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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和基层建设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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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保护我们安全的重要内容,存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法律8000字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1:《浅谈法律信仰形成的法律基础》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 渠道 ,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2:《浅谈 保险 法律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 摘 要 保险在我国社会中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民众所重视,在保险法律关系实践中也出现了相当多的司法案例。本文首先分析了保险活动中法律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并对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存在的缺陷分析,从法律人的角度,对我国保险法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关键词 保险 道德风险 保险道德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一)保险道德风险的基本概念 道德风险是指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的发生或扩大,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和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以前主要存在于经济领域,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加之保险制度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道德风险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保险领域,保险道德风险成为保险业中一个特有的术语。 “保险道德风险”是指通过投保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精神或心理状态,即投保人为了谋取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而投保,通过促成或制造保险事故而骗取保险金的危险。 本文认为保险道德风险的主体除了投保人外,还应该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道德风险同一般的风险相比,具有自身特点。一般情况下,实际危险是有形的,而保险道德风险是无形的,很难运用保险业的相关法则加以预测,因此比较难以加以识别。 保险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分散危险和补偿损失,但是人为的保险道德风险却造成保险机制的非正常运转,因此有必要从法律角度寻求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具体 措施 ,以求将其发生率尽量降到最低。 (二)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及产生原因 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险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常见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虚构保险标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故意违反告知和保证义务;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道德风险源于人的自利本性,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可能做出一些不法行为。加之保险机制的自身特点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就导致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信息的不对称指在交易双方之间或者所形成合作关系的双方中, 一方拥有另一方所不知的信息,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不作对称分布的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或概率分布。 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投保人所了解的保险商品信息都来源于保险人和中介人的介绍。保险人则通过投保人和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信息。彼此间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 2. 逆向选择的存在。所谓逆向选择( adverse selection) 是指事前隐藏信息的行为。保险人与投保人在保险过程中,必须要达到信息的完全对称与知晓,才能签订保险条约。但在现实中,这种绝对知晓与坦白的现象是不存在的,彼此都不能绝对知道对方的形象。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往往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性的投对自己有利的保险,而并不把这方面的所有情况让保险公司知晓。所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总是处于劣势。这样就导致了有些投保人不愿向保险人真实告之被保险人已存在的风险状况,保险人处于被动选择的位置为投保人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 3. 立法对相关利益主体规制不足。人们追求利益的欲望是无止境的,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人就会做出一些不法行为,表现在保险活动中,就会引发保险道德风险。要想减少甚至消灭保险道德风险,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加强对相关主体的规制。正是因为现有立法对保险道德风险的规制不足,对骗保、诈保等行为惩罚不够,才会造成保险道德风险的广泛存在。 4. 我国保险法仍不完善。我国现在的《保险法》及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十分健全。存在着保险利益不清晰、归责原则不合理、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等一些立法缺陷。特别是在约束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惩罚力度不够,客观上纵容了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因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以及逆向选择而引发保险道德风险,主要还是由于保险法中相关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可以通过在保险法中设立和适用相关的原则和制度来加以解决。通过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来让投保人负担举证责任就对解决保险活动中信息不对称与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有效的作用。也可以通过加大对骗保行为的处惩罚力度来约束各个保险利益主体,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所以,归根结底,我们要从立法角度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 二、我国《保险法》在防范保险道德风险上的缺陷 (一)保险利益不清晰 保险利益原则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却并不清晰。特别是对保险利益应该存在于何人何时,并未作详细的规定。 保险利益应该归于于何人,大多数国家规定为被保险人,而我国《保险法》规定为投保人。我认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更明确的保险利益。因为,假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间不存在保险利益,其又为合同受益人,那么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不仅不会对其利益造成损害,反而为其带来利益。这样以来便容易引发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 (二) 缺少近因原则的规定 我国《保险法》只是在相关条文中体现了近因原则的精神而无明文规定。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资料。保险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履行保险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近因原则是确认保险人之保险责任的主要依据。正确认定近因,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有重要的意义。在《保险法》中增加关于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的明确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三) 归责原则不妥当 按照保险的一般规则,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有无过错,或说行为人有无过错对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不产生影响。 就保险领域来说,就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如果发生该事故的原因属于承保范围内的原因,那么保险人就必须承担保险责任。而不必考虑该事故是否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过错造成。 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能使因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得到及时的赔偿,有利于保护投保人等的利益。但由于保险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并不能及时准确的获得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这样,对于保险人来说,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在此情况下,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客观上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增加了保险道德风险发生的危险。 (四) 对骗保等相关行为的惩罚力度不足 《保险法》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实施了骗保等行为后,主要承担的是违约的合同责任。“利益与风险相当”是一句古老的法谚,它指的是获得一定的利益必须负担相当的风险,如果利益大于风险,则必然会导致不法行为的产生。实施骗保等行为后所承担的责任远远小于通过骗保行为所获取的利益,必然会引发道德风险。另外,如今保险道德风险在保险领域广泛存在的现实说明,仅让他们承担违约责任是不足以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所以《保险法》有必要加大对骗保、诈保行为的惩罚力度。 三、 防范保险道德风险的立法建议 (一) 进一步明晰保险利益 “无利益者无保险”,保险利益对保险道德风险防范的意义自不待言。保险利益具体明确,可以避免投保人利用对保险利益的不同理解而利用保险道德风险。 由《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真正有权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是被保险人,而非投标人。而《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可见,《保险法》第十二条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明显不一致。 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见与保险合同订立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根据英美保险法通例,保险利益存在于何时因险种不同而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分别具有补偿性和给付性特点,决定着保险利益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时间限制不尽相同。其中,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一般要求从投保时至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始终对于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与此不同,保险利益原则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时,仅要求明确一个时间点,至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则在所不论。因此,我国《保险法》应该借鉴英美法的规定,明确保险利益产生于何时。 (二)增加近因原则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保险法》未明文规定近因原则。应在《保险法》中明确规定近因原则及其适用标准。根据近因原则的要求,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寻找致损的因果关系。 关于近因原则的适用标准,保险界普遍认可的是直接作用论,即将对于致损最直接起着决定作用的原因作为近因。如果保险事故是作为直接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如果保险事故并非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的直接原因,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 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规定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对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保险合同签订前的逆向选择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对于信息不对称所引发的保险合同订立后的道德风险该如何解决呢?则依赖于过错责任推定制度。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保险理赔过程中,对保险人来说,想要证明投保人等是否存在故意是十分困难的。而将举证责任的负担通过法律规定合理分配给投保人,可以使其自身受到相应的约束,对于弥补保险人的信息滞后性,防范保险道德风险无疑有所裨益。 例如,对于常见的汽车骗保案件,由于经常存在投保人与汽修厂联手骗保,所以更具有隐蔽性,这无疑增加了保险人对案件事实调查的难度,造成联手骗保畅行无阻。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将举证责任转移给投保人,给投保人增加了举证的负担,势必会增加联手骗保行为的难度,从而遏制保险道德风险的发生。 (四) 设立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 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对防范保险道德风险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通过对骗保人施加更重的经济赔偿责任来制裁他们的不法行为,更好达到惩罚的目的。同样,通过惩罚也达到了威慑的目的,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再次发生。其次,这一制度具有补偿功能,在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补偿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时,惩罚性损害赔偿能更好的维护保险人切身利益。再次,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可以对保险交易起到鼓励作用。同样,这一制度在保险领域适用能够促进保险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它使潜在的骗保人等认识到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实施骗保行为更加合算。 注释: 程婧.保险道德风险的产生及规避.福建金融.2001(5).第37页. 尹田主编.中国保险市场的法律调控.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72页. 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魏建文、邹国雄.论保险道德风险的法律防范.经济师.2002(3).第71页. 参考文献: [1]杨林.遏制保险欺诈.中国保险.2005(8). [2]张欢.中国社会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管理世界.2006(2). [3]黄海骥.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表现及影响.保险研究.2003(12). [4]卓志、熊海帆.保险领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经济分析.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探索.西南 财经 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法律8000字毕业论文篇3:《浅谈法律服务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 一、引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军队的法制建设引人瞩目。其中,法律服务工作的蓬勃开展,直接促进了国家的政策法律在军队中得以更好的落实,这对贯彻中央军委依法治军的方针,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这只是法律服务工作显而易见的一些作用。其实,对军队来说,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不仅有利于加强我军的政治建设,发挥我军的政治优势,也在落实依法治军方针、依法管理部队、拓展政治工作职能和形成政治工作合力等领域发挥着作用,从而全面提高战斗力和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法律服务工作与军队政治工作的相互作用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 随着依法治军原则的提出和部队法治建设的需要,具有军队特色的法律服务工作在部队应运而生。1995年5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将司法行政工作、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和军事检察工作作为军队政治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法律服务工作就是其中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政治工作条例》把“领导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作为总政治部的重要职责,把领导、负责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各级政治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这样,在《政治工作条例》这一军队政治工作的权威法规中确立了法律服务工作在政治工作中的法律地位。因此可以看出是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军队政治工作体系中,在实践中有利于加强对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健康发展。 (二)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政治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法律服务工作和政治工作的共同任务是“打击军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这一任务的确定,是由法律服务工作本身的工作性质决定的。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和基层法律咨询工作,从法律角度为部队建设提供各项服务,适应部队建设需要,促进部队的全面建设。这些任务与政治工作中任务的方向是一致的。因此,军队政治工作中不能缺少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对加强军队政治工作,实现政治工作任务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三、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的作用机制 (一)开启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军队政治建设 过去,我军的法律服务工作是潜在的,没有明确的组织机构和专业的法律队伍,也没有明确的人员职责分工。出现了法律问题,有了法律服务需求,则由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等部门办理。这些法律问题体现在为首长和机关提供法律咨询,为官兵涉法问题提供解答官兵,协调处理军地纠纷,参与诉讼和调解以及法制宣传 教育 等。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军方针的贯彻,法律已经涉及国家和军队生活的方方面面。单纯的依靠行政手段和途径,单靠组织、干部、宣传、保卫等部门的工作已不能满足部队政治建设的需要。只有开启法律服务工作,满足日益增多的涉法问题解决的需求,提高政治工作的有效性,发挥我军政治工作的优势。 (二)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落实依法治军方针 依法治军,就是依据法律管理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把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军是军队建设全局性、基础性、长期性工作,中国特色军事法规体系的形成,为依法治军提供了有力支撑。依法治军是一个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找到依法开展工作的突破口和切入点?那就是通过法律服务工作。法律服务工作是贯彻实施军事法律法规的重要方面,在依法治军,有效地依法管理部队上发挥着巨大作用。 (三)加强法律服务工作,形成政治工作合力 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具有独立的工作对象、工作任务和业务范围,相对于政治工作中的保卫、组织、干部、宣传、纪检等工作来说具有独特性。但是,法律服务工作又不是孤立存在的,它和政治工作中的其他业务工作存在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开展得好可以和其他政治工作形成合力。首先,法律服务工作与政治工作中的其他工作存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合力的关系。对政治工作是一个很好的充实,又促进了政治工作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形成政治工作合力,更有利于完成政治任务。其次,法律服务工作对纪检、组织、干部、宣传、 文化 工作及群众工作等同样具有促进作用。法律服务工作与其他各项业务工作都能相得益彰,形成合力,将系统论中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原理运用到政治工作中,定会更好地搞好政治工作,实现其任务和职能。 (四)做好法律服务工作,加强基层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是我军的生命线,在我军的建设和发展中,政治工作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而基层部队的政治工作则是整个政治工作最基本、最具体体现,部队基层政治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部队的战斗力生成,对确保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基层政治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当前,基层政治工作主要依据《军队基层建没纲要》,那么在贯彻这一法规开展基层政治工作的过程中,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就显而易见,法律服务工作要做好《纲要》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基层官兵树立《纲要》就是法规的意识,从而增强贯彻落实纲要的自觉性。因此,法律服务工作应面向基层开展工作,帮助基层搞好依法管理、依法施训、依法理财、依法搞好教育和法律宣传、依法维权等。所以,法律服务工作在加强基层全面建设,加强基层政治工作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四、结束语 总之,军队政治工作的需求催生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发展,法律服务工作的开展促进了政治工作任务的完成。军队法律服务工作在军队政治工作中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 猜你喜欢: 1. 法律毕业生论文 2. 法律毕业论文范文大全 3. 法律毕业论文4000字 4. 浅谈法律毕业论文范文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本 6. 法律毕业论文范本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有好政策,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好政策必须要有好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来执行。因此,全面新农村建设,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作用。这个作用,在政治上表现为先锋模范作用,在发展经济上表现为带领和带头作用。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农村党员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体现农村党员的先进性就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解放的促进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市场观念、效益观念、竞争观念、科技观念等在头脑中日益强化,并在具体的生产和生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1、迷失性。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种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电脑甚至广告等现代传播媒介迅猛发展,使我们对全世界的整体状况和发展趋势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透过这些媒介,我们可以引进和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科技成果和管理思想,这是积极的一方面。但同时也为一些消极东西的进入提供了条件和渠道。加上我国正处在改革的攻坚阶段,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不断出现,个别党员干部对这些缺乏正确的理解和认识,思想上产生了迷茫和各种认识上的误区。有的农村党员认为搞市场经济就是讲经济效益,用不着再强调什么政治,只要把经济搞上去,就什么事情都做好了,极个别党员甚至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思想上的迷失性,导致了行为上的无原则性。有的党员精神空虚,无所寄托,迷恋于“××××××”的歪理邪说之中;还有极个别的成为金钱、美色、权欲的俘虏。 2、不适应性。部分党员面对市场经济的大潮,茫然不知所措,缺乏驾驭市场的能力和带领农民致富的本领。如一些农村党员干部对市场经济的特点、运行规律了解不清楚,特别是在生产的手段和经营的方式上表现出了很强的不适应性,还习惯于传统的农业生产和落后的营销方式。对如何搞市场农业、现代农业,尤其是利用网络、信息等现代技术,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更是一窍不通,根本谈不上在农民致富中发挥带头作用。 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二是狠抓农村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农民法律素质,培育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充分利用骨干培训、新闻媒体、法律工作者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增强依法办事和参与村务管理和监督的能力。三是实行村民自治,规范建章立制。按照“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让群众自我教育,干部自我约束。以村务大事民主决策制度为突破口,解决农村热点、难点问题,从而提高农民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全面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民主权利,制定出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工作规范。四是加强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稳定。要加大对农村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打击力度。要齐抓共管,共创共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搞好农村综合治理,维护农村社会、经济稳定。五是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强化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把阶段性集中整治与日常性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开展各项积极向上的群众评比活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新农村建设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8、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强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 “三农”问题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素质。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教育工作的资金投入,对农民进行多方面的培训,一是面对市场为农民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能够掌握新技术,了解新信息,增强致富发展的本领;二是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学习法律知识,真正达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充分发挥农村党员的先进性,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新农村建设 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要有好政策,这个道理大家都懂,但好政策必须要有好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来执行。因此,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充分发挥农村党支部和党员队伍的作用。这个作用,在政治上表现为先锋模范作用,在发展经济上表现为带领和带头作用。当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农村党员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发生了深刻变化,如何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体现农村党员的先进性就成为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从实际情况看,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广大党员干部思想解放的促进作用是十分巨大的,市场观念、效益观念、竞争观念、科技观念等在头脑中日益强化,并在具体的生产和生活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法治进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法治社会是人民梦寐以求的理想社会。地方法治建设是提升区域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社会治理转型的必经路径,是制度创新的样本,标志着区域文明程度、综合实力的高度,对促进区域的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引导区域社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和最终实现社会和谐、平安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重庆开展了打黑除恶、创建交巡警平台等亮点工作,为建设“平安重庆”、“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其目标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法治社会,在社会法治建设道路上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个人认为,要搞好法治建设,实现理想的法治社会,依法治国,要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法治建设需要坚实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基础,而公民的法律素质则是其不可或缺的主体基础。法律素质作为公民的内在观念式和外在行为方式,不仅是公民作为“法律人”、“政治人”存在的标识,而且构成了公民作为依法治国主体的主体基础。换言之,在人民主权的原则下,公民的存在是其应当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直接依据,而公民法律素质的状况则是其可以成为依法治国主体的基础条件。这个基础性条件越充分,公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性就越容易实现;公民主体性实现得越充分,依法治国的本质——人民当家作主,就越能够得到体现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公民法律素质的高低好坏,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制约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因此,大到一个国家,小到某个区域,要实实在在地推进法治建设这一伟大事业的进程,就应当高度重视并且不断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只有公民具备了较高的法律素质,才能理解立法的本意就是规范和制约公共权力,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才能有效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才能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保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才能充分调动参与法治化进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是法治建设的关键 领导干部是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为完成党的历史任务而奋斗的骨干力量,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领导者、管理者和组织者,决定着法治建设的方向,影响着法治建设的发展程度。要加强地方法治建设,关键要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抓好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就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制度;完善领导干部自学法律制度;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咨询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通过这一系列学法用法制度的完善和实施,使广大领导干部深刻理解建设法治国家是国家和民族走向现代文明的必然趋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之一;使他们深刻理解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围绕“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内容,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最具权威价值的取向;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转变观念,带头学习法律知识,成为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护法的楷模;使他们努力提高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依法执政和运用法律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 三、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是法治建设的重点 法治政府的内在价值目标有赖于政府组织内的公职人员来共同实现,在这一意义上,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和法律素质是推进地方法治建设、建设法治政府的决定性因素。法治理念与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法治行为 是内因与外部表现的关系,有什么样的法治理想、信念和观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因此,要推进地方法治建设,提高公职人员的法治理念显得尤为重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所提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因此,要提高公职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必须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公职人员能深刻学习领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并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忠实信仰者,能时时刻刻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而既充分地利用国家权力促进和保障公民权利,又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和腐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真正实现法治的意义。 四、强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 要推进区域法治建设进程,强化法治建设成效,就必须从基层的村(社区)的民主法治建设抓起。因为基层是社会的细胞,各种社会现象都通过基层反映出来,各种社会问题都在基层最先表现出来,各种思潮在此激荡,各种信息在此交流,各种矛盾在此汇集,只有有效地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才有可能实现全社会法治效果的提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是以宪法、法律和法规为依据,围绕全面推进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标,广泛深入开展民主与法制的宣传教育,保障村(居)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村(居)民自治,逐步实现农村基层民主的规范化、法治化,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作为扩大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经过几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基层民主进一步健全,群众权利进一步得到保障;基层法治进一步完备,依法管理逐步规范;干部群众学法意识进一步增强,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基层不和谐因素得到有效解决,社会稳定得到进一步加强等等。因此,要大力推进法治建设进程,必须坚定不移地深入开展“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活动,真正发挥其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抓深抓实抓好。 五、强化司法公正是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司法是保证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是实现、维护和争取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只有保证司法公正,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才能不断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只有保证司法公正,公民才会相信法律是限制、约束权力,保护权利和自由的,才会将纠纷诉诸法律,法治建设才能拥有广泛的社会基础。要推进法治建设,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必须全面履行司法职能,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地适用法律,真正做到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正确、合理、及时,真正做到既合法,又公正,从而达到司法的最佳效果。与此同时,司法机关还必须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完善方便人民群众进行诉讼的各种制度,加大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当事人的救助,逐步建立起以当事人自动履行为主、法院强制执行为辅的执行机制,认真做好裁判后的息诉工作,妥善处理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围绕“公正与效率”的主题,稳步强化和推进司法公正,促成法治价值目标的实现。 六、强化法律服务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 法律服务是一个既属于商业服务的范畴,又包括法律咨询和出庭以及有关行使司法权力的行为的概念。根据现行法律体系柜架,我国的法律服务是指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和基层法律服务等行业的法律服务人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方面的有偿服务。法律服务所承担的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等方面的职能作用,使其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扮演了举足轻重的角色。从立法层面看,法律服务的强化,能够为加强地方立法提供智力支持,促进立法质量的提高;从司法层面看,法律服务的强化,能够在司法活动中起到制衡作用,促进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平正义;从执法层面看,法律服务的强化,能够更好地为党委、政府 当好参谋助手,促进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从守法层面看,法律服务的强化,能够教育群众知法、守法,有效地引导群众依法提出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因此,要推进法治建设,就要强化法律服务,就是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完善律师监管机制,规范律师执业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要规范公证管理和公证服务,建立公证行业诚信保障体系,提高公证的公信力;要规范商事仲裁,提高仲裁水平;要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立面向社会的统一的司法鉴定机制;要进一步规范城乡基层法律服务,促进其健康发展。 七、强化人力、财力、物力保障是法治建设的重要支撑任何一项工作的开展与推进都必须具备最基本的人、财、物的支持和保障。法治建设也不例外。法治建设的过程是一个大力普及法律知识、营造法治氛围、建设法治环境、弘扬法治精神、展示法治权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无论哪个环节都离不开必要的人、财、物作后盾。具体来看,人作为最根本的因素,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宏观上,一个地区的法治建设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需要采取贯彻落实规划的具体措施,需要不断分析总结、完善提高法治建设的质效,这一切都离不开人这个主体因素,所以必须为普法依法治理办事机构设置一定的编制,配置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人员,明确职责任务,使工作人员的职能作用与依法治理的地位相适应;微观上讲,无论哪一类学法对象的学法,都必须有一去具备一定法律知识、能将法律正确地传授给每一位有接受能力的学法者的专业普法队伍,能真正把法治的精神传播给广大群众;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如何营造氛围、如何展示法治权威,也都必须要有具体的人员来操办。法治建设点多、面广、量大,所以人员的充分配置显得十分关键和重要。同时,在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同时,财力和物力的保障也显得尤为重要。“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法治建设,在确保了人员配置的同时,也必须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从法治建设的主体来看,必须不断地学习法律知识、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提高普法工作的能力,这不仅要从实践中获取经验,更要不断地学习理论知识,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接受一定的培训和教育,这需要财力和物力的支持;从法治宣传的载体来看,宣传场地的建立、宣传硬件设施的配备、宣传资料的印刷发放、宣传设备的配置无不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从法治建设本身来看,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监督、完善和考评、激励机制,推动和促进建设进程及质量。与此同时,二十多年的普法实践告诉我们,法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循序渐进的工程,法治建设的效果不会立竿见影、一蹴而就,法治建设的效果看不见也摸不着,但其在现代化文明社会建设中的无形推动和促进作用却非常强大,根本无法用财富和物质来衡量和替代。因此,在现阶段建设法治社会,必须舍得投入,必须把人、财、物三方面以最大程度的合理性结合起来、组织起来、调动起来,创造出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 加强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之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是一个不断实践、不断探索的过程,贵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部门各负其责、各尽其能、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机制,贵在求真务实,贵在坚持不懈。相信,只要上下齐心协力、不懈奋斗,法治建设必将为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一,法治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权责一致是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政府应该在法律框架下活动,遵循职权法定、法律优先的基本行政原则,坚持权力与责任相称,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既不失职,做好法律法规规定要做的事,又不越权,不做超越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事。

