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财政金融作用 支持“三农”持续发展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十一五”时期,财政金融部门不断探索财政促进金融支农的有效途径,采取综合措施支持金融机构深化改革、优化金融服务,加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积极支持农村金融发展,加大农村金融对“三农”的支持力度。
促进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提高机构服务能力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多种所有制并存、覆盖各行政层级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断完善,财政金融部门综合运用税收、奖励、补贴等政策工具,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改革,提高其服务能力。
一是实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探索商业化支农路径。按照“面向三农、整体改制”的原则,动用大量财务资源对农业银行实施财务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提高核心资本充足率,改善资产质量,初步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同时,充分发挥商业性金融支持“三农”的主渠道作用,倡导和帮助农业银行试点推广惠农卡,至今已发行3000万张,农户贷款余额568亿元,惠及农户余万户。
二是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改制,实现持续经营。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方案,明确股份制为主的改制方向,并给予农村信用社保值储蓄补贴(88.5亿元)、税收优惠(超过700亿元)等政策,支持央行向农村信用社发放专项票据(累计发放1656亿元)置换不良资产,帮助其实现持续发展。同时,地方财政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辽宁、广东省财政对亏损农村信用社给予分红补贴,坚定了社员持股信心。湖北省财政提出了“坚持股份制改革方向,用五年时间整合符合条件的县级联社,将省联社改制成农村商业银行”的整体规划,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新疆自治区财政提出一揽子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建议,允许财政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存入农村信用社,为农村信用社扩大对公存款打开了一条通道。
三是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业务,进一步发挥政策性支农职能。2006年以来,财政部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在做好粮棉油购销贷款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拓宽业务范围,重点支持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工企业,加大农村中长期信贷投放力度,强化政策性支农功能。
四是给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支持其持续发展。针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时间短、初期财务压力大等困难,中央财政对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之间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还要高于50%),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以减轻其财务压力,支持其持续发展,以引导更多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发展业务灵活、形式多样、贴近“三农”的金融机构,填补金融服务空白。2009年和2010年中央财政分别拨付了补贴资金4189万元和2.19亿元资金。据统计,截至2009年末,全国共设立172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较上年末增加65家,年末存款余额269亿元,贷款余额181亿元,分别较上年末±曾长315.70%和429.86%。2010年5月,为巩固和扩大补贴工作成果,财政部扩大了政策覆盖范围,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设立在西部地区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照网点年度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定向费用补贴。
支持农村金融业务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为支持农村金融业务发展,财政金融部门不断创新支持方式、完善制度建设,力求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农村金融服务供给。
一是实施财政奖补政策,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为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财政部于2008年开始推行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对试点地区涉农贷款年度平均余额同比增幅高于15%,且年末不良贷款率同比没有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财政部门按涉农贷款年度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给予2%。的奖励。2008年试点范围包括黑龙江、河南、湖南、云南、新疆等5省(区),同时为了支持广西田东县探索农村金融发展,允许其参照执行试点政策。2009年,为了进一步发挥政策效果和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财政部将内蒙古、江苏、安徽等3省(区)纳入试点。