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2012年中国征信业的文献综述
一、2011年,整理与发展
(一)对征信内涵与外延的认识逐渐清晰
征信(Credit Investigation or Credit Reporting)是指对信用主体(市场参与者)的信用或资信状况进行调查、报告的中介服务活动,主要作用是消除或降低信用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我国征信活动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起步,当时人们对征信的认识还比较肤浅,主要限于基本的信用调查与简单的信用报告。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随着征信业务活动的日益拓展,人们对征信活动的理解也日益加深,已拓展到信用档案建立与维护,甚至形成大型专项信用信息数据库,并衍生出一些以信用信息为基础的专项信用服务。
征信活动在中国的发展速度之快是世界少有的,在快速发展中人们对征信外延的认识也是逐渐清晰的。其认识过程基本上分为两个小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9年,区分了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监管征信与商业性征信活动,具体以《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为标志。在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所称的征信业务是指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个人和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集、整理、保存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用信息,或对外提供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活动除外。
第二个阶段,从2009年到2011年,区分了金融征信与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同时,区分了征信与信用评级。标志性事件是2011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修改形成的《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该条例主要规定了一般商业性征信活动的范围、内容、机构及相应的管理等;同时肯定与约定了国有金融征信机构的作用、征信活动内容等,特别是对国家设立的金融征信与一般商业性征信做了区分。该条例还特别指出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行政性监管征信除外。这样,在认识上,至少在国家管理层面上,就把一般商业性征信、金融征信、监管征信严格地区别开来。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征求意见说明中提到,“考虑到信用评级业务与一般征信活动有较大区别,需另作专门规定”。这样,事实上,在管理层面上是默认了征信与信用评级都属于一个大的征信活动范畴,是同属征信业,将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主管。但是,在管理上也有明确的要区别对待的认识与态度。
(二)征信活动市场细分格局逐渐明朗
我国征信活动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是,到目前为止,国际上的一些基本征信活动,在我国市场都已出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日渐成熟,征信活动也日益活跃,市场正在被深化、细分,格局逐渐明朗,主要征信活动业务类型已经逐渐清晰。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征信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按被征信对象划分,可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类。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统计,截至2010年底,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691万户,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超过790万户;个人征信系统累计收录自然人数7.77亿,其中,收录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数2.2亿多。
2.按应用与服务领域可分为金融征信、商业征信、监管征信。金融征信主要是指全国性的国有信贷征信机构的征信,如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中心。商业征信应该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专业机构征信,主要是指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征信机构,如新华信商业风险管理有限公司等;另一种是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征信,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同业联盟、俱乐部、商会等自发、自律的组织。监管征信主要是指政府相关机构的征信,一般由政府的相关信息中心实施。
3.按征信活动的地理范围可分为区域征信、国内征信、跨国征信。区域征信一般规模较小,只在某一特定区域内提供征信服务,这种模式一般在征信业刚起步的国家存在较多。国内征信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多的征信机构形式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开设征信机构的国家普遍采取这种形式。跨国征信这几年正在迅速崛起。由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经济互相渗透、互相融合,跨国经济实体越来越多,跨国征信业务的需求也越来越多,为了适应这种发展趋势,跨国征信这种机构形式也必然越来越多。
4.按征信产品与服务的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共征信、准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公共征信主要是指由政府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进行的非竞争、非排他性的征信活动,目前我国上述第二种分类中的监管征信就具有这个性质。准公共征信主要是指具有有限的非竞争性或有限的非排他性的征信活动,它介于纯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之间,如上述第二种分类中的金融征信以及商业征信中的行业协会等组织机构开展的征信。私营征信主要是指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征信活动,一般是由市场提供,商业征信中由专业机构提供的征信就具有这种性质。
