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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发展作用改革分析及启示论文(共5篇)

发布时间:2023-12-12 07:16

 

 第1篇:浅析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自八十年代开始发展金融行业以来,先后经历了两个时期,即“无序的混业经营”,“有序的分业经营”。当前我国的经济得到了迅猛发展,公司企业融资需求和城镇居民的投资理财需求对金融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现在逐渐地出现了自发的混业经营现象,这说明建立混业监管的制度、发展混业经营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的。


  一、我国实行分业监管的背景


  (一)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制度选择: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时期(1992年10月以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恢复四大专业银行、中國人民保险公司,设立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结束了大一统的银行经营管理体制。当时国务院为了打破专业银行对融资的垄断,提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实行银行业务多元化。


  (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初期的法律制度选择:分业经营的实施与共同监管时期(1992年10月-1998年6月)。


  (三)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的法律制度选择: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时期(1998年6月至2003年12月)。


  (四)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国有经济占据主导地位,这导致我国的经济发展的活力不足,金融业未得到很好的发展,金融需求不大。因此,我国实行的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系就能适应我国的发展需求。


  (五)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对外开放程度较低,金融市场较为单一,而且当时只有央行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能。


  二、我国分业监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一)跨界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连通了证券业和银行业之间的互动,央行批准保险公司可按照规定购买中央企业债券则积极地促进了证券业和保险业的合作。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又催生了诸多新型跨界金融产品,众筹、P2P网贷等产品的兴起让各界意识到混业金融已是势不可挡,也让始终落后于金融创新的监管面临挑战。


  (二)现今外国资本大量进入我国,我国金融业的客户同样是由单一的本国客户变成了我国客户与外国客户,这种情况下我国的大型金融公司和外国的客户的需求也是催生了多元的金融需求。


  (三)有了大量需求就会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地去获得丰厚的利益。当前我国的金融领域已出现了“混业经营”来规避法律规定,这会产生监管真空,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产生了挑战。


  三、美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


  (一)美国实行分业监管的背景1933年的银行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把信贷业务与证券业务严格分离,这标志着美国全面进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1935年的银行法又强化了美联储的独立性。《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等联邦证券法构成了美国的证券立法体系。州保险法和1945年出台的《麦卡伦·佛格森法》构成了美国的保险立法体系。从20世纪30年代初到70年代末,美国的金融监管总体上是不断强化的趋势。


  (二)美国由分业到混业的背景


  1.国内经济滞胀1950年到1960年是美国经济迅速增长的时期,各个阶层收入的差别都在逐步的缩小。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美国也产生许多社会矛盾,1974-1979这五年间,经济年均增长率呈现负值,年均失业和通货膨胀率都分别达到6.7%和8.6%。经济“滞胀”使得以美元为中心的布雷顿森林体系难以维持下去。这一体系主要建立在对美国货币持有信心的基础上的,该体系的根本是美元的信誉。在国际贸易中,当各国都把美元作为储备资产时,美国需要向世界大量输出美元才能满足各国的贮备需求和国际贸易结算需求。但是,随着50年代末“美元过剩”以及70年代美国经济的滞胀问题,美元不断贬值。


  2.国际竞争加剧。在这种国内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一方面,“滞胀”影响美元信誉,另一方面,随着欧洲货币和日元等货币出现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美元的国际地位受到了冲击。各国经贸往来日益紧密,结算货币的种类也逐渐变得多元化。除了在国际货币领域美元面临严峻挑战外,各国之间的金融竞争也开始加剧。国际资本的流通总是遵循着这样一条规律:从管制严格的地区流向管制宽松的地区。就美国而言,原本严厉的汇率和货币管制已经不适应浮动汇率制下的国际货币制度。


  (三)1999年金融法案确立混业经营制度。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FinancialServicesModernizationAct)的通过不仅标志着金融监管制度的改变,也预示着美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变化,即开始转向“效率与竞争”的方向上来。该法案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


  1.关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经营的规定


  该法案准许资本充足率较好和管理良好的国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证券交易,但国民银行的分支部门不准从事保险和不动产业务。对于证券活动而言,该法案规定银行所经营的证券业务必须服从联邦证券法的管辖,在一定范围内允许银行从事一定数量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就保险活动而言,银行经营保险活动需要提出申请,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保险活动。


