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政务与公民参与
发布时间:2015-07-02 14:20
摘要:分析指出,促进公民参与应该是我国发展电子政务不可或缺的一个价值维度;但我国不同地区、群体和收入阶层之间的网络资源可及性差别,以及公民参与意识不足,是不利于公民参与的两大消极因素。有鉴于此,从四个方面探讨了克服这两大消极因素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电子政务;公民参与;消极因素
1 发展电子政务的重要价值维度:公民参与
发展电子政务建设信息化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术界一般把电子政务定义为,政府有效利用现代信息与通讯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在更方便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和服务,从而建构一个有回应力、有效率、负责任、具有更高服务品质的政府。显然,这主要是立足于技术,效率层面做出的一个描述性定义。强调电子政务的效率优势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必要的价值定位,那么,人们对于电子政务的认知将走向错误的技术决定论或效率至上论。
技术是强大的物质力量,但需要体现合法政治意志的制度安排来赋予其社会政治内涵。正如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技术和制度变革必然会影响到各种权利或权力的分配一样,政府政务在技术和运作方式上的改变,也将使公民政治参与权及其实现方式发生变化。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标准是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而平等的政治参与又是后者的关键要素。所谓“公民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图和价值取向等,从而影响政府政治决策和政府行为的活动。因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确定为发展电子政务不可或缺的价值维度。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超越电子政务的技术决定论认知观:电子政务并不简单地等于政府开展政务方式的信息化、电子化,它必须能够有效地促进公民与政府之间、不同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有序互动,来体现其自身的政治合法性。这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对电子政务建设提出的本质要求。
另外,发展电子政务还是促进其它政治、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具体包括:第一,更多公民的知情、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将有利于塑造公民的主体意识,进而促进民主政治进程和政治稳定;有利于政府降低信息成本,扩大信息来源,提高信息的置信度,从而为更合理地配置公共资源与的流向流量,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反腐倡廉,第二,公民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交流意见,有利于减少意见分歧和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增加“社会资本”;第三,更多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种政策信息。有利于其更新经济行为的预期和决策,进而提高微观以及宏观经济效率。
有鉴于此,认真分析当前不利于电子政务公民参与的“瓶颈”因素,进而探讨积极有效的改进方式,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2 我国当前存在的不利于电子政务公民参与的消极因素
首先,在我国。信息网络资源在不同地区、群体收入阶层公民之间的分布十分不平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中国至z000年网民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1.3%,尽管“数字化鸿沟”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一步到位地解决,但需注意到,网络资源失衡配置不仅阻碍了公民参与,而且可能因此产生政策方面的“逆向选择”,即需求最紧迫、最需要政府关注的公民或群体的意愿要求难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得到有效表达。这实际上提出了另一个重要课题,即在“数字化鸿沟”还很大的当前情况下,实现大而纯的政务电子化是否是一个合意的目标?政府应如何处理发展电子政务与维持传统政务渠道之间的关系,从而既能够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促进公民参与的潜在优势,又能使弱势公民群体的利益要求得到表达?