(三)金融征信逐渐成熟,防范金融风险的作用彰显
金融征信,目前最典型的就是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征信活动。早在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就着手建设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启动了个人征信系统建设,2006年1月,全国集中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成并正式运行。2006年4月银行信贷征信服务中心成立。2006年7月底,原有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成为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此期间,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一直作为人民银行的金融信息化项目进行管理,其工作人员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合署办公。
2006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注册成立了直属事业单位法人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并组织推进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2007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与原征信管理局分设。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公地点拓展至上海,2010年6月,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成功切换至上海运行,并正式对外提供服务。2010年9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批复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自2010年10月1日起试行收费。
我国金融征信从1997年发展到现在,短短的14年,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企业征信量已进入世界前列,个人征信量达到世界最大;征信活动及其数据库管理越来越专业化,从内部机构到专业、独立机构,无论是征信业务水平还是数据库技术水平都日渐提高;对征信的认识与操作思路越来越明确,从原来把征信划在行政管理领域里,发展到把征信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再发展到现在的把征信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商业服务、国际化的服务,从人民银行分离、单设机构、开展收费、自负盈亏、自主运行、切换至上海。这十几年来一系列的发展动作清晰地表明,我国金融征信正在从行政监管走向为市场服务,将来还要走向国际化。我国金融征信比其他征信活动发展得快速、稳定、成熟。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系统在金融系统已广泛应用。征信查询已经成为所有银行授信流程中的一个必需的关键环节,几乎所有的银行都把征信查询的结果与自己的授信审批、授信额度调整挂钩,表明这两大系统已经在我国金融系统运行中、在维护金融安全与防范金融风险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调查显示,仅2010年第三季度,商业银行利用征信系统,拒绝高风险客户信贷业务申请661.9亿元,预警高风险贷款480.7亿元,清收不良贷款47.3亿元。
(四)监管征信体系悄然构建,应用日益广泛
与国际相比,中国的征信活动有自己的特色,政府行政监管的征信活动就是一道中国风景线。监管征信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以及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征信活动。在目前的中国市场上,监管征信可以视同为公共征信。
到目前为止,我国监管征信活动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从1999年到2003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征信平台与数据库的搭建。
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在全社会强化信用意识;依法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偷税骗税、经济欺诈、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开展征信活动,搭建信用数据库,构建征信平台,成为基础工作。
在这段时间里,国家有关部委、地方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始基本的征信活动,征集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信用主体信用档案,进行基本的信用评价,按照信用评价的结果进行分类。这些活动,不仅填补了我国企业和个人在政府行政监管部门信用记录的空白,更重要的是,大规模、强力推进的监管征信建设就像长征一样,本身就是播种机和宣传队,在较短的时间内,较大范围与较有深度地对企业与个人进行了较有效果的征信宣传与教育。
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以提高监管效能为目标,在全系统全面推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以辖区为征信范围,以信息化为手段,在全国迅速、全面地完成了工商行政监管职能所必需的企业征信活动。2003年7月,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在全系统全面推进纳税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以此为契机,在全国范围内迅速高效地完成了税务信用监管所必需的纳税主体征信活动。
从1999年开始到2003年,上海市、北京市、广东省、浙江省、江苏省、安徽省、辽宁省等省市和深圳市,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先后开展了地方的征信建设工作,有的从企业征信开始,有的从个人信用开始,也有的齐头并进。总体来说,在这个阶段,这些发达的省市主要是启动并推进地方征信平台与数据库搭建工作。