  2.加强金融监管的规定


  一方面,该法案加强了OCC(货币监理署)、FRB(联邦储备委员会)、FDIC以及SEC(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管理职能,准许上述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和管理等方面进行限制,对金融机构之间的交易进行严格管制。同时赋予被监管机构一定的选择权,对于监管机构的任何变化,他们都有权作出选择,决定相应的监管部门。


  另一方面,该法案设立协商制度,有利于美联储委员会与财政部长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共同分享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的内容。通过改进美国原来的伞状式监管模式,确立了新的功能性监管结构,联邦政府继续加强对保险业的金融监管。此外,该法案之后美国设立了“伞状监管体制”[1]。


  四、美国由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一)实行“银证合作”[2]所谓银证合作,就是指银行可以从事证券行业的业务。当前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商业银行,它们与国有银行不同。它们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益,而且能够在获得利益的同时能够分散自己的风险。美国实行的混业监管曾使美国银行焕发了活力,促进了美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在改革开放初期,国有银行实行资产证券化来分散风险,从而使我国的国有银行轻装上阵,顺利地在国外进行了上市。商业银行有很大的资金量,允许商业银行在合理限度内进行证券投资,这可以使商业银行获利也可以为我国证券市场注入大量的资金。针对我国当下的情况,可以向银行先开放一些领域,之后再逐步扩大银证合作的范围。


  (二)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专属机构2010年3月,美国参议院继通过《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后,又推出一项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方案,力图稳定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3]。


  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我国居民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量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闲散资金流入金融市场。在我国推行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产品消费者对识别金融产品的优劣好坏缺乏识别能力不够。消费者要进行理性投资,但缺乏相关的信息,要进行维权却不能找到正确的部门来解决问题。因此,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引导消费者进行理性投资、切实维护消费者权利是很有必要的。


  (三)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幵始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促使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业务相互融合与渗透的趋势更加明显。相应的美国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通过了一系列的放松分业管制的法律,如1980年的《放松存款机构管理与货币管制法》、《1982年高恩一圣杰曼存款机构法》该法案主要是针对《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和货币控制法》的补充。进入九十年代以来,随着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发展,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消除了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业务范围上的边界[4]。


  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历程看,主要是先从银行业开始改革,然后再对保险、证券市场进行改革,最后确立了“伞状监管体制”[1]。其中该监管体制中,金融控股公司对该公司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子公司进行控股监管。其中,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主要就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规制的。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改革的历程,先从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开始改革。可以先从突破证券业的限制,允许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可以对进入该行业的相关公司提高准入门槛。之后,逐步降低准入门槛。最后再向保险和证券行业的公司开放银行业务。等到混业经营和伞状监管格局即将形成之时,再出台类似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法律。


  (四)建立金融联合监管平台,避免监管空白当前形势下,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已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大趋势。我国目前的监管格局仍是“一行三会”,这就需要这四个部门协同合作,避免监管的真空地带。随着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融合程度将会大大提高,这就需要四个部门建立相关的信息共享。


  作者:孙思航

  第2篇:依托信息共享推动我国金融监管改革


  分业监管是我国金融监管的基本特征,一行三会各司其职,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通过宏观调控来维持金融和经济稳定。微观层面的金融监管职能主要由三会承担。针对不同业务类型,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分别行使相应的监管职责,从监管体制的效力分析,分业经营体制下分业监管的监管效率最高,责任明晰。但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金融产品的创新,大型金融控股集团的出现,金融监管面临巨大的挑战。金融业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在混业经营体制下,金融活动日趋复杂的背景下,缺乏有效协调的分业监管局限性日益凸显,难以有效形成监管合力。例如,在2015年“上海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中,嫌疑人以贸易公司为掩护,境外遥控指挥,境内实施证券交易,作案手段隐蔽,非法获利巨大,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最后通过地下钱庄将巨额获利中的近2亿元人民币转移出境。对此类行为的打击,需要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的、公安部等行政机关协调配合,完善的协调机制和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对于新形势下的金融监管尤为重要。


