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于中国实际的反“洗钱”思路的探讨
发布时间:2015-07-04 20:19
论文关键词:反洗钱 金融系统 综合治理 整合资源 专业分工
论文摘要:在金融并非高度发达的中国,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脱媒”现象还很严重,因此,反“洗钱”的思路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客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发展现状,进行一些调整。通过整合社会反“洗钱”资源,对涉及反“洗钱”的机构和部门进行明确的专业分工,并发挥整体反“洗钱”的协作效应,把各方面反“洗钱”的资源充分利用和调动起来,营造分工明确、信息共享、机制互补、综合治理的局面。
目前,“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各类犯罪活动,成为全球经济社会的一大毒瘤。有资料显示,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钱”量大概在15000亿美元至28000亿美元之间,最近3年中国资本外逃高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欧洲和美国都高度重视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并积极与各国建立联系,力求在全球形成共同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联盟。综观世界各国的反“洗钱”思路,无一例外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对该国金融系统支付和结算环节的控制和监督上。这是因为,在这些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大部分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结算和支付系统进行。但在我国,金融发达程度不够,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脱媒”现象还很严重,因此,对反“洗钱”的重点则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调整。
一、反“洗钱”思路的偏差——过分强调我国金融系统反“洗钱”的作用和地位
由于金融系统所提供的庞大的结算支付网络是一种效率最高、吸纳量最大的一种“洗钱”途径,因此,“洗钱”者欲将不法之财转变为合法之财,自然将金融系统作为首选渠道,所以,每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都成为该国反“洗钱”的主要战线。但是,我国金融系统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客观经济环境的限制,难以发挥类似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巨大作用。
(一)我国货币“脱媒”现象的严重性决定了金融系统在反“洗钱”问题上的先天不足
作为一种将不法收入转化为合法收入的手段,从理论上讲,一切合法的资金往来方式和渠道都可能成为“洗钱”的通道和途径,那些没有纳入到国家监管范围的违法支付和资金往来方式更可能成为“洗钱”的通道。现实生活中的资金往来形式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金融系统进行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第二,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资金往来系统,这包括各种民间借贷、民间现金交易、地下钱庄和黑市交易等。在我国,民众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习惯根深蒂固,再加上民间借贷行为极其盛行,小额现金交易又很普遍,这种状况在理论上被称为“脱媒”现象。这种“脱媒”现象的合法存在使许多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运行,使得单单依靠金融系统打击“洗钱”显得单薄乏力。
(二)金融机构和市场间彼此人为分割、互不联系的无序竞争格局给“洗钱”带来可趁之机
一个人拥有货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动产的方式持有;二是以不动产的方式持有;三是以娱乐享受方式持有。以前两者而论(后一种持有货币的方式是金融系统力所不及的),如果洗钱者是通过金融投资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那么只有在我国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保持紧密联系的情况下,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才能发挥效果。金融市场间的分割状况则为洗钱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这种状况也使存款实名制难以发挥相应作用。因为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多家银行同时开户,而银行之间彼此信息互不沟通,故存款实名制在核算个人财产方面所起的效果也不令人满意。如果是腐败行为所致的“洗钱”行为,也仅仅是在对某一个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起到防止隐匿财产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并没有成为调查对象,没有进入关注范围的人群,存款实名制就难以发挥作用了。不同金融市场问的分割所造成的金融信息的分割,致使整体金融系统的反“洗钱”功能大大受损。这种金融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也给国家整体反“洗钱”工作造成了许多难度,从而大大影响了反“洗钱”的效果。
(三)反“洗钱”与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益严重冲突,金融机构缺乏反“洗钱”的积极性
