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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毕业论文5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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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毕业论文5000字

相关范文:论用益物权的内容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注释:[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其它相关: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论用益物权的效力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你看看这几个你需要不需要 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李晓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论动产用益物权 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 李家军 法律适用 典权:一种具有融资功能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处分研究 王湘平 暨南大学 2006-05-25 硕士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刘慧兰 山西大学 2007-06-01 硕士 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刘常敏 黑龙江大学 2004-05-20 硕士 你看看你要哪个,我发给你。hi我就可以的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宠物毕业论文5000字

音乐剧猫的论文(5000字左右) 1《猫》 它应是属于歌剧,是19世纪末起源于英国的一种歌剧体裁,是由对白和歌唱相结合而演出的戏剧形式。 《猫》是英国作曲家安德鲁"劳伊德"韦伯的撼世杰作,该剧无与伦比地囊括了1983年百老汇的七项托尼奖,并包揽了伦敦纽约所有戏剧大奖。 该剧曾被授予“世纪音乐剧”的称号,自1981年伦敦首演以来,其间在美、日、法、德等国公演,都造成了前所未有的轰动,往往一票难求,至今仍是纽约百老汇及伦敦最卖座的音乐剧。 源于此剧的经典情歌《回忆》( M emory)早已家喻户晓,堪称音乐剧史上的一部不朽名曲 。 音乐剧《猫》赏析 音乐剧是综合性的审美舞台消费艺术,本课以《猫》为载体,通过戏剧元素、舞蹈元素、音乐元素、舞美元素四方面让学生走近音乐剧,了解音乐剧。 音乐剧《猫》的地位 《猫》是当今世界音乐剧中最成功的作品,1981年5月11日首演于新伦敦剧院,连续演出至2002年5月11日在它21岁生日时,在同一个剧场落幕。 是伦敦和百老汇上演时间最长的音乐剧,1983年获得最佳音乐剧奖等7项托尼奖.。 剧中一曲《回忆》(Memory),已经成为音乐剧音乐经典。 2003年音乐剧《猫》北京人民大会堂和上海大剧院的舞台,引起了强烈的轰动效应。 那么为何音乐剧《猫》如此震憾人心,所向披靡呢,今天就让我们一走进百老汇,领略猫的魅力。 二、音乐剧《猫》剧情介绍(戏剧元素) 《猫》的故事很简单:杰里科猫族每年都要举行一次聚会,众猫们会在这一年一度的盛大聚会上挑选一只猫升天,我们知道猫有九条命,升天以后可以再次获得新生。 于是,形形色色的猫纷纷登场,尽情表现,用歌声和舞蹈来讲述自己的故事,希望能够被选中。 最后,当年曾经光彩照人今日却无比邋遢的“魅力猫”以一曲《回忆》打动了所有在场的猫,成为可以升入天堂的猫。 “魅力猫”,是全剧最重要的角色。 她年轻时是猫族中最美丽的一个,厌倦了猫族的生活到外面闯荡,但尝尽了世态炎凉,再回到猫族时已经变成一只蓬头垢面、丑陋无比的老猫了。 猫儿们不愿接受这个背叛猫族的流浪者,整个猫族对她非常敌视。 她以一曲《回忆》平息了所有猫儿对她的敌意,唤起了对她的深深同情和怜悯。 Old Deuteronomy老杜特洛内米-----领袖猫 "领袖猫"是猫族的首领,他的年纪很大,而且饱读诗书,充满智慧和经验。 在整个部落里,他德高望重,最受尊敬和爱戴。 平时他很少出现在猫族中,日常事务都由年轻的"英雄猫"来处理。 但是在一年一度的舞会上,领袖猫是一定会来的,因为只有他才有资格挑选获得重生的猫儿。 Victoria维克多利亚---纯白猫 纯白猫的纯白毛色反映了她的天真和单纯,她的纯朴本能促使她乐于帮助弱者。 她羞怯地向欲回归猫族的"魅力猫"伸手,却遭到其它猫儿的阻止。 Rum tum tugger若腾塔格-----"摇滚猫" "摇滚猫"是猫中的摇滚歌星和花花公子。 他的歌也是傲气十足的摇滚乐,"摇滚猫"的个子很高,动作矫健而有爆发力,是只很有男性魅力的成年公猫。 他在聚光灯的照耀下狂舞,尽情享受母猫们疯狂的迷恋。 小猫杰米玛:是猫族中最年幼的小猫,她心地善良,富有同情心,当魅力猫唱出了《回忆》以后,首先唤起了她的同情,用自己清甜明亮的嗓音也唱出了魅力猫的旋律,使众猫们都流露出感动的表情。 另外还有保姆猫”、“剧院猫”、 “富贵猫”、“犯罪猫”、“迷人猫”、“英雄猫”、“超人猫”、“魔术猫”等。 这群五花八门、各不相同并被拟人化了的猫儿们组成了猫的大千世界。 在舞会上,它们各显身手,或歌或舞或嬉戏,上演了一出荡气回肠的“人间悲喜剧”,诉说着爱与宽容的主题。 四、音乐《猫》中的舞蹈元素 《猫》中的舞蹈相当突出。 为了传达剧情,编导们不惜用了大量的舞蹈场面来表现猫的不同特征和性格。 这里既有轻松活泼的踢踏舞,又有凝重华丽的芭蕾舞,还有充满动感的爵士舞和现代舞,使全剧风格奔放,活力四射。 优美的舞姿、高难度的动作让我们体会到了一种纯洁无暇的美。 ——体现了白猫纯洁的心灵。 介绍保姆猫:褓姆猫是猫中的保姆,她一般白天显得很懒散,整天睡,但一到晚上,她便非常繁忙,因为她要训练老鼠织毛衣,还要为蟑螂失业的问题而担忧,这不她带着她的一支蟑螂童子军来了…… 轻松活泼的踢踏舞体现了保姆猫风趣幽默的性格特征。 她非常具有亲和力,她总是忙忙碌碌,为猫族做一些慈善公益性的事业。 所以大家都非常喜欢她。 杰利克舞会,场面宏大、激情澎湃,摇滚猫带领猫儿们所跳的现代舞,动感十足,也突出了的他狂野的个性,怪不得母猫们对他如此迷恋。 五、音乐剧《猫》中的音乐元素 与舞蹈一样《猫》的音乐非常动人。 全剧近三个小时,共由二十三首乐曲组成。 除了配合不同舞蹈场面的舞曲之外,前后四次出现的主题曲《回忆》更是一首百听不厌的金曲。 它传遍了全世界,成为当代的经典歌曲,并被前后录制了600余次,多次获奖。 现在《回忆》已经和《猫》剧紧紧地连系在一起,成为该剧的招牌和象征。 据说,直到首演的日期都已经很接近的时候,导演诺恩仍对剧里的歌曲不满意。 他觉得整部音乐剧的高潮部份不够强烈, 努恩对韦伯说... 寻一篇关于歌剧《猫》的论文1000字左右 Memory选自歌剧《猫》《猫》是英国作曲家安德鲁.洛伊德.韦伯(Andrew Lloyd Webber)根据 .艾略特(T. S. Eliot)的诗集谱曲的音乐歌舞剧。 自从在1981年伦敦首场演出之后,已经成为讫今以来最著名的歌舞剧。 1983年或最佳音乐剧奖等7项托尼奖。 目前,《猫》是世界上票房最高的舞台剧,也是在美国纽约百老汇和英国伦敦西头连续公演最长的舞台剧。 剧中一曲《回忆》(Memory),已经成为音乐剧音乐经典,该曲被多达150位艺术家录制,该剧原版录音带销售量达到两百万张,并获格兰美最佳演出录音奖。 如果说每个人都有一首生命中最至爱的歌,那么属于我的便是这首Memory 。 从第一次听到它至今,那种感动和共鸣是任何音乐都无法替代的。 听了这么久的音乐,喜欢的欣赏的越来越多,如果说哪些是最喜欢的,一下子还真是难以取舍,但如果今生只能让我听一首歌,那么我知道一定是Memory...夜深时分,街头寂静,回忆伴随月光而来,落叶在脚下滚动,清风开始述说... Memory是首独唱,但我却非常偏爱剧中群猫合唱这一段,当幽蓝月光下,群猫静静匍匐 齐声轻唱Memory,那种静到近乎神圣的美,是令人无法忘怀的。 Memory 《回忆》 词:特雷沃尔.