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民间金融机构的扩张机理、演进路径的文献
一、辽宁民间金融机构的扩张机理分析
随着改革的深入,民间金融作为推动多元经济格局的均衡发展的重要因素,无论是对辽宁区域经济发展还是对于区域金融安全无疑都扮演者重要的角色。民间金融机构是考察民间金融市场效率、发展和稳定的首要对象。
(一)民间金融与民间金融机构扩张机理
从世界范围内来看,民间金融是转型期中国金融结构中所独有的称谓,但实质上“民间”与“非正规”有诸多的相似之处。尽管二者有区别,但在许多金融结构领域的研究文献中,学者们习惯把二者合而为一①。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民间金融的产生和扩张机理有如下两种理论:
第一,民间金融的产生和扩张源于其在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优势和交易成本优势。从国外研究成果来看,发展中国家金融体系中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使大量潜在的金融交易机会难以实现。作为镶嵌于社会网络中的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可以利用多种机制,来巧妙地解决信息不对称及其契约执行问题。这方面学者有Braverman和Guash(1986)、Steel等(1997)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信息优势;Stigliz(1987、1990),Besley和Coate(1991),Bell等(1997),Smith等(1999),Arndt等(2001)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担保优势;Fernando(1986),Adams和Canavesi(1989)分析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成本优势。从国内的研究成果来看,从信息优势角度来分析民间金融(非正规金融)形成机制的有张友俊等(2002),刘民权等(2003);张建军等(2002),王晓毅(2003),分析了其形成的担保优势。
第二,民间金融的产生和扩张源自于“金融抑制”现象。由于国家的金融抑制政策,正规金融不能满足中小企业发展形成的融资需求,非正规金融应运而生[1]。金融抑制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共同特征,主要表现为政府对金融活动的强制干预,例如人为地控制利率和差别对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2]。中国人民银行对利率的控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金融抑制,尽管不利于政府发展商业银行系统的长期目标,但是对非正规金融的扩张起到了推动作用[3]。在金融抑制的活动过程中,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受到了严重的歧视,得到资金的往往是与政府机构有密切关系的行业和部门,而中小企业难以从国有银行获得贷款,只能求助于非正式的民间金融市场。
就目前我国所处的经济转型阶段背景下,无论是从自身优势还是从现有的金融市场结构来看,民间金融市场的存在都有其合理的客观性,并且是“非正规金融的作用是正规金融无法替代的”[4]。
(二)辽宁区域金融结构特征与民间金融机构扩张机理
经济活动的区域性决定了经济结构的区域性,进而在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区域金融与区域经济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因果。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装备制造业基地,辽宁区域经济结构塑造了今天辽宁区域金融结构特征。
首先,从金融市场结构上来看:辽宁民营经济规模(占全省GDP比重)已经超过60%②,然而以民营经济为服务主体的多层次的金融市场结构尚不完善,民营金融不发达,民间金融处于迅速发展扩张阶段。其次,从金融机构结构来看:辽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大型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体,服务于民营经济的民营银行或中小银行缺位。最后,从金融工具结构来看:辽宁长期受国家控制、行政干预,以及缺乏规范、机制不灵活、效率不高,金融工具结构单一,民营经济缺乏利用股票、债券以及信托凭证等方式进行融资的渠道。
从三个方面来看,辽宁区域金融结构所反映出来的是:其一,行政性、指令性下的经济运行特征使得金融机构的扩张与发展受到政策影响;其二,随着改革深入,体制障碍的破除,民间金融伴随着民营经济的蓬勃发展而迅速扩张。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联合颁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11月辽宁省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就正式启动了。截至2010年6月30日,辽宁小额贷款公司数量达到了139家,仅次于内蒙古和安徽省位列全国第三位,投放贷款余额达到了38.47亿元。2010年,“新36条”的颁布更是对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截至2011年9月末,辽宁拥有小贷公司285家,位居内蒙古354家之后,成为全国第二。仅仅15个月的时间,辽宁的小额贷款公司就在数量上实现了翻倍!2012年末,辽宁已挂牌营业小额贷款公司548家,注册资本303.4亿元,覆盖了全省95%的县(市)区。自2008年试点启动以来,辽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999亿元,2012年一年累计发放贷款就达到了513亿元!由此可见,民营金融机构发展的规模和速度是爆发式的。