  1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改革现状


  2008年,在国务院领导下,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


  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正式批复人民银行提交的《關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建立由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其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


  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稳妥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有序化解处置突出风险点,整顿规范金融秩序,筑牢金融风险防火墙”。之前召开的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更是直接对金融监管协调提出明确要求。会议指出,防控金融风险,要加快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强化统筹协调能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


  2当前监管体制存在的不足


  分业监管容易形成信息孤岛影响监管全面性有效性。针对监管对象,各监管机构根据自身监管目标采集了大量信息数据,由于缺乏信息共享机制,形成了一个个信息孤岛,而金融业务之间关联性较强,监管机构如仅从自身角度审视某个金融活动无法掌握全面情况,难以发现问题的实质。例如,2016年“野蛮人”在资本市场上跑马圈地引起了不小的风波,收购资金来源复杂,涉及保险、银行理财等众多渠道,针对这类问题,就需要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共享信息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控制金融风险,确保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监管缺乏有效协调,易造成监管冗余或空白。各监管机构机构都有各自的监管目标,在缺乏协调机制的情况下,金融监管难以在统一的步调下开展工作,容易造成重复监管和监管空白。例如,近年来频繁发生的类似非法集资诈骗事件就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e租宝事件到今天依然影响深远,它曾是P2P行业标杆,在一年多的时间里非法集资580亿元,受害人遍布全国。这起恶性事件对于金融监管敲响了警钟。适度的重复监管可以形成监管竞争,降低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但缺乏协调控制的监管必然造成监管成本的失控。


  当前体制下不利于打击金融领域违法犯罪。随着基础资产、金融商品、衍生产品之间的关联关系的不断加强、跨市场操纵等金融违法行为在现实中也愈演愈烈,在缺乏有效协调和信息共享的情况下,在仅关注自身监管目标的背景下,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司法机关难以及时发现类似问题。


  3国际上现行有效做法


  德国银行业监管由联邦银行监管局和联邦银行共同承担。2002年《综合性金融服务监督法》要求监管局与中央银行签订备忘录,对各自的职责范围作出进一步界定,建立双方共同参加的金融市场监管论坛,就监管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双方建立自由的信息交流机制,共享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双方可自动进入对方与其职能有关的数据库。


  英国1997年成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集银行、证券、保险三大监管职责于一身。英格兰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制定实施,财政部负责全面监管组织架构的制定和金融立法。三方签署谅解备忘录,建立维护金融稳定等协调合作框架,并建立协调机构。在监管信息方面,由金融服务监管局负责全面收集被监管机构的数据信息,英格兰银行在其职责范围内收集所需信息,双方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美国推出了全面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改革重点主要是强化集中监管、扩大监管范围和内容,以避免再次发生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该方案提出成立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监视系统性风险,促进跨部门合作。美联储权力得到了强化,除银行控股公司外,对冲基金、保险公司等也将被纳入美联储的监管范围。方案还赋予美联储监督金融市场支付、结算和清算系统的权力。各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信息的收集以避免重复性工作,并实行数据、调查报告、往来文件等有关信息的充分共享。


  澳大利亚实施的是“双峰”监管体制,审慎监管局负责所有的审慎监管,不同的金融业务则由相应机构负责。审慎监管局、证券投资委员会和联邦储备银行成立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三家机构相互间分别签署双边谅解备忘录,建立双边的协调、合作和信息共享框架。2001年澳大利亚监管局、中央银行和统计局开发了一个服务于三家机构的统计报告系统。其他监管机构可根据需要访问系统的数据。


  4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思考


  当前,直接整合三会,成立大金融监管局,成本较高,阻力也会较大。通过对各国监管协调机制的分析,可以看到成立金融监管牵头机构,建立跨部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较为可行。信息、数据是监管的抓手,我们应该全面梳理各监管部门现有监管数据,建立大金融监管数据仓库,构建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由金融监管牵头机构负责金融监管数据仓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统一采集监管数据,避免多头重复采集数据,降低监管成本,减轻监管对象的负担。金融监管部门依照不同的监管目标,按需访问数据仓库,从监管数据层面实现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力,共同维护国家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这样既不需要大动干戈地整合各部门,又实现监管统一协调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做法。这也是国务院推进大数据监管在金融监管领域的落地。