努恩(Trevor Nunn) Midnight, not a sound from the pavement 午夜,路上寂静无声 Has the moon lost her memory 月儿也失去记忆 She is smiling alone 她笑得多孤寂 In the lamplight 街灯下 The withered leaves collect at my feet 枯叶在我的脚下堆积 And the wind begins to moan 风儿也开始哀鸣 Memory, all alone in the moonlight 回忆,当我独自在月光里 I can smile at the old days 我的笑只在往昔 It was beautiful then那时多么美丽 I remember the time I knew what happiness was 回忆当时才知快乐是什么含义 Let the memory live again 让回忆重新降临 Daylight, I must wait for the sunrise 日光,我等待太阳升起 I must think of a new life 我要为未来思虑 And I mustn"t give in 而我不能放弃 When the dawn comes 当黎明到来 Tonight will be a memory, too今夜也将要成为回忆 And a new day will begin 新的一天就要开启 Burnt out ends of smoky days 每日都像燃烧的烟雾 The stale, cold smell of morning 霉味充满清晨空气 The street lamp dies 街灯又熄 Another night is over又是一夜过去 Another day is dawning又将是一个黎明 Touch me, it"s so easy to leave me 靠近我,离开我多么容易 All alone with the memory of my days in the sun让我独自回忆,回忆昨日美丽 If you touch me 如果你靠近 You"ll understand what happiness is你将明了快乐的意义 Look! A new day has begun看!新的一天已经来临 小猫的作文,300字。它全身的毛洁白无瑕,它都会围着我",就拿了一条小鱼放在米饭上,它立即抢了过来,用脚爪撕着,津津有味地吃.就这样;喵喵".它的耳朵一只是黑色的,一只是白色的.我每次放学回来.我知道它的意思,像一朵白云似的,像两颗闪亮的绿宝石。 ",直瞅着我叫;有一次:".一双眼睛圆溜溜的。 晚上,我的小主人,老鼠成了小猫的美味佳肴。 我家的小猫还是捉老鼠的高手呢!记得有一天晚上,老鼠正在偷吃米,房间里有"吱吱"的响声.小猫竖起耳朵仔细听,当它辨清方向后,立刻像离弦的箭一样冲过来,它的眼睛会发亮我家养了一只聪明可爱的小猫。 小猫可漂亮了;地叫,好像在说;欢迎你回来,我们称它为"阴阳耳".狡猾的老鼠见情况不妙,想找个洞钻进去.就在老鼠犹豫的时候,小猫迅速扑了上去;。 小猫可聪明了,我拿了一些米饭给它吃,可它一点儿也不吃。 小猫是我家的开心果,我们越来越喜欢它了... 写猫的作文 这个比较笼统,我有写过一篇,不知道你和不合用阿 我是猫 喜欢猫有很久了---从我知道这世上有猫这种动物开始.猫不像狗,随便咬人,也不象狗是人的仆下;猫有一种高傲,那是一种与生俱来的傲慢.以前以为就是因为这些才喜欢猫,长大了,才知道,原来原因不是这样的,而是因为,我是一只猫. 我不是一只十分出众的猫,所以我的经历中也没有什么值得炫耀的大事件.可是,我活在着世上,本身就是件值得炫耀的事.我是一只喜欢独行其事的猫,所以我离开了家,告别了家猫那舒适安逸是生活;因为对我来说那是一种束缚.于是,我开始流浪.我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每天换着不同的地方.我只是无目的的走着.寻食?也许吧!我徜徉于街头,享受着我的自由.我以为离开了家就得到自由,可是这世界上丑恶的事太多,我还来不及应对.生活是残酷的,它不相信眼泪.我只有靠我的尖牙利爪去谋生---因为我不愿意去讨好别人,去做一只温顺的循规蹈矩的家猫.每当大雨洗刷我的每一根毛发,每当凉风掠过我的身体......这些都只能使我更加勇往直前.我一次次坚定的想,要过自己定义的生活,哪怕被伤害的体无完肤!身体上的伤,大大小小,我全都不放在心上;那是我生活的见证!可是,内心的伤,我的舌头舔舐不到.我没有朋友.因为我的周围全是猫.两只猫,在下雨的时候可以挤在一片叶子下;在捕食时可以亲密合作;在分享食物时可以互相谦让,那才是朋友.可是猫和猫可以成为朋友么?我不愿意要那些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合作,成功后又各分东西的盟友.我要真正的朋友!所以,我成了一只独行的猫.我亲眼见到我的同类们是怎样笑着用爪子划破了另一个同类的脖子;还有为了争夺配偶而伪装出来的种种,那只让我恶心!我宁愿独自一个,作真正的自己.我不会勾心斗角,所以只有选择远离. 我对这世界并不太失望,因为我还拥有自己,拥有明天.我是一只猫,一只从骨子里散发着野性的,桀骜不驯的猫.我昂着头,迈着高雅的步子,走向我的明天---虽然不知是怎样的.但是,是我自己选择的,我就会走下去! 猫吃草的秘密 科普小论文 我发现了“猫也吃草”镇江市蒋乔小学 四(1)班 张旭慧伽利略从吊灯的摆动中发现了摆动的等时性原理,一位好事者从一个游戏中发现了鲨鱼怕黄色的物体,我也从猫吃草的现象知道了猫吃草原来是它肚子不好的缘故。 那是几个月前的一个星期天,我吃完早饭,在院子里玩,突然发现邻居家的大白猫正在吃我家花园里的草。 嘿!这是怎么回事呀,猫不是肉食动物吗,怎么会吃草?我奇怪极了,便回到家中找出《百科全书》之类的书籍查找,可我把这些书翻遍了,也没找到关于猫吃草的原因。 哎,关于猫吃草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呀!我叹了一口气,想:不管怎样,我一定要搞清楚猫吃草是怎么一回事!从此以后,我只要有时间,就仔细观察大白猫……皇天不负有心人,终于,我发现大白猫每次吃草,都会拉出稀薄的屎。 也许大白猫吃草是因为它肚子不好的缘故?我这样猜想。 正好,前几天我家来了一位阿姨,她是个宠物医生,我便问她这是怎么回事。 她说:“你猜猜看。 ”我把自己的想法告诉她,她又对我说:“你的想法就是对的呀!”我高兴得一蹦三尺高,我终于通过自己的努力知道了知识!从这件事中,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科学无处不在,只要我们认真观察,悉心探究,就能通过我们自己的努力发现许多我们不知道的东西。 另外,还要勇于实践,因为凡事如果只动脑不动手,是什么事也做不成的。 指导教师:朱国民 写猫咪的作文题目!!!新颖,的。。 。 。What is learning - East vs. Western views 2011-01-25 that is when we say: an old dog cannot learn a new trick; right? I ...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Gold Cicada on... 2011-02-18 dog bites, etc. Vinegar can relieve fatigue, delay senility, prevent obesity... 500字左右的初中科学小论文 月食是由月月食是一种特殊的天文现象,指当月球运行至地球的阴影部分时,在月球和地球之间的地区会因为太阳光被地球所遮闭,就看到月球缺了一块。 也就是说,此时的太阳、地球、月球恰好或几乎在同一条直线地球在太阳与月球之间,因此从太阳照射到月球的光线,会被地球所掩盖。 以地球而言,当月食发生的时候,太阳和月球的方向会相差 180 度。 古代月食记录有时可用来推定历史事件的年代。 中国古代迷信的说法又叫做天狗吃月亮。 月食可分为月偏食、月全食及半影月食三种。 当月球整个都进入本影时,就会发生月全食;但如果只是一部分进入本影时,则只会发生月偏食。 月全食和月偏食都是本影月食。 在月全食时,月球并不是完全看不见的,这是由於太阳光在通过地球的稀薄大气层时受到折射进入本影,投射到月面上,令到月面呈红铜色。 视乎月球经过本影的路径及当时地球的大气情况,光度在不同的月全食会有所不同。 有时月球并不会进入本影而只进入半影,这就称为半影月食。 在半影月食发生期间,月亮将略为转暗,但它的边缘并不会被地球的影子所阻挡。 不过看月全食必须在晚上看,而且观看月食的机率比日食的机率少的多。 关于月食,还有一个故事:16世纪初,哥伦布航海到了南美洲的牙买加,与当地的土著人发生了冲突。 哥伦布和他的水手被困在一个墙角,断粮断水,情况十分危急。 懂点天文知识的哥伦布知道这天晚上要发生月全食,就向土著人大喊,“再不拿食物来,就不给你们月光!”到了晚上,哥伦布的话应验了,果然没有了月光。 土著人见状诚惶诚恐,赶快和哥伦布化干戈为玉帛。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宠物市场日益壮大,而种类繁多的宠物各需不同的生理环境。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宠物饲养的相关论文欣赏,一起来看看。