第二个阶段,从2003年到2007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征信互联互通与共享的推进。
2003年10月,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国上下受到了高度的关注,加强征信、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成为共识。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原则同意并批复了《北京、天津、黑龙江、安徽、湖北五省市社会征信服务体系联合建设示范工程规划》。国家发改委希望通过“五省市试点工程”在全国开展信用信息互联互通试点工作,打破地区壁垒,在全国范围内推进信用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2004年,又进一步扩大了试点范围,增加了辽宁、浙江、福建三个省份。事实上,在推进中还有很多省市愿意主动加入试点。2005年4月,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明确要求出台并组织实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方案》,探索建立政府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全国各地方政府纷纷响应,设立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开展深化征信活动等。
第三阶段,从2007年到2011年,本阶段的主要特点是全面推进征信工作。
200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国办函[2007]43号),要求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该会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工作。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参与成员包括14个相关委、办、局负责人。至此,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入到了一个由国务院统筹领导的全新时期。2008年11月,国务院批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问题的请示》(银发[2008]260号),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指定为中国人民银行,参与成员单位增至近20个。
在这段时间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参与单位都积极推进信用建设,特别是在征信领域。大部分参与单位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开展了企业或个人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有条件的还能够按信用进行分类,进行区别监管,把信用与自己的监管职能很好地结合起来。由此,社会各界对信用的认识、重视程度都明显提高。
二、我国征信行业现存的主要问题
(一)全国征信体系建设缺乏统一规划
规划的意义与作用在于可以全局性、方向性、长远性、战略性地构建、描述、指导征信体系的发展,可以使全国上下明确我们进行征信建设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阶段、步骤、措施等。我国征信活动的发展,至今已近20年,发展初期对征信行业归属、市场准入、产业政策、主管部门等一直都没有特别明确,直到近几年才逐渐把监管部门明确为中国人民银行,这在《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和《征信管理条例(第二次征求意见稿)》里有明确表述。但是,对我国征信行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市场结构与布局、人才培养、产品与服务要求、机构监管、人员监管、整个征信系统在国民经济中主要承担的任务等重要方向性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和具体的规划。因此,征信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宏伟蓝图,仍是一片空白,这种局面是很难吸引资金进入这个领域的。没有资金的投入,就决定了它不能形成一个真正的产业,这是征借业目前发展的最大桎梏。
(二)市场结构与产业布局没有形成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与具体的产业发展政策,到目前为止,中国征信市场没有形成比较成型的市场结构,没有自然发展生成的初步布局。中国人民银行应尽快制定征信产业政策,规划与明确确定征信产业结构、产业组织与相关技术及产业布局战略,以此弥补征信市场发展不足的缺陷,有效配置征信信息资源,保护幼小的民族征信企业的成长,发挥征信业应有的作用。
还有一点很重要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贷征信系统的发展方向一直没有确定下来,人们有理由地进行着各种各样的猜疑,比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会逐步扩大,不仅做金融信贷征信,还会逐渐把一些职能部委的信用信息都纳入自己的系统中。因为人们确实看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断地与有关部委签约,这是否意味着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建成全国唯一的、垄断的、航母型的数据集散、加工、整理、报告中心,如果是这样,那么,现在各自做系统、集散数据,就都没意义了。
现在的格局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做金融信贷征信,国务院各职能部委因自己职能管理需要做职能征信,主要经济发达城市的地方政府在本区域内建立统一征信,当然这种统一也基本上是非金融的、政府行政监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的整合。那么,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把各地方、各部委的信息都吃进去,做成航母型的数据中心,还是就固定在当前的金融信贷征信不再扩大?从心态上来看,有些职能委、办感觉要花力气、花工夫去做相关的征信,但是又担心将来有可能拱手送给别人,所以,有些部门就观望。特别是民间的一些商业化的综合征信机构,不敢大规模地进行人、财、物的投入,总担心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扩大征信范围,扩张征信职能,抢了它们的饭碗。
现在,市场上对征信信用信息整理、加工和报告的需求是越来越清晰了,并且需求量在迅速增大。然而,国务院虽然提出了要在“十二五”期间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但是这个征信系统怎么建却并不清晰。虽然,发展征信在全国上下已达成共识,但是究竟怎么发展,大家还都只是看着。
