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抑制租金、政府财政与金融改革
金融系统是现代经济体系的核心(Schumpeter,1911)。随着中国转型改革进程的不断深人,有关金融的改革也被提上议事日程,并成为当前转型改革的一个焦点所在。关于金融改革的讨论,不仅涉及利率市场化、汇率市场化、资本账户开放等多个领域,而且还包括改革步骤的设计、制度框架的构建、金融风险的规避和防范等各个环节。但是,这些讨论基本上只从经济层面展开分析,而此时的政府也被视为利益中立的一方,并能为当前的金融改革提供主旨性的制度框架。
也就是说,上述从经济层面展开的讨论往往忽略了发展中国家金融改革的一个重大背景,即这些国家在改革之前基本上都会实行金融抑制政策。在这些国家中,金融体系和财政体系是政府获取收人的两个重要渠道,金融抑制承担着为政府提供隐性财政收人的重要任务(Battilossi,2003)。因此,在这些国家的金融改革过程中,政府并不是完全的利益中立者,而是其中的利益相关者,甚至可能是利益的攸关者;金融改革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限制政府的这些金融特权,削减政府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肆意擭取。换而言之,在考虑这些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改革时,不能仅仅从一般的经济层面进行讨论,更需要将政府纳人到这些分析框架之中。
一旦考虑到政府在金融抑制与金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那么以下几个问题将不得不面对:第一,如果金融改革损害了政府的固有利益,那如何保证政府的改革动机呢?第二,如果金融改革切断了作为政府隐性财政收人的金融抑制租金,又如何能实现政府的财政平衡和正常运行呢?当前中国的财政税收体系是否能足够承担起金融改革所带来的财政成本损失?
本文基于金融抑制的财政理论,力图在“财政一金融”一体的分析框架中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阐释。接下来的结构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文献综述,第三部分是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讨论,第四部分是对中国金融抑制租金的估计,第五部分是结论。
二、文献综述
作为对凯恩斯主义(Keynes,1936;Tobin,1965)的反动,金融抑制理论由麦金农和肖在1970年代初最先提出(MCKhm〇n,1973;Shaw,1973)。他们认为,政府对利率的人为压低不利于储蓄和资本的积累①。在麦金农(McKinnon,1973)的“外部货币”分析框架中,企业生产主要依靠内部融资,因而在投资之前企业需要积累足够的货币;此时,在货币需求和投资之间存在“互补性”,低利率将会降低企业的货币需求,并减少企业的投资行为。肖(Shaw,1973)则强调金融中介的作用,指出利率市场化可以提高金融中介的运行效率,高效率的金融中介通过期限转换、风险混合、规模经济等渠道可以增加储蓄者的回报,降低投资者的成本,从而增加储蓄和投资。同时,McKinnon(1973)、Shaw(1973)均指出,当利率被压低到市场均衡利率之下时,将会出现信贷配给,此时的资金不是按照投资的预期回报率,而是按照其他方式进行配置,比如政治影响、抵押品的质量、信贷官员的利益等,这将大大降低投资的效率(Eschenbach,2004)。
在麦金农和肖之后,卡普尔、加尔比斯、弗莱、马西森等一大批经济学家都对麦金农一肖模型进行了进一步的发展(Kapur,1976;Galbis,1977;Fry,1978;Mathieson,1980)。Kapur(1976)、MathieS〇n(1980)等人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关注,并指出在贷款利率给定的情况下,存款准备金的要求降低了银行的存款利率,从而减少了家庭的存款需求,抑制了金融部门的扩张。Galbis(1977)构建了两部门模型,指出金融抑制阻碍了流动性资金从低回报率的传统部门向髙回报率的现代部门的流向趋势;增加存款利率将增加传统部门的货币需求,促进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转移到现代部门。
按照麦金农一肖假说,金融抑制国家如果进行金融自由化改革,利率将向高处的均衡利率移动;而高的实际利率将增加储蓄和投资,并提高投资效率,从而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再次增长。遗憾的是,之后的大多数实证研究并没有支持高利率刺激投资的这一论断(Ostry和Reinhart,1992;Jappelli和Pagano,1994;Bandiera,Caprio,Honohan和Schiantarelli,2000)。Ostry和Reinhart(1992)指出,消费的跨期替代弹性受到生存性消费水平的约束,在接近生存性消费水平的低收人国家,居民的储蓄行为对利率并不敏感。Campbell和Mankiw(1990)也指出,在金融欠发达地区,普通家庭往往缺乏进人信贷市场的必要通道,从而面临着流动性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家庭并没有平滑消费的能力,从而会出现非自愿性的消费约束。金融改革放松了家庭的流动性约束,将增加消费,减少储蓄。
因此,基于上述的理论模型和经济实证,可发现:金融抑制的最大危害并不在于减少投资的数量,而在于降低了这些投资的效率(Fry,1997)。金融自由化可以在不减少消费的基础上,提升投资的效率,促进社会福利和经济的增长。因此,从上述理论分析出发,一且认识到金融抑制的危害性,那么金融改革将是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Battil〇ssi(2003)在考察了欧洲各国在资本自由化进程中的反复态度之后,询问道:为什么金融抑制如此难以破除呢?为什么在金融抑制的负面影响被广泛认识的情况下,各国政府仍然长期坚持这个次优的政策工具呢?Battilossi(2003)认为,公共财政的分析方法(PublicFinanceApproach)可以为这一问题提供一个绝妙的答案:金融抑制可以为政府提供一种隐性的财政收人,这可以延迟政府为了平衡预算所需要进行的痛苦改革;尤其是当政治架构不合理的时候,当前政府没有完全内部化未来债务偿付的成本,往往会产生过度的借贷行为,并将改革的成本转嫁给未来政府。金融抑制的收入越高,金融自由化的争议和阻力也就会越大(Alesina,Grilli和Milesi-Ferretti,1994;Bartolini和Drazen,1997)。