  2015年国务院提出“两加强,两遏制”,对加强外部监管提出明确要求。但当前体制下,金融监管履职情况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管手段,无论是审计署还是其他部门由于对金融监管业务的不熟悉,难以发现实质问题。金融监管数据仓库不仅采集市场主体的交易数据,同时采集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金融监管牵头机构可利用该数据实现对各监管部门监管情况的日常监督,实现外部监督常态化。


  金融监管还应该实现对违法犯罪的有效识别,在采集金融交易信息的同时,挖掘交易信息与金融犯罪行为的关联,主动筛查可疑线索并向司法部们移交,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确打击。美国金融执犯罪法网络的运行值得我们学习。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是美国的金融情报中心,隶属于财政部。它在全美开展洗钱信息的收集工作,单一的金融交易信息很难与犯罪行为联系起来,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的反洗錢情报是在整合金融领域、执法机关和工商业三个不同来源信息的基础上形成的。这些情报在监管部门和执法不同之前共享,促进了部门间的合作。


  在日趋复杂的金融形势下,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的成立有助于消除监管空白和监管重复,形成监管合力。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从监管数据层面实现跨部门监管互联互通,能够帮助监管机构更全面地掌握市场主体的日常经济行为,为监管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信息共享还有助于打击金融领域跨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作者简介]彭康

  第3篇: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


  互联网金融是科技信息化快速发展的产业,属于金融创新,对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金融体系以及促进金融模式的变革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时代的产物,特别是在网络支付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和重视的形势下,互联网金融更是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发展,国家也对此给予了高度重视,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步入更加规范的轨道。尽管如此,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比较晚,但发展速度相当惊人,这就直接导致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很多隐患,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朝着更加良性的轨道发展,才能为我国经济建设提供有效的支撑。特别是在我国金融改革不断持续和深化的历史条件下,应当进一步加深对其监管必要性的认识,在此基础上,研究和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特别是要对监管的核心内容有所掌握,采取更加多元化的措施对其实施监管,既要保证其科学发展,又要让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1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是指运用现代的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以及一系列现代信息化科学技术从而来实现资金融通的金融服务模式。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相对比较晚,但由于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电子商务的不断向前推进以及人们对互联网便捷化应用的青睐,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每年都以50%左右的速度增长,但我国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比如存在很多安全隐患,再比如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自我管理等,因而必须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当前形势下,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必要性不言而喻,更为重要的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十分迅猛,无论是互联网金融企业,还是传统金融机构,都在朝着“互联网+”的方向发展,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很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在不断创新产品,而且传统金融机构比如商业银行同样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如果不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势必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环境发生深刻变化,甚至会出现很多不切实际以及具有欺骗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因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加强对其监管工作,能够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更具有科学性,特别是对于我国整个金融体系来说,由于我国人民币国际化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互联网金融监管如果不到位,必然会影响整个金融体系建设,不仅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受到影响,而且我国整个金融体系也会受到影响。


  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的“开放性”以及“融合性”,导致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很多风险因素,而更为重要的则是资金和信息风险,同时也包括一定的技术风险。有专家指出“神器”余额宝运营以来,规模已超过5000亿元,用户总数近1亿人。作为金融“衍生品”,互联网金融不可以自成体系,涉及到传统金融、电信运营商、手机终端等多方面的关系,这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具有高度的关联性,这种关联性不仅体现在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关联,也体现在与其他行业的关联,因而存在着“信息安全风险”。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互联网金融的各方面风险,就一定要加强对其监管,特别是要采取更加“多元化”的监管措施,才能更好地防范互聯网金融在建设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风险,既能使其更好发展,也能够保护用户的权益。