中国国内饲养宠物存在的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逐渐走进了中国人的生活之中。但相较于国外许多国家,我国的宠物文化起步较晚,因此难免存在许多问题。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这些问题,才能以科学的方法去解决它们,善待身边的宠物。

关键词:宠物 中国 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人开始注重精神生活的追求,越来越多的宠物走进了各个家庭。根据2011年调查,在中国,平均每2户家庭至少曾尝试拥有过宠物,其种类比较繁多,从寻常的猫狗到蛇、蜥蜴等,有些家庭甚至拥有两只以上的宠物。21世纪以来,因为改革开放后的人民生活水品的不断提高,宠物也逐渐成为了许多家庭的一部分。

1 背景

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拥有一些特殊的“朋友”,比如导盲犬等,这些“朋友”成为一部分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东西,它们就是宠物。

究竟什么是宠物?宠物一般是指家庭喂养的用于玩赏、给人们做伴的动物。宠物这个词,早在西汉年间便已经出现了,西汉时的匈奴民族喜欢将鹰作为自己的宠物,同时也将它作为身份和地位的象征。

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的宠物真正进入普通民众的生活与其他国家相比起步较晚,无论是在种类方面看还是规模方面。在清朝,慈禧特别宠爱吉娃娃,甚至只允许皇室的成员饲养。新中国成立后,大约在70年代,宠物甚至被认为是“走资派”的行为,宠物文化在这段时间几乎在中国销声匿迹。改革开放后,百姓有了更好的经济基础和更多的文化积淀,市场上也出现了较为成熟的相关配套设施,为百姓饲养宠物提供了必备的基础和便利的条件。

2 存在的问题

与以前相比,虽然目前我国人民对宠物文化有了更加成熟、科学的认识,但实际上真正的“宠物产业”仍在起步阶段。该阶段属于一个不断探索发现,一个不断改正修正的时间点,所以也出现了许许多多的问题,等待着相关人员的妥善解决。

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完善

近几个月以来,我们时常会在网络、报刊上发现“保护流浪狗、流浪猫、流浪小动物”的呼吁。对于一个千万人口的都市而言,每个昼夜都有成千上万只流浪的动物在城市的各个角落游荡。一些城市为了改善市容,曾制定过捉捕流浪动物的政策,但对于捉来的动物却并没有依照合理的政策对其进行管理或饲养。因为财政原因,流浪动物在收容所里往往不会得到善意且真诚的对待,同时,真正来收容所领养动物的市民也并不多。正因为这个原因,许多城市的宠物收容所都无法运营。目前比较著名的国内收容所都属于私人性质,依靠着来自民间团体或个人的募捐而艰难的运营着。

造成传染病的增加和传播

相对于人类较为完整的疾病侦测体系而言,对于宠物的疾病控制和研究仍然是相当基础的一个难题。虽然当今社会的医疗水平已到高度发达水平,但以狂犬病为例,每年中国国内仍然有数百人因此丧身。同时,宠物可能携带某些寄生虫,有些寄生虫对于人类的威胁是极其重大的。对于飞禽一类宠物,在禽流感时期甚至成为了重点的关注对象。

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

十年前曾风靡全国的巴西龟,由于其繁殖方便,饲养简单,生命力强的原因被我国某些动物商人引进,从此在华夏大陆上几乎随处可见它的身影。由于它没有什么天敌,且拥有极强的生命力,几乎对某些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毁灭性的打击。这个问题均是由于人们管理宠物不善而造成的,许多人在饲养宠物的同时忽略了它们对于环境的影响,例如:允许宠物随地大小便等,这些也为社会增加了负担。

宠物行业不够普及,成本较高

据统计,在国内某些大型城市,平均每一平方公里仅有一家正规的宠物医院,对于某些小城市而言,几乎没有正规的、值得信赖的宠物医院。由于生产资料的匮乏,以及行业人才的紧缺,不仅是宠物去医院治病贵,连带的一些宠物用品也非常的昂贵。产生这样的原因是多样的,但主要的原因是国内宠物市场“僧少粥多”,消费者们对于例如“日常护理”“给宠物治病”是不可避免的必然情况,然而由于市场竞争小,且相关生产资料较为匮乏,政府也没有系统科学的定价措施和补贴,造成了饲养宠物成本较高的现象。

饲养人员责任意识匮乏

在这几年的新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虐猫虐狗事件,伴随而来的是人们的一系列谴责。谴责之后又是差不多的事件继续发生,周而复始。大多数饲养人员仅仅把他们的宠物当作“宠物”而已,必要的时候可以成为发气的对象,这也就造成了虐待事件的发生。与国内相比,国外的家庭大多数将宠物作为家庭的一员,给以必要的尊重以及充足的关爱。而在中国,毫不留情的说,很多人将宠物视为“奴隶”的一种,可以殴打,甚至遗弃。

3 总结

中国目前由于受教育程度的增加,宠物文化将不断科学,充足,但由于起步较晚,在宠物产业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我们应该正确认识这些问题,采取科学的办法去解决。如何的解决当今宠物资源的匮乏问题,是当下解决宠物问题的关键,一个科学发展的民族不仅需要科学的提升人民的生活水品,也应该兼顾宠物生活水品,因为它们是我们的朋友。

参考文献

[1] 赵晓静,韩若婵. 城市宠物饲养的现状与对策. 2010年6月.

