度公正意味着权利和义务的对等、付出和所得的统一、分配的合理和机会的均等。制度公正能保证人人共享社会财富,使每个社会成员普遍受益,从而为每个人的幸福提供物质保障。而社会的不公平往往会限制、阻碍人的发展,成为人发展的绊脚石,使人们的道德标准产生偏差甚至扭曲,从而对幸福感产生负面影响。很难想象,一个毫无公正的社会会保证人的幸福,会使人积极合理地追求生活的幸福意义。
  公正的制度就是要体现对人平等尊严的关怀,既反对那些否定或者禁锢人性、有害于人和社会存在发展的因素,又提倡那些释放或者弘扬人性、有利于人和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因素。和谐社会的幸福需要以充分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欲望和精神欲望为前提。要充分地实现这个前提,就必须使每个社会成员在履行了他所应尽的义务的前提下,都应该享受社会发展的成果,保证每个社会成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享有法定的平等权利;“合理的制度安排应当尊重个体的禀赋、每个个体都应被视为独立、自由和有尊严的个人,并根据每个人对社会贡献的不同而给予有所差别的对待”;其次,为人们提供更多的符合人性的自由选择机会,给人以选择生活方式和生活态度的权利,让一切无害于他人的选择都能够得到肯定和容忍等等。

只有这样,社会才不会呈现出僵硬的舆论状态,幸福才有存在的基本可能。
  在制度公正的社会环境下,即使是最不幸、占有社会财富最少的人,其基本自由与正当的权益也不会因为其不幸与资源占有的匮乏而受到伤害;即使是权贵富豪,也不会因为其权力与财富而可以为所欲为,得到自己所不应得的利益;即使是追求私利的人,也不会因为其追求私利而使他人、共同体的正当利益受到伤害,相反,他追求私利的行为在总体上还会给他人与社会发展带来益处。在缺乏公平的前提下,是不可能建立起一个真正具有内生力的社会的,国民是不可能有幸福感的,因为公平的缺失将使人们不会有内在的生命活力,不会有进取和奉献的动力和创造的冲动。
  所以,国家的繁荣和人民的普遍幸福,只有在公正的制度中才能得到实现。制度公正的社会规范与引导作用的机理,就在于这种制度本身是基本公正的,能够给公民带来现实利益,具有存在的合法性,由此,生活在此制度下的人们才能产生一种强烈的敬重感、责任感,并把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转化为创造幸福的现实行为。
  2、提供个体形成健康幸福观的文化环境
  “性相近也,习相远也”中国古代教育家孔子早在两千多年前就指明了客观环境对人的成长和发展有很大的重要影响。文化作为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物质与精神产品的总和,强大地影响着个体的幸福观和行为取向。一个社会、一种文化的内在核心体现为待定的价值精神内核,构成这一社会和文化的凝聚力和认同标准,形成整个社会的价值导向。在社会转型时期,浮华虚伪、坑蒙拐骗的东西往往会趁虚而入,扭曲人们的心灵、败坏社会的风气,在这个过程中,优秀的文化在真善美战胜假恶丑的斗争中是不可缺的武器。
  每个人的世界观不同,衡量幸福的标准也不同。有什么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就有什么样的个性(人格),就有什么样的幸福感。良好的进步的文化环境能在社会上形成健康高尚的氛围,有利于协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陶冶人的思想情操,净化人的心灵,引导人们积极向上。从而激发个体求知的强烈愿望,升华主体的理论境界,使其更好地获得对幸福的认识、理解。
  生活在“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样社会中的人更容易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因为这样的社会以其个人主动追求幸福的能力和全面发展为基本动力,使整个社会拥有一大批精神愉快和行为高尚的人,能够达到全社会的共同幸福。幸福就会对人们起到永无止尽的拉动作用,最终达到社会的整体和谐与幸福。
  不良的落后的文化环境形成一种庸俗、病态、污浊的氛围,助长种种不道德行为,损害社会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个体也就不能够自由、自愿和自主地驾驭自己的幸福观和那些决定自身人格升华、获得幸福的各种外部条件。举例来说,当受教育者正处于形成自己幸福观的阶段时,如果一方面学校要求他的是刻苦耐劳、自立自强、乐于奉献等积极思想,而另一方面家庭或特定的社会环境中他得到的是世故圆滑、唯利是图、一劳永逸等消极影响,这样教育目标出现了两极分化,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心理,大多数受教育者往往就会倾向于安乐享受的家庭或社会教育而逃避严以律已的学校教育。结果必然是不但没有形成教育的合力,反而削弱或抵消了学校教育的效力。
  所以,要提高社会整体的幸福观,就必须十分重视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通过形成正确的公众舆论,倡导良好的社会风气,树立具有高尚道德的典型与营造和谐的人际关系等方法来形成一种主流的文化环境,以教化和无形的方式来影响人们的幸福观念。
  三、个体应具有创造幸福的能力
  以探索和求新为特征的创造性是人的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是主体性的灵魂,它存在于人的所有工作和努力的领域中。只有创造才能摆脱自身与外界的疏远感,才能给精神以最高享受,幸福就存在于劳动创造中,离开了创造活动,幸福无从谈起。
  感知幸福的能力和创造幸福的能力,是构成人的幸福能力的两个重要方面,除了要具备感知幸福的能力外,还应包括创造幸福的能力。人人都向往和追求幸福,但并非人人都能获得幸福。现实中一些人缺乏幸福的感受,无法察知自己所处的幸福情境而丧失幸福感,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创造幸福的能力下降却是主要原因,对幸福的过高期望和不经努力轻松获得幸福都会降低幸福感。对生活享受、对幸福的感知必须建立在创造的基础上,创造是享受的源泉,没有劳动和创造,就不能有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条件。幸福的最高境界,不仅是对于丰富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享受,更重要的是通过劳动对生活的创造。从人的目的论本质出发,“有意义的生活必须是创造性的,这是因为人的目的论本质是创造性,否则人的存在目的不可能被实现。一个人如果不能自己创造幸福,我们也不可能分配或交换给他幸福。唯有创造,主体才更全面深入地参与生活,获得幸福的感受性也才能愈强。所以,幸福来自于创造,创造性是获得幸福生活的本质特征,失去了自由和创造性,好生活也只能是一种奢望。
  当然,强调人的创造性,并不是说人的创造性在价值上必然是指向善的,是无限的。

人的创造也包含着错误的可能性,人可以凭借创造使人类的文明不断飞升,使精神不断升华,使文化不断丰富;同样地,人也可以凭借创造毁灭自然世界和人自身。所以,个体的创造性活动必须指向善,德性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亚里士多德说:“幸福即是合乎德性的现实活动。”也就是说,幸福的人生,其价值目标或实现手段都必须体现而非背离人的本质,必须合乎一定的伦理道德法则,不能采取卑鄙的手段去追求崇高的幸福,这才是“德福一致”。
  当一个有德者以一种不合道德的方式行事时,会深刻地体验到来自内外的强大阻力。相反,当一个人无法用合理的道德来规导自己的行为时,他就不可能成为自己的主人,而只能沦落为自我情欲的奴隶,从而不可能获得真正的自由和幸福。正因如此,幸福是心灵和谐而愉快的感觉,道德善是确保生命持久愉快、适意与和谐的根本保证。
  注释:
  [1]王雨,陈基发.走向幸福---罗素精品集[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7.第1页.
  [2]何怀宏.公平的正义———解读罗尔斯正义论[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第111页。
  [3]赵汀阳.论可能生活[M]北京:三联书店,1994
  [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尼可马克伦理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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