第二,法治政府必须是服务政府。法治的根本是保障群众基本权利,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民本思想,重视对行政权的控制和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严格权力运行监督,强化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意识,在管理手段和行为方式上找准角色定位,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第三,法治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廉洁是政府公信力的基石,如果在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中不能有效遏制和解决腐败问题,群众就不会信任政府。必须以完善的规则、严格的法律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权力运行与政府行为,不断提高行政过程的开放性和透明度,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法学毕业论文基层治理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的范文篇2 浅析“村官”犯罪的特点及预防对策 论文摘要“村官”是掌管一方权力的基层组织人员,是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针对“村官”职务犯罪现状,笔者总结了当前农村干部可能触及的罪名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犯罪特点有:呈上升趋势、犯罪数额小危害大、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以及利益关系之间上下连动,相互榨取,钻空子各取所需。而发案原因有: 文化 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 法律知识 严重匮乏;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此外,本文还提出了相应的预防对策和措施。 论文关键词检察理论“村官”犯罪工作探讨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虽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村官”)不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但他们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家事务管理时,如果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钱财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范围,由检察机关立案管辖。那么,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可能触犯什么罪名?它的特点怎样?有什么预防的对策吗?在此,笔者试图在本文中予以探讨。 一、“村官”有可能触犯的几个刑法罪名 1.贪污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标准规定,贪污数额达到5000元时,应立案侦查,或个人贪污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应立案侦查。花都区雅瑶镇有一位村委书记邓_,伙同该镇经济发展办主任、村委副主任以及一名社会人员,经密谋后,趁新街河防洪整治工程征收该村土地之机,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假丈量,谎报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数目等手段,骗得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然后分赃,这位村书记分得90000元人民币,这就是贪污,最后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受贿罪。在现实执法中,普通受贿罪必须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同时,为他人谋取利益。至于索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但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有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如花都区新华街岐山村村委主任黄某某,于2004年9月至2006年 春节 前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广州立信染整有限公司与岐山村22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徐某贿送现金8万元。 3.挪用公款罪。按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和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检察机关应予立案。 4.职务侵占罪。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5.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我区新华街新街村出纳员梁某,女,利用负责新街村属下的四个经济社的财务工作之职务便利,采取收入不入账以及支票取现金等手段,多次挪用资金共计人民币元,大部分用于赌博活动及家庭支出。最后,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二、“村官”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 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通过调查,农村干部犯罪案件由前三年占同期之案总数上升到现在占同期立案总数的。二是涉案数额呈上升趋势。三是在犯罪性质上贪污、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占比重较大,占近几年的有罪判决案件的70%。 (二)犯罪数额小危害大 村干部是我们党和政府在农村第一线的指挥员和战斗员,农村干部犯罪涉案尽管金额不大,但涉及面广,危害大。它破坏了国家的法令和政策在农村的实施,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影响了一方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三)作案手段简单直接,却肆无忌惮 从整体来看,农村干部经济犯罪的手段不像其他领域那样狡猾,反侦查意识相对来讲比较弱,犯罪中智力因素参与较少。作案的手段往往采取收入不记账,重复支出,打白条支出,伪造单据,虚报冒领等直接对公款公物予以侵吞。许多村干部借招待来客,“跑项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送礼,购买抢险物资等事项为由,虚列、虚增开支,冒领公款占为己有。 三、“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 导致“村官”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个人方面的原因,也有社会方面的原因,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文化素质低,思想教育跟不上,法律知识严重匮乏 在违法犯罪的村干部中,多数仅为中小学文化。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作为村干部,尽管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的道理都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尤其是在收受好处费时,何谓收受贿赂,何谓正常人情往来,往往又划不清界限,有的“村官”竟以“我为你办事,你给我好处”两厢情愿为由,肆意实施受贿犯罪。如在2008年8月,我们在查办赤坭镇剑岭村第12经济社原社长蓝某贪污“水库移民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一案中发现,蓝某就是以“我为你办事,你们必须每人支付200元给我,否则我不为你办”,并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却没有想到这是犯罪行为。 (二)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民主 有的“村官”大权独揽,毫无民主作风可言,自以为不贪公家一分钱、不拿村社一分钱、一心一意为村民谋利益,就不会犯罪。如:原狮岭镇振兴村十四经济社社长毕某,以为经济社牟利为目的,多次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未经批准,决定将该经济社部分土地以公开拍卖方式,永久转让土地使用权,为该经济社非法获利600多万元。后毕某被法院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三缓刑,并处罚金二万元。 (三)村、社务不够公开,权力不透明,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 当然,近年来经过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村、社一级基本上实行了“社账村管、村账镇管”的严管措施,使得暗箱操作、滥施权力、缺乏监督等现象大大减小,有效地杜绝了这类案件的发生。 (四)宗族派性争斗,引发矛盾冲突,导致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许多农村,村干部之间为争夺村主任大权,不同姓氏派别之间相互告状明争暗斗,选举时拉帮结派破坏选举,掌权后厚此薄彼。有的村会计、出纳员与村支书或村委会主任存在特殊裙带关系,他们相互串通,对违法违纪现象守口如瓶。有些村干部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耍特权,只要群众稍有不同意见,就打击报复。致使群众即使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也敢怒不敢言,为部分村干部长期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加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使群众懂法守法 当今农村,普遍存在着村民学历层次低、学习主动性差、小农意识重的现象。尽管有村民会议、学习会等,但这些会议只用于议事,不用于学习。因此,法律、法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的学习和宣传。由于对政策和法律的不正确理解,往往容易引起上访。如新华街某村村民,拿着国家新出台的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到检察院上访,质询十多年前该村与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合同的合法性,并以此为由,怀疑当时的村干部贪污受贿,继而举报。因此,我们必须加大对农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消除他们的误解,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对有关政策的实施一定要到位 有些通过试点、实践,证实行之有效的管理方面的政策,一定要抓好落实。比如现行的财务代理制度(即村帐镇管、社帐村管)是比较成功的。但是社一级的会计由于历史的原因,普遍存在着社长会计一人担、无会计基础知识、账目管理水平低的现象,再加上没有一个班子,无人监管,以致账目混乱、无法清算。因此“社帐村管”的政策一定要到位,做到票据专管,社的票据要有村的会计填写;社的开支实行“用款申报”制,涉及一定数额的开支,须经村的审批;社的“清算小组”在村委会的指导下,充分发挥好监督作用。在此,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用款申报”制加以细化,并做好监督,务必解决账目混乱问题。 (三)认真抓好村社一级干部的纪律、法规教育 新时期关于加强农村干部、尤其是新当选的农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法律法规知识教育以及反腐倡廉教育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而有关部门应多点组织农村干部加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习,加强法律法规、政令政策学习,不断提高村(社)干部的综合素质,增强他们的拒腐防变能力,使之成为人民信赖、政府放心的好干部。 (四)严惩腐败分子,维护法律尊严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的腾飞,某些村干部抵受不住金钱的诱惑而腐败,引起农村群众严重不满。然而,“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新华街原团结村村委主任邓某挪用公款案、原岐山村书记黄某受贿案、花东镇鸿鹤村原村委主任张某贪污案、原村治保主任曾某挪用公款案等案的纷纷告破,震慑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得到了农民群众的交口称赞。猜你喜欢: 1.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参考 2. 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3.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4. 有关于电大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5. 电大毕业论文法学范文