[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京市委员会. 关于尽快出台宠物饲养管理法规的建议. 2007年1月

宠物饲养及疾病预防的调查研究

摘 要:浅谈我国宠物饲养现状、市场管理体系以及宠物疾病的危害性与预防的重要性,并对当前宠物饲养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宠物饲养 管理体制 疾病 预防 对策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的宠物市场日益壮大,而种类繁多的宠物各需不同的生理环境。人们对宠物的认知局限为宠物饲养带来不小的压力,其中宠物疾病的爆发存在巨大的潜在威胁,因此疾病预防尤为重要。

1 宠物饲养和管理现状

现今中国,日益庞大的宠物市场已经成为一个多样性产业,包括了宠物饲养、宠物交易、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宠物疾病防治、宠物美容、宠物训导等内容[1]。目前国内至少有1亿只家养宠物。然而,宠物伤人、宠物粪便污染、宠物扰民、虐待宠物、宠物保护、人畜共患病等问题在社会上引起的反响越来越强烈[2]。可见,我国对于宠物饲养管理方面的研究还远远跟不上当前饲养现状的脚步,尤其在宠物饲养管理的法律规制方面我国还没有一个国际化、标准化的平台来支撑。相对的,我国对于宠物疾病的医疗防治领域也相对薄弱,使得宠物病死,传染病流行等现象屡见不鲜。

2 宠物疾病

宠物疾病分类

宠物疾病大致可分为传染病、寄生虫病、内科病、外科病、产科病、营养代谢性疾病、皮肤病、中毒性疾病。其中人畜共患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多达数十种,如结核杆菌引起的“结核病”、炭疽杆菌引起的“炭疽”、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口蹄疫”等。

常见宠物疾病概述

弓形虫病

一种寄生于猫狗体内的寄生虫,侵入人体后不能成熟,其幼虫在人体皮肤及器官中移行,可引起一系列的组织损伤,病程可长达半年至数年。最严重的是可以使孕妇出现流产、死产,甚至导致胎儿先天性畸形。

狂犬病

又称恐水症,是狂犬病病毒引起的中枢神经系统急性传染病。狂犬病最常见的传播途径就是咬伤.它的病死率高达百分之百.

猫抓病

亦叫猫抓热.它是由于被猫抓伤以后,一种巴冈体感染所引起的发烧、皮疹和淋巴结肿大的病状,亦有少数人会出现明显的发热、肌肉酸痛、肝脾肿大、黄疸等症状.

流行性出血热

肾综合征出血热,主要宿主为小型啮齿类动物,是由汉坦病毒引起的的自然疫源性疾病。主要临床表现有发热、出血、充血、低血压休克及肾脏损害。

鼠疫

鼠疫病原体为鼠疫杆菌,以鼠蚤传播为主,是一种烈性传染病,广泛流行于啮齿动物间。临床上表现为发热、严重毒血症症状、淋巴结肿大、肺炎、出血倾向等。鼠疫曾在世界各地有多次大流行,死者以千万计,病死率极高。鼠类比起刚才说的猫和狗,它带的病原体更多,它可能携带有200多种病原体,其中能使人致病的就有50多种。

预防措施

加强日常护理

通常情况下,类似于弓形虫病的病原体多为隐形感染,与猫类等易携带病原体的动物接触较易感染弓形虫病 [3] ,禁止宠物与易携带病原体的其他动物及其附属物接触。对于宠物的卫生条件的要求也应相应的提高,经常性的清理宠物的住所,清理宠物的排泄物以及食物残渣,为其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定期进行宠物健康检查

宠物的健康应该做到定期的监控和保养,可以对宠物进行定期的清洗,如洗澡,可以初期较多的油渍、污垢和细菌。定期的修剪指甲,防止宠物因为指甲过长变形而长到肉里,引发伤口感染过。进行适当的牙齿管理,动物的臭味产生来源之一就是口臭,口臭能引起内脏等器官的疾病,可以通过漱口或者咀嚼牙齿骨来预防口臭。

注射疫苗

通常情况下,宠物疫苗的注射能大大提高宠物对于疾病的抵抗能力,提前在特定的宠物预防机构注射疫苗。

3 我国宠物疾病预防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所带来了宠物饲养量的增加,但是同时众多的人口是的宠物的生活空间局限于较为狭小的范围之内,宠物的运动机会以及运动量明显不足,营养过剩以及营养的不平衡所带来的健康问题一直是我国目前难以克服的宠物疾病预防问题。其次宠物治疗手段淡以你,多采用被动治疗的方式,通常只有在宠物生病之后才会进行一直,一来加重费用,二来是的宠物应得不到及时的治疗而加重期死亡率。因此宠物预防的困难重重,任务重重 [5] 。

建议

实施严格的卫生制度,消除致病微生物。

可用10%~20%的石灰水或2%来苏儿液喷洒睡觉处及周围环境,经常更换弄脏的垫草和垫料。当有个体患病时须及时隔离饲养,若患病动物因传染病而死亡,最好将其焚烧或深埋。

注射疫苗。

目前对这些传染病,尚无有效的治疗措施,除鹦鹉外均能通过注射疫苗的方法加以控制疾病的发展。

防治误食有毒食物,禁止给动物饲喂发霉变质的食物。

加强卫生管理。

伴侣动物的卫生管理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护公共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按照防疫灭病的科学要求、建立、实施有关的管理制度、措施的全部活动。其中有一个必须重视的和解决的问题,及动物疫病有上百种,其中人畜共患的疾病达几十种。

致力于更有效的特殊动物防疫药物的研究。

如啮齿类动物至今没有专属疫苗,防治疾病时也只能使用兔类药物,这对于饲养鼠类宠物是一个较大的风险。因此研发出针对于各类动物的疫苗,药物等对预防宠物疾病有着重大意义。因此在卫生管理方面,对于所有饲养宠物要进行登记,很多私下的宠物交易没有登记档案,若传染病暴发会对追究病源造成阻碍,预防体系也不能很好的普及。

4 结论

宠物作为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既带来了经济效益,也存在一定社会隐患。一个合理完整的宠物管理体系对平衡宠物与自然、人类及社会见得关系有重大意义。宠物疾病对人类存在威胁,有效的防治是防止人畜共患流行病爆发的重要手段。要使人类社会和宠物市场和谐发展,中国还需要做出更大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蒋宏 宠物和我宠物市场 [会议论文] 中国工程院工程科技论坛――宠物与人类健康 2011

[2]刘斌 宠物饲养的法律规制 [D]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2

[3]梁红如,赖木海,江飙 弓形虫病的流行情况和预防 [J] 中国动物保健 2009 11

[4]田海燕 宠物美容与保健 [J] 中国比较医学杂志 2010(20)

[5]刘士茹; 王丽丽; 李晓宇; 徐牧; 徐永平 药效营养物质在宠物疾病防控中应用的研究[J]畜牧与兽医 2015 (01)

宠物美容是宠物的日常养护技术和不同品种宠物的美容造型。下面是我整理了宠物美容与管理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宠物美容与护理课程改革探索

[摘 要]宠物美容和护理,作为一门技术性的学科,在当今社会中属于较新型的行业。对于在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它是宠物医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与此同时,此门学科对于想从事于宠物美容师职业和宠物健康护理员的人而言,是其岗前技能培训及考证必须学的课程,也是能否获得这一职业技能资格证的关键。

