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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智敏研究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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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智敏研究生毕业论文

基本上你要写完前三章了。

研究生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大凡文章:浅入浅出者庸,浅入深出者无,深入深出者难,深入浅出者更难。行文的生动性不是简单的写作问题,其本质上还是研究方法的科学性、把握问题的准确性、剖析问题的深刻性和积累知识的广博性的问题,这就是所谓的底蕴。在这个基础上 ,再加上作者的天赋灵性 、 文字功夫和灵感的捕捉与巧妙的 发挥 .说到底 ,还是作者的整个人格,素质与修养 .

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的问题

1、综述多,分析少:长篇累渎的综述前人的思想观点,而缺乏逻辑和实证的分析研究,论文缺少自己的分析研究;

2、观点多,观察少:缺乏必要的观察实验,而凭空提出很多所谓的新思想新观点,其实大多是毫无实际意义的;

3、发明多发现少,想象多经验少:发明了许多新的概念,而缺乏事实的支持,观察现象、收集事实才是真正的发现,许多理论是缺乏经验的想象,处于空想阶段;4、外来多本土少,复制多独创少:以为国外的东西一定是先进的,多数文字是原文的.翻译或复制,缺乏对本土问题的真正了解和认识;5、结果多,过程少:没有必要的研究思想、研究方法、研究过程等关键环节的介绍而得到结果;

论文写作中存在的问题

1、引言过于笼统:手头缺少有分量的文献,没有对同行工作的介绍,对研究背景、内容和意义,缺乏实质性的介绍和描述,起不到引言的作用;

2、方法过于笼统:缺乏对研究思路、方法和重要环节的清晰描述介绍,让人弄不清你的结果及结论是如何获得的;

3、缺少一手材料:许多论文缺乏第一手数据和结果,往往是别人工作的模仿,或得到与他人完全相同的结果;

4、混淆了结果、讨论和结论:不会结合讨论来解释研究得到的结果,往往是以结论代替讨论,忽视了解释实验结果是自然科学研究的重要一环。

为什么中国人自己论文引用率低

学术浮 躁 、功利性强:为晋升职称和学位答辩而撰写论文,论文本身就缺乏独创性和新的思想观点;

掩耳盗铃、抬高自己:有人认为引用他人的论文及思想观点,就影响到自己研究的独创性;

崇洋谜外、文人相轻:有人明明是引用国内甚至是本单位人的论文,却在参考文献中全是外文;自以为事和高人一等:不屑引用国内论文和他人的思想观点,其实是自己无知的表现;

境界低下、声誉不响:做科学技术研究境界较低,发现不了特别重要的问题;科学技术长期滞后,国际影响很小。

学术论文引用率低,就像粮食烂在仓库里没有发挥作用,就像树上长的叶子落叶后化为泥土,就像文物深埋于地下而不被人发现,是不能产生学术影响的。要提高学术论文的质量必须从提高学术论文的引用率入手。国际上有一个惯例,如果学术论文被他人引用1次,相当于有100名同等水平的人读过你的论文;国际论文在SCI期刊引用100次以上,即为可以获得国际大奖的学术论文;国内论文引用130篇次以上,即为获得国家大奖或院士的论文。提高论文的引用率,就是发表有吸引力和影响力的成果,也是提高自己学术地位的重要举措。