  三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具有很多特点和优势,特别是具有强烈的开放性,使得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犯罪分子的重要活动平台,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犯罪活动越来越多,比如当前出现的“校园贷”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很多大学生受骗,而且也对我国金融秩序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破坏。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了很多的“跑路”事件,给用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我国互联网金融秩序受到了极大的挑战。这就需要大力加强对其的监管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规范互联网金融秩序,才能使其朝着科学的方向发展,特别是通过加强法律监管,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部分,能够起到更好的规范作用。


  2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规范、不安全、不到位的方面,直接阻碍了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这就需要国家、各级政府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一定要深刻认识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并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模式,采取更具有突破性的核心措施,强化互联网监管成效。


  一是完善监管政策。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来说,最为突出的内容就是要强化“顶层设计”,将完善监管政策作为核心措施之一,只有这样,才能使互联网金融监管具有更高层次。要高度重视“功能性”监管政策的制定和出台,重点要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监管,特别是不能采取传统金融监管模式,而是要形成有效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政策。要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模式的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定要“政府主导”,制定科学的监管政策,比如出台一些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这样能够使其更具有导向性;要高度重视综合监管模式创新,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定要将与互联网金融监管有关的政府部门整合起来,特别是对于金融监管部门来说,一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紧密合作与有效联系,这样能够形成良好的合力,在监管方面能够减少各方面的漏洞,同时也能使监管更具有系统性;要高度重视行业监管模式创新,要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行业协会或者行业商会,实行自我监管,使互联网金融行业组织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是出臺法律法规。要把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纳入到“依法治国”的体系当中,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使互联网金融监管能够有法律作为重要的支撑,特别是要提高法律位阶,使法律监管能够得到更有效的实施。要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立法体系建设,对于立法机构来说,一定要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出发,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着力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依法监管”,比如可以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条例,再比如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监督、管理、惩处等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能够做到“有法可依”,相关部门在开展监管的过程中也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这一点一定要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特别是立法机构要抓紧出台专门法律法规,使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监管更具有成效性。要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运营体系的规范化建设,要对互联网金融的操作流程、安全防范、权利义务等做出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和要求,推动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加大对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于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犯罪活动,一定要给予最严厉的惩处,同时要建立犯罪防范机制。


  三是建立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最为重要的基础就是信用体系建设,这也是开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内容,因而必须引起重视。在这方面,一定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拓展性平台,要将互联网金融的征信与人民银行的征信体系融合起来,这样能够使其更具有成效性。要建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征信机制,比如可以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对于那些出现过违法违规问题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要加入“黑名单”,并限期整改,如果经常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的,要始终加入黑名单,并对外公布,引导用户进行甄别;而对于那些信用好、从来没有出现违法违规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则要加入“白名单”,并建立推荐机制,扩大“白名单”内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宣传,提高知名度,助力其发展。在这方面,还要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比如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商会,由商会组织负责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征体系建设。


  四是制定技术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还要将制定技术标准作为核心措施之一,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标准化”建设,并加强监督、管理和审核。我国要从自身国情出发,对互联网金融技术和平台要加强研发力度,对于核心技术则要采取自主研发的形式,尽量减少系统漏洞,以更好地防范各类风险。在监管的过程中,还要重视技术监管工作,要采取更有效、更前沿的技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同时要对互联网金融应用技术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系统漏洞较多的互联网平台一定要限期整改,国家应当提供更多的技术标准以及技术创新平台,推动互联网金融技术体系更具有科学性和安全性,这一点也应当成为互联网金融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无论是从国际上来看,还是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大趋势,也在不断地发挥更大作用,但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大的风险,所以要加强对其监管,不仅有利于使其更加科学发展,而且也能够防范各方面风险,更能够规范金融秩序,因而一定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工作,特别是要从最薄弱的环节入手,抓住核心内容,采取核心措施,更为重要的则是要在完善监管政策、出台法律法规、建立征信体系、制定技术标准等几个方面取得更好的突破,推动监管工作更具有规范化、法治化、健全化以及技术化,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保障,使其竞争力不断得到更大提升。


  作者:叶敏

  第4篇: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分析


  我国的金融行业及其体系都在不断地创新发展,但是与其有关的金融监管体系却缺乏相应的改革,使其难以有效解决金融体系中出现的新问题。因此,我们要完善金融监管体系,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健全应该考虑国情和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


