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财政政策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经济实现了历史性的飞越,这也使得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不容忽视的两大问题仍然亟待解决:一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较低,不能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二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在城乡间的分配比例严重失衡。当前形势下,如何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已经成为社会转型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不能完全靠市场,需要依靠政府的力量来主导,在这一过程中,政府需要实施新型的公共财政政策来实现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1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
公共产品一般是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或劳务,它无偿服务于社会大众,并且具有效用上的不可分割性、受益的非排他性、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很多国内外学者从公共财政学的视角出发,他们认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是大体一致的概念。基本公共服务主要是满足人们基本生存、健康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主要包括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等与大众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本文所研究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指政府在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过程中,要尽最大地努力满足公众的基本物质诉求,做到城乡、区域和个体之间的均等化。
2我国出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失衡的原因
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严重失衡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是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存在就会出现二元化的就业、医疗保险、教育等问题,从而导致在不同的生存环境下公民所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不同,农村居民所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自然少于城市地区,这无形中也就拉大了城乡之间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其次在分税制改革以后,逐步导致我国很多基层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相匹配。财力向上集中但是事权下放的弊端日益凸显,如此一来,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必然会导致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失衡。
第三,我国多层级的政府管理体系导致基层政府间事权的交叉重叠,事权责任划分不清楚容易造成政府职能缺失的情况,这对于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形成极为不利。
第四,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地方财政收入微薄,政府的财力作用十分有限,所以导致我国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体制不完善,光凭政府来满足农村居民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是远远不够的。
第五,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不够完善。主要表现在:我国现行的转移支付结构不够合理;地方政府相应的配套压力比较大,财政统筹能力较弱;一般性转移支付项目种类繁杂、目标不清晰,均等化功能逐渐弱化;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专项转移支付的资金涉及领域过于宽泛并且分配使用不够科学;转移支付信息不够公开透明;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不尽完善。同时,在立法方面还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增强它的透明度。
3实现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政策分析
要实现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职能,不断创新公共财政政策,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总体思路如下: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与事权,积极推进新型财税体制的改革,逐步建立权责分明的财税管理体制。
其次,逐步打破我国固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育制度、就业政策、医疗保险和养老制度,逐步建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发展的制度体系。
再次,逐步强化农民积极参与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体制,增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侧的制度创新,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体系。
最后,成立专门的转移支付法律来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从而保障我国政府转移支付制度有效地实施。
具体公共财政政策如下:
(1)优化我国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结构,重视财政资金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合理运用;(2)必须严格划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形成各级政府之间事权清晰明了、财权与事权高度匹配的局面;(3)国家要逐步增加在农村地区的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效率和水平;(4)优化政府间转移支付结构,创新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基层政府之间财力平衡,促进城乡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4总结
本文通过研究得出:要实现我国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完善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政府职能,建立政府之间事权清晰明了,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创新偏远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多元化高水平的供给体制,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经济转型。
作者:赵赟飞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 2016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