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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北京市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现状

发布时间:2015-11-06 11:22

论文导读: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法人组织、个人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逐步完善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体制,使其稳步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高等教育融入到世界高等教育发展中。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办学体制,质量管理
一、北京中外合作办学发展现状
中外合作办学是“外国法人组织、个人及有关国际组织同中国具有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以招收中国公民为主要对象的教育机构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为我国培养高素质,创新性人才以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北京作为我国经济文化中心,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北京市高等教育中外合作办学有两个特点:一是起步较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论文参考。二是发展迅猛,在1995年《中外合作办学规定》颁布之前,北京已经有几十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截止到2004年6月2日教育部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批准的可以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已达到47个。论文参考。
为了更清楚地体现出北京历年来对外合作办学的发展历程,特选取上海市作为对比,下表列示了两市历年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数(1997-2004年)


(数据来源:教育部网站)

上表主要列示了可以授予国外学位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学位的合作办学项目,办学层次主要是高等学历教育。可以明显看出,北京市高等教育合作办学个数随着时间增长幅度很大。

从合作对象国家看,外方合作对象主要是集中在几个经济,科技,教育都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下表所示:


(数据来源:教育部网站)

从以上两表可以看出,近年来北京中外合作办学成绩斐然,合办项目数量逐年上升,招生人数也有大幅度提升,合作的项目主要侧重于几类热门专业:工商管理类专业(如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管理)外国语言文学类(如英语,德语,法语,俄语,日语)电气信息类(如计算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科学与技术)经济学类(如国际贸易,国际金融,财政学,金融学)医学,社会学,心理学,建筑等。
合作国家仍是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等。从办学层次看,既有学历教育,又有非学历教育,既有职业教育,又有非职业教育。
二、北京中外合作办学存在问题
北京市的中外合作办学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是不可避免的仍存在一些问题。
1、认识观念方面存在的问题
(1)、对教育主权问题的非理性态度。教育主权是指一国固有的处理其国内教育事务和在国际上保持教育独立自主的权力。长期以来对教育主权的盲目夸大的现象一直存在,高等教育也不例外,在具体中外合作办学的时间中,“坚决维护国家利益”,“捍卫国家自主权”的呼声不绝于耳。在决定是否开放,开放尺度有多大时,我们首先考虑的就是教育主权问题。对中外合作办学是否会影响或丧失我国的教育主权的忧虑也一直困扰着政策制定者,教育研究学者以及中外合作办学的中方高等教育机构。在合作办学过程中,维护我国教育主权的完整一直是个敏感话题。甚至诸如中外合作办学的吸引外资问题,管理手段都与维护我国教育主权联系起来。诸如此类的说法比比皆是,显然是过分夸大了教育主权问题。
(2)、过分夸大高等教育的盈利目的,而忘记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也有其必需完成的社会效益目的。纯公共产品需要具备两个特性: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必须对此要有所体现。《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虽然国外组织来华办学带有明显的盈利性质,但这是间接性的,作为中方合作者不应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不应过分夸大教育的盈利性。现实中有部分合作双方受经济利益驱使,夸大宣传,吸引生源,收费不合理。有的境外合作者看好中国教育市场的潜在利润,盲目收取高额学费,忽视了我国目前居民经济水平。或者不管教育质量只求投资盈利,这从根本上违背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
(3)、合作办学的相关监管体系,相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数据公布不及时,对目前占大多数的以获取对方文凭的,没有进行有效的监管。很多学校将其视为留学或交流,不进行审批申请,但学校本身又不具备留学中介的资格。