近日,有网友反映 湖北大学哲学学院研究生高君路的硕士学位论文涉嫌抄袭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研究生陶涛的硕士学位论文 ,对此,湖北大学研究生院和哲学学院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核实后将联系记者。 澎湃新闻记者在中国知网上找到了南京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哲学系伦理学专业研究生 陶涛2008年5月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康德的道德自由观》 ,以及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外国哲学专业、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生 高君路2014年5月发表的硕士学位论文《康德道德自由论探究》 。经澎湃新闻记者比对发现,两篇论文部分内容基本一样。 陶涛的硕士学位论文比高君路的硕士学位论文发表早6年。 两篇论文的目录基本一致,左为高君路论文目录。 2008年陶涛论文摘要 2014年高君路论文摘要 如陶涛在其论文的第三部分“实践自由”中的第一段写道:自由作为先验的理念,虽然已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给予了其存在的可能性,但是它还未经证实。同时,“如果我们目前能够找到一些理由去证明,这种属性事实上应属于人类的意志并同样也属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那么由此就并不只是说明了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而且也说明只有纯粹理性、而不是受到经验性的局限的理性,才是无条件地实践的。”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证明了自由这种属性属于人类的意志,那么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也就可以得到证明。 高君路论文中“实践自由”这一部分的第一段内容如下:自由作为先验的理念,虽然已经在纯粹理性批判中给予了它存在的可能性,但是它还没有被确切证明它的“实在性”。同时,“如果我们目前能够找到一些理由去证明,这种属性事实上应属于人类的意志并同样也属于一切有理性的存在者的意志,那么由此就并不只是说明了纯粹理性可以是实践的,而且也说明只有纯粹理性!而不是受到经验性的局限的理性,才是无条件地实践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假若我们证明了自由这一属性属于人类的意志,那么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也就可以得到证实了。 两段内容基本一致,只是高君路在其论文中对一些表述略作修改。 除此之外,高君路硕士学位论文中的致谢内容也涉嫌大面积抄袭了陶涛论文中的后记内容。 如,陶涛在其硕士学位论文后记部分中写道:……我相信,“自由”虽不创造生命,却赋予生命以意义。对于生命意义的追寻,是我选择伦理学作为专业的原因;而选择“自由”作为毕业论文的主题,则是我努力进入伦理学殿堂的尝试……我爱这篇论文,犹如皮格马利翁热爱他的雕像。皮格马利翁仅需向爱神寻求帮助,便可将雕像变为挚爱的美人;而我能够完成此文,却离不开太多无私的支持……康德曾说“我己经给自己预先勾画出我要执著前进的轨道。我将步入我的进程,没有什么能阻止我继续走下去。”那年,他22岁。 而高君路则在其论文的致谢中写道:……我相信,“自由”虽不创造生命,却赋予生命以意义。对于生命意义的追寻,是我选择伦理学作为专业的原因;而选择“自由”作为毕业论文的主题,则是我努力进入伦理学殿堂的尝试……我爱这篇论文,犹如皮格马利翁热爱他的雕像。皮格马利翁仅需向爱神寻求帮助,便可将雕像变为挚爱的美人;而我能够完成此文,却离不开太多无私的支持……康德曾说:“我己经给自己预先勾画出我要执著前进的轨道。我将步入我的进程,没有什么能阻止我继续走下去。”那年,他22岁。 根据上述两段文字可以发现,内容几乎完全一致,甚至原本专业为外国哲学、研究方向为德国古典哲学的研究生高君路,在致谢中,专业也变成了“伦理学” 。 澎湃新闻记者分别致电湖北大学哲学学院及研究生院办公室,对方均表示针对高君路论文涉嫌抄袭的问题,核实后将联系记者。

研究生毕业论文相关研究少

根据笔者在帮助论文网多年的论文写作经验,写综述首先要找好资料,有可能你的课题很小,同类研究很少,那么就要把思路放开阔一点,比如写一些相近的课题的研究。如果最终资料还是很少可以把一个文献的观点说的详细一点

一、选题选题是论文写作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关系论文的质量。常言说:“题好文一半”。对于临床护理人员来说,选择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结合学习与工作实际,根据自己所熟悉的专业和研究兴趣,适当选择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2)论文写作选题宜小不宜大,只要在学术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点上,有自己的一得之见,或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或新的观点和认识,言之有物,读之有益,就可以作为选题;(3)论文写作选题时要查看文献资料,既可了解别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达到什么程度,也可以借鉴人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需要指出,论文写作选题与论文的标题既有关系又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在选题基础上拟定的,是选题的高度概括,但选题及写作不应受标题的限制,有时在写作过程中,选题未变,标题却几经修改变动。二、设计设计是在论文写作选题确定之后,进一步提出问题并计划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以便使科研和写作顺利进行。护理论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专业设计:是根据选题的需要及现有的技术条件所提出的研究方案;(2)统计学设计:是运用卫生统计学的方法所提出的统计学处理方案,这种设计对含有实验对比样本的护理论文的写作尤为重要;(3)写作设计:是为拟定提纲与执笔写作所考虑的初步方案。总之,设计是护理科研和论文写作的蓝图,没有“蓝图”就无法工作。

如果您的毕业论文与自己所学专业相关性不大,可能会对毕业产生一定的影响。具体情况需要视学校和专业而定。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解决方法:1. 与指导老师沟通:如果您的毕业论文与专业相关性不大,可以与指导老师沟通,看是否可以调整研究方向或者更换课题,以便更好地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进行研究。2. 加强自学:如果您的毕业论文涉及到了不熟悉的领域,可以通过加强自学来提高自己的研究能力和水平。可以阅读相关的书籍、期刊和论文,参加相关的学术会议等,以便更深入地了解研究领域和问题。3. 寻求帮助:如果您在研究过程中遇到了困难,可以寻求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可以联系相关的教授、研究员或者其他行业专家,寻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需要注意的是,毕业论文是研究生阶段的重要成果之一,对于您的学术和职业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您遇到了问题,可以及时与学校和指导老师沟通,寻求相关的帮助和支持。

研究生毕业论文真相

这件事情的真相确实就是有人抄袭了,所以我觉得在这方面的管理更加严格一些也很正常,毕竟学术研究这方面是容不得造假的。

会被记入诚信档案,对毕业后的工作以及生活产生影响,在信誉问题上不会被记录为正常人,对以后的生活也有很大的影响。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研究生在学位和论文上作假,如果没有被发现,就没有影响。如果被发现了可能会对以后自己找工作构成一定的影响,试问你有哪一家公司愿意要一个连学位和论文都造假的人。

研究生毕业论文相关性

导师的意见很重要,要和导师沟通。

在读研期间科研成果与学位论文相关性说明应该先列举时间,然后再写相关的项目经历和对应的研究成果。

科研成果应符合以下的条件:

1、科研成果应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创造性是指前人所没有或国内外所没有的.理论上有新的创见,技术上有新的提高。先进性应该在成果的技术价值和技术水平上有所提高。

2、科研成果必须具有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初经济价值),并得到社会的公认。既要有实用性,又要符合科学规律,具备实施条件,满足社会要求,经济价值高。

3、科研成果必需经过技术鉴定或评审。鉴定或评审应实行同行专家评议。认为合格,才能算作成果。

硕士研究生离科研有多远:

我国高校对硕士研究生的定位通常可见类似表述:“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在研究生教育只面向一小部分精英群体的时候,这种定位是符合实际的。

但当研究生不断扩招,研究生教育走向大众化的时候,这一定位已脱离实际。就研究生教育现状而言,强调研究生教育的“研究性”。

考虑高校有没有能力和实力提高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培养合格的“高级专门人才”。很多高校的软硬件难以满足培养研究性人才的需求。

以上内容参考:人民网-硕士研究生离科研有多远

一般来说,研究生的毕业论文需要与所学专业相关。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允许研究生选择与所学专业不完全相关的课题进行研究。例如:1. 学校和专业允许:有些学校和专业可能允许研究生选择与所学专业不完全相关的课题进行研究。这通常需要得到指导老师和学院的批准。2. 交叉学科研究:有些研究领域涉及多个学科,可以跨越不同学科进行研究。这种情况下,毕业论文可能与所学专业不完全相关,但仍然符合学术要求。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您选择与所学专业不完全相关的课题进行研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例如,您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自学和调研,需要克服学科交叉和知识储备不足等问题。因此,在选择毕业论文课题时,建议考虑自己的专业背景、研究兴趣和职业发展方向,选择与自己专业相关或者相近的课题进行研究,以便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能力。

研究生相亲聊毕业论文

因为这个女生的第一学历不是985,而第二学历期间的论文完成的不是很好,被男方查询过后判定为不是纯正的985学校毕业生

其实发生这样的现象也是非常正常的,毕竟现在的论文注水现象实在太过于严重了,不过在相亲个现场看到这样的形象还是有点感觉搞笑。对于相亲的时候直接查看毕业论文这种事情,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把我在看了相关的报道之后,其实认为这件事情是非常正常的。

现场查论文。

说实话,年龄越大,你会发现结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因为这个时候自己经历的事情非常多,在选择自己人生伴侣的时候就会越慎重。而不是作为我们当中的佼佼者,不仅学历远高过普通人,同时他们的智商也是要比一般人要高一点的,所以在选择自己办的时候肯定会更加的理性。而这一次发生的搞笑事件就是发生在一个相亲的聚会上。

能否接受这样的现象?

虽然我可以理解这样的现象,但说实话,让我去接受这样的现象还是万万做不到的,首先作为一个九八五的学生去参加这样的一个相亲晚会,本来大家都是奔着结婚的目的来的。而且学历这种东西本身就不能够造假,毕竟一查就能查出来。而在相亲的现场直接查学历,如果真的查出来有一些人不是会不会导致大家很尴尬。

为何很多人都认为现代的985不纯?

其实这主要是因为现在被报道出很多人存在着学历造假,但是我想如果都已经混到去相亲的九八五,肯定平时都一直用来研究,没有时间去谈对象才来相亲的,所以我认为能去参加这个相亲的肯定都是一些学习成绩比较好的人,就没有必要查一下毕业论文了。当然对于这些人的严谨态度,我也是感觉不能够理解的,毕竟现在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研究生,跟他们的境界还有很大的差距。

首先呢,你试探的问下,你对介绍相亲有什么看法(这是感情问题的开端语)然后跟他开开玩笑"你说请我吃饭,赶在2012之前请就可以”(估计他就会笑,这样以后大家聊天自然一些,然后他可能会给你个时间,或者论文写完,或者准确的日期)然后在告诉他:你要是忙,你就先忙你的事,我几乎都隐身,如果忙完无事可做,可以找我聊天,呵呵(方便以后常联系)之后开始经常聊了,慢慢熟悉了,你可以关心下他写这些论文累不累啊,以后工作的打算啊!互相交流下自己的兴趣爱好啊这些基本上就熟悉八九不离十的时候,你要考虑下要不要继续发展还是做朋友了!如果继续发展,就问下他爱情方面有什么打算?恋爱过几个等等(因为刚认识,不能直接聊到爱情话题,等这些成熟,才可以聊到这)然后在吃过饭后,在过不久在问问他对你第一印象是怎样的。祝福这位先生能给你一个爱情的归宿记得要幸福 想知道他喜欢那种类型,那种条件,也得慢慢大家聊熟了才这样问,不然有点唐突,也太过积极,一步一步来,有些东西不是说的那么简单一下就完成的!按步骤来就行

因为现在有很多的人都说自己上过985或者211的学校,在社会中欺骗他人,而且这些事情也非常的严重,所以才会遭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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