(三)法律法规的全面性与应用指导性不够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有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作保证。近十几年来,虽然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发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法规和规章,但是,事实上,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这些法规、规章与政策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总体上看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全面性、系统化不足。从2000年到2011年,国务院及其相关委、办、局每年都会发布一到两个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要求、通知,政府工作会议也每次必提及,《征信管理条例》也公开征求了两次意见。从这些文件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政府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持续关注,并越来越重视。但是,从其具体内容来看,虽然一直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总体规划,但是在法律法规与具体政策层面并没有具体落实与体现。到目前为止,应该颁布哪些法规,哪些是基础性的,哪些是应用性的,哪些先颁布,法理与精神应该包括哪些等,都没有全面性、系统化的法律规划与实践。
2.具体应用性与操作指导性不足。目前,我国已发布的征信相关法规与政策,反映了我国社会公众对信用建设的需求,但是从实质内容上来看,并没有明显的递进与深化,基本还停留在诚信宣传教育、打击假冒伪劣等不良信用行为、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层面上,对于如何利用信用工具与手段、利用发展信用中介服务业来促进消费、拉动投资、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基本没有涉及,而对征信服务业的从业人员的道德与法律约束、机构的权利与义务、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开放与保护的界定、产品与服务质量的法律责任等,既没有具体规定也没有基本约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征信活动的发展。
3.征信法律、法规、政策潜存中央政府与地方的冲突。目前,在信用领域,国家层面还没有一个基础的上位法。基本的情况是地方信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先行。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不同、对信用建设的认识不同,各地方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也各有不同,有的还有很大的差别。未来,国家层面将出台统一的法律,那么势必就会和其中的部分地方出台的法律产生冲突。也就是说,事实上,我国信用法律建设目前在地方之间已经悄悄出现了沟沟壑壑,未来在地方与中央政府之间也已潜存沟壑。
(四)商业征信步履蹒跚,市场发育尚未成熟
与我国金融征信的成熟、监管征信的蓬勃发展相比,我国的商业征信可谓步履蹒跚。目前我国商业征信存在需求没有真正释放、有效需求不足、征信业没有真正确立、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机构与从业人员不稳定等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商业征信机构总体数量较少、规模偏小、发展缓慢与不均衡。国内最大的商业性征信公司年营业收入一般也就在一两千万元,与国际上大型征信公司收入相差甚远;商业征信市场需求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三线城市的商业信用需求基本上就很弱了。
2.征信机构服务单一,产品质量不高,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目前,我国大部分征信机构并没有自己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主要业务是调查和提供简单的、基础的征信报告。不能像国际上的、特别是美国大型的著名征信公司那样,依据数据库提供有深度的、各种各样的专项报告。可以说,我们现在的征信机构产品与服务还是比较低端的,技术含量并不高,质量也不尽如人意,因此,还缺乏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商业征信市场没有完全打开。
3.专业人才匮乏,从业人员素质偏低,人员流动大。从国际情况来看,征信服务业是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其发展需要人才的支持。现阶段,我国征信业人才短缺情况非常严重,并且素质普遍没有达到应有的要求。很多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并不了解基本的信用常识,缺乏制作征信报告应有的专业征信知识与技术分析能力。很多机构的高管人员面临的一个普遍困惑就是,不敢花大力气投入资金培养业务骨干,不敢在员工培训上花时间和金钱,但不培养专业人才,机构的业务水平又上不去。形成这种困惑的主要原因就是这个行业并没有真正确立,行业收入不稳定,人员流动大。
(五)信息环境恶劣
征信体系建设的核心和基础就是要实现信用信息充分共享、互联互通。现阶段,由于缺乏法律约束与强制,信息拥有者或过度公开、或不当出售、或不开发不使用,整体上,数据开放程度较低。征信业发展所依存的信息征集整合的环境并不乐观,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客观上,数据是割裂的。受行政体制限制,许多信息相对封闭和分散于各个部门、行业和机构中,使用信息缺乏透明度,各部门条块分割难以信息共享。另一方面,主观上,或因现实利益影响、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作怪、或担心无法律保护与界定,特别是涉及个人信息的采集和共享方面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撑、很容易引起纠纷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很多信息拥有部门不愿意共享信息资源,参与征信的主观意愿不强。
目前,我国信息环境的总体情况是:来自正规渠道的政府及公共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不足;来自非正规的、甚至是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被侵害与滥用,这样的信息满天飞,手机、邮件等无处不被骚扰,信息环境恶劣得像是满街都是垃圾,到了必须清理整治的时候了!
