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西藏行政管理特殊权限的行使原则
论文关键词:西藏 行政管理 权限 行使 原则
论文摘要:西藏作为民族自治区域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管理本地区的特殊行政权限,科学有效地行使这一特殊行政权限,对促进西藏社会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的全面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西藏作为民族自治区域,既有着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限,又有着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所不具有的特殊行政权限。这一特殊行政权限就是西藏行政机关所享有的自治权。它使西藏行政机关能在自己所辖的行政区域内,按照本区域行政环境的现实要求,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努力实现对本区域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落实和体现,离不开这种特殊权限的行使。特殊
权限数量的多少,范围的大小,反映着自治地方自治程度的高低”。为了保证西藏行政机关充分、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而快速地发展,我们在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时,应努力遵循下述原则。
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的原则
我国是五十六个民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西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我国宪法充分肯定了包括藏民族在内的各民族共同缔造社会主义祖国的伟大功绩,肯定了我国作为统一的单一制国家的客观事实,肯定了西藏与祖国的密切联系和不可分离的神圣性。全国解放后,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贯彻实行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共同繁荣为特征的民族政策。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民族关系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已不存在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各民族出现了新型的、其本质特点是劳动人民之间关系的民族关系,实现了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正是这一民族大团结使我们顶住了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取得了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巨大成就,维护了统一的、多民族的人民共和国的统一和稳定。我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时,必须首先遵循这一原则。这是因为:第一、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是保证和维护各民族根本利益的前提,任何破坏这一原则的企图和行为,损害的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利益,同时还将极大地损害广大藏族人民的利益。中华民族是一个同生死共患难的有机整体,只有紧紧依靠团结、统一、奋斗,才能获得共同繁荣。这已被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所证明,因此,我们要珍惜民族团结,使各民族兄弟相互扶持,一同迈向小康。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一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我区各级行 政机关必须充分认识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对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深远意义,在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时,努力遵循和把握好这一原则。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没有各族人民的共同奋斗,便没有整个中华民族的繁荣、富强和祖国的统一,我们所从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事业就无法进行。
第二、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反对分裂是维护西藏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保证。“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丢掉。”经济建设是西藏的中心工作,它关系着西藏人民物质生活的改善和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为此,必须有一个“安定的政治环境。没有安定的政治环境,什么事情都干不成。”然而近年来,“达赖集团鼓吹西藏独立,他们以宗教为精神武器,诱惑僧尼和广大群众跟随他们祸教乱藏。”他们“一方面加紧在国际社会上的招摇撞骗,一方面加强了对藏区的渗透,”还“准备铤而走险,时而要搞什么‘和平挺进’,时而鼓吹什么不合作运动,派遣特务携带武器,搞爆炸破坏。”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西藏人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西藏人民思想上的混乱,极不利于西藏社会的稳定和祖国的统一。与此同时,“剥削阶级的狭隘民族主义仍然存在,仍有表现,或消极抵触其他民族人员,或盲目排外,影响民族团结,不利于各民族共建西藏,共同发展。”我们应当重视这些政治环境中的消极因素,通过有效地行使行政管理的特殊权限,消除它们的影响。
我们应当明确,民族越平等,团结才越巩固;各民族团结一心,相互间的隔阂才会逐步消除,信任才会建立并不断加深,共同建设社会主义新西藏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才会被充分地调动起来,达赖集团祸教乱藏,分裂祖国的图谋才难以得逞,西藏的长治久安才能实现,祖国的统一才能更加巩固。因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区的遵守和执行。”我区的各级行政机关都应努力尽到维护国家统一的神圣义务,为西藏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安定、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
中国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使各民族获得了法律上的平等,“但是这种平等本身不能解决整个民族问题。”因为,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民族之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仍然存在。要消除各民族间事实上的 不平等,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归根结底离不开自治地方经济的繁荣和发展。西藏由于历史上形成的过大差距,使得它与其他兄弟省区在经济、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差距还在不断拉大。要使西藏加快发展,甩掉贫穷落后的帽子,尽快走上富裕文明的道路,就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抓住时机,发展自己,关键是发展经济。……如果我们不发展或发展得太慢,老百姓一比较就有问题了。”如果我不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经济、文化事业,不断缩小与兄弟省区的差距,民族平等就难以体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难以得到很好地贯彻,民族问题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西藏社会的长治久安就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证,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就无法加强和巩固。
正因为如此,西藏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时,必须切实遵循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充分发挥西藏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加快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西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要求,积极开发矿产资源和旅游资源,加强横向经济交流,大力发展与兄弟省区的经济技术合作,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资金,搞好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边境贸易,促进经济的繁荣。引导全区各族人民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实现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在中央和兄弟省区的大力支援下,不断缩小与兄弟省区的差距,使西藏的经济文化得到快速发展。
三、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原则
精神文明是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过程中,精神生产和精神生活发展的成果,它表现为教育、科学、文化知识的发达和思想、政治、道德水平的提高,我们要建设的西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西藏,这就要求我们在西藏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必须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使二者协同发展。
