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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于我国P2P模式监管的经验

发布时间:2016-08-01 11:52

  随着互联网财政金融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增多,P2P的理财模式逐渐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我国的P2P投资模式缺乏具体的行业监管,最近频发的P2P理财平台倒闭、跑路现象增多,导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大大集团、e租宝、3M等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事件,使得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问题已经箭在弦上。通过以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为比较,分析当前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要措施,并提出其对我国P2P模式监管的重要对策,为我国P2P投资模式的健康发展提供借鉴。

 

 

  一、我国P2P投资模式的发展现状

 

  ()P2P投资发展速度快、规模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手中的闲散资金增多,然而社会传统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互联网金融理财方式的出现增加投资渠道,而且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以高额的回报率、灵活的赎回方式以及期限吸引大批的投资者。P2P等互联网金融理财模式打破地域限制,有效的弥补传统金融产品在服务上的限制。

 

  2010年我国的P2P网贷平台数量不到十家,而2012年我国的网贷平台已经超过两百家,2014P2P网贷平台已经达到1575家,不仅P2P网贷平台的数量增多,而且注册的资金数量也在证据,2013P2P网贷平台的注册资金是1357万元,而2014年已经达到2784万元,P2P网贷平台的参与人数上看,2014年我国的P2P平台的投资人数达到116万人,而借款人数达到63万人。

 

  ()P2P投资平台风险暴露较多

 

  P2P投资模式的出现极大的改变我国传统的民间借贷发展的模式,这种采取线上交易的方式,高额的回报率吸引大批的投资者。我国的P2P投资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着诸多的风险问题,每年都有P2P平台被曝光存在卷款跑路、自融自保、私设资金池、假标的现象,根据不完全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都有上千家的P2P网贷平台因各种原因而倒闭、跑路,全国影响较大的有e租宝、大大集团、3M集团等,这些上百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倒闭折射出当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的缺陷。

 

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于我国P2P模式监管的经验借鉴分析


  二、我国P2P投资模式存在的监管问题

 

  ()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

 

  当前我国的P2P投资模式上存在不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缺乏行业发展的细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模式下所有的投资理财产品具有一定的虚拟性,而互联网金融存在较大的利润空间,但是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而当前的互联网金融P2P平台良莠不齐,市场准入门槛过低,缺乏统一的行业运营标准,许多P2P网贷平台缺乏统一的行业监管标准,有的私设资金池,变相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互联网金融存在监管责任不明确

 

  我国对于金融业的监管采取的是分类监管的模式,银行、证券、保险采取的是分类监管,不同监管部门负责不同的金融行业,但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的金融领域不同,互联网金融涉及的领域众多,而且都是交叉产品。P2P理财与传统的金融产品不同,传统的金融产品分类比较明确,容易实现监管,而P2P理财涉及的主体不同,多数是一种多元化的理财产品,我国当前的分类监管模式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由于多头监管的存在,容易导致监管主体的冲突,不利于P2P平台的监管。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

 

  ()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进行监督

 

  全球首家P2P网贷平台Zopa起源于英国,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发展比较早,在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出现后,英国针对互联网金融理财这一新兴的金融模式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制,英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采取的是主体监管与分部门的方式。在主体监管上英国通过成立行业自律协会,通过行业自律协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主体进行监管,政府再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市场准入进行审核,并要求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包括运营的情况、资金的刘翔等。英国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协会制定严格的行业操作细则,并及时的对行业内的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实施监督。

 

  ()采取三个监管部门分工合作的方式进行监管

 

  在分部门监管模式上,英国采取的是英格兰银行与三个监管部门同时监管的模式,三个监管部门分别为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监管局。每个监管部门的职责不同,金融政策委员会主要负责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系统性风险监控;审慎监管局主要对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进行监管;金融行为监管局主要是从消费者保护的角度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行为进行监管。

 

  四、加强我国对P2P投资模式监管的建议

 

  ()明确P2P平台的监管机构

 

  我国P2P投资模式的监管完善必须要明确监管机构,长期以来我国的分业监管的模式不利于P2P监管。根据2013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理财业务依然采取分业监管的原则。分业监管容易导致监管部门的责任推诿,我国应当学习英国的监管模式,采取统一的机构进行监管,采取统筹监管的方式,有效的对P2P投资模式中的主体进行为进行监督。

 

  ()建立P2P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监督

 

  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由于缺乏行业协会对互联网金融理财平台的监管,导致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发展存在混乱性,我国当前虽然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但是监管的效果不理想,因此P2P投资模式的监管上应当组建P2P行业自律组织,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作用,对P2P投资平台的运营情况进行信息的披露,利用行业协会加强对P2P投资平台的业务监督,明确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为P2P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

 

  ()建立完善的P2P借贷行业的征信体系

 

  我国当前的个人征信管理制度不健全,虽然银行已经开始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搜集,但是央行并未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业务对接,导致P2P网贷平台无法真实的了解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无法把控风险。因此要建立完善的P2P借贷行业的征信体系,国家向P2P平台开放个人的信用信息,减少P2P平台的运营风险,而且国家还应当对P2P运营平台的资质开展征信调查,防范风险。

 

  作者:何妲娜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 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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