  一、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金融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指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形成较为健全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制度下国家的相关机构管理监督包括中央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通过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监管金融机构产品的数据,以减少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的经济损失,并对金融机构中的风险进行判断和规避。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类别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产品的产生和交易使整个金融环境变得复杂,潜在的金融风险越来越多,这些金融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这些风险的联系紧密,出现一个风险可能就会引发一系列反应,产生难以估量的风险,扰乱市场秩序。如流动性风险很容易引发信用性和生产性风险。这些风险彼此联系、相互结合,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有破坏作用,也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金融机构在监管制度演变中一定要重视对金融风险的管理。


  二、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1.防范金融危机


  经济危机蔓延速度快、波及范围广、带来损失大,如果金融监管机制不够完善的话,很容易产生金融危机,对金融危机的控制不力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不利于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使国家的金融行业和经济实物遭受损失。因此,我们要加强对金融危机的重视和防范,加强金融监管。


  2.调节市场


  金融市场经常会出现信息不对等的现象,这会影响资源的合理配置,很可能会产生很多潜在的金融风险,这些金融风险一旦爆发就很可能导致经济体系崩溃,给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督促金融市场中的监督人员工作的规范化,使其能够为金融企业提供正确、对等的信息。金融产品在交易过程中应用正确的信息,可以很大程度上规避金融风险。此外金融市场的机制还存在着很多错误,如果没有得到及时的纠正就很容易产生并扩大风险,因此政府要对其监管并进行干预,纠正金融市场机制中的错误。


  三、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在金融监管制度演变下的风险管理


  1.建立完善监管法律体系


  要想使我国的金融市场具有灵活性、有效性,国家的有关部门就应该分析我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制定金融行业监管体系的相关法律政策,形成一个完善的金融产品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个体系,使其具有监管能力,从而使我国的金融市场不断完善。我国的金融产品发展速度快,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但是针对金融产品的法律还不够健全。这就迫切的需要我們完善相关的法律,通过法律的完善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并使我国的金融交易的权威性增加。如我国当前的金融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能获得足够丰富有效的有关于金融产品的信息,在金融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日益创新复杂的金融产品,很容易陷入“投资陷阱”。有的金融产品销售者通过对金融品的不当陈述来误导消费者,甚至出现欺诈行为。这种情况不但使消费者遭受巨大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可以向日本学习,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金融产品销售者在销售金融品时有告知说明的义务,这种方式打破了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状态,让消费者的知情权得到了保障,减少了市场中的欺诈行为,改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中的不规范。


  2.建立合适的监管模式


  建立以金融产品为监管主体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产品监管机制对我国金融市场的未来发展也至关重要。通过金融监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实现对我国金融行业的有效管理,使我国的金融市场更加规范。如我国的金融业经营模式在改革开放时期是混业经营,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这是因为在当时“摸着石头过河”的思路的影响下,五大国有银行都开办了证券、租赁、房地产等业务,这时的经营模式是“混业经营”。但是这种方式的自律性和监管力度不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其潜在的风险不断加大,出现了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泡沫”。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对金融业进行了改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分业经营并不是绝对的分离,而是有限的分离。这种经营模式可以促进证券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的发展,可以控制经营市场的发展,符合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我国的金融市场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存在着很多风险。我国目前针对金融产品的监管体系还不够健全,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其自身缺陷在不断暴露,难以对金融产品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使金融市场中的风险增加,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该结合国情和经济发展状况,建立健全金融监管制度,以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管理。


  作者:王雯琪

  第5篇:法律制度对金融监管形成与发展的作用探析


  一、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嬗变


  中国金融监管始于清末,北洋政府时期金融监管形式为行业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相结合,逐渐完善于改革开放至今。经过长期的嬗变,中国金融监管系统达到了高度的统一与严密,监管日益呈现出法律化、体系化以及规范化,使经济活动都处在权力机关的监管之中。近代中国金融监管的主体是财政部,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后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有效地防止失监现象发生,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逐渐由单一全能型体制向独立于中央银行的分业监管体制转变。此举措对我国金融业监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不仅在维护金融稳定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机关职责的独立性,在审视本国情的基础上构建激励相容的监管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而且也为后世积累了宝贵经验。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在不断坚持探索、借鉴域外、深化改革中逐步变得更加完善,成为保障金融业蓬勃发展的有力屏障。