邓小平同志早在1983年就明确指出:“我们要特别注意建设物质文明。与此同时,还要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最根本的是要使广大人民有共产主义的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而“在西藏,经济建设,维护统一,反对分裂和精神文明,是三位一体,互为条件的,必须把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有机地结合起来。”西藏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的现状是:“缺乏高科技、高文化素质的人才,教育起步晚,质量低,成年人中文盲半文盲的比例很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在全国处于后进的行列。”这种状况就很难为西藏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科学有效的行政管理提供良好的智力支持。同时,“宗教唯心主义依然影响广泛,宗教文化充斥于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之中,这不仅妨碍社会进步,影响经济发展,还阻碍人们文明程度的提高;落后的思想观念和陈规陋俗在社会生产、生活中广泛存在,阻碍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危害人们身心健康。”这便充分证明精神文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要加快西藏的振兴,从内因上看,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因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物
质文明建设的强大动力,是物质文明建设能够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江泽民同志在国庆四十周年大会上讲道:“精神文明建设,说到底是要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不能设想,一个没有强大精神支柱的民族,难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我区的各级行政机关应积极承担起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任,以使我区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得到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为此我们应该努力做到:
第一、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并通过加强基础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广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到“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引导和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民族观和宗教观,树立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新的道德风尚,不断摆脱旧思想、旧观念、旧习俗、旧传统的影响和束缚,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观念、道德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与西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
第二、发挥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职能,努力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通过强化本阶级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理论对宗教产生影响,引导宗教朝着有利于巩固统治和稳定社会秩序的方向发展。宗教只有在按照统治阶级规定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国家统治秩序的稳定的前提下,才会得到国家政权的扶植,才能够获得发展。这就是国家政权对宗教的制约。我区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通过对寺庙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广大僧尼热爱祖国,从事正常的宗教活动;使广大信教群众在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劳动的前提下,从事符合他们宗教信仰的活动,使宗教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祖国的统一,逐渐使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只有这样,西藏的精神文明建设 才会取得应有的成效。
四、注重西藏特殊性的原则
由于西藏自然地理环境和政治、历史的特殊性,使其与兄弟省区相比,有着极为特殊的社会环境。诸如,西藏至今仍然相对贫困和落后,市场发育差,商品经济不发达,工业基础薄弱,设备陈旧落后,科学技术水平低,文盲半文盲比重大,劳动力素质差,技能不高,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还不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自然条件比较恶劣,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等等。这些特殊情况还将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因此,西藏的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决策者应当认真研究和对待这些特殊情况,找出其特殊本质,制定具体目标,采取相应的对策,使问题得到解决。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讲的:“如果不能研究矛盾的特殊性,就无从确定一事物不同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就无从发现事物运动发展的特殊原因,或特殊的根据,也就无从辩别事物,无从区分科学研究的领域”。
这就要求西藏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和尊重西藏特殊性的原则和西藏行政环境的特点。在充分了解和掌握西藏社会公共事务特殊本质的前提下,制订体现西藏特殊性的法规、规章和特殊政策,按照权变理论的要求,采取灵活措施,以实现对西藏社会公共事务的有效管理。只有这样,西藏的经济、社会、文化事业才能得到较快地发展,这已被西藏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祖国统一,建立和发展新型民族关系和发展经济文化事业的实践所证明。只要我们尊重西藏的民族特点,按照西藏行政环境的特殊要求管理西藏的行政事务,西藏的各项事业就会顺利发展,民族团结就会得到加强,西藏的长治久安就会实现。
五、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是我党思想路线的精髓。邓小平同志精辟地指出:“我们开会,作报告,作决议,以及做任何工作,都为的是解决问题,我们说的做的究竟能不能解决问题,问题解决的是否正确,关键在于我们是否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善于总结经验,针对客观现实,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我们只有这样做了,才可能正确地或者比较正确地解决问题,而这样地解决问题,究竟是否正确或者完全正确,还需要今后的实践来检验。如果我们不这样做,那我们就一定什么问题也不可能解决,或者不可能正确地解决”。西藏行政管理所面对的现实环境,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在认真研究、了解西藏的民族特点和特殊性的基础上认真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因地、因事、因人而制宜,决不可不切实际,不看对象地盲目照搬兄弟省区的经验和模式。
过去,由于我们曾经缺乏对西藏民族特点,对西藏政治、经济、文化特殊性的研究,不能从西藏的客观实际出发,工作缺乏针对性,所以,长期习惯于与兄弟省区“一刀切”、“齐步走”,而实践证明这些做法在西藏行不通,而且最终给西藏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和危害。有鉴于此,除宪法明确规定要“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外,《民族区域自治法》在序言和许多条款中反复强调:要根据、依照、结合“当地的实际需要”,“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本地方经济发展的特点”,“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本地方的实际情况”等等。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表明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很好地体现了我们党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要在社会历史、自然环境、经济基础、教育、科技水平都较为特的现实条件下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顺利推进西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西藏的各级行政机关就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一切从西藏实际出发的原则。这不仅仅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同时也是西藏各级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法定义务。
综上所述,只要西藏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特殊权限,依法实施对西藏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时,一切从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从西藏的繁荣昌盛和振兴出发,努力遵循上述原则,就能实现科学有效的行政管理,把西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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