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间投资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
一、宏观政策法规不健全,政策执行偏差大,民间投资者没能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
从目前国家对国有、民营、外资三大经济体系已出台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的优惠条件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虽然民营经济在明文规定上已没有制度限制,至少享有“准国民待遇”,但在实际执行和相关政策的具体落实中,政策体制环境的落差还是很大的。其一,审批环节多,导致民间投资项目进入门槛高。与国有经济、外资经济相比,政府有关部门对民间投资的资格认定及注册资本方式、用地指标的落实、经营范围的划分、投资项目的许可、贸易渠道的开放、产权转移与企业兼并等诸多环节实行更多的“前置”审批,导致民间投资手续繁杂、关卡多、效率低、费时长,使民间投资在与外商、国有企业的竞争资格、竞争条件与竞争机会方面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严重挫伤了民间投资的信心与积极性;其二,税负不公平,“三乱现象”严重,大大削弱了民间投入的收益。据中国私营企业研究课题的研究显示,民间投资的民营企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缴纳33%的所得税外,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拆除办法》则将民间投资企业排除在外,加上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实行的是“从获利年度起”、对民间投资企业实行的则是从开办期起,这种双重征税的税收政策对民间投资的扩张存在十分不利的影响。此外,不合理的收费问题极为严重,收费项目“杂”且“多”,大部分民间投资企业都要上缴50多种税费,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不合理收费;而且收费不规范,随意性很大,表现为收费不统一、程序不规范。其三,管理部门多,导致政出多门。目前,我国对民间投资企业的管理,特别是对个私企业的管理涉及到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城建、卫生、技术监督、环保等行政和经济监督机构,如加上其他行业性主管部门多达20多个部门,但缺少一个具有综合管理职能的组织机构。特别是在项目投资方面,没有一个投资主管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当前民间投资项目常常因找不到主管部门而在履行程序上受阻。不仅如此,民间投资在投资信息服务产业指导方向、技术支持等方面也存在着渠道不畅、信息不通的问题,致使在项目投资选择上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投机性,导致投资风险加大和经济损失加重。其四,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健全和不配套,导致民间投资的制度环境不宽松。例如,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在相关的民间投资、金融财税产业进入等政策上,都没有相应的协调措施和配套政策,造成在实际执行中仍然是“两张皮”,制度保障不力。
二、产业进入壁垒高,民间投资进入的深度明显不足
由于市场经济准入政策在国有经济、民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之间仍然存在很大的差异,使得民间投资在将近30多个产业领域存在着实际上的“限进”情况。这些限进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存在部门、行业垄断和其他歧视性的准入政策,使得民间资本一直难进入金融、保险、证券、邮政、通讯、石化、电力等行业。二是有些项目虽然允许民间资本介入,但存在着明显的不公竞争。有些国有企业长期垄断经营的领域,非得到了无利可图和亏损之时,才让民营企业参与。三是有些领域由于审批程序复杂,进入条件苛刻,致使民间资本可望而不可及。四是很多产业正在对外开放,但对民间投资是否开放却没有明确说法,如电信业、银行业。从目前统计年鉴中按国民经济行业划分来看,虽然总体上都有民间投资的进入,可以说有一定的进入广度,但民间投资大量集中在一般制造业和房地产业,以及批发零售、贸易、餐饮等传统服务业中,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度明显不足。如,在1998年民间投资的行业分布及其占本行业的投资比重中,有8个行业的民间投资比例不到20%,其中在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中,民间投资的比例仅为9.5%;在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中的民间投资比例也仅为8.4%。也就是说,投资在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新兴服务业和高科技产业中的比重还很低,而这些行业往往都是由于部门垄断、进入壁垒过高和所有制岐视等原因,致使民间投资不能享受“国民待遇”,导致民间投资的产业进入的深度不足,严重影响民间投资的扩张。
三、积极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环境
1.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投资重要性的认识
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抓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全社会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进一步树立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观念,打破“唯成份论”,破除思想和体制上的障碍,充分认识民间投资对于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平等对待国有、民营和外资的投资行为,更多地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增加;二是要加强对民间投资优惠政策的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当前的政策,帮助民间投资者调整消极心态,增强投资信心,并对优秀的民间投资者给予必要的政治待遇,在社会上树立他们的良好形象。为此,建议各级党政明确提出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是扩大内需、加快发展的重要措施,把民间投资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并设立“民间投资促进协调办公室”或成立“领导小组”,把促进民间投资列入各级政府领导的目标责任制范围。为保障国家促进和加强民间投资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要协调目前分散在各部门对民间投资管理的政策,提供有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要对作为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一部分的民间投资进行宏观调控,加强分类指导和综合服务,统一对民间投资进行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服务,以促进民间投资的扩张。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投资管理方式
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目标是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让市场在长期资源的配置方面发挥主要和关键的作用。这就要求国家计划不能再具有直接分配投资和特定的职能,只是为财政、金融等经济政策的协调提供基础,即依靠宏观经济政策对市场进行引导,再由市场引导分散的企业投资,构建众多的民间投资主体。目前要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的分工和投资责任,切实按照国民经济各行业的特点和市场供求状况,将建设项目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真正确定企业是基本的投资主体地位,政府尽快减少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集中力量进行大型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主要让位于民间投资。