[关键词]宠物美容;护理课程;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0-0006-01

1 优化课程体系,以培养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

专业与社会岗位接轨,是宠物医学专业的主要特色。通过接触外部环境,与行业和企业专家进行紧密合作,利用数据分析并研究宠物行业中的保健岗位、美容岗位和护理岗位,以了解市场对宠物医学专业的职业资格标准和技术要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完善宠物医学专业这一课程的开发和设计,同时这也是宠物医学专业的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和提高学生在宠物美容及保健护理技能方面至关重要的过程。在朝着职业教育课程教学改革方向发展得过程中,为体现宠物医学专业的实践性、开放性和职业性的课程设计理念,本专业将把努力的方向放在实现宠物美容医学专业和宠物行业、工作岗位对接;宠物美容与护理课程内容设计月宠物健康护理员、宠物美容师职业标准对接;宠物医学专业与宠物行业、工作岗位对接,教学过程与实际工作过程对接,职业教学与终身学习对接,毕业证书与宠物健康护理员等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这五方面上[1]。

为实现得到更好就业岗位的目标,学生在学习宠物美容与护理课程过程中,需要牢牢将宠物犬猫的基础美容知识、基本操作技能和造型修剪及护理技术的基础知识掌握,为日后达到宠物护理、美容和保健等岗位的职业需求,获得宠物健康护理职业资格证书做好知识和技能上的储备。

2 强化美容护理技术操作,完善和更新教学内容

为达到更好的教学质量,实现更高的教学目标,教师团队全体教师在最近的几年不懈努力下,通过探索,形成了以宠物美容院及宠物医院职业实践为主干线,以宠物美容与护理等能力为本位,以毕业证书与宠物健康管理员等职业资格证书相接轨、以宠物美容、宠物保健等项目课程为主体的工作特点。并在这努力的过程中,按照国家行业宠物美容师的职业资格标准和宠物健康护理员和技术要求的相关标准,确立了教学中需要学生掌握的的专业技术,增加了基于工作过程的教学环节和为学生能日后走向工作岗位需要必备的的教学模块[2]。

实现理实一体化的教学目标,在教学之中,更加注重在理论知识方面,坚持“够用、必须、实用”的原则,在实践过程中追求真实的工作情境,使学生在学习课堂上能体验到如工作岗位般的感受,让学生明白用理论引导实践,实践与理论的关系密切的道理。从而能形成一个教师教学与操作相长,学生能学习与操作相长的局面。通过工作过程中的实践与总结,将工作岗位上的实践经验作为教学的一个重要内容,设立宠物美容岗位、宠物护理岗位和宠物保健岗位为教学重点,并以宠物驯养、宠物疫病防治和专业指导手等岗位为辅助要求,来培养学生的工作技能,实现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具有适用性

实现行业培训以及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培训和专业教学的效果,课程的教学内容也是围绕这一效果而制定,让学生更好地走向工作岗位。学识学习完成后,学生就业方向同一而多样化,在本专业的行业领域中,宠物医院、宠物驯养场、宠物美容院、宠物摄影馆以及相关行业宠物健康护理。造型设计、宠物美容等工作岗位,都将成为这一专业学生选择的就业方向,而更有能力者,可能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可以自主创业,自己经营和宠物美容相关的店或公司,针对这些,学生就必须在学习期间,在专业人才培养的要求下,掌握相关技能,让自己具备宠物健康护理员和宠物美容师的能力。

教学内容项目化

教学课程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核心目标,所以优化课程内容,采用项目化的教学方式,让课程的工作过程更加系统化,突出“工学结合”的教学特点。在教学主线的引导下,教学内容主要放在宠物犬猫美容与护理的常规工作项目里,针对与课程有关的美容岗位、护理岗位和保健岗位这三个工作岗位,进行了能力需求的分析,通过学习情境的设计,对五项关键技术――宠物清洁美容技术、宠物犬修剪造型、宠物美容基本技术、宠物特殊护理、宠物的特殊美容,分别对岗位能力需求的学习项目进行了二十四个工作任务的安排。依据每个学习项目的具体考核标准,为实现教学过程与工作过程的顺利对接,达到学习项目的考核标准,就需在实际工作流程的标准来教学和训练。

3 丰富教学手段,改革教学方法

以“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思想作为指导思想,相对而言,该课程的教学法具有较强的实践性,这样的教学流程也让整个教学方法多样化,丰富了教学手段,也异于传统教学方式。

启发引导教学法

在解析宠物美容与护理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之时,主要的教学方式仍以课堂教授为主,其中主要发挥讲师的课堂讲解能力。这将涉及到讲师的授教能力,为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主学习的能力,在授教之中,运用问题式的形式将整个课堂氛围带动起来,启发学生思维,让学生学会自主思考,然后对知识进行阐述,再结合课堂中经过讨论而得出的启发来进行教学的下一步的进展――案例分析,提高学生的问题分析能力,因而培养学生的自主能动性。

职业实境教学法

职业实境教学法,讲求的是在实际环境中的学习实践。专业实训基地、当地各宠物医院和宠物会所、专业实训室,都是可以实现在实际环境中进行现场教学的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学生更能结合真情实境,学习到知识和锻炼技能。针对校内环境,教师可利用美容实训室进行模拟实际工作环境来授教,让学生在教师的操作与讲解中,达到学习知识和完成学习任务的目的。针对校外环境,所有的技能学习和知识的实践,学生将得到很大的提升,比如在宠物美容院和宠物医院中,可实现宠物专项护理等实训项目的进行,学生将会在这样的实际环境中得到兼职教师的现场教学引导。最终,课堂与岗位的对接将在多种方式和途径中得到实现。

4 实施动态考核,优化课程考核体系

实现课程优化的目标,拥有一个正确的教学评价是比较重要的,同时也将是教学中激励教师的一种更好手段。针对这个,考核将被作为课程优化的方式,从技能。态度。知识三个方面综合考虑,进行综合性的评定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所以课程的考核形式具有考核地点灵活化、考核注重过程化、考核形式多样化的特点,这也让这一综合考核方式具有动态性。单项实践技能考核、综合实训考核、理论考核、顶岗实习考核等都属于课程考核的方式,,但是这却是将重点放在了单项实践重过程化的的动态性综合考核方式。而综合评定一个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知识、技能和态度这三方面都将是考核的重点,其中,课程技能考核相对重要,因为其考核的是学生对重点知识的一个把握情况,通过考核的方式,可以让学生对于操作技能这一块的印象更加深刻,也让学生的整个学习知识面上,保证这一块的知识覆盖面更加密集。然而,学生要想获得高级的宠物健康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双证”毕业,在专业培训中,课程教学与职业资格的衔接紧密将对学生的学习起到重要的作用,因为课程教学与职业资格的衔接是达到预期职业教育课程的必须经过的一个基本途径,所以,学生在此方面应该多加留意。

5 小结

职业技能标准对接的课程标准组织实施教学中,宠物美容与护理项目课程的建设重点放在了关注职业教育教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上,这影响着构建工学结合的课程体系,和培养能实现职业岗位能力需求的综合职业能力人才。

参考文献

[1]向敏,王丹,林胜.高职“项目驱动式”教学刍议[J].畜牧与饲料科学. 2011(08)

[2]王尚��.高职院校果树生产技术课程项目化教学改革研究[J].河南农业. 2012(16)

