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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概述及中国目前开征可行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5-12-14 12:02

摘 要: 遗产税是对死亡的人所遗留的财产进行课税的一个税种,英文名有“death tax”,“inheritance tax”等不同称谓。它有多种不同的理论依据支持者,总的共同点是,它可以调节贫富差距。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同时贫富差距也急剧扩大。中国的遗产税是否应该开征一直是热点问题。文章论述了了我国征收遗产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征收遗产税的方法提出了一些思路。

关键词:遗产税;征税模式;继承;贫富差距
引言:
  我国改革开放已经30余年,经常社会快速发展,2010年GDP已达39万亿人民币,超过日本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着富裕阶层的迅速崛起,不公和原罪也越来越多。贫富差距也在极速扩大。邓小平说:要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中国传统有云:不患寡而患不均。贫富差距加上社会不公,极不利于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而遗产税无疑是一个减少不公和分化的重要手段。  
一.遗产税的概念
  遗产税,英文名有death tax、deahtduty、inheritaneetax等称呼。专家把遗产税定义为:“对财产所有者去世以后遗留的财产征收的税收,通常包括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征税的税收和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征收的税收.”,“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之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死亡者的继承人征收的一种税。”,“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其财产转移于他人时候所课征的一种财产税收”。
  可见,遗产税是以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净值为课征对象,向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继承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是流动资产,还应包括房产、厂房设施等固定资产。
  另外,在征收遗产税的情况下,必须征收赠与税,以防止一些人通过赠与行为逃避遗产税纳税国。  
二.遗产税的基本理论流派
  西方学者认为,遗产权并非是天赋人权(natural rights),而是为国家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权利。而且就经济关系来看,遗产是一种不劳而获的所得。基于这两方面性质,西方学者都主张对遗产课税,遗产税课税的理论流派有。
  1)享益说,这是早期正统学派的主张。享益说将国家政府视为营业机构,国家法律保证了死亡者将遗产留给继承者,并保护其产权,继承者自应缴纳部分税收以作为补偿。
  2)追税说,这种学说认为遗产税不是对遗产的课征,而是对死亡者生前一切逃避的追缴。这种学说的问题在于,无法断定被继承人生前必有逃税行为,也无法查明其逃税的数额,从而更无法证实其遗产必定与逃漏税相关联。
  3)均富说,这种学说认为,国家有责任防止财富过多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现实中遗产继承制度就是造成财富集中的重要因素之一。据统计,每一富有男人的净财富有一半或一半以上是来自遗产,每一富有女人的净财富绝大部分是来自遗产。因此,国家应当利用遗产税或继承税的课征,达到促成社会财富平均分配之目的。
4)能力说,这种学说认为,税收应以负担能力为课税标准。继承人获得遗产就等于增加了税收的负担能力。因此,在其获得遗产的时候,不仅应随之课征遗产税,而且应采用累进税率课征,使继承遗产多者多纳税。  
三.遗产税的功能
1) 有利于调节社会分配,防止两极分化。遗产税的主要功能在于对继承权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防止少数人集聚巨额财产,使收入差距在代际之间的传递受到阻碍,减轻穷人越穷、富人越富的马太效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更强调的是机会均等。如果一个人接受了一大笔遗产,那么他将与别人的机会的差距将极为巨大。征收遗产税则可以在相当程度上矫正这种机会的不平等。
  KoPczuk和saez分析认为,遗产税对减轻财富集中是有效的。他们分析了从1916年到2000年美国财富集中程度的变化情况,认为所得税和遗产税陡峭的累进税率可能是阻止大额财富集中的最重要因素。因此,西方发达国家为体现公平原则,达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目的,大多主张对高额遗产课以重税,税率设计都比较高,例如上世纪70年代美国、日本等国的最高税率均在75%以上,直至80年代末,日本最高税率仍为70%。
2) 有利于促进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的发展。首先,国家征收的遗产税,可以用于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以及社会福利事业。其次,由于遗产税对于捐赠给公益的项目则给予扣除,因此,这在客观上鼓励高收入者生前的社会捐赠。各国开征遗产税的实践也证明,遗产税有利于提高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
3) 征收遗产税具有积极的社会教育意义。征收高额遗产税对防止继承人养成不劳而获、好逸恶劳等不良习惯大有好处  
四.遗产税的历史发展
由于遗产税的好处显而易见,古今中外都曾开征过此税。遗产税最早产生于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于筹措军费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开征了遗产税。近代遗产税的前驱是1598年的荷兰,此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1703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1905年,德国于1906年,美国于1916年,都相继开征遗产税。目前,世界上127个有税收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中,有74个国家和地区正在征收遗产税,而没有开征遗产税或曾经开征而目前己经停征的国家和地区有53个。因此可以说,遗产税已经成为一个国际性税种。
