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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发展方向研究

发布时间:2015-12-14 12:00

摘 要:无论从新农村发展的需要,还是从工业化、城镇化、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应对经济全球化、抵御经济危机和应对市场化和就业方式多样化的角度出发,我们都有必要重新审视我们已经失败的老农保,正在仓促试点的新农保,站在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来定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我们应当打破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城乡分割的固有局面,反对社会养老保险的碎片化、城乡二元分割,从符合国情实事求是的以改革后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母本,按照统帐结合,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全额积累的模式建立全覆盖全体国民的一体化多层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现有的多模式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去芜存菁,保留一些合适的政策作为农村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多层次的原则,从保基本的角度出发,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完全融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最终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关键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站在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来定位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从符合国情实事求是的改革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此为基础构建全面覆盖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按照多层次的原则,从保基本的角度出发,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完全融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体系,最终实现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全覆盖。
1.1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我们也必须要看到,农村养老保险待遇还很低,制度还不健全,覆盖面也非常小,城乡二元分割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农民还没能充分的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改革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那么笔者觉得现在看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应该站在全覆盖的视角来分析,农村没有必要再搞一些广覆盖低缴费低保障的养老保险,可以保留一些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较高待遇水平、覆盖特定人群的养老保险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类似于城市中的企业年金,然后取消户籍分割,从制度上将所有国民都纳入统一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的全覆盖,自然就解决了农村的基本养老问题。
  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新农村建设。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历史和现状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性地建立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目前为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有有20多年的历史,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前三个阶段试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也简称“老农保”,现在试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
  1991年6月,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步入正轨。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以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由民政部移交给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受各种因素影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了参保人数下降、基金运行难度加大等困难,一些地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陷入了停顿阶段。
  新农保最初从北京市试点开始,逐步扩大到部分城市。2009年9月1日国务院于发布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决定在全国10%的县(市、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0年又提出要将新农保试点范围扩展到23%的县。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
  研究我国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方向,就必须将其放在建立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去探索,只有明确了全覆盖体系的构成,才能有选择的将现存的各种农村养老保险改革以便纳入全覆盖体系。
5.1 建立全面覆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初步构想
  未来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全覆盖一体化的制度模式下,还应当包括多层次的补充养老保险,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群养老需求,合理区分区域和职业现实差距。
  一体化——以改革后的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母本,按照统帐结合,统筹基金现收现付,个人账户全额积累的模式建立全覆盖全体国民的一体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重新设计缴费基数、社平工资、缴费比例,确保养老金替代率,强化政府责任,明确个人账户累计政策,强制性积累和鼓励多缴费、迟退休,加强基金监管增值运营,完善一体化制度。
  多层次——鼓励扶持企业开办的职业年金计划,设立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年金计划,择优保留发展各地区有特色高保障的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及自愿的个人储蓄和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等,作为对全国一体化养老保险基本体系的有力补充,故称其为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5.2.1现行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与全覆盖体系的衔接
  为了平稳改革,现行试点的各项养老保险都可以在确保现在的参保范围、待遇的前提下封口或保留。
5.2.3农村补充养老保险
  鼓励集体或集体企业等为雇佣的农村工人或集体中的成员建立集体企业年金保障或集体年金保障。积极发展商业寿险保障。传承家庭养老保障。有土地山林的农村居民,可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山林等视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养老保险,经营种植土地山林或流转承包权的收入都可以充做农村居民的补充养老保险。要继续做好对农村村组干部、退伍军人等养老补贴。
参考文献
[1]董英申.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障制度《财经》2007年12月11日
[2]尹蔚民,《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人民网2010年8月23日
[3]胡晓义,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保体系《中国发展观察》2010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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