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就算有人在这给你写了,你查重也肯定过不了,老老实实自己写吧。

基层治理的毕业论文

农村基层信息化管理是以基层农村数字化为目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通信手段。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村基层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 浅析基层农村水利建设管理 》

摘 要:农村水利建设对农村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建设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国家也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相关项目的开展。但是不可否认,农田水利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部分设施老化失修的现象依然严重,制约着地方经济的发展。本文即以昌乐县农村水利为研究对象,对农村水利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农村;水利;改革

中图分类号:S27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农村水利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来说意义重大,不仅是农业增产增收的保证,也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必须组成部分。党和国家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国家从2009年开始,开展了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被列为小农水重点的县(市、区),将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连续建设3a,每县每年总投资在2000万元左右(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地方财政投入、农民投工投劳),建设内容主要是已纳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包括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75kW)、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m3/s)、灌溉机井、 雨水 集蓄利用工程(容积小于500m3)等小型水源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m3/s)、小型灌区渠系、高效节水灌溉工程等;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75kW)、控制面积2000hm2以下的排水沟道等。但是不可否认,农田水利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部分设施老化失修的现象依然严重,制约着地方经济的发展,本文即以昌乐县农村水利为研究对象,对农村水利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若干建议。

1 昌乐县农村水利建设现状

昌乐县是一个资源型缺水县,多年平均水资源量16185万m3,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68m3,全国人均占有水资源量为2200m3,昌乐县占全国的1/8,处于极度缺水状态,水资源严重短缺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全县多年平均降雨量609mm,受季风性气候和地形条件的影响,降雨时间和空间分布极不均衡,年降雨量的70%集中在6~9月份,致使汛期局部地区洪水成灾,干旱季度用水又极为紧张。

为了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解决干旱缺水,克服水资源短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瓶颈制约,在历届县委到政府的领导下,全县建起了大中型水库3座,小型水库103座,塘坝407座,扬水站560处,机电井7550眼,有效灌溉面积达到万hm2,节水灌溉面积万hm2,旱涝保收田达万hm2。近年来,我们按照新时期治水思路,大搞水利工程建设,完成3座大中型、102座小型病险除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是全市3个提前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的县(市、区)之一;已建成高崖水库向城区10万t供水工程、马宋水库向城区供水工程,初步解决了城区生产生活用水问题;实施了村村通自来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集中式供水工程59处,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进行了高崖水库灌区节水改造与续建配套工程;开展了魏家沟、荆山水库、桂河及火山口等小流域综合治理为重点的水土保持工程。水利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为全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水资源支撑和防洪安全保障。

2 昌乐县农村水利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农村水利设施抗旱能力不足

昌乐县现有的农田水利 措施 虽然已经在近年来得到了大幅建设和整改,但是主体依然是20世纪7、80年代所修建的,工程质量标准不高,老化比较严重,很多地方的水利设施甚至已经坍塌而遭到废弃。由于降雨不均衡,干旱期对昌乐农业发展是一次严重的考验。2011年,昌乐县遭遇90a难得一见的干旱,部分村镇减产严重,甚至村民饮用水也出现了危机,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极大影响。

农村水利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近年来,昌乐县加大了对农田水利的投入力度,利用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总投资2698万元,在营丘镇建设高效节水管道灌溉工程2000hm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总投资2438万元,涉及营丘镇、五图街道95个村;全国新增500亿kg粮食生产能力规划昌乐县2011年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1800万元,建设稳产粮田2400hm2,涉及营丘镇31个村庄;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总投资2343万元;河道综合治理工程,包括丹河道治理,总投资2880万元,于河治理总投资480万元;中低产田改造和农田改造工程,总投资3720万元;河道疏浚清障工程,依法清除河道内影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及高秆作物和各类垃圾,堵复河堤缺口,完善河道堤防,恢复和达到河流的设计过流能力;田间排水工程,建成功能完善、排水顺畅的农田排水工程体系等。虽然总投资规模较大,但是分配到个人上则相对不足。

农村水环境破坏严重

受到部分城镇工业化发展的影响,一些农村水环境受到污染,此外,居民生活垃圾的无序排放等也破坏了一些水资源,再加上化肥、农药等的过量使用,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恶化,水体的污染情况不容乐观。

3 加强农村水利建设的建议

创新投融资体制

重点拓宽融资 渠道 。金融部门要制定针一对性的贷款政策和管理办法,支持民营水利,为其提供宽松的融资渠道。加大财政投入。除注重城镇防洪等公益性工程建设投入外,政府要重点扶持农村饮水工程、小型蓄水工程和灌区渠系配套、抗旱排涝工程,增强农业生产的抗旱能力。

推进农村小型水利改革

明晰产权,创新建设体制。小型、微型水利工程可实行农民“自建、自管、自用、自有”,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视作私人财产,发给产权证,受法律保护。鼓励农户间按照互利互惠原则,调剂用水余缺,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加强农村水环境保护

大力整治农村非点源污染、垃圾围村和生活污水乱流问题,同时对危害城乡水源地的乡镇企业,实行限期关、停、并、转、迁;严格控制养殖业发展规模。同时加大对水环境的监管力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保护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 杨敏.农田水利建设问题探析[J].水利天地,2012(09).

[2] 刘邦利.新形势下农田水利建设的思考[J].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12(18).

[3] 李本启,王洪新,向爱云.农村水利基础建设存在问题及水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J].现代农业,2012(10).

[4] 颜凤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J].安徽农学通报(下半月刊),2012(14).

