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地区小额信贷运营模式探析
摘 要:小额信贷这一种特殊的扶贫方式已经为世人所关注。本文通过对小额信贷内涵的界定以及国内外运营模式现状的对比,分析出辽宁地区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对其进行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信贷;运营模式;对策
一、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现状分析
(一)国外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现状
1.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GB)
孟加拉国乡村银行模式是一种非政府组织从事小额信贷的模式,经营机构本身实行商业化管理。首先,它要求在同一社区内社会经济地位相近的贫困者自愿组成贷款小组,相互帮助选择项目,相互监督项目实施,相互承担还贷责任。其次,在小组基础上建立中心作为进行贷款交易和技术培训的场所。再次,在贷款完成后农户可以分期还款,但必须定期参加中心活动。最后,对于遵守银行纪律、在项目成功基础上按时还款的农户,实行连续放款政策。
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非常成功,总结一下其主要因素包括一下几点:孟加拉国家的国情是乡村银行成功的政治因素;市场化运作是乡村银行成功的经济因素;有效的监督机制是乡村银行成功的制度因素;对象定位的准确性是乡村银行成功的关键因素。
2.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I)模式
在印尼,小额信贷有强大的扶贫组织和运作系统,包括政府系统和银行系统。这些是小额信贷在印尼健康发展的保障。其中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 (BRI) 是印尼主要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其运作模式的主要特点包括:①银行最主要的业务是普通农业贷款,贷款金额从最初的26美元到1000美元不等,主要用于满足小农贷款者的需要。②银行还为农户提供储蓄服务,这些储蓄是自愿的,并随时可以提取。③银行还专门为低收入农民设计了小额信贷产品,与普通农贷不同,小额信贷服务以小组而非个人为对象。
(二)国内小额信贷运营模式现状
当前中国小额信贷项目,根据项目的宗旨和目标、资金来源和组织机构可分为三大类型。
1.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
非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主要是以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项目。这种运营模式的优点是可以准确地贯彻小额信贷的原则,还款率高;缺点是组织成本高、规模小、组织机构存在合法性问题,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政府开办的小额信贷
政府开办的小额信贷主要是借助小额信贷服务这一金融工具,以实现2000年扶贫攻坚和新世纪扶贫任务为宗旨,以国家财政资金和扶贫贴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政府机构和金融机构(农业银行)为运作机构的政策性小额贷款扶贫项目。此种模式的优点是行动快、规模大、成本低、目标准、可以配套技术支持;缺点是项目的不可持续性。
3.金融机构自主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
金融机构自主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主要包括信用社、城市商业银行和个别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办的小额信贷业务。农村信用社根据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信贷扶持“三农”(农业、农村、农民)的要求,以农信社存款和央行再贷款为资金来源,在地方政府的配合下,开展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农业银行操作的优点是实力强、可以承受较高的操作成本、能够贯彻信贷原则;缺点是没有基层网点、难以亲自执行和贴近农户。农村信用社操作的优点是可以运用信贷原则、农村网点多、贴近目标农户、组织上合法、可以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缺点是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体制对开展小额信贷存在着一些制约。
4.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对合理配置地方金融资源,规范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缓解“三农”和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将发挥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还是存在很多不足和风险。因为他是根据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从事的却是金融业务,所以在对其监管和自身运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二、辽宁地区小额信贷现状和问题
(一) 辽宁省小额信贷发展现状
政府组织的小额信贷方面辽宁省起步较晚。资金来源以扶贫性质的资金为主,主要是国际组织捐助,这些资金成立了具有信贷业务性质的基金组织。自2005年6月以来,中国扶贫基金会先后在康平、新宾、清原、北票、朝阳和绥中6县(市)开展了小额信贷扶贫试点工作。到2008年9月底,中国扶贫基金会在辽宁省的小额信贷项目本金规模已由2005年的40万元发展到2630万元,增长了近7倍。6个项目区累计发放贷款7825万元,现有贷款余额3293万元,有效客户达9646户。
在政府和金融机构自主合作办的小额信贷业务方面,辽宁省2009年初启动了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该项目由共青团辽宁省委、辽宁省银监局和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举办,主要面向40周岁以下的农村青年,信用贷款额度一般在3万元至5万元。贷款项目按照“农村青年提出申请、团组织初审推荐、农信社调查审核后发放贷款”的程序执行。农信社按照“保本微利”的运营方式,贷款利率在现行执行利率的基础上给予下浮10%的优惠。截止到2009年7月底,各级涉农金融单位已协议授信3.5亿元,已发放就业创业小额贷款2866笔,累计贷款资金1.4亿元,直接带动全省26000余农村青年就业。