反“洗钱”与我国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反“洗钱”的高昂成本与金融机构增加盈利动机的冲突。“洗钱”成功后,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必要补偿,这个成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得不偿失的。第二,反“洗钱”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目标相冲突。“洗钱”的资金对于银行来说往往是优质资金,可以作为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三,反“洗钱与资本项目开放的冲突。外汇管制是防止国际问“洗钱”的一个有效机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币将要实行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各项金融管制还很不健全,这样给“洗钱”的可趁之机就会更大。第四,反“洗钱”与保护客户隐私权的冲突。目前反“洗钱”的基本举措集中表现为“大额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控制度”的实施。在对客户资金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客户的正常交易和资金流动上了监控报告单,客户的信息必然会被泄露出去。虽然人民银行在上述法规中都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网络技术的不发达和基层人员素质的低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大。而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客户必然另外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服务,客户在新的金融机构开户时就可能把不接受金融机构的资金监督作为一个开户条件,而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就可能屈就。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格局和金融发展现状在反“洗钱”上处于一种先天不足、后天受制的状况。当然我们并没有因此否定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为金融系统构筑起来的结算和支付网络毕竟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资金往来方式,金融系统对于防止该渠道的“洗钱”行为,当然责无旁贷。只是鉴于我国金融“脱媒”现象的严重和我国金融发展的格局,过分强调依靠金融机构来反“洗钱”的思路,应作一些调整。
二、反“洗钱”思路的错误——从研究“洗钱”的表现形式来寻求反“洗钱”的对策
(一)极其复杂多样的“洗钱”手法无法全部把握
“洗钱”活动自产生以来,其手法千变万化。从目前所出现的“洗钱”手法来看,大致有:成立空壳公司“洗钱”、化名存款或者购置金融票证“洗钱”、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违规转账“洗钱”、利用关联单位“洗钱”、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骗税“洗钱”、异地大额套取现金、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通过保险公司“洗钱”、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和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等,几乎涉及现实生活中所有大额交易的场合,其牵涉面之广、手法之多都是难以把握的。更有甚者,佛门境地也沦为“洗钱”的工具。还有利用赌场、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到合法收入中来“洗钱”。总之,“洗钱”手法几乎涉及社会生活中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方方面面,因此,要想通过把握“洗钱”的手法达到反“洗钱”的目的是难以做到的。
综上所述,从研究“洗钱”的手法寻求反“洗钱”的对策是得不偿失的。换句话说,就是既难以产生预期效果也缺乏现实操作性,因此我们有必要转换角度来构筑反“洗钱”的思路。
三、反“洗钱”思路的理性回归——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反“洗钱”的专业分工和协同效应
“洗钱”涉及面之广、波及面之大、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了反“洗钱”工作是一个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社会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参与。鉴于此,应从不同角度来整合社会资源,以求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封锁所有“洗钱”渠道的反“洗钱”体系。
(一)以“人”为本,分而治之,建立反“洗钱”的社会监控体系
“洗钱”可能涉及社会各阶层的所有民众,上至政府官员,下至无业游民,无所不包。即使无辜老百姓都可能被“洗钱”者利用,成为“洗钱”的工具。以人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不同人的特性来构建反“洗钱”的社会监控体系是一种反“洗钱”的有益尝试。
(二)从“洗钱”渠道来构建反“洗钱”的监管体系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资金的往来方式主要有:第一,金融系统的资金往来方式;第二,地下钱庄、黑市交易;第三,民间借贷行为;第四,零散的现金贸易;第五,个人日常现金收支(含消费)。为防止“洗钱”者利用金融通道“洗钱”,可横跨所有金融系统实行实名制和个人资产信息流动监控体制(建立联合各家金融系统的联动监控制度是对实名制的一个有益补充和保障)。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不仅可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恶意操纵市场行为,还可以防止出现假保单等违法金融欺诈行为的产生。同时,辅之以人民银行所推出的三大反“洗钱”法规,应该可以有效防止这类“洗钱”事件的发生。对于地下钱庄、黑市交易的“洗钱”行为,联合工商、税务、审计、司法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在人民银行内部自上而下层层设立),并在各基层设立专门联络分支机构,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地下钱庄和黑市交易;同时从法律上规范民间的借贷行为,对于凡是经过审核认定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保护,而对于资金来源不明,借贷行为要素不合乎规范的借贷行为法律将不予以保护,从而防止利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洗钱”的行为。另外,还应从规范税务发票人手,防止利用现金贸易来进行“洗钱”。所有以现金形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有正式有效的发票作为交易正当的凭据,这样可以为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提供方便;对于个人的日常开支和消费无法从渠道的角度进行控制,只能采取个人收入财产申报的制度加以约束和监督。