作者简介

宋林,(1981―),黑龙江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宠物美容与护理、宠物服饰与玩具和宠物饲养等方面的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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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5000字物流

《浅议第三方物流与网络》这篇精彩演讲论文来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内容如下:物流一词源于英文的”logistics”,原意是军事后勤保障,在第二方世界大战以后被广泛地应用于经济领域。美国物流管理协会对物流的定义为”物流是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进行的对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及相关信息从起始地到消费地的有效流动与存储的、实施和控制的过程”。物流由四个关键部分组成:实质流动、实质存储、信息流动及管理协调。物流的主要功能是创造时间效用和空间效用,主要方式是通过仓储克服空间距离。第三方物流是在物流渠道中由中间商提供的服务,中间商以合同的形式在一定期限内提供需的全部或部分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公司是一个为外部客户管理、控制和提供物流服务作业的公司。据统计,欧洲目前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的比例为76%,美国约为58%,且其需求仍在增长;欧洲24%和美国33%的非第三方物流服务用户正在积极考虑使用第三方物流服务。第三方物流作为一个提高物资流通速度、节省仓储费用和资金在途费用的有效手段,已经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一、使用第三方物流的优越性使用第三方物流产可以给企业带来众多益处,主要表现在:1、集中主业生产企业使用第三方物流可以使企业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将有限的人力、财力集中于核心精力,进行重点研究,发展基本技术,开发新产品参与世界竞争,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2、节省费用专业的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利用规模生产的专业优势和成本优势,通过提供各环节能力的利用率实现费用节省,使企业能从分离费用结构中获益。生产企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大,对营销服务的任何程度的深入参与,都会引起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只有使用专业服务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才能够减少额外损失。根据美国田纳西大学、英国EXEL公司和美国EMST&YOUNG咨询公司共同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很多货主表示,使用第三方物流使他们的物流成本平均下降了%,货物周转期平均从天缩短到天,库存降低了%。3、减少库存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者借助精心策划的物流和适时的运送手段,最大限度地减少库存,改善了企业的现金流量,实现成本优势。4、提升企业形象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与顾客是一种战略伙伴关系,第三方物流提供者利用完备的设施和训练有素的员工对整个供应链实现完全的控制,减少物流的复杂性,通过自己的网络体系帮助顾客改进服务,不仅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而且使顾客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二、我国企业在使用第三方物流方面存在的问题尽管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合作有很多优势,但是很多企业并不是将更多的物流业务外包出去,原因归结为:1、抵制变化很多公司不愿意通过物流外包的方式来改变现在的精力模式。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物流业务外包还将意味着解雇大批员工,这对于国有企业的管理者来说意味着一个非常大的风险。2、缺乏认识企业对于第三方物流公司的认识程度普遍还很低,企业没有认识到供应链管理在企业竞争中的巨大作用。3、害怕失去控制由于供应链的实施在提高公司竞争力方面的重要作用,很多公司宁愿有一个小而全的物流部门,也不情愿将这些功能交给别人,主要原因是担心如果失去内部物流能力,会在客户交往和其他方面过度依赖第三方物流公司。4、物流业务外包本身有其复杂性供应链物流业务通常和公司其他业务,如财务、营销或生产集成在一起,物流业务外包本身就具有复杂性。对一些实际业务,包括运输和仓储的集成可能会带来组织上、行政上和实施上的一系列问题。此外,公司内部信息系统的集成性特点,使得把物流业务交给第三方物流公司来运作变得很困难。5、衡量物流外包的效果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准确地衡量物流成本对信息技术和人力资源的影响比较困难。很难确定物流业务外包到底能够给企业带来多少潜在的成本好外。另外,各个公司业务的独特性和公司供应链作业能力,通常被认为是不宜向外部公开的内部信息,很难准确地比较公司间的供应链作业能力。尽管有些生产企业已经意识到利用第三方物流可以给企业带来很多好外,但是在实际应用时往往分成几个步骤,同时选择数个物流服务提供商作为合作伙伴,以避免将业务交由一个物流服务提供商而带来的依赖性。三、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个成功的物流企业,必须具备较大的运营规模,建立有效地地区覆盖区域,具有强大的指挥和控制中心,具备高水准的综合技术、财务资源和经营策略。我国第三方物流企业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可以归纳如下:1、运营模式问题目前世界大型物流公司大都采取总公司与分公司体制,总部采取集权式物流运作,以业务实行垂直管理。建立现代物流企业必须有一个能力很强、指挥灵活的调控中心对整个物流业务进行控制与协调。真正的现代物流必须是一个指挥中心、一个利润中心,企业的组织、框架、体制等形式都要与一个中心相匹配。我国的物流企业在运营模式上存在问题,国外物流企业的管理模式值得国内物流企业借鉴。2、仓储或运输能力欠缺物流的主要功能是创造时间盗用和空间效用。就目前中国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而言,有些公司偏重于仓储,运输能力不足;另外一些公司则是运输车辆很多而在全国没有多少仓库,靠租用社会仓库来完成对客户的承诺。3、网络问题我国有几家大的物流企业拥有全车性的仓储网络或货运网络,但是这个网络的覆盖区域并不是十全十美的。客户在选择物流合作伙伴时,很关注网络的覆盖区域及网络网点的密度问题。有关网点的建设问题应引起物流企业的重视。4、信息技术世界大的物流企业都拥有”一流三网”,即订单信息流、全球供应链资源网络、全球用户资源网络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凭借先进的计算机管理技术,这些物流客户也是高附加值产品的生产企业,国内物流企业必须在信息系统上增加投入才可以改变自己的市场定位。集中与整合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发展趋势。原因是:第一,大的公司有意将供应链的主要环节外包给尽可能少的几家物流公司;第二,建立一个高效的全球第三方物流企业所需资本的投入日益增加;第三,许多第三方物流供应商都通过兼并和联合的方式来扩大其服务能力。