《 基层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与分析 》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农村水利建设的力度成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途径。然而,农村水利建设工程数量的逐年增多,给施工单位也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那么水利建设的管理就显得日趋紧迫了。本文着重探讨基层农村水利建设管理并进行分析。

关键词:基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中图分类号:TV文献标识码: A 文章 编号:

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世界上水资源严重匮乏的国家之一。面对水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特别是农耕灌溉要消耗大约70%的淡水资源,这就意味着,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农村的经济状况有限,而水利工程是一项大型的建设工程,不但占地面积大,而且工程复杂,虽然国家对于农村建设加大了力度,但是在具 体操 作上往往会有建设管理问题的出现。这不但会影响到农业的发展,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进度和质量。

一、基层农村水利工程现状

基层农村所建设的水电站,一般都属于是以农耕用水主的小型水电站。整个农村水利工程的投资,除了国家扶持一部分资金之外,还是以农村自主投资为主,所以农村水电站建设的规模、质量与基层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了提倡国家倡导的新农村建设,提高低碳环保意识,以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由农民出资建设的小型水电站数量越来越多,而同时,也出现了各种令人担忧的问题。

(一)基层农村水利建设没有统一的规划

中国进入到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农民的经济竞争意识也逐渐地增强。使农民对于农业的经济收入越来越敏感,在个人利益的驱使下,集体观念逐渐淡薄了。这就容易使农民对于与自己不存在直接关系的事物持以漠不关心的态度。主要体现在农田灌溉和水利工程的维护两个方面

1.农田灌溉

即便是利用水利工程可以实现节水灌溉,但是在实际操作用,由于管理混乱,导致各种水资源浪费现象层出不穷。有些农民利用水库周边水资源丰富的环境条件而为自己开辟了属于个人的领地,乱耕乱种的现象随处可见,又开辟了很多的鱼塘。而在农田灌溉区,用水没有统一指挥,也不按照有关的规定,随意防水用水。水利工程的作用因此而被大大地削减了。

2.水利工程维护

基层农村的水利工程建设主要是以农田灌溉利用为主,同时起到了排水和防洪涝的作用。那么,在这些区域进行水利工程建设主要是以小型的水库为主,并利用各种的方便条件随处修建,并没有统一的规划和部署。这就导致了农村水利工程分布不具有科学性,形成了造成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混乱的主要因素。水利工程建设缺乏统筹性,没有整体性的规划,在水利工程的运行上,也容易形成很多问题,特别是水利工程的维护工作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导致一些农村水电站还没有达到使用期限就因质量问题而无法运行,甚至还存在一些水利工程还没有达到使用的寿命,就不得不报废了。

例如在某区域的农村地区,水利建设数量之多,本可以满足地方的农田灌溉需要了。但是,用于农村灌溉的机电提灌设施因为出现故障而无法运营的已经超过了60座之多,而且还有10多座已经报废了。能够正常使用的灌溉设施还不超过30座,并且分布散乱,很难于实现全部农田的均匀灌溉。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没有做好水利设施的维护工作,导致了各种设施出现故障。因此而造成的输水损失已经超过了200万立方米,农田灌溉面积也因此而减少。

(二)基层农村水利工程管理滞后

在一些农村地区,水利工程还是在二十世纪的六七十年代建设的,经历了半个多世纪时代变迁,无论是水利工程的应用技术还是修建质量,都无法与新型的水利工程相比。特别是防洪抗涝能力大大地减弱了。而农民的安全意识比较薄弱,节水意识淡薄,为自己开辟了各种便利条件,随意地堵坝、截留、开沟放水,而且还任意地开采地下水。不但将水利工程的供水功能破坏了,而且还耗费了大量的水资源,危机到了本区域的生态环境。比如在某农村地区,出现渗漏现象的渠道已经超过了总数的一半以上,小部分已经基本报废,而正在运行使用的水利设施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病险,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维护,也要面临着报废的危险。这种状况,对于本地区的建立建设的影响是非常严重的。

从水利工程的生态角度来分析,水利设施出现质量问题,对于其周边的生态环境的影响是非常大的。由于水土流失严重,使得植被越来越少,加之清淤能力甚微,为洪灾埋下了隐患。

(三)农村基层的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普遍不高

伴随着机构改革,一些基层的水利站被撤除,被合并到相关部门,而对于这些基层水利工程采取了间接管理的措施。因为缺少了直接责任人,也就不存在可以承担主要责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导致了工作效率低下。近些年来,随着水利设施建设越来越多,规模逐渐增大,而且工程设计不断复杂化,使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已经无法再适应工作的需要。

二、基层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农村水利工程,是保障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设施,其不但可以改善农业的生产,而且还为农民的增收创造了条件。对于农村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要高度重视,以建设节水型社会为主要指导思想,将水资源建设结合到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当中,以动态的方式来设计水利工程管理方向,并开辟各种途径来实现农村水利工程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基层农村水利建设的科学化管理模式

按照传统的观念,对于农村水利建设往往是以建设为主,而忽视了管理的重要性。特别是没有从管理中体现出其经济性。为了使农村的水利建设管理到位,就需要根据水利工程的功能性采取切合实际需要的管理措施,使水利工程在科学的管理之下,创造出经济效益。

(二)提高水利工程人员的整体素质

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社会不断进步。水利工程建设在高端科技的推动下,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水利工程建设已经不再局限于工程技术本身,而是涉及到水文、气候生态、地质等等方方面面知识。那么,水利工作人员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基础之上,还要将知识面扩展到更宽阔的领域,以适应要求越来越高的岗位需求。

另外,水管部门也要定期地组织一些水利专业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接受培训,以将水利工程中所涉及到的新的技术知识普及。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水利职工的整体素质应实际的需要而有所提高,同时还要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对于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尽心尽责,并能够独当一面。

总结 :

综上所述,进入到新的历史时期,要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需要把握住农村发展的命脉。经济发展,是推动农村发展的基础。而水利工程,正是农村发展的命脉。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需要对工程建设中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监督和控制管理,以推动水利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1]刘义美.试析我国农村现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设措[J].新农村,2010(04).

[2]郑丽娜.浅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中国电子商务,2012(16).

[3]刘娟.浅析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对策[J].新农村,2012(03).

《 浅谈农村基层 财务管理 工作 》

摘要: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是整个农村基层工作的重点内容,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是农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好与不好直接影响到党、干、群关系是否融洽,农村基层组织能否正常运转,与农村基层改革发展稳定息息相关。为加强农村基层建设,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应该建立公平公开、程序严谨的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制度。

关键词:财务管理 基层组织 经济发展 基层建设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农村基层集体经济的基础,但目前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相关制度落实不到位,财务工作不规范,财务管理制度混乱等,这就严重阻碍了农村基层经济发展。为改善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推动农村经济发展,需要落实和完善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制度的各项政策,克服工作中存在的各种困难,努力为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做贡献。

一、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现状

(一)资金、票据等管理混乱

现金方面,很多地方存在超额储备现金现象,没有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部分地方甚至以白条抵库挪用现金。如个别干部利用自己的职权,长时间借支大额现金,侵占集体财产。银行方面,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如套取银行信用等。

票据在原始凭证合法性的审核力度不够,大量使用白条入账或者自制凭证,情节严重的甚至利用自制原始凭证来“冒领”,这也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明显失职之处。

(二)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低

相对一大部分农村地区的财务工作人员都是由村长等干部直接指定,部分地区的财务人员甚至由村干部兼任,往往村委会换届,财务人员也会随着换届,因此无法保证财务人员的稳定性,导致财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不少财务工作人员甚至没有接受过正规培训,无证上岗,而且长期疏于管理,财务制度难以落实。

(三)村级债务

农村本身经济基础薄弱,加之有很多村子都是撤并以后的大村,人口规模很大,财务遗留问题也随之增加,很多村子都成了空壳,再加上近几年为建设新农村如通村水泥路,村民娱乐设施建设等项目的实施,更加加负了各村债务,致使财务工作难以运转。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思想认识落后

部分村干部只重视款物发放,不重视监督管理。认为只要自己没有私吞款物,发放给了农民,农民心里明白,就不用做账了,也不管合理不合理,检查不检查,只要发给了老百姓就是完成任务了。还有的村干部只重视事后补救,不会用制度去约束财务人员,只知道不计后果的用钱,只要在应付上级对财务检查审计时才会例行公事般的过问,对财务放任自流。

(二)财务监督形式化

一般农村长期的监督都要靠村民理财小组和群众共同监督,主管部门的设计监督只是阶段性的。然而一般的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大部分都是村干部,少有的群众代表又因为没有报酬等不同原因形同虚设,根本不了解村上财务的各种情况,对审核单据工作根本不用心也不计后果,没有原则,起不到监督作用。财务管理工作缺乏监督,就会出现一系列问题,导致财务管理混乱。

(三)财务人员更换过于频繁

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多由村长直接指定,随着村委会换届,财务人员往往也会随之换届。新的财务人员对之前财务上的制度和管理 方法 不熟悉,加之换届以后的村长或许会指定一套新的财务工作制度,前后衔接不紧,财务上的问题愈发明显。

三、加强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对农村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基层干部是带领广大农民群众奔赴小康,建设新农村的骨干,必须要发挥好自己的基层干部作用,要提高自己对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把自己的认识落实到工作中,对属下各级人员都要进行关于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 教育 指导,教育各级干部认清违法违纪行为并予以处理,整顿财务制度,使农村基层财务制度迈向正轨。

(二)加强资金、票务等管理

财务工作人员需不畏强权,坚持原则,抵制超额储备现金现象,不允许以白条抵库挪用现金,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票据应由财务工作人员集中和跟踪管理,非财务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每笔收入都必须缴入财政专户,从源头上防止资金流失。

(三)稳定财务工作团队,提高工作人员素质

各村应对财务人员的任用调换履行考核报批手续,不得私自指定财务人员,坚持任人唯贤,保持财务工作团伍的相对稳定,同时要加强对各村财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指导。要防止农村基层职务犯罪的发生,保障农村基层财务没有漏洞,只有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四)全面落实财务公开,健全财务制度

设立固定的公告栏,按月或季度及时、明确、清晰、完整的公布村财务信息,包括财务的各项收支、土地补偿、转移支付、代扣代缴等费用明细,使农民群众对各项开支都明白,方便群众对村财务的监督。在农民提出意见时,及时整理,快速反馈。对于专项资金,要做到专人管理,专款专用。这是缓和群众与干部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从而提高村民与村干部的合作,共同建设新农村。

在落实财务公开的基础上,要抓好财政服务机制的创新,健全财务工作的 规章制度 ,坚持财政服务农村,不断发展农村经济。

四、结束语

农村基层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目前正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基层财务工作团队稳定性较弱,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力度不够强大,是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绊脚石。今后各基层干部应着力于完善农村财务工作的相关制度、监督及团队稳定工作,深入发展农村经济,以加大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刘志强.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确保农村基层政权稳定[J].科技信息(科学教研),2012(17):502

[2]任存法.当前农村村级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4(4)

[3]马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问题探析[J].中小 企业管理 与科技(下旬刊),2012(2)