2009年和2010年,各级财政部门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对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进行了审核拨付,分别拨付奖励资金8.64亿元和20.7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分别承担5.19亿元和12.10亿元。为进一步做好试点工作,2010年9月,财政部在完善试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将河北、辽宁、吉林、江西、山东、湖北、广西、四川、陕西、甘肃等10省纳入试点。同时,为了减轻突发事件对农村发展的影响,支持相关企业度过难关,恢复生产,财政部出台了专项贴息政策,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以及疫苗生产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实施财政贴息政策,共对600户次企业办理财政贴息6.21亿元,累计撬动银行贷款约630亿元;对奶制品企业收购生鲜奶予以财政贴息,鼓励其加大原料奶收购力度,帮助奶农减少损失,保护奶农利益。地方财政部门在财政奖补政策方面也进行了一些探索,如江苏省财政探索对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发放予以奖励、上海市财政对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支农贷款给予贴息、浙江省财政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给予风险补偿等。
二是通过税收优惠支持农村金融业务发展,提高服务持续能力。针对涉农业务成本高、风险大和农村金融机构财务压力大的问题,财政部允许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分类后,按规定的比例计提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同时,为进一步加大财政促进金融支农力度,财政部积极研究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小额农户贷款、农业保险等业务相关的金融机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扩大营业税优惠政策覆盖范围等。此外,地方财政部门也针对农村金融出台了税收优惠政策,如吉林省财政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行营业税专项补助、云南省财政对农信社上缴的营业税予以返还等。
三是完善支农制度建设,调动金融机构支农积极性。在金融财务制度方面,按照国务院有关精神,财政部放宽了金融机构对涉农贷款的呆账核销条件,授权金融机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涉农贷款进行重组和减免,可酌情减免本金和表内利息。在金融机构业绩考核方面,将涉农贷款等指标作为加分因素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使支农业务对金融机构的薪酬水平产生积极影响,激励金融机构主动支农。
稳步推进农业保险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为防范农业生产风险,解除农民后顾之忧,从2007年开始,中央财政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在部分省份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试点。2007—2010年,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完善相关制度,分别投入21.33亿元、48.69亿元、59.65亿元和67.77亿元,用于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同时,各地财政部门也投入了相应的配套资金。在各级财政的支持下,农业保险取得了快速发展,支持“三农”成效显著。
一'是财政资金撬动农业保险快速发展,保险保障能力显著提高。自1982年恢复开办农业保险以来,由于经营成本和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亏损严重,长期处于停滞状态,全国保费收入规模仅为3—4亿元,提供的风险保障不足40亿元。中央财政开展的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有效调动了各级财政、保险机构和广大农户的积极性,农业保险市场规模迅速扩大,2007年至2010年9月,累计参保农户3.9亿户次,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累计达到417.7亿元,提供风险保障超过8000亿元。
二是补贴品种逐步增加、比例逐步提高、区域稳步扩大,保障范围基本全面覆盖。首先,保费补贴品种逐步增加。中央财政补贴品种由2007年的5个增加至现有的三大类,分别为水稻、小麦等种植业,能繁母猪、奶牛等养殖业,以及森林和天然橡胶保险等,基本涵盖了关系国家粮食安全和百姓民生的主要农畜品种。其次,补贴比例逐步提高。对于种植业保险,中央财政配套的保费补贴比例由2007年初的25%。提高至东部地区35%。、西部地区40%。;对于公益林保险,中央财政补贴比例达50%。再次,补贴地区稳步扩大。中央财政对种植业保险补贴基本覆盖粮食主产区,养殖业保险补贴已覆盖全部中西部地区,森林保险补贴已在江西、福建等6个省份开展。
三是农户参保比率迅速上升,农业生产受保障程度大幅提高。随着保险意识不断普及,广大农户参保农业保险的比例明显提高。截至2010年9月,全国农作物及林木累计投保25.75亿亩,约占补贴地区农作物及林木总面积的50%。。在一些主产区,农业保险投保率更高。江苏省小麦投保率超过90%。,湖北省水稻投保率超过85%。同时,全国能繁母猪、奶牛累计参保1.54亿头,占全国能繁母猪、奶牛总数超过80%。农业保险的快速普及大幅提高了农业生产受保障的程度。
四是保险赔款支持灾后恢复再生产,切实保障农民基本利益。2007年至2010年9月,农业保险参保农户累计获得保险赔款约287亿元,受益农户近4450万户次,平均每户每次获得赔款约645元。保险赔款为恢复生产提供了资金支持,有效缓解了农民灾后恢复再生产的资金压力,增强了农户灾后自救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农民“因灾致贫、因灾返贫”切实保障了农民的基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