低碳经济下的物流发展[摘要] 自2009 年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世界各国纷纷提出低碳、绿色、环保等概念,尽管哥本哈根会议并未达成实质性的决议,但毋庸置疑的是低碳经济已经开始深入人心。于是,各种低碳经济发展理论与低碳相关概念如雨后春笋涌现。我国政府也做出了降低碳排放的庄重承诺,发展低碳经济成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低碳经济的概念,也不可避免地传递到物流行业,从而演变而来了一个新生词汇低碳物流。[关键词] 低碳经济;低碳物流;节能减排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规模的不断增长,酸雨、化学烟雾、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等由于能源使用所带来的环境问题,不断的被人们所认识和了解,人们开始寻找一条适合全球人类发展生存的道路。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积极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污染后治理、先低端后高端、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模式的现实途径,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在2010 年召开的两会上,九三学社代表委员的关于推动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提案被列为一号文件,一时间,两会上也刮起了低碳之风。其实早在两会之前,《积极应对气候变化,走中国特色低碳发展道路》、《关于推进我国低碳产业发展的提案》等众多有关低碳的提案议案也纷纷被提出,至少当时的国际国内环境还没有引起决策层、媒体的广泛重视。然而,伴随着全球经济的缓慢回暖,为了经济的发展模式、新的经济增长点、可持续发展等有关经济增长模式的话题,摆着了决策层的案头。低碳下的经济发展模式到底什么样,能否找到经济发展与环境改善的平衡点,我们都在思考。相关数据显示,全世界的能源消耗中,交通运输占四分之一。这就表示,如果要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交通运输行业是节能减排的重中之重。对于汽车对环境的污染,曾经有环保专家专门做过测试得出相关结论:一辆货车每发动一次,其尾气所释放出来的污染物至少需要用五到八棵树来平衡。作为能源消耗大户、碳排放量大户的物流行业,在国家出台《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同时,也要将发展低碳物流作为当前物流行业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提供政策、资金、技术方便的支持。我国的物流业发展相对于国外来说,无论是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发展模式还都比较落后,正在经历由传统物流向现代化物流转变的过程。在这个转变的过程中,由于国外的物流行业倡导低碳物流时间较早,发展起来相对也有属于自己的一套成功经验,各项法律法规比较健全,行业内也形成了一个共识。就已经积极投身于低碳物流事业当中的全球航运巨头马士基物流而言,由于碳排放量和客户的运营成本直接挂钩,企业本身就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然后才能最终确定哪种经营成本对企业自身更有利,就倾向采取哪种运营方式。就同样一批货物而言,如果通过不同企业运送到同一地点,转运次数过多,碳排放量必然会增多。因此,马士基物流专门单独设置一个部门,向客户介绍最节约,能源消耗最低的运输方式。尽管为了减少碳排放,企业的运营成本相对之前大概提高了15%左右,但是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却大大降低,这种运行模式也开始也运输行业流行。与此同时,为了降低成本,国际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和家乐福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进行竞争。如果在同一个城市里,在给每个厂家进行货物配送的时候,无形之中就增加了交通压力,并且也带来了环境的污染。目前,世界最大的零售商沃尔玛于近日宣布,希望到2015 年底,沃尔玛供应商能够减少2000 万吨的温室气体排放。在持续不断的扩张中沃尔玛深知,未来能源的成本会越来越高,减少供应链中的碳需求将日益迫切,在环境污染和生产成本之间,沃尔玛将与供应商一起合作努力,共同减少排放量,降低成本,实现低碳物流,建设绿色供应链。一个企业的发展,常常要考虑的就是成本问题,只有降低成本才能有效益。假如发展低碳物流不仅企业成本能降低,并且对环保也起到很好的效果,那么企业将会有很大动力去推动低碳物流的发展。而目前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当低碳经济成为全球发展的趋势,而实现低碳物流却又需要提高成本,那么,物流行业走这条低碳之路就会相当艰难。在这方面,就需要国家制定一定的标准,并且将一些指标进行量化,制定优惠的政策,鼓励企业提高信息化水平、更换符合环保的机械设备,在物流流程的运作方便,建立一套低碳环保、科学合理的制度,同时,企业自身也要逐渐树立环保思想,使企业自身能够对低碳经济有很深刻的认识,自主自发的加入到低碳物流行列中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提高技术毫无疑问的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而在低碳技术上,不管是国家,还是企业自身,都必须要提高研发能力,从而在技术上取得优势,这样才能推动国家经济发展,提高企业效益。并且将其落实在行动上,大力优化企业软硬件设施,选择低碳减排的技术设备来进行物流服务。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目标看,发展低碳物流,不仅需要考虑正向的物流环节低碳化,也要考虑相关供应链上逆向的物流体系低碳化。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整合现有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以及对运输的线路进行合理布局与规划,通过缩短运输路线,节约运输时间,来提高车辆装载率等措施,真正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将物流企业的仓库选址布局合理化,节约运输成本,减少仓储成本;提高一些包装等材料的回收利用率,有效控制资源消耗,避免环境污染等相关举措,国家对于扶持实行低碳物流企业的相关政策正在积极制定中。当能源、经济与价值观进行碰撞的时候,擦出的将是不一样的火花。当曾经的传统增长模式已经无法适合现代社会的发展时,我们应该果断的创新技术与机制,通过低碳经济模式与低碳生活方式,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低碳物流在我国并未形成一个完整全面而系统的概念。如何发展低碳经济,如何发展低碳物流,这将是未来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