虽然我国已经于2004年6月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条例就中外合作办学的范围,主体,审批程序,审批权限,以及办学机构的领导体制,发放文凭及学位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对一具体些问题仍缺乏明确规定,例如:引进外籍教师的审批聘请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收费标准问题等。因此有关合作办学方面的条例规则,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2、 实际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的盲目性:我国中外合作办学初期,国外一些末流大学进入我国,国内一些大学由于缺乏经验以及出于利益因素的考虑,不管对方水平如何,盲目与之合作,实际上有些大学根本不具备合作办学的实力。这样,受损失的还是我方。目前,在中外合作办学过程中,要改变我方有对象就合作的盲目状况。就外方合作者而言,整体资质仍然偏低,具体表现是缺乏名牌学校的参与。除此之外,还有一个明显的现象是引进专业存在低水平重复现象,最主要的表现就是专业设置过于集中,特别是缺少特色专业。综观北京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大多集中于以上提及的商务类,外国语言类,信息技术类,行政管理类。究其原因,主要是我们在引入教育资源时门槛太低, 带有盲目性,没有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论文参考。
(2)、教学过程的质量控制力度不够。由于现阶段中外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评估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可操作的程序,中外合作办学并无有效的质量评估体系。因此对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问题必须加以重视,必须对其教学过程进行评估,检验。检验的要点是:中方的控制权,教材的引进,外教的到位,以及课程的执行情况,还有学生的意见和反馈。必要时可以加大教学管理的透明度,以监督和促使教学质量得到保证。
三、一些有益的思考和建议:
1、重视信息的及时公布,监管到位。严格管理,有效监管,确保合作办学教育质量。教育质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加强对外籍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估,目的在于通过评估,调动外籍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促进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提高聘用效益。对外籍教师做好评估工作,一是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二是建立以合同为依据的规章制度,做到规范化管理;三是对外籍教师的评估,关键是要听从学生的意见,学生是最公正的评价者。2严格教学过程的管理,作为合作办学项目,主要是采取外方的教学计划,再结合本国实际加以完善。由于办学环境,层次的变化,更需要切实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首先,必须制定严格的教师授课制度,学生考试制度。其次,这些制度的实施必须落到实处。对中外合作办学过程的监管主要是督促其建立起完善的社会监督和消费者投诉仲裁机制。就社会监督机制而言,主要体现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可以委托专门的教育评估机构定期对其具体运行情况,如外籍教师的到位情况,教育经费与设备的供给,教学计划地执行以及教学质量保证等进行评估和审查。必要时也可邀请国际著名的教育质量保证和评估机构进行。二是需要建立严格的会计审核制度,可以指定会计事务所定期对合作办学机构的经费来源和支出情况进行审计。至于消费者投诉仲裁机构的设立也是迫在眉睫,目前消费者对教育消费不满意应如何投诉并无明确规定,消费者与办学机构的争端解决也无定规,因此建立消费者投诉仲裁机构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
2、有效引进国外优质教育。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是发展和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引进优质教育资源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国内一流大学要与国外优秀大学进行包括合作办学的多方面的,多层次的合作,我国教育部门在审批,审核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应更多地关注国外合作对象的,国外主流媒体排行榜上的学校排名,跨过教育评价机构的评价结论等。二是引进国外先进课程,教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是国内急需的.(2)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三是引进先进的教学和管理经验。中外合作办学可以吸收国外大学先进的教学方法,内容,及课程体系。总之,引进优质资源首先应该加强理论研究,弄清什么是优质资源,不是名牌大学才的所有专业都是优质资源。二是受意识形态领域的限制,认为有些课程不能引进。总之,引进的优质资源应以获合作对象的特色专业为突破口,该能够被消化,能够提高我们的教育质量。优质教育资源是多样的,多层次的,不同层面需要有不同的优质资源,不能孤立的看待优质资源,要有整体性观念。
3、充分考虑生源状况与社会整体需求,目前中外合作办学一合作项目为主,特别是“X+Y(其中Y指获取外方学位的项目)”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国内学习阶段和国外学习阶段,因此学生的学习费用是昂贵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招生对象一般都是家境较为宽裕的学生,因此国内生源的来源范围是很窄的,中外合作办学的人才培养方式必须适应这种现实情况,必须引进更能满足多数消费群体需求的教育合作项目,不应主要侧重于工商管理,计算机等几个热门专业,应该鼓励在境内完成定额合作办学项目和特色专业的合作办学项目。
大力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是入世后中国教育与世界接轨的客观要求,北京市的特殊地位,可以为发展中外合作办学创造有利环境。不可避免地,中外合作办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困难,同时需要经历一个被社会接受,认可,检验的过程。逐步完善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体制,使其稳步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高等教育融入到世界高等教育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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