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理财与公司理财的比较研究
摘 要: 金融业在全球的迅猛发展,使商事信托成为商业交易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我国的理财重心多放在研究公司的财务管理,对商业信托的重视不够。信托是一种理财形式,具有很强的制度性安排。本文通过信托理财和公司理财的综合比较,有利于正确认识信托产品,对信托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司理财 信托理财
一、关于公司理财的基本理论
1.公司理财的含义公司理财又称企业理财。 从广义的角度讲,企业理财就是对企业的资产进行配置的过程;狭义地讲,企业理财是要最大效能地利用闲置资金,提升资金的总体收益率。
2.公司理财的特点
1).开放性
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为主导,金融市场作为企业资金融通的场所和联结企业资金供求双方的纽带,对企业财务行为的社会化具有决定性影响。金融市场体系的开放性决定了企业财务行为的开放性。
2).动态性
企业理财是以资金为对象,而资金的流动就是一个企业财务运营的过程,是一个企业血液循环的形象比喻。所以说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企业理财活动是一个动态管理系统。
3).综合性
企业理财围绕资金流动展开。资金流动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主要过程和主要方面的综合表现,具有很大的综合性。掌握了资金流动规律,便掌握了企业经营模式和资金运作模式,综合性是理财的重要特征。
3.公司理财基本指导原则
公司理财有很强的知识性,其基本的指导原则为:
1).环境适应原则2).整体优化原则3).盈利与风险对应原则
二、信托理财的含义
信托制度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的信托主要为商事信托。商事信托是十九世纪在美国的马萨诸塞州产生的,又称营业信托、商业信托。商事信托发展初期,采用信托形式,代理投资人的资金进行投资管理,投资人是受益人,受托人按比例抽取报酬。这种信托的根本特征是以商业团体的形式来运作,将信托原理运用于企业所组成的一种美国式的特殊的企业形态,并以此从事信托投资业务。商事信托与一般的公司、合伙企业在经济形势上没有明显不同,但是从法律角度看,他的商业经营形态是利用了信托原理来进行模式的构成,是一种特殊形态的企业,期特点如下:1.资金独立性 信托的概念结构是将受益人视为信托财产的真正所有人,即作为受益的或衡平法上所有权的所有人,而作为信托财产收益的所有人而存在,这要归结于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所谓“破产隔离”,是指在委托人或受托人不能支付或破产时,受益人仍然能够就信托财产保持其受益,可以对抗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普通债权人。
2.收益权的灵活性 在合法信托的前提下,信托的条款可以是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的、能够产生委托人意图上的利益的任何条款。比如,在安排内部控制事务方面、安排保护债权人与受托人的交易、创设受益人的自由裁量、安排本金和对收益的分配上,信托具有高度的灵活性。三、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的比较 信托是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有能力的第三方代为管理投资的形式进行盈利,公司是一个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信托制度中,这种交付行为是信托财产的转移,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权利称为受益权;公司制度中,资金或财产的交付称为投资或股份认购,因此而获得的收益权利称为股权。虽然在这两种制度中,对各种行为和收益的权利称谓不同,但就制度本身而言,实际上都是转移财产并获得收益的财产管理方式,因此他们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一)信托与公司理财目标的分析
无论是信托模式还是公司模式,经营的主题都是资金的流动管理,财务理论的研究是分析的基础。有了明确的理财目标,才能确定资金的管理者的任务和职责,才能评价理财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好坏。
企业追求自身价值的增加,信托追求受益人价值的增长,因此在理财目标上存在着显著的差别。公司价值是指公司未来创造现金流量的折现值,由此任何一个公司财务决策的做出,在理论上讲,都只能是风险与收益之间权衡的结果,因此如何解决风险与收益的权衡问题就成为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的一个及其重要的课题。与商事信托比较,公司对待风险的态度更加激进,公司所从事的商业活动更加大胆进取,而商事信托所要求的谨慎管理削弱了商事信托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因此虽然在商事信托下的决策同样涉及到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但商事信托的较低风险交易的要求,使商事信托不能执着于追求受益人财富的最大化,而只能追求稳妥地实现信托财产的安全和受益人收益的稳定增长。
(二)商事信托理财内容与公司理财内容的比较
信托公司从受托人角度来看,主要是获得信托报酬。现在一般有固定和信托收益率联系起来浮动的设计。一般单一信托信托报酬比较低,为0.3%左右。从投资人角度来看,按照监管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能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我们一般的信托产品都有一个最低收益率。从当时的产品看,现在都是采取基金或者期限阶梯型浮动收益率的设计。信托获得了营运的资金,如共同基金和养老基金,因此信托理财的重心是对投资的管理,一般不涉及到资金筹集问题的决策,从这一点上来说,信托理财与投资学有更多的内容交叉,但信托理财将扩展投资学的外延,即除包括金融资产投资管理外,还包括实物资产投资的管理内容。另外,对于信托收益的分配一般是由信托契约来规定较详细的收益分配计划,因此与公司理财相比,收益分配决策就不再成为重要的商事信托的理财内容。通过比较公司理财与信托理财,不仅可以多角度、全方位研究信托理财,也是客观、深入发展信托理财理论和公司理财理论,完整理解企业理财的重要基础和手段。
尽管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在组织架构上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相比,有明显的不同,这些不同点便是商事信托与公司投资竞争的优势。目前在我国公司理财一直是受到重视的一种理财模式,笔者认为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必须增加信托理财的研究来配合市场的发展,尤其是在财务管理理论研究视角转向以金融市场为核心的研究,研究商事信托的财务理论对我国的金融体系的建立具有深刻的价值。
参考文献:
1.斯蒂芬.L.舒瓦茨,曹华译.商事信托与公司制度比较研究(下).信托与基金研究. 2004.10
2.王文宇.民商法理论与经济分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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