[4]范社民.建立农村基层财务管理新机制的探索[J].前言,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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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加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协商建设 摘要: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范式在中国的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起了重要作用。近些年来,协商民主在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的实践,创新了我国的基层民主制度。随着农村村民民主参政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协商民主适应了我国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政府与村民互动机制的要求。 关键字: 正文:当前中国农村社会的矛盾和冲突仍然普遍存在 ,农民仍然没有能力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 ,积极探索出一条村民自治建设的有效路径 ,创新乡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促进乡村地区的稳定发展 ,是我国乡村治理所面临的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协商民主之所以能在新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运用,不仅是由于农村村民的民主意识的提高,也是由于它适应了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和村民互动的要求。 协商民主是基于人民主权原则和多数原则的现代民主体制 ,其中自由平等的公民 ,以公共利益为共同的价值诉求 ,通过理性地公共协商 ,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的合法性协商民主制度实际上包含这样几层含义:一 ,以人民主权原则为基础的代议体制、 权力分立及制衡、 选举以及政党政治;二 ,考虑到现代民族国家人口和疆域的规模 ,既强调代表的智慧和能力 ,也尊重多数的意愿表达;三 ,承认多元分歧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广泛参与对话;四,强调超越狭隘的个人利益 ,诉诸公共利益以及公开利用理性;五,合法性源自公民的广泛参与、 偏好表达与共识达成;六 ,协商是规范性理想与经验现实的结合。当前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制约因素:协商民主强调村民平等、 自由的参与 ,理性的协商 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乡村治理结构 ,促进了乡村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 ,但是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暴露出许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着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中的发展。第一 ,乡村社会的经济压力。乡村社会的经济压力使政府的工作重心始终放在经济的发展上 ,村民的全部生活就是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从而导致了对协商民主态度的冷漠。在乡村治理的结构中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 ,政府对社会经济的直接控制手段弱化 ,因此转而利用对干部的管理权利去督促下级政府完成对经济发展的要求 于是制定目标责任制 ,自上而下的制定经济目标 ,层层加码 ,而乡村政权处于整个压力型体制的最底端。各个政府部门受自身利益的驱动 ,最终将负担通过乡村政府转嫁到农民头上。在这种压力下 ,乡村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利用种种关系去争资金、 争项目 ,以取得经济的超速增长 ,因此村民的参与常常不但是不必要的 ,甚至是有碍于经济指标的完成。而村民的主要工作就是生产 ,他们所关心的是如何提高产量 ,如何创收 ,如何赶超政府规定的任务目标 ,而对于协商民主显然是无暇顾及 ,更无心参与。尤其是经济状况欠佳的乡村 ,疲于奔波应付上级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 ,对协商式的治理方式必然缺乏兴趣和动力。第二 ,协商民主相关制度的缺失。首先是关于协商民主具体制度的缺失 ,就目前来看关于协商民主运行的制度大多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什么样的问题必须经过村民协商、 需经什么程序相关负责人对村民协商结果的处理程序和时限等 ,都没有相关的法律制度规定,导致村民参与决策或乡村事务管理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其次 ,是关于协商式治理制度的定位问题 ,在乡村治理过程中 ,由于大多数协商式治理制度都缺乏法定地位 ,导致它们与其它村级制度的关系的混乱 ,难以界定 ,无法有效的结合 ,从而致使协商民主只是流于形式而无实质性的效果。第三 ,协商主体参与能力的差异。“ 平等是协商的前提。只有在平等的条件下人们才能够理性的对话和讨论 ,否则就不称为协商 ,只是咨询而已。 ”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 ,虽然在客观上保证了协商的过程中可以给每个人提供平等的机会表达意见 ,但是参与者由于自身文化素质 ,交往能力 ,社会地位和信息占有量的不同 ,表现出的理解、 沟通、 表达能力也有所差异 ,协商中的平等并未 完全实现。村领导干部或精英阶层由于自身受教育程度高 ,并且经常参加各种会议、 见识各种场面 ,对政策比较了解 ,掌握的信息较多 ,因此在协商讨论的过程中 ,可以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占据着协商中的主导地位 ,而部分村民由于长期在家务农 ,受教育程度低 ,本身又不善于言辞 ,因此在协商中常处于被动地位 ,听之任之 ,无法很好地表达自己的意见 ,或者意见常常被忽视 ,这就导致协商的结果可能仅仅只是满足了在协商中能力较强的“ 精英 ” 群体的利益 ,而“ 弱势 ” 群体的利益仍无法得到保障。第四 ,探索和实现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的有效路径。 我们将协商民主运用到我国的乡村治理中 ,目的在于实现协商民主的优势 ,推动乡村群众自治制度的不断的完善 ,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实践中发展协商民主 ,就应该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 ,规范协商程序 ,培育村民的民主意识 ,这样才能在乡村治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协商民主功能 ,从而使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得以创新发展。第五,相关制度的健全。相关制度的缺失是协商民主在乡村治理的实践中面临的最大困境 ,只有做到制度的完善 ,才能使协商民主走上法制化、 规范化的轨道 ,从根本上保证协商民主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协商式治理模式在乡村社会的有效运用。一方面将协商式治理制度融入现有的乡村制度框架内 ,建立以村民会议为核心的协商平台 ,使村民会议作为村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构能够真正成为村民参与决策的核心平台 ,这就需要对村民代表的产生、 议事的方式等作出相关政策的调整与改革 ,使之与协商民主相契合。另一方面要促进协商式治理法制化发展 ,把民主恳谈会各项议事制度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 ,明确其性质、 权力与义务。第六 ,协商程序的规范。 协商程序的规范应该遵循以下几点:首先 ,协商之前要保证村民对公共政策相关信息有充分的了解 ,没有对公共政策相关信息的全面获取 ,村民的参与和协商活动就没有其实质性价值。其次 ,协商代表的选择方式要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村民参与的广泛性和公平性 ,协商代表的选择方式对乡村公共政策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 ,因为它决定了哪些群体利益能够在 乡村公共空间得到表达和聚合。最后 ,协商过程中程序需要精细化安排 ,程序的设计要尽量保证每个参与者拥有自由表达意见的机会 ,并且机会均等 ,每个参与者有充分思考的时间和自由讨论的时间等等。第七 ,村民民主意识的培养。任何一项制度的安排都需要一种理念的支撑 ,然而我国乡村社会长期的封闭状态和小农经济 ,造成了村民政治依附心理和政治冷漠心理 。因此实现乡村治理中的协商民主就必须培养村民的民主意识。村民民主意识的培养应该从两个层面进行考虑 ,一个是心理层面 ,将民主思想内化为村民的一种心理习惯;另一个是行为层面 ,将民主意识外化为村民的政治参与。 第八 ,进一步推动协商民主的发展。加强人民群众与基层政权对基层决策的合作协商,建立村务公开制度,保证民主监督。协商民主是不同主体寻求共识,协调行为的重要途径。而就对村民本身的基层事务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讨论和协商,可较好地表现乡村机构与村民良好合作的新颖关系,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的权力范围。召开村民会议,共同讨论和协商涉及村民利益的一切重大事项;实行第九 ,村务公开。保障民主监督,注意加强建设村委会的合法性基础,充分体现透明性及责任性;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使村民了解决策制定、决策实施、社区资源配置等相关信息,以此提高社区资源动员能力和村治绩效。

浅谈派出所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作用 犯罪是社会的一大公害。不仅对人民生命财产危害极大.而且还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国家的兴盛、社会的安定和进步。派出所是公安机关密切联系群众、服务人民、维护社会安定的主力军,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桥头堡,是组织和发动群众、搞好治安防范工作的重要阵地,其在整个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中的作用是无法替代的。目前,我国改革开放正处于关键时期,加入世贸组织已成定局。随着各项改革措施的进一步深化和受国际大环境的影响,社会治安工作所遇到的困难和挑战是相当巨大的。下面我就派出所如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谈几点自己的看法: 一、宣传站的作用。实践告诉我们,搞好社会治安防范工作,仅仅依靠公安机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坚持和发扬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公安工作优良传统,建立健全以社区为基础的治安防控体系,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一要大力宣传好党的大政方针。要紧紧围绕当前改革开放事业中遇到的难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好党的方针、政策的宣传,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二要开展思想道德宣传教育。特别要结合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深入开展,结合日常工作,重点搞好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居民群众的思想道德水平。三要下大力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根据普法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报纸、广播、板报等媒体形式广泛地进行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婚姻法、治安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要重点做好对刑释解教人员和违法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活动,帮助他们放下包袱、转变观念重新做人。四要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根据犯罪活动的一般规律,犯罪高发区一般都与社会总体防范水平有一定的联系。因此,派出所责任区民警应按照规定,结合"争做"活动,采取宣传栏、宣传单,致居民一封信、走访单位、入户等形式,普及反盗窃、反抢劫、反伤害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提高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二、信息站的作用。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它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信息和动态,反映民意、民情,是上级的耳目、参谋和决策源泉。因此,派出所要牢固树立信息意识,广泛采集各类与社会安定相关的情报信息。特别是广大责任区民警,要结合社会上的不安定因素、邪教活动情况、刑事案件等问题,时刻带着信息意识下片开展工作,增强信息收集的主动性和针对性。要努力扩宽信息收集的渠道。要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法,不断延伸信息触角,全面掌握辖区社会动态,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 三、防疫站的作用。凡是预则立,不预则废。抓好防范是减少发案的关键。首先,狠抓"三防"即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的落实。当前应大力推广"三铁"(铁门、铁窗、铁柜)工程和电子防盗器材的应用,实践证明。凡是"三铁"和电子防盗器材系统普及的地方,入室盗窃、爬阳台的案件就明显减少,派出所应在"三防"上多做宣传。其次,在深入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违法青少年、刑释解教人员、外来人口等犯罪"高危"人群的控制和帮教工作。一是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打好"防疫针"。二是要建档管理,落实目标责任制,组织和动员治保会、家庭,单位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抓共管,使"防疫"工作深入扎实。三是及时发现和调解各种纠纷,预防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把各种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防疫"工作收到实效。四是抓好"警校共建工作"实行由派出所领导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的做法,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四、工作站的作用。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涉及面广,但最基本的还是管理和防范工作。因此,只有深入辖区,扎根群众,服务人民,搞好防范,才能确保一方平安,让人民满意。要抓好安全文明小区的创建。创建安全文明小区是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是搞好防范工作的重要保证。因此,要把创建工作作为提高防范能力的突破口狠抓不放,同时要跟上小区安全管理,逐步巩固提高。要抓好派出所队伍建设,树良好形象。要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和群众观念,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自觉便民、爱民、无私奉献。要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民警法律素质,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取信于民,才能巩固好责任区这块阵地。 总之,随着治安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和警务改革的不断深入,基层派出所的作用日显突出,我们只有不断探索和加强派出所的工作,才能增强预防和打击犯罪的能力。

