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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财政金融监督的工作实考

发布时间:2016-03-20 11:34

  前我国金融业在快速发展的同j时,不断出现的巨大风险也给财政带来了风险。具体来讲,强化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主要基于以下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金融资本是国有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有资本中的“蓝筹股”,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对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另一方面,金融风险具有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大的特点,且由于财政是金融风险的最终承受者,金融风险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财政风险,因此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对于及时掌握金融市场信息、净化资本市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充分了解当前我国财政金融监管现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财政金融监管的先进经验,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是十分必要的。

  

  一、当前我国财政金融监管的现状

  

  (一)金融监管部门众多,监管标准不一,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多监管机构,例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及财政部门等等,而各机构之间的监管标准存在着不一致性,尤其是在公司治理组织架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重大关联交易界定等方面更是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此外,当前我国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各部门各自为政,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中职责不明确,从而导致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中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造成监管工作的低效率。长此以往,不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财政部门对金》监管及自身监管优势认识不到位

  

  宏观上讲,财政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宏观管理部门,对金融业应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从出资人角度讲,财政部门是金融国有资本出资人代表,应对金融国有资产行使监管职能;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职责讲,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财务监昝和国有资产的监管管理,还应妥善解决地方金融业改革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然而,各级财政部门在对金融部门监管的过程中对金融监管和自身职责认识不到位,有些地方金融单位甚至未设立财政监管部门,且财政部门片面的认为财政仅是宏观监管,导致监管工作不具体,监管无效率。此外,在我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下,财政部门未能充分认识到自身的监管优势,即财政部门面对整个金融行业,在充分了解金融行业总体经营情况、防范和控制总体风险上具有天然的优势。

  

  (三)财政部门硬件和软件力量不足,制约了财政金《监管工作的开展

  

  财政部门在金融行业总体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上具有一定的优势,然而,其内部硬件和软件力量的不足直接制约了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财政监管的硬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平台的支撑,这既体现在日常的监管上,也体现在专项检查工作当中。由于财政监管主要面对金融机构大量的业务和会计数据,缺乏相应的信息技术支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被查单位的技术力量,严重制约了财政监管的有效性和独立性。此外,财政监管的软件力量不足主要是指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业务水平有待提高,财政金融监管人员应具备经济、金融、财务和法律等相关方面的知识结构,如此才能够适应金融业的多元化、融合化的发展趋势。

  

  (四).财政金tt监管缺乏有效的绩效考评机制,监管效率低下

  

  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金融监管作为一项市场行为,既是有成本又是有收益的。然而,由于财政监管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在多个监管机构同时对一个监管对象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在没有正常的协同检查和相应的信息沟通机制的情况下,各监管机构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从而增加了维持机构运营和具体监管工作的实际成本,进而造成监管效率的低下。

  

  二、国外金融监管经验及启示

  

  (一)美国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监管”性质,财政部与中央银行彼此独立,由财政部下属的储贷监理署(OTC)和货币监理署(OCC)分别对储贷机构和银行机构进行监管,并有权停止存在问题的商业银行的业务,包括撤销或停止银行高级负责人的职务,并对违犯法律法规或从事髙风险经营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工作人员进行处罚。

  

  (二)英国

  

  英国建立金融监管局作为一体化的监管者,但其职能并未从财政部分离出来。财政部可以代表政府向金融监管局提出具体要求,有权调査其监管运行效率,受理并调查企业对金融监管局的裁决抗诉,并且定期与金融监管局、英格兰银行会谈磋商,以实现信息共享。当协商主体在货币政策上意见不同时,由财政部部长裁决。

  

  (三)加拿大

  

  加拿大是由财政部及其下属的金融机构监理总署(OSFI)独立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前者主要负责发展公共政策以及休整金融监管法规,协调联邦及各省监管政策,对是否关闭金融机构或制定新监管法规具有决定权。后者负责规范、监理及检查所有联邦立案的金融机构,且金融机构监理总署由财政部管辖。

  

  通过对美国、英国和加拿大财政金融监管经验的描述,可以得到如下启示:第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由财政部或财政授权的下属机构对金融行业行使监督权是非常有必要的,是财政当局执行公共财政的一项重要职能;第二,财政部门应作为众多金融监管机构之上的一个单独的监管者,并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发展;第三,财政部门应以维护金融稳定为基本职责,制定和修改相关金融监管法规,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等都是财政部门参与金融监管的基础性工作。

  

  三、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财政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推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不断完善

  

  改进我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首先应明确财政部门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宏观管理部门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责分工,即:负责制定与完善金融业统一的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防范金融业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金融财务监督,防范金融风险以及建立以财政为出资人代表的金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对于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而言,还应推动地方国有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推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地方金融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本和财务问题等等。此外,随着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日益多元化,不同监管机构难以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监管成本,降低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针对不同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而在这个过程中,财政部门应作为具体实施者,以推动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日益完善。

  

  (二)努力加强软硬件建设,提升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水平

  

  提髙我国财政部门的金融监管能力,除了建立健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发挥监管合力,实现监管效率的提高以外,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来实现财政部门软件和硬件的建设。一方面,加强对财政金融监管干部的培养,尤其是要有针对性地培养具备经济、金融、财务、法律等相关知识的具备高业务素质的人才,真正提升整个财政金融监管队伍的监管能力,以适应金融创新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要通过加强信息化技术水平的建设夯实硬件基础。信息化技术是实现监管方式由行政审批和现场监管为主向非现场监管为主的方式转变的保证。

  

  (三)发挥财政部门综合监管优势,针对不同金融机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切实提离监管效率

  

  分业监管体制可能会造成金融监管漏洞或监管盲区,财政部门在了解整个金融行业经营状况上有着天然的优势,且实施的金融监管一直都是面对整个金融行业,因此应通过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综合监管的优势从宏观上协调不同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促进金融监管活动的有秩序、高效率进行。另外,财政部门在进行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应针对不同的金融机构(例如金融中介机构、农村信用社、金融类上市公司等)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金融监管活动,从而提高监管效率。此外,通过在财政部门内部实行成本——效率考核,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利于财政部门金融监管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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