综上,辽宁民间金融机构的扩张机理就在于,发端之初是在金融抑制背景下金融领域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实践中所产生的,其快速扩张的助推力量主要自于金融领域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实践中所推行的各项政策——放松金融管制政策大大提升了金融市场资金动员能力;其次从市场融资主体的角度来看,中小微型资金需求主体融资难问题沉积已久且缺口在民营经济快速的发展过程中越来越大,因此民间金融机构的扩张过程中客观上解决和缓解这部分的需求,也使得自身在强大的需求拉动之下迅速成长。
二、辽宁民间金融机构的演进路径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区域金融特征与演进路径
从金融市场的整体环境来看辽宁地区金融市场的特征是:由于受到国家控制、行政干预,以及缺乏规范、机制不灵、效率不高的影响,受到市场参与者素质不高的制约,我省金融市场缺乏广阔的市场联系空间,市场规模较小,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可靠性、流动性较差,限制了参与者的积极性;不良债务负担过重,资产结构不合理,企业负债过重,自有资金缺乏,不公平竞争问题严重[5]。因此,可以说辽宁民间金融机构的出现也是在金融抑制的大环境下出现的,在老工业基地缓慢的金融深化和广化的改革过程中缓慢的演进。这种缓慢性是相对而言的,是相较于东南沿海一带省份的区域民间金融发展的状况来说的,例如:广东、浙江、江苏。
在金融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在辽宁逐渐形成区域性的多层次资金市场的现实基础之上,本地民间金融机构具体的演进动力就在于其能够大量的满足由于高
昂成本而无法从银行机构获得贷款——大型银行机构对于中小客户采用与大企业相同的风险评估标准和相同的风险容忍度,提高了中小客户的贷款风险等级,贷款利率高且抵押物折扣率高,资产评估手续费高——的中小客户的融资需求。一句话,辽宁民间金融机构的演进路径是:以较为缓慢的区域金融市场强制性制度变迁为背景,辽宁民间金融机构在诱致性变迁的内在动力推动下,在不断满足现有融资市场中被排挤和忽视的中小融资主体的需求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壮大的。
(二)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尽管我省民间金融市场规模总体不大,但是在近两年来发展迅猛。在未来货币政策继续适度从紧而民间金融市场加速增长的条件下,迅速扩张的辽宁民间金融市场还是存在一些潜在的风险亟待重视。
第一,民间金融市场高利贷现象严重。从定价机制上来看,目前我省民间借贷利率的决定主要是双方主观决定,高利贷现象严重,且根据地区、资金流向、借款人的不同,高利贷现象的严重程度不同。由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公布的《2007年辽宁省民间借贷调查报告》显示,辽宁民间融资借贷年利率最高达84%,也就是说借1000元,一年归还,利息高达840元[6]。当然这是在2007年央行六次加息的背景下货币紧缩所造成的,但是时至今日省内民间借贷利率平均月息依然没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保持在50%左右。根据辽宁银监局的2011年三季度的调查,辽阳地区当地农村有抵押品的熟人之间借贷月息一般在3~5分,无抵押或生人之间的借贷月息最高达到1角。
第二,民间金融机构违规放贷难以控制。目前,辽宁已经合法化的民间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截至2011年三季度末,小额贷款公司345家,贷款余额为114亿元;融资担保公司375家,在保责任余额607亿元;注册开业的典当行225家,贷款余额12.15亿元。尽管大部分的民间金融企业的业务符合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但确有部分交易的实际利率水平超出了规定界限。其手法主要是是通过阴阳合同,通过收取客户保证金、咨询费等附加费用使得表面协议利率地域基准利率4倍,符合监管要求,实际又可以获取高利率。高额的回报率吸引了寄卖行、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等加入到了民间金融机构的队伍中,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从事以不动产、库存商品等威迪亚的贷款活动。融资手续也“正规化”——从借条演变成为了“合同”、“协议”、“契约”等,部分机构还是行信息咨询、抵押登记、办理过户等“一站式”服务。省内的各大平面媒体、短信广告中,常见这些非法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的宣传。由于缺乏有效地监管,这些机构的放贷规模、违约情况、收贷手段等一系列问题都难以得到有效的监测,成为影响社会经济稳定的潜在因素。
第三,民间金融市场活跃容易引发非法集资案件。近几年来,辽宁省委省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的态势,2011年我省非法集资发案数、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下降了76.2%、89.5%和96.8%。然而,在近期我国货币供应紧张的环境下,活跃的民间金融市场,高企的融资成本,极为容易诱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各类诈骗犯罪案件。根据辽宁银监局调查了解,在农村以放款为目的而在熟人甚至陌生人处筹钱放贷的现象有逐渐增多的态势,在城区中各类非法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为筹资而四处借钱的现象也较为普遍。
三、推动辽宁民间金融机构未来发展的制度创新