(三)从促进市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发挥反“洗钱”各部门分工协作效应的角度来构筑反“洗钱”的监控体系。
目前,我国《反洗钱法》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在金融系统中建立了客户甄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全国性的金融情报部门、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等专项治理洗钱活动的机构和制度体系已纷纷建立。同时明确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的主要职责,人民银行内部也已建立了反洗钱处和支付交易检测处,并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领导小组,确立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监测跨境洗钱的职责,在公安部也成立了洗钱犯罪侦察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系统、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也同时参与进来,监控体系几乎覆盖了国家所有存在支付和交易结算功能的金融机构。但是目前的反“洗钱”格局依然存在不同市场间人为分割、专业分工后缺乏交流和合作的问题。这种市场间的分割包括: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分割,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的分割,各金融机构间的分割,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分割等。要改变这种市场问信息分割的状况,有必要在全国建立一个各市场彼此联系的信息网络。这种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国家统计工作的开展和宏观经济的预测与判断,而且能有效地减少各种金融诈骗的发生。为改变国内外市场问的分割,可建立横跨国内外金融市场间资金往来的信息系统,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并防止跨国间的“洗钱”行为。建立各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可以有效保证人民银行三大反“洗钱”法规的落实,同时存款实名制也才能比较好地发挥作用。建立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问的联系(目前仅仅只是资金汇划上的联系),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发现客户资金的异常变动和不明资金的动向,从而在金融系统中建立针对“洗钱”的预警机制才有可能。建立横跨国内外金融市场问资金往来的信息系统就可以有效防止跨国的洗钱犯罪。这样,就能有效克服原金融格局的分割状况,发挥彼此协同的效应。
论文摘要:在金融并非高度发达的中国,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脱媒”现象还很严重,因此,反“洗钱”的思路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客观经济环境和金融发展现状,进行一些调整。通过整合社会反“洗钱”资源,对涉及反“洗钱”的机构和部门进行明确的专业分工,并发挥整体反“洗钱”的协作效应,把各方面反“洗钱”的资源充分利用和调动起来,营造分工明确、信息共享、机制互补、综合治理的局面。
目前,“洗钱”活动的日益猖獗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各类犯罪活动,成为全球经济社会的一大毒瘤。有资料显示,全世界每年涉及的“洗钱”量大概在15000亿美元至28000亿美元之间,最近3年中国资本外逃高达530亿美元。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给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欧洲和美国都高度重视反“洗钱”的制度建设和立法工作,并积极与各国建立联系,力求在全球形成共同打击“洗钱”活动的国际联盟。综观世界各国的反“洗钱”思路,无一例外地把注意力集中在对该国金融系统支付和结算环节的控制和监督上。这是因为,在这些金融高度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的大部分资金往来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结算和支付系统进行。但在我国,金融发达程度不够,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脱媒”现象还很严重,因此,对反“洗钱”的重点则应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基础上进行一些调整。
一、反“洗钱”思路的偏差——过分强调我国金融系统反“洗钱”的作用和地位
由于金融系统所提供的庞大的结算支付网络是一种效率最高、吸纳量最大的一种“洗钱”途径,因此,“洗钱”者欲将不法之财转变为合法之财,自然将金融系统作为首选渠道,所以,每一个国家的金融系统都成为该国反“洗钱”的主要战线。但是,我国金融系统由于受自身条件和客观经济环境的限制,难以发挥类似西方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巨大作用。
(一)我国货币“脱媒”现象的严重性决定了金融系统在反“洗钱”问题上的先天不足
