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构建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构想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工为城市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难以保障,特别是农民工贫困问题,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将对城市产生消极影响。建立系统全面的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要明确制度实施主体,多方筹集资金,设立合理的低保标准,限制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分类提供保障,落实土地换保障政策等。
关键词:农民工 最低生活保障 土地换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年大概有1.2 亿农民工进城,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做了突出的贡献。但大部分农民工从未得到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今仍将农民工排除在外。农民工失去了农村低保也无法获得城市低保,很大一部分人都处于生活贫困状态。
一. 农民工贫困的现状
1. 贫困规模:国家统计局规定人均年收入1800元为流入城镇的农民工的贫困线,根据零点市场调查与分析公司调查流入城镇的贫困农民工有1000万人左右。若按照国际通行的人均不足1美元为标准,属于贫困的农民工及家属大约为4000万人。
2.贫困类型:农民工贫困群体多属于绝对贫困,包括生存型贫困和温饱型贫困。
3.隐性贫困:若依据外来民工的收入来衡量,大多数外来民工收入高于所在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外来民工在城市中无任何的福利待遇,要独立支付房租、医疗、子女上学入托等高额费用,其实际上可支配的收入远低于其表面收入。
二. 构建农民工低保制度的必要性
1.有效减轻全国贫困状况,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解决大批农民工的贫困问题可以带动其在农村的家庭生活状况,减轻全国的贫困问题,为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提供最重要的经济和心理上的支持。促进包括农村人口在内的劳动力要素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促进城市化进程。
2.有效保障社会稳定
农民工聚集于城市最阴暗的角落,受教育程度很低,收入偏低且极不稳定,抗风险能力很差,一旦发生意外风险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建立健全的流动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以帮助其抵御风险,增加安全感和对城市的认同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3. 实现贫困人口自由迁徙和平等保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具有享受平等对待的权利,迁徙自由和平等保障是重要部分。建立农民工低保制度,消除户籍制度对迁移人员流动标准及保障标准的限制,可以有效解除流动人口的后顾之忧,实现迁徙自由,让处于城市边缘的第三类人群实现平等保障。
三. 构建农民工低保制度的基本设想
1.制度实施主体
农民工在城市就业, 对城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如果要求其流出地政府对他们给予救济,是不公平的。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权利, 与国际惯例接轨, 顺应户籍制度的改革趋势, 应变户籍地原则为居住地原则, 应该由流入地政府提供低保制度。
2.多渠道创新资金来源
基金来源应建立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 创新低保资金的供给机制。除了固定的财政拨款外,还可通过政府发行福利彩票, 开征特殊税种, 建立稳定的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另外应整合社会资源, 让社会捐助制度化、市场运作化, 建议让爱心慈善超市这类集募捐、帮困和变现功能于一体的新生事物在外来人口低保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3.以实际可支配收入计算低保享受标准
由于农民工的隐性贫困,其低保标准应按其实际可支配收入计算。即在家庭全部年收入中扣除按城镇职工标准所应获得的住房补贴和医疗补贴,扣除子女入学所缴纳的借读费和赞助费等一系列由于缺少城镇户口而必须独立支付的费用。此时剩下的收入即为可支配收入。
4.分类保障方案
首先政府应该深究农民工致贫原因, 如果是由其自身非正常原因致贫, 那么政府不需无条件帮助其脱贫,应适当提高其低保标准或降低保障水平。其次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可以依不同农民工采取不同方式。
1. 对于有固定工作,且具备一定工作年限和一定城镇居住年限的农民工,其与城镇居民别无二致,低保线应按城镇居民标准制定。政府还应该在社会网络和社会资源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由于其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加之长期以来被户籍制度排斥在城市社会之外,导致农民工始终处于贫困边缘,而造成消极自卑心理,走向“边缘化”。
2. 对于流动性较强且较为年轻的农民工,其在城镇工作基本上都是为了赚钱,不在城镇进行过多消费,医疗、教育等其他方面的支出也远比城镇居民低,低保标准应比城镇居民低。对他们的救助不应是单纯经济救助, 而应提供劳动机会。政府应该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开设免费的技能培训和普及教育,帮助其自我发展。
5.土地换保障
随着小农经济向产业化、工业化的转变,土地作为农民保障机制的功能正在减弱,只是农业劳动力就业的一种途径或物质载体,农民应该从传统意义上的农民转化为农业工人。同时留在农村的老人和孩子基本上无法继续承担土地的生产责任。所以“土地换保障”可以快速帮助农民共获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有效解决农民工的贫困问题,还有助于实现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发展城镇化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同时也可以排除个别农民工既在城市享受低保, 又在农村搞农业生产, 享受双份保障的可能性。
对于农民工的贫困问题,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一项暂时性的解决方案,并不能治疗根本。真正解决根本的是为农民工建立一定标准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要求农民工获取社会保障的实际水平与城镇居民平等,但要求获取权利和机会的平等。当然说到底户籍制度还是妨碍农民工群体融入城市的最大障碍,也是造成农民工贫困的首要原因之一,在未来只有消除了户籍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农民工的权利平等。
四. 参考文献
高金登,《分类建立农民工最低保障制度》,农村工作通讯,2004(9)
林晓洁,《建立外来农民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可行性的分析》,人口与经济,2006(1)
李婷,吴爱华,《农民工纳入城市低保体系——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甘肃农业,2006(8)
2009年农民工检测报告,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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