一直以来,辽宁民间金融市场作为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为辽宁地区经济发展做出了相当的贡献。尤其是在当前施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的形势之下,通过制度创新的路径,规范民间金融市场交易行为,引导其为本区域经济建设特别是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构建联合监测体系,强化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目前,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是有省金融办主管,然而面对民间金融交易行为的非正规性和融资行为复杂性的特点,应该由省金融办牵头联合银监局、人民银行以及各有关部门参加构建联合的监测体系,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对民间金融做好动态监测和管理的工作。
第二,构建有力的法律保障,维护民间金融健康,严厉打击非法犯罪行为。目前,我民间金融机构发展虽然表面上良好,但是由于高利贷、违规放贷、违规吸纳资金等问题的存在,因此存在威胁金融环境良性发展的潜在的风险。加大司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违法的民间融资,有利于市场环境的健康运行;不断填补监管约束机制,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有利于民间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三,构建民间金融长效融资平台,助力中小企业推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目前,我省民间金融机构是风险偏好是风险厌恶类型,一方面是由于金融制度深化改革的之后,另一方面是由于多层次的区域资本市场构建的落后。其导致的行为结果是注重短期效益,并且货币供应的紧缩条件也促进民间金融机构更为关注短期高回报行业,如房地产。长效融资平台的构建,有利于民间融资未来长期稳健的发展,并且能够通过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助力区域内产业结构的调整。
第四,构建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接合机制,推动区域金融体系改革深化和广化。根据发展中国家非正规金融发展的经验,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接合,可以使二者有效的互补,实现协同效应。民间金融为正规金融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更多的盈利模式,如目前的小额信贷的零售化发展趋势说明二者的接合存在可能;另一方面,正规金融增强了民间金融的筹资机制,二者实现共赢。
四、结论
综上,未来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法制化过程,这个过程可谓是民间借贷“阳光化”的过程,缺乏这个过程,民间金融机构就无法良性发展下去。同时未来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又是一个市场机制不断创新的过程——在金融体系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中,民间金融机构凭借其经营行为的灵活性(内在的非正规性)、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切性会不断地壮大。只要正确地引导,民间金融机构必然会为区域金融的发展和经济顺利的转型做出突出的贡献。
注释:
①“民间”一词源于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
制中所有权属性结构特征,与“非正规金融”一词中的“非正规”意有相同,但“民间”一词亦包含了“正规”之意,即民间的经济、金融组织机构也是合法注册、规范运行且受到政府监管的经济主体构成。近年来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公司、典当行等等也都属于民间(民营)金融机构。随着国家不断地颁布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管理的办法、条例、措施及法案,民间(民营)金融机构正在努力朝向正规化的趋势发展,这是与非正规金融之间是最为明显的区别。
②数据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网站公开数据:http://.
参考文献:
[1]史晋川,朱康对.温州模式研究:回顾与展望[J].浙江社会科学,2002(3):4.
[2]罗德明,奚锡灿.金融契约与民间金融市场的局部性[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2):160
. Peterson 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Sep. ://.
[4]胡金焱,卢立香.中国非正规金融研究的理论综述[J].教学与研究,2005(9):78.
[5]艾洪德,徐明圣等著.区域金融研究:以辽宁省为例[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9(第一版):193.
[6]张立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及防范路经研究[J].金融发展研究,2009(1):46.
作者简介:
薛睿(1979-),男,辽宁沈阳人,金融学专业博士,沈阳工程学院技术经济系讲师,主要从事资本市场理论方面的研究。
李晓棠(1983-),女,辽宁沈阳人,经济学专业学士,辽宁省统计局贸易外经处科员,主要从事产业发展方面的研究。
吕正日(1992-),男,辽宁葫芦岛人,大学本科,现就读于东北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主要从事经济统计方法和软件开发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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