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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性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15-11-10 10:48

论文导读::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黑龙江省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一问题的有效解决离不开金融支持,而合作金融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我省合作性金融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合作性金融支持我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路径做出了选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支持我省土地流转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建设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为我省农村土地流转服务。
论文关键词:合作性金融,土地流转,路径,建议

  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在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既要保证国家粮食安全,也要促进黑龙江省农业现代化,同时要兼顾城乡社会统筹,针对黑龙江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以黑龙江省为着眼点,从合作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这一角度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具有普遍的伦理意义与实践价值。
  黑龙江省农村金融的主体是合作金融,合作性金融在支持农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黑龙江省农村政策性金融缺失、商业性金融弱化的情况下,合作性金融应成为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融资渠道。作为新形势下的支农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最好金融纽带的合作金融,支持新农村土地流转义不容辞,责无旁贷。合作金融面对新形式,新机遇,新任务,如何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支持,在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中做大做强建议,是合作金融现实与未来,生存与发展的第一要务。
  一、黑龙江省合作性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分析
  合作性金融是黑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商业银行在农村机构网点的收缩,以农村信用社为代表的合作性金融成为正规农业贷款的主要融资平台。尽管农村信用社具有点多面广的网络优势,覆盖了广大农村地区,但其资金及业务仍不能满足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
  (一)农村资金外流,信用社支农力度不够
  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需要更多的资金投入和信贷支持。在黑龙江省现有的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中,能为土地规模经营提供贷款的主要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他金融机构基本上只是吸收存款,造成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不断改善支农服务手段,逐年加大支农贷款的投放力度,但还不能满足农村土地流转资金需求。
  (二)业务创新不足,服务手段单一
  由于各金融机构之间在农村市场缺乏有效竞争,以农村信用社为主的合作金融缺乏创新意识,业务品种缺乏,服务手段单一怎么写论文。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收入来源主要靠贷款利息收入,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能力不足,难以满足农村土地流转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不良资产比率高及“非农化”倾向削弱信用社支农力度
  由于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制度执行不严格,自身经营决策失误及各类借款人逃废债务原因,信用社存在资产质量差、不良资产比例较高的现象。面对农村土地流转而产生的大额资金需求,显得力不从心,难以独立承担金融支持的重任。同时,农业的弱质性、周期性及高风险性,使信用社在经营中出现商业化倾向,资金流向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城镇或非农部门。此外,农村信用社每年通过缴纳存款准备金、转存中央银行、购买国债、向城市客户贷款等形式使大量资金流出农村,削弱支农作用的发挥。
  二、合作性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路径选择
  (一)合理定位合作性金融的支农地位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资金需求要充分利用信用社在农村地区网络覆盖大、信息成本低、形式灵活等优势,发挥合作性金融的支持的主力军作用,以解决农村土地流转资金不足的问题。政府通过降低信用社准备金或补贴等方式加大对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持力度,并制定相应立法约束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领域建议,防止资金出现“非农化”倾向。农村信用社自身应坚持服务农村的方向,牢固树立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发挥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主力军作用。
  (二)积极创新农村信贷服务品种
  合作金融机构要针对不同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经营主体金融服务需求特点,以农户小额信贷与农户联保贷款为基础,加大支持农村土地流转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开发与创新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力度。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提供差别产品、差别营销和差别服务,满足农村土地流转中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如开发“及时雨”短期大额贷款,满足季节性资金需求;“庄园梦”长期贷款,在总的授信额度内逐年发放,支持农业产业化开发,等等,形成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定价。对于农业企业类客户贷款,根据客户在合作金融的存款、结算、代发工资、代理保险等业务开展情况,确定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对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按照评定的信用等级不同,确定不同的利率浮动幅度。农村信用社应本着发展业务和控制风险的同步规则,根据农村市场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资金用途、资金量大小以及客户的资信状况,调整信贷结构,开发多层次的信贷产品,以满足农村不同层次市场主体对于金融服务的需要。
  (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切实改进农村信贷管理机制
  加快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制度改革,吸引民间资金入股,简化信贷程序,降低贷款门槛。农信社应遵循股权结构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原则,允许民间资本入股信用社。这样既可以充实农信社的资本金,又可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分别进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的改革,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促进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经营机制的转换,培养独立市场主体的地位。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要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建议,健全贷款审批、利率定价、风险防范等内控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把农村信用社发展培育成真正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农村合作金融必须按照市场化、商业化的规律运作,建立以股份合作制为主要模式的新型产权制度,积极组建农村合作银行,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为服务“三农”提供制度保障。
  根据实际情况,实行授信授额分类指导,提高基层信用社贷款审批权限,积极推广大额农贷,并因户制宜适当延长支农贷款的期限,使贷款期限与农业规模生产经营周期相一致。建立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融资担保基金,融资担保基金可实行会员制管理,在政府的资助下,以民间资金(社区资金、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资金、农户资金)为主,实行民有民管,帮助农户解决贷款担保难。
  三、支持土地流转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建设对策建议
  胡锦涛主席2008年9月30日在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讲话使得土地流转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土地流转,一般是指土地的出租、转包、转让、入股、抵押、担保等交易活动。目前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如何创新才能有效地服务于土地流转呢?
  目前社会上最流行的一个观点,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制度怎么写论文。商业银行由于只有合同的硬约束,而没有软约束,所以一直没有介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向农户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后,如果借款人不还,可将借款人土地收回,由自己经营或发包其他农户经营,这方面的操作成本相较于商业银行是很低的。另外,分散的农户与高度组织化的商业银行进行交易,必然是被动的和处于弱势的谈判地位;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原则性与灵活性能够充分结合,更大程度上尊重了农户的意愿,从而实现了公允的市场交易机制。
  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土地流转金融支持。目前,世界上适合小农经济、能够有效保护小农利益的经济组织只有综合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把农村金融体系放在综合性农村合作社里,才有可能使投融资双方成本最小化。农民通过土地流转搞养殖、种植、加工、供销等各种生产服务活动都有单独交易成本建议,而当这些农民加入一个综合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时,多种交易成本会弱化成一个交易成本。这时候,金融机构不需要再对单独的农户进行信用检查。金融所要防范风险的成本分散在其他交易形式中了,这才可能使小农得到普惠的金融服务,进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
  如果不能够进行行之有效的引导,土地流转的后果可能就是大量地土地集中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届时社会会出现两极严重分化。国家如果不支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农户只能通过向商业银行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贷款的话,一旦出现灾害,农户暂时无力归还贷款,商业银行就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售给农业资本企业,农民就会永远成为打工者或者流亡者。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又是弱质行业,几乎每年都会受到病、虫、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可以说,自然灾害是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常态。发展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可以直接与国家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结合起来,中央银行应向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提供再贷款,这样就有足够的资金来支持农户土地的有序流转,合作社逐步成为经营土地的主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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