基层治理的毕业论文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5、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d.结论。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1选题。选择一个合适的题目是你毕业论文最后通过与否的关键,题目是否有新意、是否研究价值等都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这里需要提醒大家一点,题目不是越新越好,很多同学一味的求新,结果资料缺乏最后论文无法进行下去,我们选题前必须要衡量是否能完成这个毕业论文,这是首要前提。2查找资料。确定好选题,接下来我们就要以选题为关键词查阅资料,主要网站有中国知网、万方论文网、紫金论文网、维普论文网等。有些题目可能比较偏、比较新,资料很缺乏,那我们就必须扩大关键词,相关的资料也可以查找。3撰写开题报告。开题报告是毕业论文的必要环节,主要要回答几个问题:为什么要选这个题目?目前国内外对此课题研究到什么程度?你打算怎么研究这个课题?跟“我是谁、我来自哪里、我要到哪里去”有点像。4撰写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就需要正式写论文了。根据开题报告的大纲,我们谋篇布局,一边写作,一边继续充实资料,有的毕业论文可能还需要调研,从而获取一手的数据资料。开题报告的大纲可以根据实际写作的走向适时调整,调整的范围不大都是可以的。5修改定稿。完成初稿后提交导师,导师根据写作情况会提出很多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直到导师同意定稿,毕业论文写作就完成了。后续盲审通过答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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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浅谈乡镇行政管理 姓 学 学 名: 号: 校: 导教师: 指 导教师: - - -1- 目 录 摘要………………………………………………………………………………… (1) 浅谈乡镇行政管理………………………………………………………(1)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的背景………………………………………………(2) (一)农村税费改革…………………………………………………………(2)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2) (一)职能界定不够明晰……………………………………………………(3) (二)法定职权缺失…………………………………………………………(3) (三)职能行使偏差…………………………………………………………(4) (四)公共产品供给短缺……………………………………………………(4) (五)财政危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5)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7) (一) 更新乡镇政府管理理念……………………………………………(7) (二)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责…………………………………………………(7) (三)整合乡镇范围内的公共资源…………………………………………(7) (四)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事权………………………………………………(8) (五)理顺乡镇财税管理体制………………………………………………(8) (六)探索乡镇深化改革的目标……………………………………………(9) 参考文献……………………………………………………………………………………(11) - - -2- 浅谈乡镇行政管理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市场化,农村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发展,农村农业 【摘要】 摘要】 税全面取消,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使得农村经济社会文化生活发生了深刻变 化,作为我国最基层的政权,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成功与否,关系到我国新农 村建设能否取得最后的胜利。本文通过对我国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进行分析,探索 乡镇深化改革的目标。文章首先分析了我国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背景,接 着分析了现行体制存在的弊端, 然后纵观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总体演变, 针对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出现的问题,总结出基本的经验和教训, 在此基 础上文章提出了我国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 【关键词】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关键词】 乡镇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设置中最低层次的一级地方政权组织,与其它地方 政府相比,更多地行使管理基层地方公共事务的职能,但乡镇政府在我国整个行 政管理体制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它与广大农民群众有着广泛、直接、密切的联 系,因而,成为联系和沟通群众与国家政权机关的纽带和桥梁。农业、农村和农民 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它对乡镇政府的行政能 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水平, 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便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农村和农民的“三农”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 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 村的伟大历史任务,体现了新形势下农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为解决三农问题指明了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综合配套的系统工程, 需要各级政府的推动和支持。 作为我国最基层政权的乡镇政府无疑扮演着重要角 色,它身处新农村建设的第一线,它将是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这一主体不可替代的 重要力量。 而目前党和国家建设新农村的决策是在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后这一背 景下做出的,取消农业税使乡镇政府财政更加困难,以致一些乡镇政府几乎不能 正常运转,作为一名乡镇工作者,对此深有体会。乡镇行政管理作为最基层的行 - - -1- 政管理,具有执行性、直接性和不完整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和我国实行市场经济 体制的新形势不太适应,暴露了当前乡镇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 在:职能界定不够明晰;法定职权缺失;职能行使偏差;公共产品供给短缺;财 政危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等等。 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比较复杂, 主要是传统体制、 行政环境的影响和队伍素质、法制建设的不适应等。 一、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背景 我国农业税费的全面免除与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使得农村工作的内容发 生了很大变化,对乡镇政府也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挑战。 (一)农村税费改革 新农村建设中乡镇行政管理创新研究改革的基本目的是减轻农民负担, 农业 税费取消以后, 乡镇政府从下乡催收税费这一项工作中得以解脱, 但由于旧体制、 机制的“惯性”作用,彻底暴露了农村许多深层次问题和矛盾。政府管理职能没 有从根本上摆脱计划经济的影子, 政府无所不包, 无所不管; 乡镇机构设置庞杂, 权利重叠,职能交叉,办事效率不高。随之而来的是乡镇财政的短缺,乡镇债务 无力偿还,农村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匾乏。乡镇政府除了配合税费改革的需要进行 乡镇综合配套改革之外,必须应对处理农村公共设施建设、偿还乡镇债务等一系 列问题。 (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获得了巨大发展,农民的温饱问题 已经基本解决,我国总体上已经进入到“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初 步具备了加大对农业和农村支持保护的条件和能力。但农村社会事业、精神文明 和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却相对滞后,这已经明显制约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全面进 步,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因此党中央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做出了建 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举措。 乡镇政府系统有效的实质性改革将对统筹城 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前景产生重大影响,所以我们有必要在反思已有 实践与理论的基础上探讨新时期乡镇政府改革的方向问题。 二、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 - -2- 现行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为我国农村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随着我国 农村税费改革以及新农村建设工程的实施, 我国现行乡镇行政管理也存在着许多 弊端,这些弊端严重的影响了我国乡镇职能的发展,阻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工程 的实施。 (一)职能界定不够明晰 《地方组织法》 规定,乡镇政府必须 “执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 “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这种行政管理体制有其组织性强、政令 渠道畅通、 贯彻落实迅捷的优越性,但在实施管理过程中,由于以上法律对乡镇政 府的职能范围只是原则规定,并未规定具体的职责范围、内容和各级政府之间的 事权划分,更未规定具体的职责权限。而实际工作中,乡镇政府的工作千头万绪, 实施公共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多种多样,上级政府均按“属地管理、守土有责” 的原则要求乡镇政府抓好落实。有的工作要与上级部门相对应,“上面分系统, 下面当总统” ,甚至可以说,只要有事发生,就有乡镇政府的责任,乡镇政府成了全 能的政府。 此外,县级行政机关针对农村工作作出的有关决定或政策,变动较频繁, 工作弹性大,加之县级行政机关经常下派临时性任务,使得乡镇政府的公共管理 职能具有很大的随机性,造成不少乡镇政府职能失范,忙于应付。 (二)法定职权缺失 作为一级政权,乡镇的机构设置和法定职权应具备完整性和相应的自主性。 但乡镇政权在实际运作中,其很多职能部门都只是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在乡镇设立 的派出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各地、县级业务部门设在乡镇的派出机构一般都在 20 个左右。这些权力性职能部门被从乡镇政府行政隶属关系中分离出去,必然造 成乡镇政府职能被分解,拥有的行政权力和手段受到限制,在乡镇工作中造成部 门之间、部门与乡镇之间的不协调、不配合,导致乡镇政府难以统筹安排力量而 有效管理本乡镇的社会公共事务。同时,部门利益对乡镇的扩张还表现为上级主 管部门不顾乡镇实际情况,大量增加人员,导致乡镇冗员过多,负担过重。 “条 这种 条掌权、乡镇协调”的体制,削弱了乡镇政府职能,导致其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水平 降低。 - - -3- (三)职能行使偏差 按照政府职能的要求,乡镇政府对乡镇经济、教育、文化、卫生及各项社会 事业的发展,负有规划、指导、协调、服务的责任,但目前我国乡镇政府还存在着 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方式,已经超出自身的职责范围行事。有的乡镇政府干预 过多,直接插手生产经营活动,用行政手段介入竞争性领域,同时,在日常具体工 作中,乡镇政府的主要精力用于应付“中心工作”,达标检查验收。乡镇干部多数 给上级机关办事,依靠上级的指标工作,用于农民所盼、社会所需的时间就少了, 未能履行好所应承担的公共职责。 另外,按照法律规定,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乡镇政府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在涉及农税征 收、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突出问题整治等方面,由于单纯依靠上级政府职能部 门无力完成,于是上级党委、政府便以文件或领导讲话等形式,要求“乡镇党政一 把手负总责”,并且实行“一票否决”制。在这种压力下,乡镇政府为了完成上级 党委和政府下达的任务指标,不惜使用不规范的公共权力手段,结果导致越权执 法、违法执法的现象发生,破坏干群关系,影响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降低政府的公 信力,出现乡镇政府“权力有限和责任无限”的现象。 (四)公共产品供给短缺 乡镇政府本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主要供给者,这也是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但 由于长期以来以农补工政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已使我国农村社会公共产品供给 严重不足。主要表现为: 1、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产生活的需要。目前 全国有 261 个乡镇、5. 4 万个村不通公路;在全国 104. 3 万公里的砂石土路面 及无路面里程中,农村公路就有 92. 3 万公里,占 88. 5%。很多地方农村公路睛 通雨阻,路况差,部分地区人畜饮水困难,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 同时,农田水利 基础设施老化失修,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减弱。过度砍伐和不合理的开采建设导致 水土流失,引发了许多泥石流、洪涝灾害、农田被毁等问题。 2、公共卫生事业停滞不前。目前农村人均卫生事业费 12 元,仅为城市人均 卫生事业费的 27. 6%。这种状况使得农村基本医疗条件严重落后,机构凋零,设 - - -4- 备陈旧,卫技人员短缺而且素质偏差,服务水平低下,乡、村两级卫生保健网几乎 处于瓦解状态,公共卫生和各项预防保健工作难以落实。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 农民群体,过高的医疗费用,远远超出了他们的经济承受力,不少农民 “因病致贫, 因病返贫”已成为突出的问题。 3、农村教育现状不容乐观。长期以来,农村基础教育经费主要来自县乡财政 和农民集资,虽然近几年来特别是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以来,中央和省市加大了投 入,但仍然只占很小比重。尽管在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 使当地农民的教育负担有所减轻,但目前基础教育费用较高,农民无法接受。 此外, 农村教师队伍的现状令人担忧,不少中小学的骨干教师由于工资、住房等原因, 或离开教学岗位,或流向城市,师资队伍难以保证,教育质量下降。 4、社会保障处于徘徊不前的境地。农村社会保障仍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 最薄弱的环节,尽管各级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社会保障、 救济制度等措施,如农村 低保、五保户供养、教育救助、优抚安置等,但目前农村低保和医疗保险仅在一 些地方起步,只占很小一部分的农村人口,农村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相对还很低,远 远解决不了农村现有的贫困状况。 5、文化设施缺乏,文化科技“三下乡”活动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其真正作用。 民间文化在低谷徘徊。 6、农村技术支持服务体系处于瘫痪状态。农业推广资金投入不足和推广体 系不够完善,严重制约着推广力度。部分地方政府借机构改革“卸包袱”,使一些 地方的推广服务部门被推向市场,有的甚至撤销,造成人员离岗或流失,出现“线 断、网破、人散”的局面。此外,基层推广队伍中整体知识水平低,现代农业新技 术的熟悉程度和操作能力不够,影响了农业新技术、 新品种的推广转化,无法适应 当前现代高效农业发展的需要。 (五)财政危机的普遍性和严重性 乡镇政府的财政赤字和负债是全国性的普遍问题,在不发达地区尤其严重, 已经出现难以支撑政府机关有效运作的困境,有的地方已经影响到基层政权的稳 定。据统计,目前全国乡镇负债总额已达到 2000 亿元。经济落后,农民、农业、 - - -5- 农村“三农问题”突出,是造成乡镇政府负债的根本原因。 1、机构臃肿,人员膨胀。据 2004 年中国乡镇发展报告,全国乡镇机构平均超 编 2 至 3 倍,平均每个乡镇内设机构 16 个,其人员平均数 58 人,超过正常编制 2 至 3 倍,平均每个乡镇的下属单位 18 个,其人员达到 290 余人,超编严重,乡镇 “人 头费”支出约占财政预算的 70—80%;再加上几乎所有乡镇都有小汽车、电话费 等费用,导致非生产性支出大大超过财政支撑能力,一个乡镇每年仅用于公车的 费用都在 20—40 万左右,机构设置过杂,人员过多,导致乡镇政府运行成本过高, 是造成乡镇财政危机的一个重要原因。 2、政府预算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乡镇一级政府普遍缺乏预算意识,很多 乡镇的预算形同虚设,同时,政府运作的成本意识淡薄,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机制, 尤其在管理效率和效益上考虑较少。 不少乡镇不仅多个部门和领导有财务审批权, 而且有滥购、滥补、滥奖的现象,各种乡镇公务消费如迎来送往的接待费、通讯 费、交通费、干部培训等支出较高。加上有的乡镇干部在追求个人利益过程中行 为的失范,势必增大政府的管理成本,挤占乡镇财政的公共支出。 3、升级达标,透支建设。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初以来,各级政府经常开展名目 繁多的达标升级活动,实行“上级下指标,乡镇出资金”的方式,且多数农业生产 性综合项目实行资金“配盘制”,乡镇财政要承担相当比重,在乡镇财力有限甚至 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只有“透支达标”或“透支配套” 。此外,有的地方领导者的 长官意志、主观随意性和行为的短期化等行为,加重了乡镇财政的负担。 4、分税不公,职责过重。1994 年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财权大幅提高,地方 财权大幅下降,中央和地方的财权、事权不对等。在地方财政构成中,省、市财政 所占比重较大,基层财政所占比重较小。 目前,我国县乡两级财政收入只占全国财 政总收入的 21%,而县乡财政供养人口却占全国财政供养人口的 71%。 地方的财政 能力减弱,但地方承担的各种管理事务、 公共服务并没有相应减少,许多本来应该 由中央、省市承担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都由基层政府承担了,而乡镇一级在财政分 成方面又处于最不利地位,难免造成乡镇财政困难。 另外,社会救济是带有收入分 配性质的职能,民兵训练和优抚是为了增强国防,属于全国性公共产品,本应该都 - - -6- 由中央政府承担。作为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要使他们在没有或很小有转移支付 的情况下,完全依靠自己的财力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是根本做不到的。 三、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作为我国的最基层政府—乡镇政府, 既承担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 任务,又承担着建设新农村的各种任务。当前乡镇行政管理存在问题已经制约了 新农村建设,因此,进一步完善明确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更新乡镇政府管理理念 众所周知,政府的合法性建立在两个条件的基础之上:一是政府决策必须体 现大多数人的意志;二是人民对政治权威的服从。 对政府合法性的深入理解,有助 于政府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政府管理理念,正确对待手中的公共权力,摆正自己 与公众的关系,也有助于乡镇政府根据自身所处的行政生态环境出现的新变化, 将计划经济的管制型管理转到适应市场经济的服务型管理,由包揽一切的全能管 理转变到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共管理,由直接管理转变到间接管理,确立现代 公共管理的思维模式和管理模式,从而最大限度地谋求社会公共利益。 (二)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责 现阶段,要加快有关乡镇政府职能法律规范的创制,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能,为 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供法律依据。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 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 的要求,结合现有 《地方组织法》,尽快制定规范乡镇政府的职能、部门机构及管理活动的决策、 执行、监督等各环节的地方性法规及实施细则,使乡镇政府的职能转变切实做到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以法治的刚性手段来规范、界定乡镇政府的职能。 (三)整合乡镇范围内的公共资源 乡镇政府公共管理要借鉴无缝隙政府的理念,克服各职能部门之间各自为政 的状况,在确保乡镇政府职权完整性和 相应的自主性框架内对条块体制进行改革,从体制上确保乡镇政府的统一性,解 决乡镇政府有责无权、责权分离、条块不协调的问题,实现乡镇公共资源的整合。 对于“条块”体制的改革要继续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的体制,强化乡镇政府统一 - - -7- 管理本辖区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的功能。县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下放权力,所 有驻乡镇的机构在人、权、事上均按照乡镇管理,有关部门配合指导的原则进行 改革,“条条”管理权以业务管理为限。通过理顺条块关系,实现乡镇责权统一、 人权与事权一致,确保乡镇政府公共权力的完整统一。 (四)合理划分乡镇政府事权 从我国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乡镇政府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 服务主要包括公共安全产品、公共生活服务产品、公共生产服务产品、管理服务 产品和社会发展产品等。 据此,现阶段乡镇政府应当承担的主要职能是:直接提供 公共安全产品中的公共治安、防病减灾、环境治理等,公共生活服务产品中的公 共卫生,公共生产服务产品中的水利设施、公共土地、科技信息服务等,以及公共 管理服务产品、 社会发展产品。 这些产品中有的是全国性或跨地域性的公共产品, 如防病减灾、环境治理、水利设施、公共管理服务产品、社会发展产品等,中央、 省、市县应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政策作保障,委托乡镇提供,以确保提供的有效 性。其他产品则可由中央、省、县政府及职能部门提供,或通过市场化、民营化 的形式提供。县级以上政府应强化对农村公共产品的投入,切实解决公共服务的 城乡失衡问题,弥补历史的欠帐。 (五)理顺乡镇财税管理体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建立公共财政制度,按照一级政府设立一级财 政。作为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乡镇一级财政。一要完善分 税制。按照财权和事权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完善分税制。应按照“分税分 级”的原则,合理划分五级财政之间的税种、收入范围和分成,让乡镇财政能够从 税收中享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并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税权,以增强乡镇组织财政 收入的能力。二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就目前我国农村的状况来看,除了 少数发达地区的农村乡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基层还主要是吃饭财政,如果 没有上级的转移支付,要依靠自己的财力为农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是根本做不 到的。 同时,现行财力格局决定了不同层级和地区间公共财政的支出能力,也决定 了现阶段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支出主要应由中央财政和省一级财政承担。 要通过 - - -8- 理顺财税管理体制,使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由以农民为主转到以政府为主,缩小城 乡差距,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三要调整预算编制方法,健全支出监控新机制。要实 行综合的财政预算,把乡镇的各种收入统一纳入财政管理,细化支出预算编制,强 化预算的约束力,提高预算的管理水平。 (六)探索乡镇深化改革的措施 强化管理,提高效率,把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作为乡镇机构改 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乡镇机构改革后,工作运转机制需要重新确立,需要注重各部门的实用功能 和各角色的“独立性” ,从而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维护稳定的职 能,建立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新型运作机制。一是建立统一的科学民主决策机 制,进一步明确党政职责。确定乡镇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乡镇党委会,乡镇所有的 重大事项均由乡镇党委会决策,党委书记在抓全面工作的基础上,侧重抓党务、 计划生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乡镇长在主持乡镇政府全面工作的基础上,侧 重抓发展经济、财源建设和社会服务工作。二是建立乡镇干部新的工作责任制。 各岗位定职定责, 明确职权范围, 明确工作任务, 做到事事有人干、 人人有事干, 每项工作明确第一责任人,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三是建立重点工作目 标管理考核的激励机制。年初,市里确立十项重点工作分解到各乡镇,市委、市 政府与乡镇政府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 各乡镇又将其重点工作分解到了每一乡镇 干部, 同时实行职责挂钩的责任追究制度, 结合乡镇干部的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 进行严格考核。建立正确的干部导向机制,对业绩突出的乡镇干部给予表彰、奖 励、提拨重用。从而使乡镇工作思路清晰、合力增强、效率提高,经济和社会事 业得到全面发展。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必须遵循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务实管用的原 则,以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有利于 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根本目的,并结合自身实际来进行。根据上述原则和 目标,应从合理设置乡镇党政机构、合理划分乡镇行政职能、合理划分乡镇行政 区划、加强乡镇机构编制管理、整合乡镇行政资源、推行领导干部“交叉任职”、 - - -9- 引入市场机制深化乡镇站所改革、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管理决策机制、压缩乡镇 财政供养人员降低行政成本等方面人手,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时期乡 镇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要着眼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形成有利于转变 经济增长方式、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机制。这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 强的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大胆创新,积极稳妥地推进。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乡镇政府既是 新农村建设的组织者和引导者,又是新农建设政策的实施者,因此乡镇行政管理 也是一个较长时期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努力。相信未来的农村乡镇行政体制改 革必将进一步促进实现我国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 - - - 10 -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1] 寇凤超. 深化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思路与对策. 集团经济研究, 2006, (8): 8. [2] 左 然. 乡镇行政管理体制需创新. 瞭望新闻周刊, 2006, (4): 64. [3]包宗顺、徐志明.乡镇财政的困境与解困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 2006(9) [4]徐旭川.公共财政体制框架下的乡镇政府职能转变[J].农村财政与财务. 2005(12)· [5]夏永祥、邵华.转变乡镇政府职能与机构改革[J].农村经济问题. 2006(8) [6]李燕华.我国乡镇政府负债的成因[J].统计与决策. 2007 - - - 11 -