其次,即便享有电子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可及性的公民,也可能出于多种因素而不愿提高自己的政治参与程度。例如,历史形成的服从政府权威的心理定势,使公民在短期内难以认识到自己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地位和作用;从另一方面讲,公民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反映社会现实,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缺乏有效激励情况下,许多公民可能出于自利考虑或仅仅关心与自身有关的政治参与,或根本不参与。
最后,政府机构服务性行政观念调整滞后、电子政务配套制度规范和科学评价体系的相对缺位,会对公民的参与意愿构成负面影响。例如,政府只注重政策信息的发表。而不注重对公民意见的积极回应甚至大搞“献礼工程”,将严重挫败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关于公民参与电子政务的具体行为规范、畅通参与渠道、保证参与实施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将使公民参与和不参与一个样,评价和不评价一个样,从而引起公民的抵触不满情绪和非制度化参与行为,甚至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
为缓解或克服以上消极因素,不断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中的公民参与,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在不同地域和阶层之间的“数字化鸿沟”无法短期内有效弥合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在积极发展电子政务的同时,保留开放一些方便于欠发达地区公民和其他弱势公民政治参与、意愿表达的传统政务形式和渠道,尽可能公平地保障每个合法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防止各种不具有电子政务信息网络资源的公民因大而纯的电子政务模式而被排斥或“挤出”。此外,进一步加强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信息传媒方面的建设投入,保证弱势公民的政策政务知情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弥补巨大的“数字化鸿沟”。
第二,政府从观念和行动上确立公民在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中的主体地位,是促进公民参与的思想保障。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应认识到。政治权利从政治国家返还公民社会,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共权威的萎缩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这种公共权威应最终建立在政府与公民相互协商合作的基础之上。只有立足于这种思想观念,电子政务巨大的潜在效率优势才能够充分发挥并得到民主的控制。在相应的行动方面,则要求政府及时、积极、公平地对公民的评价性意见做出回应,而不是把公民视为纯粹的消费者或公共资源的竞价者。只有当公民意识到政府的电子政务确实尊重了他们的意见且积极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公共服务,公民的参与热情才能被有效调动起来。
第三,完善落实电子政务中的公民参与法律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尽管高水平的公民政治参与最终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制度性保障是最重要的,它们包括:保障公民的政策知情权利、参与权力和监督权力;保障畅通的公民参与渠道等。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对公民参与电子政务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公民能够依据法定程序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的政治参与。
最后,大力发展网络技术。开辟公民参与电子政务的新途径和新渠道。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最终需要现实的技术力量支撑,开发网络技术是促进公民参与的必要物质基础。
关键词:电子政务;公民参与;消极因素
1 发展电子政务的重要价值维度:公民参与
发展电子政务建设信息化政府,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术界一般把电子政务定义为,政府有效利用现代信息与通讯技术,通过不同的信息服务设施,在更方便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下,对政府机关、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自动化的信息和服务,从而建构一个有回应力、有效率、负责任、具有更高服务品质的政府。显然,这主要是立足于技术,效率层面做出的一个描述性定义。强调电子政务的效率优势固然重要,但如果缺乏必要的价值定位,那么,人们对于电子政务的认知将走向错误的技术决定论或效率至上论。
技术是强大的物质力量,但需要体现合法政治意志的制度安排来赋予其社会政治内涵。正如人类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技术和制度变革必然会影响到各种权利或权力的分配一样,政府政务在技术和运作方式上的改变,也将使公民政治参与权及其实现方式发生变化。民主政治的核心价值标准是平等的公民政治权利,而平等的政治参与又是后者的关键要素。所谓“公民政治参与”是指公民在政治运行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思想、意图和价值取向等,从而影响政府政治决策和政府行为的活动。因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公民政治参与确定为发展电子政务不可或缺的价值维度。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超越电子政务的技术决定论认知观:电子政务并不简单地等于政府开展政务方式的信息化、电子化,它必须能够有效地促进公民与政府之间、不同公民之间、公民与社会之间的有序互动,来体现其自身的政治合法性。这也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对电子政务建设提出的本质要求。
另外,发展电子政务还是促进其它政治、社会和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的重要手段。具体包括:第一,更多公民的知情、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将有利于塑造公民的主体意识,进而促进民主政治进程和政治稳定;有利于政府降低信息成本,扩大信息来源,提高信息的置信度,从而为更合理地配置公共资源与的流向流量,提供可靠依据;有利于反腐倡廉,第二,公民通过电子政务平台交流意见,有利于减少意见分歧和社会冲突,促进社会和谐,增加“社会资本”;第三,更多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地了解各种政策信息。有利于其更新经济行为的预期和决策,进而提高微观以及宏观经济效率。
有鉴于此,认真分析当前不利于电子政务公民参与的“瓶颈”因素,进而探讨积极有效的改进方式,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价值。
2 我国当前存在的不利于电子政务公民参与的消极因素
首先,在我国。信息网络资源在不同地区、群体收入阶层公民之间的分布十分不平衡。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中国至z000年网民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1.3%,尽管“数字化鸿沟”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一步到位地解决,但需注意到,网络资源失衡配置不仅阻碍了公民参与,而且可能因此产生政策方面的“逆向选择”,即需求最紧迫、最需要政府关注的公民或群体的意愿要求难以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得到有效表达。这实际上提出了另一个重要课题,即在“数字化鸿沟”还很大的当前情况下,实现大而纯的政务电子化是否是一个合意的目标?政府应如何处理发展电子政务与维持传统政务渠道之间的关系,从而既能够充分发挥电子政务促进公民参与的潜在优势,又能使弱势公民群体的利益要求得到表达?
