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增值税转型对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
摘 要:2009年,我国的流转税体系进行了一次大变革。本次变革中,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调整幅度非常大。本文通过对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本次增值税转型对装备制造业企业涉税业务的影响。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涉税业务;影响
我国于2009年对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大税种重新进行修订,并出台了许多相关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在这次调整中,作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其涉及范围最广、影响也最深刻。据分析,增值税从生产型转变成消费型,对于资本技术密集型和基础产业等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最为有利,制造业将从本次改革中获益。当然,增值税的转型对于不同的行业,其影响也不尽相同。总的说来,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比例较大,其影响也随之较大,比如电力、石油化工、钢铁、煤炭以及制造业等;而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较小的行业来说,影响程度较为有限。本文仅从纳税义务的四个方面,分析研究了增值税转型前后的政策变化对装备制造业的影响。
一、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新条例与原条例比较
原条例中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而在新条例中,则如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新条例中将时间描述的更为细致。同时,还规定了开具发票必须经过销售确认;对于采取赊销与分期收款方式进行销售货物时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规定了货物发出的当天进行确认销售;另外,对于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货物,也规定应该在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收入确认。
2、企业涉税实务
当前,我国实际的工作中,销售机电设备通常采用的是“361”或者“181”收款方式。所以,企业应该分清楚赊销、分期收款和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销售方式;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我国税务上未对此进行统一的规定,因此,各地区税务机关执行的政策都不尽相同。
二、征税范围
1、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
原条例规定:“纳税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同时符合两个条件(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不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新条例中如下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2、企业涉税实务
在原来的条例中,因为很少有企业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所以,企业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以后,缴纳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可能性非常小。
新条例实施以后,未规定货物的范围,也未对建筑安装的资质提出要求,但是,生产企业在操作时仍然要注意以下三方面:(1)设备不能是通过外购获得的,必须为自己生产;(2)签订合同时应该将货物的销售额与安装费分别标明;(3)不能蓄意降低货物的销售额而抬高安装费。
三、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1、新旧政策的变化
在原细则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新细则中如下说明:“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2、企业涉税实务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细则中规定,对于未分别核算的,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不再是强调一并征收增值税。从这点上也可以看出,我国在理论上也放宽了政策。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当前我国仍然实行分税制,营业税与增值税分别为地税和国税所管辖。在实际的工作中,具体应该由谁来核算,核算的标准是什么,还需考虑清楚。所以,建议企业还是分别核算。
四、新细则中抵扣固定资产的条件
通过对新旧细则的对比分析,发现在新细则中抵扣固定资产的条件有:
1、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
2、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专用发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3、专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允许抵扣;
4、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结束语:
本次对流转税体系进行的变革,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作为企业的财务审计人员,当务之急是及时的理解和运用新税法,不仅要准确的把握与执行新会计准则,还应该及时的了解税收政策的变化,明确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分界线,依法纳税,为国家和企业的发展贡献好自己的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李晓莉,杨建平.对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认识[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01).
[2]徐俊莉,王仁平,施捷.我国增值税转型的效应分析及对策建议[J].法学与实践,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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