  二、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现状分析


  最初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是央行,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际金融中心发展的需要,央行在制定货币政策的职能逐步显得力不从心,在改善金融业管理,提高业务效能方面的任务越来越沉重。因此形成了银监会和保监会,目前的“一行三会”对所有的银行和非银行进行实质性的监督管理。虽然在金融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功不可没的进步,形成了颇为有效的监管体系,然而在实践中却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存在监管法规的滞后性和内部稽核缺乏透明性、公正性现象,使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运行缺乏稳健性、可行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管机构职权范围过窄,缺乏一定独立性、协调性


  我国的监管机构实行问责机制,但监管业务常因分配任务不明确出现重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向立法机关问责中,提出立法机关不应该对金融监管机构具体指导其如何行使权力,这体现出金融监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干涉。但由于监管对象是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金融监管机构在财务上的独立是通过向受监管机构收取监督费用实现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腐败现象。由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对相关行政部门负责,因此其工作势必会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利益,使得难以落实“三位一体”工作责任制。


  (二)内部监管意识薄弱


  权力是把双刃剑,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因此,只有明确自身职责以及规范权力才能发挥积极作用。金融监管机构既是金融监督管理的主体,同时也应该成为被监督的对象,落实主体责任,查处不正之风。正是由于长期不思进取思维模式的影响,养成了固守常态。目前我国现有的监管方式比较单一,缺乏多样性,使得内部和外部检查没有达成相互协调的监管链接。其监管手段的落后性使得难以防范金融风险,最终难以保障利益相关者以及其他公众者的合法利益。


  (三)缺乏高素质队伍建设


  在当今形势下,只有因势而变才能适应这个时代的竞争,在全方位综合监督的现实社会中必须具备较高的专业技能、业务水平以及知识体系,而目前我国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文化素质与监管目标不是整齐划一的,追求欲望、各自为政,使得其在行使具体权力的过程中,只顾追求局部和个人的利益,对人民群众的利益视而不见。因此,整个团队缺乏实践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其被动性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我国监管工作的开展和效能的提升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三、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发展策略


  立足现实,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执行力不足和自身建设三个方面找寻相应解决办法,对症下药。科学地总结国内外经验教训,为我国当今金融监管制度和廉政制度的建设发展提供相应对策。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首先要制定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既给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依据,又給受监管机构的权利行使提供法律保障。整合规范工作职责,在一体化指标中加快实施非现场检查的网络工程;其次要进行法律法规宣传,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准则行使权力,同时提高受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公众人员的避免金融风险意识,参与正当金融活动。


  (二)创新是事业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是提升金融监管效率的希望所在转变传统监管方式及手段,强化执行力度、严格执法,加快网络工程的发展,提高专业化水平,以公共利益为导向,以市场稳健为基准,以强力监管为手段,以信息数据为支撑,建立金融预警机制以及问责机制。其一,改善社会环境,优化升级网上平台,让公众知法、守法、懂法,推动金融信息技术更好服务经济升级。其二,加强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四督四保”制度,潜移默化培养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责任意识。


  (三)加强监管队伍的自身建设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是提高工作协调能力的基本保证,是理顺监管机构内部与外部关系的保障。第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应该将群众利益放于首位,树立服务大局意识,将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工作中应该树立责任观念,对徇私枉法者予以惩戒。第二,加强业务规划建设。金融监管要遵循有目标,有理性,有规划的方式不断改革创新。第三,加强职责素质教育。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四、结语


  金融监管制度既是我国管理监督经济的核心部分,也是我国不断完善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它集多重作用于一身,同时也面临着各式各样的挑战。由于人们对金融监管法律的普及率越来越高,因此监管工作人员需要更加严格要求自身、提升自身执法水平、持续强化监督、树立良好形象。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完善我国监督体制,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建设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加快金融监管模式优化升级。


  作者简介:王适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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