小额贷款公司方面,辽宁省政府于2008年11月出台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全省小额贷款工作全面铺开。其中规定:辽宁小额贷款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上限不能超过2亿元。对于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成效显著、规范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1年后允许其增资扩股。1年来,共审批了85家,其中33家开业,25家正式营业,贷款余款25亿。
(二) 辽宁省小额信贷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1.小额信贷网点覆盖率低
辽宁省银监局曾做过针对农村金融情况的粗略凋查,以辽阳为例,525个自然村中,贫困村就近118个,占比达22.5%,居住在贫困地区的人口有30万,直接贫困人口近5万。辽阳全市金融机构网点366个,但是设在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只有90个,设在贫困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才20个,占比5.4%,少数山区一、
二十里没有金融网点,村民存取款、贷款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农民的金融需求根本无法得到满足,还有一些县(区)连辽阳这种程度都没有达到,小额信贷机构覆盖率更是极低。
2.信贷可得性差,程序繁琐
虽然农信社此前简化了小额贷款发放手续,但是小额信贷是否能真正发放到农民手中,仍存在一定瓶颈。以大三家为例,农户贷款的主要方式是信用贷款,大三家的信用贷款占71%,但担保纠纷问题却日趋增加。首先是一些手续复杂、金额较大的贷款还需经上级机构审批,导致贷款难度加大;其次单笔的支农资金额度较小,很难满足大规模生产的需求;第三,额度较大的小额贷款需抵押,贫困农民没有满足条件的抵押物,制约了信贷的可得性。据调查,2006年,辽宁全省累计有39万户农户从农信社等金融机构获得过小额贷款,占全省农户数的3/5。而到了2007年,获得小额贷款的农户比例却下降到l/3。截至2008年10月末,农户联保贷款余额为2.45亿元,同比下降2885万元。
3.小额信贷机构治理存在问题
目前,小额信贷机构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银行、信用社、小额信贷公司、村镇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其他的民间组织都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对多个小额贷款机构的市场定位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容易造成无序竞争的状况。同时由于新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还处于探索阶段,在对其机构的治理上,持股比例和监管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2009年,辽宁省的小额信贷公司只有83家开业,其中只有25家正式营业,仅占不到1/3。另外,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而不是金融机构,所以,这个特殊的身份,也造成对其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很多工作无法合法有序得进行。
4.资金来源问题
辽宁省的小额信贷资金来源基本上完全依赖外部资金注入。就目前而言,小额信贷公司实际也是只贷不存的。而且小额信贷机构整体水平不高,都处于起步阶段,法律和机制都不完善,运营情况不稳定,也使其面临着巨大资金压力。
三、完善辽宁地区小额信贷运营的几点建议
(一)广泛建立金融信贷网点,使供给与需求相符
小额信贷机构不仅要在村一级的地区建立实体网点,让小额贷款走进农村,贴近农民,让更多的农户在需要的时候得到帮助。另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可以在网络上联合建立小额信贷服务平台,提供具体的服务信息,开通网上洽谈业务,这样就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信息的搜集和意见的反馈。建立更多的服务网点是为了更加快速有效的开展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让更多的农户和中小企业受惠。
(二)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简化贷款手续,尝试多种担保方式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收入水平和信用状况,适当提高小额贷款额度,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查时间。首先,可以推行使用贷款证,对已获得贷款证的农户和农村小企业,凭贷款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办理贷款手续。另外可以增加贷款申请受理的渠道,在营业网点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办理的专柜,开辟农村小额贷款绿色通道。三是实施多种担保办法:比如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并在土地流转方面的抵押贷款进行尝试。
(三)不断完善小额信贷监管体系
目前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受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四重监管,严格的监管规定打击了各部门推进这项工作的积极性。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按照《公司法》运行的,但是从事的是金融业务,所以应该建立更加灵活的监管体系,与之特殊的身份相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应采取不同于银行的治理方式和监管机制。
(四)开辟新的资金来源途径,灵活吸收存款形式
目前,小额信贷机构的资金来源有目前已经存在的来源主要包括捐赠和自有资本等。另外一些小额信贷机构也应当有吸收存款的权限,根据不同情况限定它吸存的地区和数额,也可以规定某一范围的地区进行公开募集股金。比如,在县(市)设立的小额信贷银行,可以在县(市)辖内公开吸收存款;在乡(镇)设立的小额信贷银行,可以在乡(镇)辖区内公开吸收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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