其次,即便享有电子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可及性的公民,也可能出于多种因素而不愿提高自己的政治参与程度。例如,历史形成的服从政府权威的心理定势,使公民在短期内难以认识到自己在政治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地位和作用;从另一方面讲,公民通过电子政务系统表达自己的意见或建议。反映社会现实,一定意义上是一种公共物品。在缺乏有效激励情况下,许多公民可能出于自利考虑或仅仅关心与自身有关的政治参与,或根本不参与。
最后,政府机构服务性行政观念调整滞后、电子政务配套制度规范和科学评价体系的相对缺位,会对公民的参与意愿构成负面影响。例如,政府只注重政策信息的发表。而不注重对公民意见的积极回应甚至大搞“献礼工程”,将严重挫败公民参与的积极性;政府关于公民参与电子政务的具体行为规范、畅通参与渠道、保证参与实施等方面的制度不健全,将使公民参与和不参与一个样,评价和不评价一个样,从而引起公民的抵触不满情绪和非制度化参与行为,甚至给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
3 促进电子政务公民参与的有效途径
为缓解或克服以上消极因素,不断促进我国电子政务发展中的公民参与,本文认为在实践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第一,在不同地域和阶层之间的“数字化鸿沟”无法短期内有效弥合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应在积极发展电子政务的同时,保留开放一些方便于欠发达地区公民和其他弱势公民政治参与、意愿表达的传统政务形式和渠道,尽可能公平地保障每个合法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防止各种不具有电子政务信息网络资源的公民因大而纯的电子政务模式而被排斥或“挤出”。此外,进一步加强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信息传媒方面的建设投入,保证弱势公民的政策政务知情权,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弥补巨大的“数字化鸿沟”。
第二,政府从观念和行动上确立公民在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中的主体地位,是促进公民参与的思想保障。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应认识到。政治权利从政治国家返还公民社会,并不意味着社会公共权威的萎缩或消失,而只是意味着这种公共权威应最终建立在政府与公民相互协商合作的基础之上。只有立足于这种思想观念,电子政务巨大的潜在效率优势才能够充分发挥并得到民主的控制。在相应的行动方面,则要求政府及时、积极、公平地对公民的评价性意见做出回应,而不是把公民视为纯粹的消费者或公共资源的竞价者。只有当公民意识到政府的电子政务确实尊重了他们的意见且积极为他们提供了必要的公共服务,公民的参与热情才能被有效调动起来。
第三,完善落实电子政务中的公民参与法律制度,为公民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尽管高水平的公民政治参与最终取决于多种因素,但制度性保障是最重要的,它们包括:保障公民的政策知情权利、参与权力和监督权力;保障畅通的公民参与渠道等。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对公民参与电子政务的内容、方式、途径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公民能够依据法定程序实现经常化、制度化的政治参与。
最后,大力发展网络技术。开辟公民参与电子政务的新途径和新渠道。公民积极的政治参与意识最终需要现实的技术力量支撑,开发网络技术是促进公民参与的必要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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