作为一种将不法收入转化为合法收入的手段,从理论上讲,一切合法的资金往来方式和渠道都可能成为“洗钱”的通道和途径,那些没有纳入到国家监管范围的违法支付和资金往来方式更可能成为“洗钱”的通道。现实生活中的资金往来形式可以划分为两个层次:第一,通过国家金融系统进行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第二,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的资金往来系统,这包括各种民间借贷、民间现金交易、地下钱庄和黑市交易等。在我国,民众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习惯根深蒂固,再加上民间借贷行为极其盛行,小额现金交易又很普遍,这种状况在理论上被称为“脱媒”现象。这种“脱媒”现象的合法存在使许多民间资金游离于金融系统之外运行,使得单单依靠金融系统打击“洗钱”显得单薄乏力。
(二)金融机构和市场间彼此人为分割、互不联系的无序竞争格局给“洗钱”带来可趁之机
一个人拥有货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以动产的方式持有;二是以不动产的方式持有;三是以娱乐享受方式持有。以前两者而论(后一种持有货币的方式是金融系统力所不及的),如果洗钱者是通过金融投资的方式进行洗钱活动,那么只有在我国的证券机构、保险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保持紧密联系的情况下,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才能发挥效果。金融市场间的分割状况则为洗钱行为提供了可趁之机,这种状况也使存款实名制难以发挥相应作用。因为机构和个人可以在多家银行同时开户,而银行之间彼此信息互不沟通,故存款实名制在核算个人财产方面所起的效果也不令人满意。如果是腐败行为所致的“洗钱”行为,也仅仅是在对某一个官员进行调查取证的时候起到防止隐匿财产的作用,而对于那些并没有成为调查对象,没有进入关注范围的人群,存款实名制就难以发挥作用了。不同金融市场问的分割所造成的金融信息的分割,致使整体金融系统的反“洗钱”功能大大受损。这种金融信息不能共享的状况也给国家整体反“洗钱”工作造成了许多难度,从而大大影响了反“洗钱”的效果。
(三)反“洗钱”与我国金融机构的经营利益严重冲突,金融机构缺乏反“洗钱”的积极性
反“洗钱”与我国金融机构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反“洗钱”的高昂成本与金融机构增加盈利动机的冲突。“洗钱”成功后,银行等金融机构难以获得必要补偿,这个成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得不偿失的。第二,反“洗钱”与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目标相冲突。“洗钱”的资金对于银行来说往往是优质资金,可以作为稳定的资金来源。第三,反“洗钱与资本项目开放的冲突。外汇管制是防止国际问“洗钱”的一个有效机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币将要实行资本项下的自由兑换,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育程度不高,各项金融管制还很不健全,这样给“洗钱”的可趁之机就会更大。第四,反“洗钱”与保护客户隐私权的冲突。目前反“洗钱”的基本举措集中表现为“大额人民币支付交易的监控制度”的实施。在对客户资金监督的过程中,如果客户的正常交易和资金流动上了监控报告单,客户的信息必然会被泄露出去。虽然人民银行在上述法规中都提出了严格的保密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网络技术的不发达和基层人员素质的低下,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极大。而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客户必然另外选择其他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服务,客户在新的金融机构开户时就可能把不接受金融机构的资金监督作为一个开户条件,而金融机构为了自身的经营利益就可能屈就。
由此可见,我国金融格局和金融发展现状在反“洗钱”上处于一种先天不足、后天受制的状况。当然我们并没有因此否定金融系统在反“洗钱”上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因为金融系统构筑起来的结算和支付网络毕竟是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一种资金往来方式,金融系统对于防止该渠道的“洗钱”行为,当然责无旁贷。只是鉴于我国金融“脱媒”现象的严重和我国金融发展的格局,过分强调依靠金融机构来反“洗钱”的思路,应作一些调整。
二、反“洗钱”思路的错误——从研究“洗钱”的表现形式来寻求反“洗钱”的对策
(一)极其复杂多样的“洗钱”手法无法全部把握
“洗钱”活动自产生以来,其手法千变万化。从目前所出现的“洗钱”手法来看,大致有:成立空壳公司“洗钱”、化名存款或者购置金融票证“洗钱”、成立外资公司或利用外汇黑市跨国“洗钱”、违规转账“洗钱”、利用关联单位“洗钱”、利用进出口贸易“洗钱”、骗税“洗钱”、异地大额套取现金、通过地下钱庄“洗钱”、通过保险公司“洗钱”、以民间借贷形式“洗钱”和利用国有企业改制“洗钱”等,几乎涉及现实生活中所有大额交易的场合,其牵涉面之广、手法之多都是难以把握的。更有甚者,佛门境地也沦为“洗钱”的工具。还有利用赌场、酒吧、饭店、宾馆、超级市场、夜总会等服务行业和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收入混入到合法收入中来“洗钱”。总之,“洗钱”手法几乎涉及社会生活中使用现金消费和交易的方方面面,因此,要想通过把握“洗钱”的手法达到反“洗钱”的目的是难以做到的。
综上所述,从研究“洗钱”的手法寻求反“洗钱”的对策是得不偿失的。换句话说,就是既难以产生预期效果也缺乏现实操作性,因此我们有必要转换角度来构筑反“洗钱”的思路。
三、反“洗钱”思路的理性回归——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反“洗钱”的专业分工和协同效应
“洗钱”涉及面之广、波及面之大、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的特征决定了反“洗钱”工作是一个具有复杂性、长期性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社会各个相关部门的配合和参与。鉴于此,应从不同角度来整合社会资源,以求建立一个覆盖全社会、封锁所有“洗钱”渠道的反“洗钱”体系。
(一)以“人”为本,分而治之,建立反“洗钱”的社会监控体系
