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现阶段乡镇防保站职能浅析
发布时间:2015-07-02 14:20
在实践中,乡镇防保站既承担着防疫灭病和卫生监督监测的任务,又开展着社会卫生组织管理工作。成为一个汇集业务指导、监督执法、行政管理于一体的职能多元化的卫生机构。笔者认为,现阶段乡镇防保站具有业务技木指导、卫生监督执法、卫生行政管理3大职能,本文对此进行初浅分析。
1.业务技术指导职能:即通常所说的狭义的预防保健职能,乡镇防保站的这一职能同县级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一样是现阶段的主要职能。《德州地区乡镇防保站管理办法》(德州行署1990年2月发布)第二条规定,乡镇防保站是“监测、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预防保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明瑰了乡镇防保站的技术指导职能,即卫生监督监测管理、传染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业务培训、乡镇卫生管理、爱国卫生技术指导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偿服务政策,不断地扩大服务范围,如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查体、职业病体检、专病门诊、卫生监测、消毒杀虫灭鼠、健康咨询、防保系列保偿等。在“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李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12项初级卫生保健指标中,健康教育普及率、安全卫生水平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食品卫生合格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儿童4苗接种率、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等8项指标是预防保健土作指标。
2.卫生监,执法职能:随着国家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卫生工作开始由行政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近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普条例》等,这些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能和医疗保健或其他有关机构的管理职能均有着不同的规定,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乡镇防保站据此就设立了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行使《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检查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方面,虽然法定了县级及以上机构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但在监督执法实践中因其执法人员少,监督任务大,卫生监督筱盖率次较低,甚至根据不能深入到部分乡镇、村庄实施卫生监督,这样就需要增加监督人员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山东、河南等省在乡镇卫生机构设立了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统一监督证件和标志,作为县、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人员,执行食品卫生监督任务。其他各项卫生监督也正在逐步扩大到乡镇防保机构执法。德州、济宁等地市“乡镇防保站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乡镇防保站的卫生监督职能。乡镇防保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发挥对广大农村基层增强卫生法制观念和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生活卫生质量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3.卫生行政,理职能:乡镇作为一级基层政权,就要建立健全各个职能部门,行使一级政府各方面的不隋琶。但现阶段乡镇政府还投有设立卫生助理员,更不可能建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乡镇卫生院是一个卫生业务机构,目前的传统经营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又很难承担起管理领导、组织协调卫生工作的任务,尤其众多而繁重的预防保健工作。乡镇防保站直接受乡镇政府行政领导,承担着社会预防保健工作,其工作的社会性与群众性、政策性与法制性极强,这些特点远远超过了乡镇卫生院的职能。《德州地区乡镇防保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乡镇防保站“负责对行政村卫生室……的管理”,授予了乡镇防保站一定的管理职权。在各地实践中,乡镇防保站实际上代替乡镇政府的主管行政部门完成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有关预防保健行政管理工作。代替乡镇政府的主管行政部门管理、督导、检查行政村卫生组织的工作,行使了相当于乡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助理员的职能职权。在这种情况下,乡镇防护站具有行政管理和事业管理双重职能作用。实践证明,乡镇防保站的这种职能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实际,现阶段要完成广大农村基层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乡镇防保站充分发挥一定的卫生行政管理职能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乡镇防保站在现阶段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业务技术指导、卫生监督执法,卫生行政管理3大职能。当然,这一分析论述还是较初浅的,更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论证。
1.业务技术指导职能:即通常所说的狭义的预防保健职能,乡镇防保站的这一职能同县级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一样是现阶段的主要职能。《德州地区乡镇防保站管理办法》(德州行署1990年2月发布)第二条规定,乡镇防保站是“监测、科研、培训相结合的专业机构”、“是当地预防保健业务技术指导中心”。
明瑰了乡镇防保站的技术指导职能,即卫生监督监测管理、传染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业务培训、乡镇卫生管理、爱国卫生技术指导等工作。根据国家有偿服务政策,不断地扩大服务范围,如组织开展全民健康查体、职业病体检、专病门诊、卫生监测、消毒杀虫灭鼠、健康咨询、防保系列保偿等。在“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李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12项初级卫生保健指标中,健康教育普及率、安全卫生水平普及率、卫生厕所普及率、食品卫生合格率、婴儿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儿童4苗接种率、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等8项指标是预防保健土作指标。
2.卫生监,执法职能:随着国家卫生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各项卫生工作开始由行政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管理的轨道。近年来,国家颁布实施了《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普条例》等,这些卫生法律、法规对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能和医疗保健或其他有关机构的管理职能均有着不同的规定,如《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设立传染病管理检查员,乡镇防保站据此就设立了传染病管理检查员,行使《传染病防治法》赋予的检查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职权,在食品卫生监督方面,虽然法定了县级及以上机构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但在监督执法实践中因其执法人员少,监督任务大,卫生监督筱盖率次较低,甚至根据不能深入到部分乡镇、村庄实施卫生监督,这样就需要增加监督人员加强基层卫生监督。山东、河南等省在乡镇卫生机构设立了专职食品卫生监督员,统一监督证件和标志,作为县、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人员,执行食品卫生监督任务。其他各项卫生监督也正在逐步扩大到乡镇防保机构执法。德州、济宁等地市“乡镇防保站管理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了乡镇防保站的卫生监督职能。乡镇防保卫生监督执法职能的发挥对广大农村基层增强卫生法制观念和意识,提高广大农民生活卫生质量可起到积极的作用。
3.卫生行政,理职能:乡镇作为一级基层政权,就要建立健全各个职能部门,行使一级政府各方面的不隋琶。但现阶段乡镇政府还投有设立卫生助理员,更不可能建立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乡镇卫生院是一个卫生业务机构,目前的传统经营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又很难承担起管理领导、组织协调卫生工作的任务,尤其众多而繁重的预防保健工作。乡镇防保站直接受乡镇政府行政领导,承担着社会预防保健工作,其工作的社会性与群众性、政策性与法制性极强,这些特点远远超过了乡镇卫生院的职能。《德州地区乡镇防保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乡镇防保站“负责对行政村卫生室……的管理”,授予了乡镇防保站一定的管理职权。在各地实践中,乡镇防保站实际上代替乡镇政府的主管行政部门完成了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布置的有关预防保健行政管理工作。代替乡镇政府的主管行政部门管理、督导、检查行政村卫生组织的工作,行使了相当于乡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卫生助理员的职能职权。在这种情况下,乡镇防护站具有行政管理和事业管理双重职能作用。实践证明,乡镇防保站的这种职能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实际,现阶段要完成广大农村基层的预防保健工作任务,乡镇防保站充分发挥一定的卫生行政管理职能非常重要。
综上所述,乡镇防保站在现阶段的职能,可以概括为业务技术指导、卫生监督执法,卫生行政管理3大职能。当然,这一分析论述还是较初浅的,更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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