基层党建毕业论文

我的父亲是中共党员,母亲是一位普通农民,我有一个姐姐、二个哥哥。就在这样一个普通而又温暖的家庭,我健康、幸福地成长。特定的生活年代和成长环境使我对中国共产党有了由浅至深的认识,并逐步形成了共产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立下了为共产主义伟大事业奋斗终身的志愿。首先影响、教育我的是我的父母,他们亲历了新旧中国两个截然不同的社会,对共产党的好处和恩情有着最深切的体会。特别是父亲经常给我们讲:是共产党领导人民翻身解放,让我们能过上安宁和幸福的生活,教育我们要感谢党,热爱党,这些在我幼小的心灵中,种下了对中国共产党无限崇敬和热爱的种子。进了学校后,在老师的培养教育下,我懂得了今天的幸福生活是无数革命先烈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我应该好好学习,天天向上,不辜负党对我的培育。当时还经常看打仗的电影,象《小兵张嘎》、《南征北战》、《渡江侦察记》,以及《英雄儿女》、《闪闪的红星》,还有董存瑞、黄继光等等,这些扣人心弦、惊心动魄的故事和这些闪亮的英雄人物的名字,在我幼小的心灵中深深的扎下了根。那时,我的理想,就是长大以后,能够成为一名英勇的解放军战士,更要做一名光荣的共产党员。因为,他们都是那么的坚强,那么的不怕牺牲。因为,他们都是我心目中的英雄。粉碎“四人帮”后,恢复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那时我已在读高三,在老师和学校团组织的教育下,我在思想上逐渐懂得了,青年人要成长进步必须靠近团组织,主动接受团组织的教育和培养。通过组织的帮助和自己的努力,于1978年4月我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共青团是中国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的得力助手和后备军。当我在团旗下举起右手庄严地宣誓时,心潮澎湃!我暗下决心:一定要好好学习,全面发展,把自己培养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贡献自己的全部力量。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在1978年7月恢复高考后的第一届应届生高考中幸运地考取了当时的“上海师范大学”(现在的“华东师范大学”),翻开了我人生征程崭新的一页。在大学学习期间,我不但学到了专业知识,尤为重要的是在思想上有了很大的进步,使我这个当时还很幼稚的农村学生懂得了很多革命的道理。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发生的变化,使我对党、对我们社会主义祖国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对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含义有了更深的理解。当时我感到只有刻苦认真地学习和不断的磨炼自己,才能对得起党的培养和学校的教育,为此,我在刻苦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还积极参加“学雷锋、创三好”;“五讲四美”等活动和学校安排的每一次公益劳动。经过紧张愉快的四年大学生活,顺利地完成了学习任务,于1982年8月从华东师范大学毕业参加了工作,分配到家乡南汇县新场中学当上了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在中学任教期间,由于自己出色的工作表现,得到了学校党组织的信任和学生的拥护,在工作的第二年被选上了学校团委书记岗位。从此,我对着新的目标开始了新的奋斗和跋涉。同时也进一步加深了我对党组织的向往。1983年4月我怀着激动的心情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表明了自己的理想和愿望,愿意加入中国共产党,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在党组织的关心帮助和培养下,1984年9月被批准为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并于1985年9月如期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1984年6月,经组织考察,我从新场中学调到南汇县团委任副书记。随后的二十多年中,在党组织的培养教育下,在各级领导的关怀爱护下,在同志们的信任帮助下,我先后担任过书院镇党委副书记、南汇县监察局副局长、南汇县纪委常委、南汇商检局筹备处基建科科长、上海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兼上海汇苑宾馆总经理、上海市滩涂造地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我从一个普通农民家庭出身的儿子,能成长为今天的一名基层领导,每一步都凝聚着党组织的教育、培养和关心。在我的人生道路上,每当我遇到困难时,是党给予了我莫大的关怀;在我遇到挫折时,是党组织的教育帮助,给我指明了方向,我热爱党、拥护党的领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一定时刻不忘贯彻党的宗旨,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驾驭工作和处理问题的能力,视单位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为最高原则;把全心全意为党做好工作作为一切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正确对待自己的点滴进步与成绩,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办事,兢兢业业工作;处理好个人与组织、自己与领导、自己与下级的关系;始终围绕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中心工作,带头贯彻和落实公司的决策和部署,坚决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维护政令畅通,确保各项工作和目标任务完成。