在转变投资管理体制方面,国家不能再单纯依靠全社会投资计划指标来控制投资总量,而应从资金源头入手,利用利率、汇率、税收政策等经济手段,对投资进行间接调控。同时,要区分“审批”和“审查”的管理对象和管理原则。凡是由国家出资的项目仍然实行国家审批,以把握投资方向,约束各级政府投资的盲目膨胀;凡是国家不参与投资而由法人或个人选定的投资项目,规模过大或认为没有把握的项目可由银行提交国家经济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凡是一般性投资项目则由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这样,可以避免企业一建立或项目一投入就成为改革对象的现象,使资产增量从体制上一步到位,从而缓和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微观投资主体与市场调控手段之间的矛盾,调动民间投资者的积极性。另外,国家有关部门还应加强对投资市场信息的收集、整理、研究和分析工作,这样既可以加强对投资活动的预测和监控,又可以为民间投资者提供市场信息服务,减少民间投资者的决策失误,提高民间投资主体投资的积极性。
3.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原则,拓宽民间投资的领域和渠道
目前,我国许多领域禁止民间资本进入,如银行、保险、通讯、重工业等行业。加入wto后,这些行业现在已慢慢向外资开放。既能向外资开放,为什么不能向内资开放?我们鼓励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竞争,这些领域不向民间资本开放,又怎么竞争呢?以往对民间投资限制的领域,应该在对外资开放之前先对内资开放,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加紧制定有关的政策和法规,确保民间企业有序进入,规范管理。这既能启动民间投资,又可缓解以前仅靠政府投资所带来的资金缺口问题。
在拓宽民间投资渠道方面,对过去国家垄断较强的行业。如银行、保险业等,可以不让民间直接经办,但可以选择恰当的投资渠道让民间资本进入。比如通过对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让投资者以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就个人投资而言,可以兴办私人企业,还可以对农业投资,比如开办家庭农场、家庭牧场、生态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等。
4.加快金融创新,拓宽民间融资的渠道
一是建立和完善为民间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尽快实现现有国有银行体系的市场化、企业与银行关系的商业化、政府与银行关系的规范化,这有利于消除国有银行的所有制歧视,加大对民间企业的贷款数额。同时,可设立相应的金融机构专门负责对中小企业的融资。
二是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应拿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一些非盈利性质的担保公司,专门为民间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一旦贷款失败,企业拍卖所得将优先支付担保公司的担保金。这样,国家在给民间企业提供方便时,也由企业承担一部分风险。通过这一计划,既可降低银行的风险,又可为民间投资企业的发展提供机遇。
三是发行担保债券和抵押债券。担保债券是指企业以财产或第三者信用担保而发行的债券;抵押债券是指企业以财产和有价证券作抵押而发行的债券。这两种债券的收益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且风险极小,很适合闲散资金的投资要求。
四是建立各种经济发展基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设立各种经济发展基金,可以引导储蓄存款向证券投资转化,且能将社会闲散资金和居民手中的货币动员起来,转移到投资领域,促进经济发展;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利于投资者在较充分的时间里根据对投资企业的了解进行投资决策,既避免了盲目性,又能满足不同风险承担者的投资欲望,必然有利于民间资金的购买。
五是建立有利于民间科技企业发展的风险投资机制。风险投资被喻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魔仗”,风险投资的建立和完善虽然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我国目前已具备了建立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系统的社会基础;只要政府在外部环境和支持体系的建设上提供帮助,是能较快吸引民间资金进行高新技术投资的。
另外,在股份制企业中应尽快推行股票期权制。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者一般都有较高的管理要素收入,期权制因企业经营者要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转化为生产资金,因此,期权制对企业经营者不仅是一种较好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是一项吸引民间投资的有效举措。
5.加大政府投资以刺激民间投资的力度
在目前经济不景气、其他投资主体意愿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启动经济的方针无疑是必要的。但政府投资的增长应有两个作用:一是直接投资拉动经济增长;二是对民间投资产生影响。这种影响又有两个方面:一是刺激民间投资,即“挤进”政府投资的资本总量;二是当政府投资总量超过一定水平时,民间投资被政府投资“挤出”,即民间投资减少。也就是说,只有“挤进”效应,才会带动民间投资。目前中国政府投资却是一种“挤出”效应,政府投资不断增加,民间投资却相对萎缩,因此,政府投资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带动全社会的投资,进而拉动社会总需求,促进宏观经济适度快速增长。为此:
首先,政府要尽快退出竞争性行业的投资,让出大部分投资效益好的行业和项目,刺激民间投资。同时,政府对公共品行业的投资也要考虑如何为民间投资创造好的经济环境。
其次,要尽快发挥国债政策的投资功能。目前,我国的国债基本只发挥了财政功能,即筹集资金用于财政直接投资。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中,国债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它可以通过流动性这种中介目标来影响整个社会资金的流向,从而对经济产生扩张或紧缩效应;还可以通过利息效应这种中介目标使财政产生金融功能,再通过货币政策来调整社会资金,促进经济增长。为实现国债的投资功能,一是要尽快改变国债目前的直接投资方式,主要应以财政贴息等多种方式来发挥国债的投资功能;二是在适当的时机恢复国债期货交易。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国债期货对提高国债的投资功能是十分明显的;三是应扩大短期国债的发行,配合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的开展,更好地发挥货币政策的调控功能。
第三,在观念和做法上,不要把公共品的投资垄断为政府的投资,让民间投资也成为公共投资的主体。目前,多数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投资实际上主要来自于民间。这就要求我们改革现行的公共投资方式和公共品供给制度,大胆引入市场机制和民间资本。比如,在鼓励和带动民间企业开发建设基础设施方面,国家既可允许民间投资主体直接投资、开发、经营,也可允许企业把项目投资开发出来后,再把经营权转让给政府,还可以把政府投资开发出来的项目的经营权出让给民间企业。通过上述形式,一则可获得较稳定的投资回报率,降低投资风险,从而激发民间投资;二则可节省政府财政资金,还可以解决政府投资效率低下等问题。
总之,只要我们引导措施得当,中国民间新一轮投资热潮必定会到来,从而拉动经济较快增长。
上一篇:证券投资基金波动研究综述
下一篇:投资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