基于“外包+自营”组合模式的企业物流管理优势分析[内容摘要]先阐述了现代企业物流外包的利弊,提出现代企业物流核心部分的自营能构筑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观点,然后结合企业案例,分析了“外包+自营”企业物流管理组合模式特点和优势,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作者自己对这一策略的看法。[关键词]企业物流管理;组合模式;外包物流、自营物流;优势从整体上看,物流是贯穿现代企业经营首尾的一条基线,并深刻地影响着企业全面发展。随着企业核心竞争力战略的推进和第三方物流的发展,物流外包不断在现代企业竞争中显现优势,包括集中资源、节省管理费用、增强核心竞争力等。这否意味着未来外包物流将一直成为企业物流管理的主流模式?是否物流自营的比重势必越来越小?一、企业外包物流利弊分析随着供应链的全球化,物流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物流成本也越来越高。据资料显示,有近60%的公司认为物流不是他们的主业,这就意味着物流不是这些企业的核心能力,且企业的物流资源与能力难以满足企业自身的需求与顾客需求,那么企业就应该实施物流外包,将物流交给第三方物流企业运作。而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经营和管理则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核心能力,在物流服务水平、服务质量等方面可以获得竞争优势,为众多的物流需求企业提供服务,能够实现规模效益和系统协调效益,从而大大降低物流需求企业的经营成本。虽然物流外包能给企业带来许多利益,但其也会给企业带来诸多风险:信息共享意味着企业信息传递范围的扩大,这无疑使得信息更易外泄,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败德行为。这是指签订物流服务合同后,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用户企业利益的行为;“世界是复杂的,协议是不完全的”,物流外包合同不可能包含所有后果并且将它们进行明确地规定,这在双方不对称信息的前提下履约就极易产生冲突和纠纷;业务外包会使原来的职能型组织结构转变为流程型的网络结构,这个过程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导致企业内部员工的阻挠和反对,从而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二、现代企业物流核心部分的自营能构筑企业核心竞争力依据核心能力理论,企业在经济组织中,如果通过物流自营能够比竞争对手利用大众化的第三方物流以更低的成本和更快的速度形成自己的特色,就能构筑企业的核心能力;如果物流资源是企业所稀缺的、有价值的、一般竞争企业难以模仿的就可延展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如果物流的自营部分通过战略构造,能保持企业内部资源的一致性,就能与品牌、技术、治理结构有机结合形成合力,构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如果物流的自营部分是构成企业核心能力的一部分,或有潜力转变成企业的核心能力,物流资源在公司范围应该保持,不应该外包或一部分外包,而核心部分应该自己运作。所以,自营物流并非企业必须放弃的物流模式,外包也非企业物流的必然选择。现代企业自营物流已不是传统企业的物流作业功能的自我服务,它是基于供应链物流管理以制造企业为核心的经营管理新概念。企业物流的内涵不仅仅停留在实体移动作业层面,不只是运输仓储等基本功能的整合,而且已上升到管理学与供应链层次,成为企业战略的一部分,是对企业物流的系统化管理,现代企业物流活动环节与管理职能往往是构成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一部分,企业是难以外部化的,它是现代企业所独有的、难以模仿的、有价值的,往往可延展为企业的核心能力。因此,目前企业物流外包的只是部分物流作业功能环节而已,大部分的物流系统管理职能仍由企业自身经营。在现代企业经常外包给3PL的物流活动中,报关代理、仓库管理、运费支付、货代、配载、直接运输等名列前茅;而外包存货管理、订单处理和执行、分销控制、供应链管理、采购、车队管理、物流信息技术和IT系统设计比重却相对比较小。显然,如果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物流服务看作核心竞争力或作为非常重要的经营环节来看待的话,现代企业物流外包的速度和深度就必然会放慢,物流自营的价值会增加。三、现代企业物流“外包+自营”组合管理模式的优势结合物流作业外包的规模优势与物流系统自营的管理价值,将部分非核心的物流作业功能外包而整个物流系统企业自我营运的“作业功能外包+系统管理自营”的组合物流模式,应该是现代企业今后企业物流发展的主营模式。安利(中国)公司“外包+自营”的物流管理组合模式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安利(中国)的储运成本仅占全部经营成本的,具体策略有:非核心环节通过外包完成、仓库半租半建、核心环节自身大手笔投入。1、非核心环节通过外包完成安利的“店铺+推销员”的销售方式,对物流储运有非常高的要求。安利的物流储运系统,其主要功能是将安利工厂生产的产品及向其它供应商采购的印刷品、辅销产品等先转运到位于广州的储运中心,然后通过不同的运输方式运抵各地的区域仓库(主要包括沈阳、北京及上海外仓)暂时储存,再根据需求转运至设在各省市的店铺,并通过家居送货或店铺等销售渠道推向市场。与其它公司所不同的是,安利储运部同时还兼管着全国近百家店铺的营运、家居送货及电话订货等服务。所以,物流系统的完善与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整个市场的有效运作。但是,由于目前国内的物流资讯极为短缺,他们很难获得物流企业的详细信息,如从业公司的数量、资质和信用等,而国内的第三方物流供应商在专业化方面也有所欠缺,很难达到企业的要求。在这样的状况下,安利采用了适应中国国情的“安利团队+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全方位运作模式。核心业务如库存控制等由安利统筹管理,实施信息资源最大范围的共享,使企业价值链发挥最大的效益。而非核心环节,则通过外包形式完成。如以广州为中心的珠三角地区主要由安利的车队运输,其它绝大部分货物运输都是由第三方物流公司来承担。另外,全国几乎所有的仓库均为外租第三方物流公司的仓库,而核心业务,如库存设计、调配指令及储运中心的主体设施与运作则主要由安利本身的团队统筹管理。目前已有多家大型第三方物流公司承担安利公司大部分的配送业务。公司会派员定期监督和进行市场调查,以评估服务供货商是否提供具竞争力的价格,并符合公司要求的服务标准。这样,既能整合第三方物流的资源优势,与其建立坚固的合作伙伴关系,同时又通过对企业供应链的核心环节——管理系统、设施和团队的掌控,保持安利的自身优势。2、仓库半租半建从安利的物流运作模式来看,至少有两个方面是值得国内企业借鉴的。首先,是投资决策的实用主义。在美国,安利仓库的自动化程度相当高,而在中国,很多现代化的物流设备并没有被采用,因为美国土地和人工成本非常高,而中国这方面的成本比较低。两相权衡,安利弃高就低。安利物流管理层的考虑是:如果安利中国的销售上去了,有了需要,他们才考虑引进自动化仓库。安利新物流中心也很好地反映出安利的“实用”哲学。新物流中心占地面积达40000平方米,是原来仓库的4倍,而建筑面积达16000平方米。这样大的物流中心如果全部自建的话,仅土地和库房等基础设施方面的投资就需要数千万元。安利采取和另一物业发展商合作的模式,合作方提供土地和库房,安利租用仓库并负责内部的设施投入。只用了1年时间,投入1500万元,安利就拥有了一个面积充足、设备先进的新物流中心。而国内不少企业,在建自己的物流中心时将主要精力都放在了基建上,不仅占用了企业大量的周转资金,而且费时费力,效果并不见得很好。3、核心环节自身大手笔投入其次,是在核心环节的大手笔投入。安利单在信息管理系统上就投资了9000多万,其中主要的部分之一,就是用于物流、库存管理的AS400系统,它使公司的物流配送运作效率得到了很大地提升,同时大大地降低了各种成本。安利先进的计算机系统将全球各个分公司的存货数据联系在一起,各分公司与美国总部直接联机,详细储存每项产品的生产日期、销售数量、库存状态、有效日期、存放位置、销售价值、成本等数据。有关数据通过数据专线与各批发中心直接联机,使总部及仓库能及时了解各地区、各地店铺的销售和存货状况,并按各店铺的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补货。在仓库库存不足时,公司的库存及生产系统亦会实时安排生产,并预定补给计划,以避免个别产品出现断货情况安利(中国)公司成功运用物流“外包+自营”的组合管理模式,即采用了适应中国国情的“安利团队+第三方物流供应商”的全方位运作方式,使物流成本节约卓有成效,突显了现代企业物流管理的非凡价值,也为众多中国企业提供了宝贵的借鉴经验。[参考文献]1、《企业物流管理》,赵启兰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出版.2、《企业物流管理-供应链的规划、组织和控制》(,美)Ronald H Ballou著,王晓东、胡瑞娟等译,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出版.3、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网站,.

民法物权法毕业论文选题

以下物权法论文题目供同学们参考学习——论生态化理念对物权法的影响物权法中土地征收征用公共利益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对《担保法》的突破我国《物权法》上的物权变动模式研究《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制度的改进与不足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体系下海域物权制度研究论《物权法》对我国船舶物权制度的影响论船舶担保物权及其在我国物权法中的定位论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物权法中的确立关于《物权法》下海域物权体系架构的研究论物权法背景下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法律保护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解析从物权法的视角论析警察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从两岸物权法的制定与发展看德国法对中国民法的影响论我国《物权法》上浮动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物权法视野下的矿业权抵押制度之构建物权法对银行抵押权的影响及对策研究物权法视野下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物权法》实施对船舶抵押权的影响研究物权法权利质权制度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地役权的效力及其登记对抗主义的适用物权法体系下的水权理论研究《物权法》中小区车库权属问题研究物权法模式下城市房屋征收之补偿法律问题研究论私有财产权的刑法保障—《物权法》推进制度研究从公共利益出发,浅析《物权法》背景下的合理拆迁模式论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物权法》的应用切实践行物权法—努力开拓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新渠道论我国物权法框架下的占有改定从物权法的角度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问题论我国物权法之公示公信原则的适用物权法下的高等院校物业管理探索《物权法》视野下警察行政执法的规范化研究公安行政执法中涉案财物处理与物权法衔接问题研究物权法中不动产征收的公共利益问题研究论网络虚拟财产权的物权法保护我国物权法上的浮动抵押基于《物权法》的城市旧集合住宅区再生研究论我国《物权法》中的特别动产集合抵押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车库问题法律制度研究夫妻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协调论占有的物权法保护《物权法》占有制度的立法“钉子户”现象的物权法分析高房价的物权法思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政治学审视《物权法》第181条之评析论物权法之预告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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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本科毕业论文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 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 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 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 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 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 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 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 注释: [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 [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 [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 [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 [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 [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 [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 [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尽量选点比较细致的论题吧,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的求偿和举证》,或者《公司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评判》

你看看这几个你需要不需要 论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中的地位——以土地用益物权为例 李晓峰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论动产用益物权 兼评我国《物权法》关于动产用益物权之规定 李家军 法律适用 典权:一种具有融资功能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处分研究 王湘平 暨南大学 2006-05-25 硕士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 刘慧兰 山西大学 2007-06-01 硕士 用益物权制度研究 刘常敏 黑龙江大学 2004-05-20 硕士 你看看你要哪个,我发给你。hi我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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