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是基层党建工作的主体。我整理了党建论文格式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党建论文格式范文篇一:《党建工作研究》 摘要:党的的召开为我们的党在新时期的发展提出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的观点,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被写入党章。本文首先分析党在各个探索中国发展的各个阶段形成了理论成果,然后指出党建工作的重要性,最后提出在新时期加强党建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党的;党建工作;建议 中国共产党的第代表大会于2012年11月8日在北京召开,大会经过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中央领导集体,通过了党章修改的建议,把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写入党章,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根本行动指南。党的是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新时期招开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大会,当今世界正处于大发展大变革的额时期,综合国力的竞争日趋激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途径,实践已经无数次的证明只要中国共产党才能救中国,才能发展中国。党的的召开对于党在新时期团结全国人民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有重大的意义,党的的召开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的共产党员要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引,继续的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发,推动社会的各个行业朝着科学发展,安定和谐的局面发展。 一、党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基本理论以及关于党的建设问题 (一)新中国成立以前党的基本理论及党建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前,中国社会积贫积弱,面对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以及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民族不独立、国家不富强。中国共产党的出现使中国的革命看到了胜利的曙光,在思想理论上,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指引,毛泽东同志根据中国革命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被历史和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和 经验 的 总结 。新中国成立以前,我们的党非常重视党建工作,在党内开展 文化 理论的学习,以及整风运动,提高了党组织领导中国革命的能力,为新中国的成立做了组织上的准备。 (二)新中国成立以后到改革开放的党的基本理论以及党建工作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社会主义的改造,我国走上社会主义的道路,毛泽东同志经过广泛的实践活动形成了对社会主义的新的认识。虽然社会主义建设出现了困难,但那都是暂时的,经过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形成了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央领带集体。邓小平结合世界发展的形式,提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提出了改革开放等一些列举措,推动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邓小平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在党的建设上,注重党员理论知识和政治意识的全面发展,全面提高每个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使全体党员树立起为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崇高理想。 (三)改革开放以后直到现在党的基本理论以及党建工作 经过改革开发,党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大力发展生产力,全面提高了综合国力。当代社会正在面临着深刻的变革,经济全球化,世界多级化的趋势日益加强,综合国力的竞争在当今世界的格局上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们的党审时度势,创造性的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与时俱进,保持同人民群众的紧密联系。党的十六大以后以胡锦涛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理念。和谐社会建设取得了重大的进展,新时期党的建设在社会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党始终重视党的建设工作,我们的党在党员内部开展拒腐防变的理论 教育 ,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全体党员的理论知识和应用马克思主义和中国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都取得显著增强。 二、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分析 (一)加强党建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是继承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理论成果,是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智慧的结晶。党建工作是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只有加强党建工作,才能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的落实。做好党组织尤其是基层党组织的党建工作,是我们党完成各项任务更好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前提。因此,加强党的建设是新时期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二)加强党建工作是保障党的执政地位的需要 我们党经过近百年奋斗历程,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践的结合,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历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了民族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完成了社会主义革命,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的建设提供制度上的保障。我们的党在各个时期都非常重视党的自身建设,把党建工作放在首要地位,只要抓好党建工作,才能保障党的战斗力和凝聚力,才能确保党的执政地位,增强党的领导能力。 三、在新时期加强党建工作的建议 (一)充分重视党校的作用,努力的培养积极分子 为了壮大党的队伍,我们的党应该充分的重视“党校培训”计划的实施,培养出更多的积极分子。要充分的认识到党校对于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只有为党的队伍提供有充足的人才保障,才能提高的党的战斗力。在积极分子的培养过程中,要重视其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使每一名积极分子都成为理论知识扎实,实践操作能力良好的人才。 (二)创新党的管理体制,营造良好的党建文化 在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核心,是党员管理体制的建设,只有从根本上改善党员的管理体制,才能确保党建工作的实施,提高党建工作的效率。在党建工作的具体实施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党员的文化建设,提高全体党员的文化修养,增强其独立自主学习的能力。充分重视基层党小组的建设,优化管理模式,提高基层党组织的办事效率。全体党员都应该树立自觉主动学习的意识,以党的管理体制建设为契机,努力的提高每一名党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总之,党建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了党的执政能力,在新时期要更加充分的重视党建工作,把党建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战略地位。 参考文献 [1]薛明飞.有关“以人为本”理念运用于高校党建工作中[J].南京大学学报.2008,12(4):22-24. [2]朱明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引开展党建工作[J].求是,2008,20(7):33-35. 党建论文格式范文篇二:《强化党建创新 推动企业党建工作》 【摘要】企业的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基层党组织和党员是基层党建工作的主体。基层党建工作的管理涉及范围广、考虑因素多。党建工作能为企业、职工解决诸多问题。可以有效的促进职工与企业间的和谐关系,同时,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做出贡献。随着,社会的进步,职工的思想在不断的发生变化,需要党建工作紧随社会前进的脚步,为广大职工服务。这就需要党建工作不断的创新。从而,推动企业党建工作的进步。 【关键词】创新党建推动企业 一、创新是党建工作的动力源泉 党建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要求作风严谨、态度端正。党建工作更是一项生机勃勃与创新的事业。 1、无论何种创造,都需要有一个全新的、有创意的观念作指导。党建工作,需要在当前形势和工作任务面前发挥高能力,提升全面水平,要在观念上来突破。要清醒地认识到,创新是做好党建工作的重要的一项工作,创新是党建工作的活力之源。 2、创新能够有力推动了党建工作持续步入更高的层面。回顾历史,一部关于党的建设史,就是一部创新的历史,一部不断除旧迎新的历史。从近几年党建工作的实际经验看,面对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挑衅战,我们的党建工作者在党建工作领域开辟了新的道路。如在基层组织建设上,增强了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推行了企务公开等,进一步缩短了党组织和群众的距离,拉近了党群干群关系。这些有效的路径,与时代要求相协调,在党和国家的政治生涯中,产生了很大的进步效应。但这些改革与创新仍然是初层次的,只有坚持不懈地善于发现,持之以恒地开辟新思路,才能推动党建工作实现新的突破。 3、当前形势下党建工作创新有着辽阔的发展空间。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全面进步,为我们今天的党建工作开辟了新的空间,提供了实践的平台。譬如,以多种经济成分的出现为标志的经济领域处处体现着活力,如何在这一新天地里造就党建工作的华丽篇章,是全基层党组织都考虑和实践的新问题。此外,伴随我国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前进的脚步,多元化的思维使人们的认知世界绚丽多彩,这当中也存在一些消极思想的干扰。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急切需要广大党建工作者既要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又要在行动上主动出击,更要在实践上进行积极探索,才能使党建工作走在新形势的前列,实现其应有的积极作用。 二、全面创新,全面出击 1、抓调研,在工作思路上有新突破。调查研究是成功的必经之路。为此,要在组织系统兴起积极调研之风,竭尽全力构建全面的调研机制,通过调查研究发现新思路,做出新对策,完成新成果;通过调研开阔视野,把握命脉,形成合理的、有效的认识。对于有新意的调研成果,要勇于放在工作中试验,并着重总结、改进和完善;对于成熟的经验,要提升为加强党的建设的办法、建议和规章,督导基层工作,提高全面的工作能力。 2、抓突破,在工作重点上新意。没有新意,就没有进步,更没有发展。抓住关键点,就是把握了主要矛盾。组织部门要围绕主要工作,寻寻找工作的突破口,找准工作的要塞,大力实践,创意性地展开工作。当前形势下,尤其是要抓紧干部制度改革这个要点。因为干部制度改革带动全局、左右全局、影响着全局,直接关系到我党的全面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出发,紧密围绕党建工作的重点、疑点问题,全力创新,形成自己的特色,争做模范。 3、抓典型,在整体工作上提高创新意识。抓典型,就是采取以点带面策略,通过塑造各种的典型,带动党建工作全面开展,推进整体工作的能力与水平。要步入基层全方位筛选各种有力途径、寻找各层次的模范,运用扶持、帮助、指导的 方法 ,总结有效的经验,提升典范水平,及时发现和解决典范存在的不足和疑难,努力构造党建工作的模范群体,以此带动整个党建工作持续发展,使党建工作在典范的影响下持续创新,整全面推进。 4、抓规范,在工作机制上提高创意。党建工作要有新意,需要以积极的工作机制为保障。各级党建部门要全面创新机制,防止和杜绝工作的随意性、盲目性,促使党建工作的“三化”(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党建工作进行合理剖析和分析研究,形成系统的、完整的工作步骤,用以指导和筹谋党建工作。要明确 岗位职责 ,严厉岗位纪律,真正在党建战线形成一系列职责明了、程序规范、执行有力、方便运转的工作机制,为党建工作各项任务的全面完成提供坚实的后盾。 三、改进手段、探索新思路 1、方法创新是党建工作创新的关键点。新时期党组织要认证分析研究、积极探索党建工作适合社会发展的有效方法和举措。党建工作需要着眼于整体推进和全面贯彻,同时,考虑方式上的灵活性和有效性。要有党建方面的刚性的教育和管理,又要有人性化的鼓励和关怀。要做到“上下沟通及时,及时处理问题”。拓宽视野、敞开思路,努力增强党建工作的活跃性。 2、信息时代的到来,为党建工作的创新提供了更为开阔的途径和舞台。充分利用网络简单快捷、高效的信息传播优势,及时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传达每一位党组成员,牢靠掌握党建工作的主动权、拓展党员教育的 渠道 、促进党务信息的沟通和交流。推进党建工作的信息化。拓宽联系广大职工的路子,丰富服务职工的内容,提高党建工作的效率,从而提高党建的科学化水平。 3、取缔论资排辈,让党组织拥有良好的人类资源。高素质的队伍是党建工作科学化的有力保障。要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锻炼人才、敢用人才、成就人才。不断改革和创新用人机制。切实把想做事、会做事、干实事和职工拥护的优秀人才,不拘一格选拔出来,予以重用。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在 政策法规 、技术、党组织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加大对党组织的培训力度,不断提高优秀者的素质和能力,努力为其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优良的条件。激发广大党员坚定信念、 爱岗敬业 、勇于进取、乐于奉献的精神。 4、改变学风作风,摒弃不良作风,促进党组织只能更好的发挥。学风和作风可以直接反应党组织是否具备先进性;是否能更好的发挥服务广大职工的作用。企业党建工作面对的是广大职工,是党联系群众的纽带。服务好人民的切实利益,是党组织吸引人、凝聚人的最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因此,一方面要以转变作风为契机、积极推进服务型党建工作。转变作风,提高党组织水平,做好人民的标兵。为企业党建工作的健康发展增添动力。 参考文献 [1]刘先春.关于当前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几点思考[J].党的建设,2006(10). [2]王宪魁.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巩固党的执政基础[J].党建研究,2006(01). [3]韦振碧.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企业党建工作[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20). 党建论文格式范文篇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 一、引言 在 企业管理 中,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它们都在企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企业想要实现长期稳定发展,就必须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式,将这两想工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形成两项工作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关系,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因此,我们必须了解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的重要性,依照融合工作的基本原则进行两项工作的互相融合。 二、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的重要性 1.化解两项工作间的矛盾,实现双赢局面 企业进行公司治理的做作用就是要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不断改变,企业必须跟紧改革形势,做到企业治理的与时俱进。我国的企业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经济组织,同时还是党建工作的主要载体。在企业中开展党建工作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每个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都要有党组织,并经常开展党建工作的相关活动,这些活动必须得到企业的支持和配合。由于企业的党建工作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就能够促进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通过二者的统合化解两项工作间的矛盾,实现双赢局面。 2.促进企业党建工作的完善 由于企业形式的多样化,不同的企业在经营模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不同企业的党建工作就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模式开展,实现不同企业党建工作的差异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必须对企业党建工作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完善,保证企业党建工作能够与公司治理互相适应。国有经济是我国的主要经济形态,这种经济形态中包括开展企业党建工作的内容。作为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一部分,企业的党建工作必须能够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不断的对党建工作进行完善。 三、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的基本原则 在企业经营管理管理中开展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必须要遵循以下两点原则: 1.保证两者目标的一致性 为了提升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力,我们必须加强对公司治理工作的完善,保证企业内所有员工的基本利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的实现。完善公司治理要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首先,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严格的管理,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保证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其次,要对企业内部所有部门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调和,实现利益平衡,实行合理的制约与激励制度,杜绝重大决策失误的出现。企业的党建工作目标也要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保持一致性,两者之间仅在工作方式与体制建设方面存在非对抗性的差异。只要避开这些差异,合理的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就能实现它们目标的一致性。 2.保证两者协同发展 想要实现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就必须保证两者的协同发展,杜绝两者之间出现不和谐的情况。还要根据公司治理的具体开展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从中找到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相互融合最佳时机,实现两者的融合,使它们一起为企业的发展建立理论基础,创建良好的经济形势,实现公司的长远发展。 四、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具体方法 1.促进两方面人才的沟通与交流 促进两方面人才的沟通与交流可以通过进行党组织成员与企业管理人员交叉任职的活动,进一步拉近企业管理者与党组织间的距离,实现人才和信息的沟通与交流,提高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实现。此外,好友的企业采用企业决策者与党员互相交叉任职的形式,促进企业决策者与党员的沟通与交流,实现企业党建工作与公司治理工作的共同发展。 2.召开管理者与党组织的联合会议 想要这种方法能够顺利实施,要求企业管理层与党组织的权力以及地位实现平等,在会议进行过程中,企业党组织成员在参加党务工作时,必须保持自己的专职人员身份,不能在参加党务工作的同时兼任其他工作岗位。会议的举行由企业管理者与党组织成员共同负责,会议的内容就是对企业内的重大事件进行讨论,在讨论中要坚持民主原则,并对企业的重大决策进行探讨。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的融合能够化解两项工作间的矛盾,促进企业党建工作和公司治理工作的完善,实现两者的协同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清企业党建与公司治理融合的重要性,积极开展两者之间的融合工作,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猜你喜欢: 1. 2017党建论文范文 2. 党建信息格式范文 3. 大学生党建论文范文 4. 党建论文范文参考 5. 大学生党建论文范文

摘要: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力保障。作为基层党组织必须不断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汇集广大员工的智慧和力量,形成推动公司科学发展的合力。关键词: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企业发展党建工作是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政治优势的具体表现,也是搞好生产经营工作的有力保障。当前国际油价低位运行、国内油气需求增速持续放缓,石油企业面临的生产经营形势日益严峻。大港油田天然气公司肩负着保障能源安全、为油田公司提质增效做贡献的重要责任,任务异常艰巨。新形势下,基层党组织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行更加积极的探索,不断加强党建工作,努力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一、着力“三个提升”,为企业发展添动力(一)着力提升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的引领能力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自身肩负的责任和使命,要以上率下,一级带着一级干,一级做给一级看。要常下基层“接地气”,坚持“一线工作法”,以更加严格的标准、更加有力的措施,成为员工群众高度认可、普遍赞誉的榜样。要强化团结协作的作风,继续深化“五讲”团队建设,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员工群众,营造公司团结和谐的良好工作氛围。要紧密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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