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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

发布时间:2015-12-14 12:04

摘 要:我国证券市场形成以后对国家实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然而伴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其存在的问题也日渐凸显,这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对经济促进作用的进一步发挥。本文在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之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解决对策,以期为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做出有益探索。

关键词:证券市场;问题;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起步于1990年,经过多年的发展无论是在上市公司数量方面,还是在市值规模方面都已经位居世界前列,然而与规模不匹配的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程度。近几年来有关股市的负面报道时时见诸报端,这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重重。一国证券市场是否健康将直接影响到该国实体经济的发展,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一一梳理,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来促进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
一、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一个起步阶段,存在的各种问题既有体制层面的原因,也有管理层面的原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权结构失衡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经济体制,所有的企业都归国家所用,后来开始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众多国有企业纷纷改制,改制以后国有股、法人股依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企业上市以后股权结构被分为了国有股、法人股以及个人股等几种形式,其中国家股以及法人股是无法上市流通的。反映到企业经营管理中就是政府部门控制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政府干预企业经营的意愿强烈,而广大的中小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2.信息披露不透明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的情况屡禁不止,损害投资人利益的事情屡屡发生,导致众所投资者对证券市场抱有一种抵制的心理,制约了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造成此种情况的原因有二,一是相关制度规范的缺失,在利益的驱动下,一些公司的大股东利用信息上的优势来钻制度的漏洞。二是违法成本的低廉,目前我国对信息造假的处罚力度还远远不足以震慑此类违规行为的出现。
  3.监管力量薄弱
  尽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成了专门的证监会,但是该机构无论是在权力设置方面,还是在监管理念层面都无法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时至今日我国都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监管框架,在监管理念层面也一直是在被动的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采取的众多监管措施仅仅是“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做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4.法制建设滞后
  尽管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证券法》、《会计法》、《公司法》等一批法律规范,且为证券市场的规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还远远无法满足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在证券市场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层出不穷的背景下,各种法律迟迟无法出台,这不仅对市场的发展起不到规范作用,还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各种违法行为的不断涌现。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对策
  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不仅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对给企业的融资带来了重重阻碍,进而影响到了实体经济的发展,在此背景下,解决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已是刻不容缓,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1.优化股权结构
  股权结构的失衡是造成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积重难返的重要原因之一,一直以来要求尽快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呼声从未停止,众多学者建议国家通过售卖一定的国有股来填补社保基金的巨大亏空。为了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国家应尽快出台措施改变目前国有股以及法人股占证券市场70%的比重这一现状,从而给企业治理结构优化奠定良好的基础。与此同时还要注意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防止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来进行内幕交易。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一方面是对投资者的一个交代,同时也是吸引更多投资者的一个手段,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信息造假不仅仅是对投资者知情权的一种侵害,同时信息造假一旦败漏也会对公司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导致投资者“用脚投票”。鉴于此当务之急需要尽快建立一个信息披露监督平台,并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制度的制定一是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即证券市场上的各类参与者,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证券市场参与者是否违背“三公”原则作为对其价值评断的标准,维护“三公”原则的严肃性。三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应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制止各类误导、操纵或欺诈行为,并通过中立机构仲裁、补救和赔偿投资者遭受不当行为损害的利益损失,最大限度的保护投资者利益。
  3.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暴露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监管的不到位导致的,证券监管机构应明确自身的定位,摆脱地方政府或者企业对自身监管的影响,通过将监管与服务进行有机结合,来确保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转。政府有关机构也要切实承担起自身的监管责任,尤其要对证券公司、法律事务所、会计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机构等与证券市场的运作密切相关的机构加强监管,防止相关中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制造、传播着各种虚假信息。
     4.制定相关法律规范
     我国证券法颁布于1998年,时至今日虽经过数次修订,但是其与整个证券市场发展之间的脱节越加明显。证券法的先天不足,导致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运作几乎等同于“裸奔”,例如证券法在民事责任、法人股交易等方面的规定一片空白,对另外一些问题的规定也缺乏操作性。因此相关立法机构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建设,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层面的保障,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尽量做到前瞻性,通过预判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来提前制定规范,避免在问题出现以后又进行事后的弥补,这样不但法律的稳定性得不到维护,也容易导致人们在不断变化的法律规范面前出现迷失。同时也要强化执法力度,有法不依造成的危害要远远大于无法可依,因此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应加强执法力度。
     要想进一步的发挥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必须要尽快解决证券市场存在的种种问题。通过上文分析发现目前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这就客观上要求有关机构以我国证券市场的基本现状为立足点,综合采取多种措施,从法律制度、监管力度等方面着手,从而有效地推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相儒. 浅析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0(4).
[2] 张晶晶.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失真问题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6(20).
[3] 于丽后.对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问题的再思考[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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