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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个税调节作用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5-12-14 11:58

摘 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然而,却未能有效的调节居民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本文通过借鉴英国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中的优越之处,提出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失效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税负;英国;公平
    英国早在1799年就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是世界上最早开征个税的国家。经过多年的修改,作为英国的第一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在英国已相对完善。英国个税制度是朝着减少税级、降低税率、简化税制的方向不断发展完善的。下面从个税征管模式、税率设计、税前扣除规定等方面,探讨英国个税制度中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以提出加强个税在我国的调节作用的措施。
一、征管模式
  尽管英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最早是分类征收制,但是现在它已改为了分类综合征收制。其征税的具体步骤如下:(1)将个人取得的所有不同来源收入依法减去不征税收入(non-taxable income)后的净所得进行加总得出总收入。(2)从总收入中依法减去与取得收入相关的,为完成经营活动本身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得出法定总所得。(3)从法定总所得中依法减去各项生计扣除,得出应税所得。(4)将应税所得乘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得出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这种分类综合征收制既可加强源泉扣缴,确保税款及时入库,又避免了分类征收制导致的税负不公平,实现了公平税负、量能负担的原则。
  我国可考虑逐步改个人所得税的分类征管模式为分类综合征管模式,以克服分类征管模式带来的不公平问题,同时减少它导致的税收流失。分类综合征管制既像分类征管制一样对收入所得按照不同性质采用不同的税率,又考虑了纳税人的支付能力,并且要求高收入的那一部分纳税人填报年度申报表。这种课税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分类征管制和综合征管制的优点,有利于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税率设计
  英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已经从11 级减至4级,税率则一直呈下降之势,而且下降幅度很大,最高边际税率从1978年的83%降至1988年以来的40%,最低税率从25%降至10%。近10年来,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已持续地稳定在低税率10%、标准税率20%、高税率40%的3级超额累进格局之上;直到2010年,英国个人所得税税级变为4级,新增加了50%的高税率。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改革应在保留累进税率的基础上,逐步减少累进税级、降低税率、缩小最高边际税率,从而刺激纳税人的工作热情,提高征税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另外,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高收入者的实际税率偏低,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税率差别较小,从而导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较弱,因此,应适当提高高收入者的适用税率。在税率档次方面,可以考虑将税率控制在3-5档①。
三、税前扣除的规定
  英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考虑了纳税人年龄因素、婚姻因素和纳税人是否残疾等因素。具体而言,它规定的税前可扣除额包括:个人免税额(Personal Allowance)、盲人免税额(Blind Person’s Allowance)、已婚夫妇免税额(Married Couple’s Allowance)。其中,个人免税额中又规定了,65岁以下的纳税人的个人免税额是每年?6,475,65岁到74岁的纳税人个人免税额是每年?9490,75岁以上的纳税人个人免税额是每年?9640②。这样设计就避免了由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即采取固定的扣除标准,而导致纳税人承担的实际税负不公平的现象。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规定也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体现公平原则。生计扣除方面,应考虑家庭的实际赡养人口、婚姻状况等实际情况后,再确认相应扣除额。费用扣除应该在将收入分类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的收入确定不同的扣除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按实际支出扣除,或按比例扣除并规定一定的上限的方式。
四、对个人收入的监控
    英国采用统一的纳税代码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进行识别和登记,以实现对纳税人各种来源收入的完全监控。由于代码的通用性,税务部门便能与其它部门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另外,任何来源的收入,都通过银行存入纳税人的主要银行存款账户上,尽量避免直接进行现金支付。即使留学生去餐馆打工,雇主付给留学生的工资也是通过银行支付的,留学生也有自己的纳税代码,税务部门直接从其银行账户扣除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我国可通过实行统一的纳税代码,使个人收入支付方式规范化、信用化,实现所有收入都通过银行来支付,避免采用现金支付的方式,从而加强对居民个人收入来源的监控。同时,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对不予依法代扣代缴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严厉的处分。
五、信誉约束机制与社会监督
    英国偷税漏税的现象比中国少,主要因为英国的信誉约束机制更完善。在完善的约束机制下,个人或企业、公司一旦发生偷税逃税,将会被社会有关机关记录在案,对其以后的发展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此外,英国还有一些社会组织,负责监督和督促企业及个人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的监管,我国应该建立一套个人的社会信誉约束机制,将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记录在案,并与其社会信誉形象挂钩。另外,也应建立起社会监督组织,从第三方的角度督促纳税人不折不扣的履行纳税义务。

参考文献:
[1]朱眀熙.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何以失效[J].经济学家,2002.
[2]各国税制比较研究课题组编著.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
[3]孙杭生,文烈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缺陷与改革思路[J].商业研究,2005.
[4]王诚尧.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J].财政研究,2004.(2).
①朱明熙.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何以失效[J].经济学家,200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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