“洗钱”可能涉及社会各阶层的所有民众,上至政府官员,下至无业游民,无所不包。即使无辜老百姓都可能被“洗钱”者利用,成为“洗钱”的工具。以人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按照不同人的特性来构建反“洗钱”的社会监控体系是一种反“洗钱”的有益尝试。
从法律角度进行分类,“洗钱”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对于已经实行股份制改造的上市公司所参与的“洗钱行为,可以通过国家或者邀请社会独立审计部门和金融系统来监控其资金往来的合法性、利润来源的真实性;对于未经改造的公司、企业,应以国家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为主体建立反“洗钱”的监控体系,国家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金融信息工作处等机构,专门对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的正当性、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设在税务部门的相应机构则负责对这些公司的资金往来和利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检查。对于自然人中政府官员的“洗钱”行为,已经有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存款实名制来加以约束和监督;对于非政府官员,应通过建立个人财产收入申报制度来予以监督。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也是我国建立个人征信体系的一个必要步骤,它不仅有利于个人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的开展也是健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需要。如今出现许多高收入者偷税漏税严重的现象,已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建立个人财产和收入申报制度是一举多得的举措。在对个人“洗钱行为的监管上,还需要个人所在地居委会、户籍干警的参与如果属于流动人口和打工人员,则需要流动人口的管辖单位和打工所在单位的支持和参与。
(二)从“洗钱”渠道来构建反“洗钱”的监管体系
目前,在现实生活中,资金的往来方式主要有:第一,金融系统的资金往来方式;第二,地下钱庄、黑市交易;第三,民间借贷行为;第四,零散的现金贸易;第五,个人日常现金收支(含消费)。为防止“洗钱”者利用金融通道“洗钱”,可横跨所有金融系统实行实名制和个人资产信息流动监控体制(建立联合各家金融系统的联动监控制度是对实名制的一个有益补充和保障)。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和实行,不仅可以规范证券市场的恶意操纵市场行为,还可以防止出现假保单等违法金融欺诈行为的产生。同时,辅之以人民银行所推出的三大反“洗钱”法规,应该可以有效防止这类“洗钱”事件的发生。对于地下钱庄、黑市交易的“洗钱”行为,联合工商、税务、审计、司法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反“洗钱”机构(在人民银行内部自上而下层层设立),并在各基层设立专门联络分支机构,严厉打击、专项整治地下钱庄和黑市交易;同时从法律上规范民间的借贷行为,对于凡是经过审核认定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予以保护,而对于资金来源不明,借贷行为要素不合乎规范的借贷行为法律将不予以保护,从而防止利用民间借贷的方式进行“洗钱”的行为。另外,还应从规范税务发票人手,防止利用现金贸易来进行“洗钱”。所有以现金形式进行的贸易,必须有正式有效的发票作为交易正当的凭据,这样可以为对可疑交易进行调查提供方便;对于个人的日常开支和消费无法从渠道的角度进行控制,只能采取个人收入财产申报的制度加以约束和监督。
(三)从促进市场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发挥反“洗钱”各部门分工协作效应的角度来构筑反“洗钱”的监控体系。
目前,我国《反洗钱法》立法工作已经启动,在金融系统中建立了客户甄别制度、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等。全国性的金融情报部门、反洗钱犯罪的国际合作机制等专项治理洗钱活动的机构和制度体系已纷纷建立。同时明确了人民银行反“洗钱”的主要职责,人民银行内部也已建立了反洗钱处和支付交易检测处,并成立了专门的反洗钱领导小组,确立了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承担监测跨境洗钱的职责,在公安部也成立了洗钱犯罪侦察处。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系统、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外资金融机构也同时参与进来,监控体系几乎覆盖了国家所有存在支付和交易结算功能的金融机构。但是目前的反“洗钱”格局依然存在不同市场间人为分割、专业分工后缺乏交流和合作的问题。这种市场间的分割包括: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分割,国内金融市场和国外金融市场的分割,各金融机构间的分割,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分割等。要改变这种市场问信息分割的状况,有必要在全国建立一个各市场彼此联系的信息网络。这种信息网络系统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国家统计工作的开展和宏观经济的预测与判断,而且能有效地减少各种金融诈骗的发生。为改变国内外市场问的分割,可建立横跨国内外金融市场间资金往来的信息系统,这样就可以及时发现并防止跨国间的“洗钱”行为。建立各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可以有效保证人民银行三大反“洗钱”法规的落实,同时存款实名制也才能比较好地发挥作用。建立商品市场、要素市场和金融市场问的联系(目前仅仅只是资金汇划上的联系),就可以比较清楚地发现客户资金的异常变动和不明资金的动向,从而在金融系统中建立针对“洗钱”的预警机制才有可能。建立横跨国内外金融市场问资金往来的信息系统就可以有效防止跨国的洗钱犯罪。这样,就能有效克服原金融格局的分割状况,发挥彼此协同的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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