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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统筹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政

发布时间:2015-12-14 12:03

摘 要:本文结合我国“新农保”和“新城保”试点情况,着重对当前政策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同时还分析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统筹发展可能面临的困境,并据此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

关键词:城乡居民 社会养老保障 统筹发展 问题 建议

1问题的提出
  2011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城保”)试点。经过努力,我国养老保险的最后一个“缺项”得以解决,这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城乡全覆盖的制度体系最终形成。
  随着“新农保”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化,“新农保”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开始凸显,诸如:制度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基金投资渠道不畅、保值增值难度大、保障水平过低等。在“新农保”试点工作呈现出的问题尚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开始试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谋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发展则可能会使上述问题的解决更加迫切。
  当前,在很多省市,城乡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分别实施,或者简单地将二者合并实施,这样做既不能有效解决两种制度各自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更不能从根本上提高社会的整体福利水平,尤其是实现农村与城镇的同步提升。如何有效解决“新农保”试点工作已经呈现出的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及二者统筹发展中将会出现的问题,是当前摆在政府面前十分重大的课题攻关。
2“新农保”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试点吸纳和借鉴了“旧农保”及“地方新农保”制度的优点及经验,应该说“新农保”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险和福利的双重特征,能够调动农村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但是从制度的科学性、完善程度和试点效果看,各地区“新农保”试点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制度设计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试点制度总体上无法律保障,缺乏稳定性,百姓存在观望政策变动心理;各地方试点制度严重雷同,未体现“试点”制度的特点,更像是简单地片面追求扩大覆盖面和提高参保率;参保政策中的“捆绑式条款”被个别地方政府当做强制性政策执行,使得新农保受欢迎的程度下降;全国层面的制度衔接转换机制缺失,如城乡间不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间衔接政策不明朗,新、老农保及与其它社会保险之间缺少衔接政策。
  二是管理体制不完善。这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不健全,缺乏专业人才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基础数据严重失真;信息化水平有待提高;资金的管理与运营模式缺乏创新,保值增值难。
  三是政府责任缺位。这主要体现在:部分政府职能部门政策理解不到位,把引导群众积极参保当做政绩工作抓,偏离了中央试点的初衷;政策宣传不到位。一些地区对政策宣传工作不重视,宣传形式单一,部分参保群众对政策了解不够,甚至将养老保险与大街上拉保险的混为一谈,降低了参保积极性;养老资金监管缺位,参保户对政府资金监管能力存疑。
3“新城保”试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新农保”与“新城保”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农民和城镇居民不同的群体,两个群体的差异和不同诉求,就使得“老问题”仍然存在的局面下,“新问题”又开始凸显出来,“新问题”主要表现在:基础信息采集难度大;养老待遇偏低,使得参保政策缺乏吸引力,对参保抱犹豫和观望态度,参保积极性不高;不同年龄段参保对象对政策诉求差异较大;信息联查机制不健全,身份甄别存在困难;险种衔接不畅,保险转移难度大。
4统筹发展可能面临的困境
  一是外部运行环境不配套,主要表现为:户籍制度导致城乡分离,财税体制不利于地方财政专项补贴增长,金融机制不利于养老保障多样化等。
  二是现有政策设计存在“制度空白”,主要表现为:激励性政策的缺失,无法充分调动参保人员积极性;制度衔接机制的缺失,使得统筹无从谈起;财政补贴增长机制的缺失,将使地方政府财政压力逐年增大;资金筹集保障机制的缺失,无法保障养老资金来源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三是管理体制混乱,主要表现为: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跨区域协调困难;经办机构临时设置,工作效率低下;管理方式遵循经验,水平参差不齐;日常管理沿用旧模式,基础信息失真;资金管理与运营水平低,保值增值难。
5政策建议
  第一、实施配套政策改革,努力营造良好运行环境。有效保障在二者统筹的基础上,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养老的统筹,进而实现全国养老保障统。这些配套政策改革主要包括户籍制度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金融机制改革等。
  第二,继续完善制度。结合各地在试点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着重完善以下几方面:一是按照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总体要求,制定和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二是制定激励性政策,主要用于鼓励民间社会团体和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投资运营和调动参保人员的积极性;三是制定并细化现有政策间的衔接机制,尤其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优抚、农民工进城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
  第三、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立法工作。针对养老保险工作,目前在法律依据方面仅有《社会保险法》,地方性法规存在“空白”。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应根据制度完善情况,适时的出台法规,以增强制度的稳定性,同时也能解决目前很多参保对象的观望问题,提高参保积极性。
  第四、深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管理体制改革,改变目前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混乱局面。通过改革,真正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体系的地区协调同步化,机构设置常态化,管理方式制度化,日常管理信息化,资金运营多样化。
  在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统筹发展是我国社会经济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然而实现统筹不仅要符合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规律,形成长效机制,更要符合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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