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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集团(关联)企业与银行信贷风险控制

发布时间:2015-11-17 09:40

摘 要:集团客户相对于单个客户,在给银行带来较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本文从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表现,并借鉴国外对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经验,来阐述如何加强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

关键词:集团(关联)企业 银行信贷 风险控制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投资主体多元化,跨地区、跨行业和集团化经营的企业越来越多,一些集团客户竞相争食多元化""馅饼"",频繁进行关联交易、资金串用和相互担保,导致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呈现系统性、整体性、连带性、波动性、多发性和严重性。
  一、集团(关联)企业的类型
  集团(关联)企业是指以资本或契约为纽带,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把集团(关联)企业定义为:
  1.在股权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它企业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2.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
  3.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
  4.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的,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性客户进行管理的。
  二、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
  集团性客户是各家商业银行重点拓展的客户群体。银行通过对集团性客户的支持,可以有效优化信贷结构,降低经营成本,增加经营效益。但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信贷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一)客户方面
  1.一些集团性客户经营规模大、结构复杂,跨行业(产业)跨区域甚至跨国经营,对内融资和对外融资通盘运筹,使包括银行在内的外部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对其经营状况真实性做出较为准确的估价,大大增加了银行贷后监管的难度。另外一些集团性客户利用自身的资产规模、资金归集、控制权等优势盲目投资和过度举债,引发系统性风险。
  2.我国企业制度不完善,相关立法较为滞后,容易导致银行对集团性客户的法律性质和运作方式认识不清,对集团内部法律关系无法准确识别和定位。
  3.一些集团性客户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孔子,通过大量虚假出资、先出资后抽逃、注册资本不到位等行为,注册了资金严重不实的空壳法人。
  4.一些集团性客户内部的财务运作不规范。他们为了集团的一些特定利益或外部营销运作需要,往往通过关联交易随意调整集团内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使银行等很难准确掌握客户的真实负债以及财务效益情况。
  5.利用非正常关联交易等转移资金、资产等逃废银行等债务。
  (二)银行方面
  1.银行间激烈的无序竞争。银行无序竞争导致“垒大户”现象,对集团性客户的经营风险认识不足,有时为保住客户资源,放松了本该坚持的一些原则、条件。
  2.对企业信息了解、掌握不够。由于集团性客户内部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企业多头开户及刻意隐瞒一些关键点,使银行对企业资信真实情况和信贷资金运行状况不甚了解,致使信贷监督处于真空,形成信贷资金挪用等风险。
  3.银行缺乏行之有效的对集团关联企业相互担保贷款的风险控制方法。
  4.银行缺乏有效的贷款风险预警和退出机制。
  (三)社会方面
  由于社会监督力量较弱,助长了一些企业的不守信用行为。如: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不认真履行职业准则,提供虚假的验资报告和审验结果等;地方保护主义或地方司法机关执法不力,对法人虚假出资、抽逃资金、逃废债等行为打击力度不够,从而助长了企业不诚信行为。
  三、国外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之措施
  集团(关联)企业在经济活动中所导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世界各国都对此有深入研究,并在法律和其他方面有相应的制度安排。
  (一)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揭开公司面纱的核心是否定子公司的独立人格,在此基础上,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本质诉求是在突破有限责任原则的严格限制,用现实的态度来解决集团公司所产生的法律问题。
  (二)从属求偿原则。即指在破产程序中分配破产财产时,将债务人的关联公司作为债权人的求偿予以推迟,直到其他债权人得到偿付后,再将破产财产的余额用来清偿关联公司的债务。
  (三)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控股股东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正当、合法之利益为限,而控股股东的自利性及权力的本质特性都极易使其行为超越这一界限,所以,规定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归附制度。制度规定控股母公司原则上可以无限制地完全控制子公司,但与此相应,母公司必须对归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强化了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五)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国外银行对关联企业客户的风险控制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即将关联企业客户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
  (六)建立关联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集团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管理和使用。
  (七)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在银行对集团(关联)企业实行统一授信的基础上,建立了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使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监督管理更加有效。
  四、借鉴国外经验,加强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对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已相当重视,银行监管机构也建立严格的集团(关联)企业监管制度和集团(关联)企业授信指引,“母子公司信用评级”和“实行统一授信”均已得到国内金融业的统一认可和执行,但笔者认为还需从以下几方面加强集团(关联)企业信贷风险防火墙的设置。
  (一)法律性防火墙设置
  对于集团(关联)企业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对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进行界定,明确滥用公司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
  2.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将商业风险合理地分配于其他当事人之间。
  3.在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设置预防性条款,如信息披露条款、资产转让限制条款、关联交易限制条款、利润分配条款、交叉违约条款和合同解除条款。
  (二)金融机构防火墙设置
   1.建立集团性客户关系树管理机制,加强贷前授信调查等管理。首先,在组织结构方面。要摸清集团客户的管理体制、组织结构、治理结构,理顺集团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次,在资本构成方面。必须准确查实客户和重大关联方注册资金、股权分布的真实情况。第三,深化财务指标分析。在贷前调查阶段,要准确核实集团和各成员企业的真实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严格根据核心资产确定承贷主体和授信额度。
  2.控制授信总量,做好借款人结构安排。一是严格控制集团客户整体授信总量。二是在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中,除了核定集团整体授信总额外,还要对授信总量在集团各成员之间的分布(借款人结构)作出详细安排。
  3.提升管理层次,加强贷后管理。一是跟踪企业资金流向,防止信贷资金在集团内不同企业之间的随意流动。二是严格控制核心资产,对出现变动异常或存在转移情形的,及时采取有效担保。三是对集团性客户配备高水平的客户经理,赋予相对应的权力与义务,参与决策审查系统,落实管理责任制。
  4.适时采用银团贷款方式,建立银行信息共享合作机制。集团客户授信风险形成的一个内在成因在于企业在主观上对真实信息的故意隐瞒,而集团客户授信风险控制的关键就在于解决信息透明度问题,对信贷资金需求规模较大的客户,银行可考虑采用一家主办银行牵头多家银行涉入的银团贷款方式,建立“分别监测、信息共享、协调一致”的合作机制。
  (三)监管部门防火墙设置 
  1.建立商业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加强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沟通、交流与行业自律。各家商业银行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多加沟通和协调,对信贷集中这一关乎各家切身利益的问题,应该进行共同研究和协调,在各自贷款份额以及利率等贷款条件方面统一认识并严格遵守,变信贷市场“非合作均衡”博弈为“合作均衡”博弈。
  2.加强对集团性客户贷款的系统性风险管理。银行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其在把握企业集团信贷总体状况时比单个商业银行有明显优势,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商业银行防范集团性客户贷款的系统性风险,同时应借鉴国外经验,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行为的监管和授信的信息服务。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集团性客户授信业务的制度建设和信贷信息系统建设的监督检查。
参考文献
(1)李扬、刘华、余维彬。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技术和实践[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3。
(2)施天涛。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王宪全。试论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J]。金融论坛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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