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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风险及其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5-12-14 12:06

摘 要: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但是缺乏监管的民间金融存在风险,主要包括非系统性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此外,民间金融还具有监管难度大的特征。因此需要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风险特征、发展趋势,研究设计民间借贷监管的特殊模式、制度体系,以保障民间借贷正常发展,成为金融市场的有机组成。

关键词:民间借贷;金融风险;金融监管
      正规金融供给不足使得国内近年来民间借贷日益活跃,2011年以来随着货币政策收紧,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供应更加紧张,从而民间借贷发展更加迅速。但是,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有可能诱发民间借贷信用违约比例上升,影响经济活动中的正常资金链运行,如果范围扩大则会对宏观经济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甚至形成一定程度的宏观经济风险。同时,由于民间借贷通过非标准化方式进行,也带来较大的监管难度。民间金融的风险与监管已经引起了许多学者的关注和研究。高孝欣、肖杰仁(2010)研究了中央银行完善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策略;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2010)对民间借贷的动态变化、风险及对策进行了分析;吴伟萍、吴杰(2010)通过分析台州市的实例研究了民间借贷的风险问题;衷正、邓高峰(2011)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监管进行了研究。针对民间金融的风险特点和监管难度,我们提出了相应的监管策略。
  一、民间借贷的风险点分析
  民间借贷行为在居民、非金融企业等市场各类型主体间发生,不通过金融中介,是直接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基于市场化原则,能够保障资金配置效率;同时,这种金融活动具有节约交易费用的明显特征,效率高、时间短、程序费用低;此外,民间借贷基于民间信用,弥补了现有金融制度下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业所不能较好覆盖的中小企业融资、农村金融需求、个人融资需求等领域,扩大了金融范围,是一种金融深化。但是民间借贷由于形式和管理不规范,监管难度大,有可能衍生非系统性甚至系统性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微观或非系统性风险
  1、缺乏有效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善。由于民间借贷发生在居民、非金融类企业等市场主体之间,没有金融中介参与,这些市场主体往往没有规范化、专业化的金融业务经验,因此,民间借贷往往形式不规范、程序缺乏标准化。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缺乏有效合同或合同内容不完善。这种合同不完备性也主要基于民间借贷的信用基础,即信用是民间借贷的基本风险保障,但是,在资金链条出现衔接失效的情况下,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受到制约,信用关系便难以支撑,从而有可能引发违约风险。
  2、合同内容无法得到法律保护。一些民间借贷行为虽有合同但是一些合同条款却超越了法律保护的范围,如较为普遍的是借贷利率约定超过了法律上限,从而使这些条款得不到法律保护,由此使得许多贷款人的预期收益无法失效,其基于高收益预期获得的高成本资金同样无法偿付,这种高增值预期下的融资链条从一开始便存在较高的断裂风险。
  3、缺乏信用风险控制措施。民间借贷市场基于民间信用关系,贷款者往往对借款者的信用状况没有足够的信息,对其还款能力、信誉没有足够信息,甚至跟风操作;或者是在人情压力之下进行的借贷。这种条件下的民间借贷很大程度上基于信用而没有担保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因此,在出现违约的条件下,容易发生类似暴力索债等极端情况,引发经济与社会矛盾。
  (二)宏观或系统性风险
  1、大量违约使资金链的正常运行受的影响。当内外部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时,资金循环失灵会通过民间借贷关系被传播、扩散,从而出现违约量的增加,引发经济和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如经济周期性收缩、国外市场变化、国际贸易环境变化等引发的借贷资金投资无法正常收回,民间借贷基于信用的特征使其无法通过担保措施消化危机,只能将流动性困难一环一环地传导出去。如果这种民间借贷的规模和范围较大,则一旦系统条件发生变化,则风险就容易被放大为系统性风险。
  2、影响正规金融发展。民间借贷市场缺乏规范和监管困难导致其利率水平异常,较高的收益预期甚至会吸引正规金融市场资源如银行信贷资金、资本市场融资流向民间借贷市场。这影响了正常的资金价值链运行;同时,有可能使对正规金融的监管失灵,甚至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效力。
  3、影响产业政策实施。中小企业融资难除了由于中小企业资产、信用记录等方面的原因,不符合现有商业银行贷款条件以外;也确有一部分中小企业是由于自身硬条件欠缺,如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低、高能耗、高污染、产品质量低劣等,这些不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企业理应被市场淘汰,但由于得到民间借贷的资金支持,仍然能够维持生存。这类中小企业的发展其实对于国家产业发展与结构升级、技术进步、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都存在负面影响,长期积累就有国家产业发展政策无法真正得到实施的风险。
  二、民间借贷的监管模式与策略
  正常发展的民间借贷活动是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但缺乏秩序的民间借贷有可能引发系统、非系统性风险。因此,有必要以疏导为主要原则,加强和完善针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使其能够沿着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推进利率市场化
  利率缺乏市场化形成机制是民间借贷形成的基础性因素。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荐将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发挥平衡资金市场的作用,从而实现金融市场资源配置均衡,消除金融市场“双轨”、“双价”状况,也讲能够发挥平抑利率水平的作用。
  (二)监管银行信贷资金流向
  根据民间借贷的特点,监管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商业银行、上市公司等正规金融市场融资资金的流向,避免以信贷资金为主的正规金融市场资源流向民间借贷市场,从而避免进一步推动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发展。
  (三)规范民间借贷中介。根据新的市场需求与市场形势,对目前从事民间借贷的机构进行规范,包括机构准入、业务范围与形式、退出等。根据规范,对现有机构进行清理整顿。能够保留机构的对其各项条件进行审核、规范,按照规范阳光运行;对于条件差距较大的机构,则需要清理出借贷市场。基于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加快规范民间贷款机构监管制度,允许成立不吸收存款的“贷款公司”或其他形式的“资本性贷款机构”。
  (四)合同审核备案监管措施
  民间借贷行为发生在民间经济主体之间,往往由 于缺乏相关金融、法律经验而使得民间借贷活动及其合同不规范,从而引发风险的发生。针对这种实际,监管机构可以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民间借贷合同审核备案制度的可行性,对民间借贷类型的金融活动合规性进行更加严密的监管。
  (五)适度放宽民间资金的金融业准入
  民间借贷的发展一方面源于市场存在较为迫切的自己需求;一方面源于大量积累起来的民间资金正在寻找适当的投资渠道。基于疏导为主的原则,可以研究适当放宽民间资金的金融业准入,将更多的民间资金引入受到规范化监管的正规金融领域,更加积极地发挥其金融作用。
  参考文献: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课题组,《当前民间借贷新动向及风险防范对策》,《金融经济》,2010年第20期。
  高孝欣、肖杰仁,《关于央行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特区经济》,2010年第7期。
  吴伟萍、吴杰,《我国民间借贷风险管理问题研究——以浙江省台州市为例》,《经济纵横》,2010年第8期。
  衷正、邓高峰,《我国民间借贷的规范与监管体系建设研究》,《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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