VanRiet(2013)指出,从全球范围来看,不仅发展中国家实行金融抑制,发达国家也实行金融抑制,只是在程度上存在不同而已。关于政府实行金融抑制的动机,目前存在两种理论解释:公共利益观点(Honohan和Stiglitz,2001)和财政观点(Giovannini和DeMelo,1993;Dooley,1995;Wyplosz,2001;Battilossi,2003)。前者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适当的金融抑制可以保护金融的稳定,便利货币管理,获得信贷的正当配置,产生合意的收人和财富分配,以保护经济免受外部的冲击。后者则认为,金融抑制的主要目的是建立政府的金融特权,使其能逃避市场纪律的约束,从而减轻政府的预算约束压力。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抑制将会损害金融市场发送关于经济基本面和财政头寸合理性训诫信号的能力,对经济发展和收人分配产生严重的扭曲。
另一方面,许多研究文献也对金融抑制收人和税收收入的影响进行了比较。Giovannini和DeMelo(1993)指出,相对其他税收形式,金融抑制税可能具有如下几个优点:第一,其他形式税收存在一定的行政成本;为了征税,政府需要建立必要的官僚机构,并对税收进行管理和监督(Gordon和Levinsohn,1990)p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某些税收(如收人税和增值税)的行政成本可能太高,以至于不值得征收。第二,金融抑制税虽然会造成一定的生产性扭曲,但却可以达到一定的再分配目标:使收入从资本家向工薪阶层转移(Diamond和Mirrlees,1971)。第三,金融抑制税的隐蔽性,有利于减少政府面临的各种政治压力。
很显然,从上述的理论综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仅仅考虑金融抑制的危害性,对于当前的金融改革而言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将政府纳入这一分析框架,综合考虑金融抑制对政府收入的影响、政府财政平衡的能力以及其他形式税收的成本,才能对当前金融改革的内在动机、财政基础以及现实路径有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刻的认识。正是基于这些,李广众(2001)的研究指出,由于我国金融体系不完善、财政税收改革滞后,贸然进行金融改革可能会导致财政赤字和债务危机,进而引发金融动荡,给社会经济带来相当的负面冲击。因此,基于金融抑制的财政分析框架,对金融抑制租金进行研究和估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金融抑制租金作为政府金融改革的重要成本,其消解和承担需要有一定的政府财政能力作为支持;而只有当我们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规模有了深人的认识之后,才能准确判断政府财政是否已具有支持金融改革的能力,即金融改革的财政基础是否已具备。
三、结论
本文引入一个金融抑制的财政理论框架,对金融抑制、政府财政和金融改革之间的内在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分析。在正规财政税收体系不完善的国家,金融抑制政策为政府财政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以维持政府的财政平衡和正常运行。在这一框架下,金融改革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各种资金,提高了社会经济的效率,也大大改善了居民的福利;另一方面,金融改革将限制政府的金融特权,并切断政府的金融抑制收入,对政府的利益和正常运行造成损害。因此,金融改革并不像“一般经济分析模型”所揭示的那样简单——在传统的分析模型中,政府是金融改革的利益中立方,主要任务是权衡金融改革的效率收益和风险成本,为金融改革提供合理的制度框架。
在“财政一金融”一体的分析框架中,政府是金融改革的一个重要利益相关方,而金融改革需要考虑的成本除了可能出现的金融风险,更为重要的是政府在金融改革中将要失去的金融抑制租金。这一改革成本从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改革的内在动机和现实可行性:金融抑制租金越高,改革的成本就越大,阻力和难度也就越大^只有当政府具备基本完善的财政税收体系时,金融改革才可能具备现实的内在动机和财政基础。因此,估计金融抑制收人规模对于金融改革而言,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只有当我们对金融抑制租金的规模有了深刻的理解之后,才能判断金融改革的财政基础是否具备以及如何制定相应的系统化改革政策。
有鉴于此,本文比较全面地分析了金融抑制租金的四种类型:传统铸币税、利差型铸币税、金融抑制税、隐性铸币税。在1994年之前,传统铸币税的规模比较大(平均GDP占比为5.25%);随着央行角色的转变,现代商业银行体系的发展,传统铸币税的规模逐渐减少,其他三种金融抑制收入的比例逐渐增大,2000年之后,传统铸币税降低到0%左右,利差型铸币税、金融抑制税、隐性铸币税的00?占比分别在2%、8%和1.5%左右。®
1985—2012年,金融抑制总收人相对GDP的平均比例为12.83%,相对于财政收入的平均比例为83.71%,这也说明了金融抑制为政府财政提供了巨大的支持。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在“强金融、弱财政”的宏观经济格局下,金融抑制为政府提供的隐性财政收入甚至大于正规财政收入。在1990—1996年间,金融抑制收人相对财政收人的比例都大于100%,而1993年的相对比例更是高达164.5%。此后,随着现代财政制度和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的正规财政收人能力得到了增强,金融抑制收人相对财政收人的比例也逐步下降。2006年后,这一比例基本维持在60%左右,约为最高比例的1/3。这一现象也充分表明金融改革的财政基础正在逐步形成。.
在这一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中,各国之间的交流和合作也越来越为紧密。一国的金融体系已不可能独立于国际社会,金融体系和资本账户的开放已是大势所趋,金融改革的外在压力也会越来越大。而在金融改革的财政基础已初步具备的情况下,更需要的是中央政府的改革魄力和责任担当:完善财政预算制度,强化财政纪律,提高央行的独立性,硬化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唯其如此,才能抓住改革时机,不断推进金融体系的深化改革,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实现中国转型经济的不断创新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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