  我国在清王朝末期开始有开征遗产税的动议,但没有制定任何具体制度。民国时期,先后曾有过《遗产税条例草案》,《遗产税条例》,《遗产税暂行条例》等草案,但都未被使用。
  新中国曾于1950年l月31日颁布了《全国税收实施要则》,规定要开征的14个税种中就包括遗产税。但是,限于当时的历史条件等因素,于同年6月停征此税种。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遗产税再次被提上议事日程。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财产所有者死亡后留下来的财产都征税,遗产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最重要的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遗产继承税的征收工作是偶发的、一次性的。二是征税面窄。对因发生死亡而转移或接受财产在一定数额以上的才征税,即使是在发达国家,遗产税或继承税的课税人数也仅占死亡人数的6%以内,日本的遗产税课税人数占死亡人数的比例较高,近年来一直保持在5%左右。三是收入少,征税的财政意义不大。在多数发达国家,遗产税收入仅占其全部税收收入的1%左右;即使在某些最发达的国家,其比例也不高,如2001年英国的遗产税占国税收入的2??3%,美国的遗产税占联邦税收收入的1??2%;2002年日本的遗产税收入占国税收入的4??8%;四是征税难度 大,征税投入力量相对较多。遗产税的征收需要设置专门的机构,而遗产的核实、评估和征收又需要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花费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如日本从事遗产税和赠与税等工作的职员约占全部税务职员的7%,所以说征税成本是相对较高的。
五.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经济社会基础
1) 开征背景;
  经济学家分析,我国已经有一大批人进入了高收入阶层,占储蓄账户总数的20%的高收入阶层,其存款占总储蓄额的60%以上。相对保守的估计,全国资产总量在100万以上的高收入家庭,至少在一千万以上。据某统计显示,中国现在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人数较前一年增长了12%,达到23.6万人,这些人士的总财富为9690亿美元。中国是世界上富裕人士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
  与此同时,有统计资料表明,我国10%的储户拥有的存款占全部个人存款的80%具有代表性的指标基尼系数已经超过了世界公认警戒线的0.45,达到了0.54甚至更高。  
2) 从发展趋势来看,遗产税将是一个税源稳定、具有一定增长潜力的税种。参照国际上的情况推测,如果此税每年的收入能够达到中国税收总额的0.3%到0.5%,就可以达到120亿元至150亿元以上。如果此税以中国人口中最富有的1%富人的遗产为征税对象,按照中国目前的人口死亡率6??5‰计算,每年将有8万多位富人的遗产缴纳遗产税。如果这些富人平均每人的遗产纳税收额为15万元,总额就可以超过120亿元。由此可见,遗产税的收入将是一笔十分可观的财政收入。2002年,在中国开征的24种税收当中,有11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0亿元,有9种税的年收入不足60亿元,有5种税的年收入不足10亿元,最少的筵席税年收入只有132万元。
    除了直接增加财政收入以外,开征遗产税还可以鼓励人们向社会公益事业(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捐赠,这也是一笔可观的收入。
3)从征管能力方面看,中国有一定的开征遗产税的征收管理能力,且这种能力在不断提高。    从金税工程的实施就可以看出。而且从长远来看,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税收管理水平的继续提高,开征遗产税的征管条件必将逐步改善,遗产税在技术是没有问题的。   
4) 开征遗产税的不利因素和实际操作困难
  也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的不良后果主要有:一会抑制储蓄,因为从长期来看遗产税的开征将会在事实上鼓励富人将更多的钱财用于生活性消费,二是不利于私人投资,特别是对于小企业经营实体的长期发展不利。三是从税收收入来看,遗产税的收入很少,但征收成本很高。四,考虑周边国家和地区的情况,可能会导致资金和人才的外流。
  据了解,中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的遗产税一般是高扣除额,低税率。如日本各项遗产平均扣除额为965万美元,韩国为75万美元,中国香港地区为97万美元,中国台湾地区为40万美元。如果效仿这些国家,采取多扣除、低税率的办法,将难以起到应有的调节分配作用。反之则有可能导致资本向周边国家和地区转移。五,遗产税是国际公认的复杂税种,对征收的管理工作要求很高。
    对比国际情况,中国开征遗产税在征管上还存在以下难点:一是个人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不健全,遗产数量难以确认。二是死亡人信息难以及时获得,无法保证遗产在计征遗产税以前不被分割或者转移。三是遗产形态多样,在目前的征管环境和条件下,难以综合掌握死亡者的全部遗产。四是财产评估制度不完善,遗产价值确认困难,且评估费用开支较大。此外,还有一些不确定因素。这些征管问题不解决,遗产税的征收效果将大打折扣,遗产税的征收有可能出现有名无实、征不到税的情况,并进而影响税收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六.结论及建议
  中国的大型民营企业经营者大多是一些很有思想的创业型人物,不大可能因为国家开征遗产税而改变企业的发展战略和个人的消费方式。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位知名民营企业家站出来反对开征遗产税。相反,有许多民营企业家明确表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的政策扶持和公众的支持,所以应当依法纳税,回报社会。另外,目前存在的某些民营企业经营者投资积极性不高、畸形消费和资本外流等现象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并不是由于中国政府要开征遗产税引起的;大量外商来华投资和一部分外资非正常流入中国也不是由于中国政府不征收遗产税造成的。遗产税对经济的负面效应得不到数据的有力支撑。
  笔者认为征收遗产税对中国意义重大,税源基础可以保证,技术手段没有问题,负面影响有限。征收成本收益可以计算,唯一的问题是立法和执行问题。而这已经超越经济学和财政税收政策研究的范畴,也即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考虑到社会发展水平特别是法制发展水平,目前中国遗产税时机尚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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