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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对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启示

发布时间:2015-07-04 20:25
 摘 要:从日本20世纪90年代房地产泡沫 经济 破灭后十多年来的滞涨,到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中房价与贷款利率的矛盾、 金融 投机与监管缺失的矛盾,比照我国目前房地产价格的扭曲、资本市场的不成熟、金融监管体系尚不完善,
  
  1 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问题与改革
  
  1929-1933年的大危机过后,美国金融体系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伞形监管模式,银行、证券和保险各金融单业分别由不同的机构实施监管。危机反映出金融监管的越位、缺位、错位并存。美国财政部把美国现行监管体系缺陷归结为三方面。
  (1)缺乏统一、协调、全面和权威的监管机构。没有任何单一金融监管机构拥有监控市场系统性风险所必备的信息与权威,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在应对威胁金融市场稳定的重大问题时缺乏必要的协调机制。
  (2)监管重叠。随着金融混也经营和金融产品的一体化,监管重叠成为金融创新的阻碍,监管机构之间的管辖权之争还可能导致金融服务和产品向更有竞争力的国外金融市场转移。
  (3)功能性监管对证券、银行和保险实施的重复的分类监管,同时缺乏针对金融活动和金融消费者的统一监管和保护。美联储对银行的监管是严格的,如果美国所有债券金融资产都由美联储来监管,也许风险可以被控制。但次级债以及金融衍生产品都是由美国证监会监管,作为长期监管股权资产的机构,对债券资产的利害关系认识不及美联储,监管不够严格。
  
  2 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我国的金融体系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模式,与美国相似。在

  3.2 加强
  3.3 加强跨国监管协调
  在跨国监管中,既要注意监管边界问题,防止重复监管;又要加强国际间监管标准的统一性,防止监管标准不同导致市场中出现监管套利。经济关系紧密的各国应努力制定共同的监管标准、共同的监管框架和共同的风险处置方法,通过国际合作,防范一国出现的金融危机扩散到其他的国家。目前,我国银行、保险、证券的监管标准正逐步向国际看齐,我国在外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和货币政策当局不同的情况下,不但注意与外国货币政策的协调,而且加强与外国金融监管机构信息的沟通,力图使得跨国监管真正行之有效,有利于两国共同经济利益。
  3.4 金融监管要不断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监管与创新协调 发展
  美国对金融监管的不足,导致金融业过度创新,发展成一个追逐暴利与投机的机构。金融创新是把“双刃剑”,既会给银行业带来新的利润,也会带来新的风险。对于我国来说,应加强对复杂金融产品的风险监管,特别是对信用衍生品等的监管。此外,银行监管机构不仅要加强国内监管,还要根据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新情况,在扩大金融开放的同时,监管机构必须要站在市场的身边,制定规则。规则的制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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