三、2012年,酝酿巨变的开始
(一)制定征信法律体系规划,加快政府信息共享与开放
2012年及以后的几年,我国征信业在法律方面首先面临着要着手制定和构建一个法律体系规划。规划的内容至少应该包括:拟在多长时间内,出台哪些征信法律法规,出台的先后顺序等。从目前我国的情况看,一个完整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至少应解决如下关键问题:政府及公共机构内部之间共享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是否强制、共享程度等;政府及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的法律约束,如公开的范围、内容、具体方式等;对征信机构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支撑性约定及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保护范围与内容。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轨迹和特点,我国征信市场也和其他很多市场一样,不可能完全依靠公众自发产生需求来慢慢形成,需要政府给予大力支持,通过行政手段强力推进。政府在征信体系建设中有责任与义务建立市场规则、创造需求,培养公众需要和消费征信产品与服务的习惯,逐步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全社会共享,社会信用环境逐步得到改善。这一切,应从加快政府及公共机构内部之间信用信息共享、政府及公共机构向社会公开所掌握的信用信息开始。
目前,我国征信活动并不普及与深入,像美国那样制定与实施很多相关法律并不现实。但是,启动制定完整的征信法律体系规划是当务之急。同时,有条件的、已基本成型的、备受关注的法律法规应当尽快出台,如《征信管理条例》。
(二)构建新型行政信用监管机制
未来,在国家层面,应设立专门的信用监管机构——“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信用监管的政府职能,从全局出发协调各方利益,最大限度地发挥政府对信用行业发展的指导作用。“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地方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行政区划,分省、市两级分别设置。其主要职责应该包括:第一,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第二,起草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关规章;第三,监管信用交易,降低社会性信用交易风险及信用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保障社会安全;第四,监管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特别是征信机构;第五,受理与仲裁社会公众相关信用投诉;第六,监管信用信息的处理与传播。
征信是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社会分工分支,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府监管缺位、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统一规划,信用建设水平与快速并深化发展的市场经济不相适应。征信业规模弱小、国际影响力不足、缺乏具体与长远的产业发展政策及规划,行业发展不稳定,产品种类单一,服务质量有限,征信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不能满足日益多元化并迅速发展的市场需求。
信用既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是哪一个部门能够单独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国家层面,设立一个综合的管理部门。征信涉及社会公众诚信评价、政府监管部门合规评价、交易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履约评价,既涉及社会媒体与公众监督,又涉及商业化的信用记录,还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公共信息。事实上,征信业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领域,相应的,对征信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应该是比较综合的部门,其应有综合协调职能。设立“中国信用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时代发展的呼唤,明确征信监管机构及其行政监督管理职能与产业发展政策是大势所趋。
(三)打造自主经营的征信航母机构
展望2012年及以后,国家必将重视和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会把征信业的发展作为重要的切入点,应有计划、有步骤地打造四五家大型的、我国自主经营与发展的、国内外著名的、有足够影响力的权威性征信航母机构,为我国国内征信市场需求服务,为我国的贸易、融资等国际经济活动保驾护航,从征信角度,为我国在国际舞台上争得最大话语权。
征信行业是掌握并运用信息、通过评级与定价引导市场资源分配的特殊服务业。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征信业是否发达实际上标志着这个国家或地区社会管理的软实力程度。征信行业发展的产业政策与该行业的龙头企业及骨干企业都应该纳入国家、省市经济建设的规划与纲要中。在“十二五”期初,国家相关职能部委,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都应在自己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内,出台明确的鼓励与扶持征信业发展的产业政策,应通过政府采购等合理的方式,鼓励与扶持、甚至新建一批大型的、有影响力的公共或民营的征信机构。通过市场方式优胜劣汰,在“十二五”期末,在全国范围内,可以形成四五家我国自己的、产品与服务种类齐全、经营管理良好、国内外知名的航母型的征信机构。它们对内稳定国内征信市场,对外为我国企业以及国家债权投资开路护航,保持足够的参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掌控国际征信市场。
(四)促进专业教育的发展,加强人才培养
从四个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加强征信专业人才培养与教育工作:首先,在高等教育层次上,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鼓励高校开设征信、信用评级等主要信用管理课程,有条件的应设置信用管理专业,为征信服务机构储备、输送专业管理人才。其次,在中等技术职业教育方面,应快速、大量培养操作人才,特别是应在一些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开设相关技能培训。再次,监管部门应该考虑设立征信职业与岗位培训及相关考核,使从业人员有一个基本的职业道德与技术规范。最后,征信机构内部自身开展自我学习、自我教育与培训是更加重要的,有条件的、有长远发展眼光的征信机构应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职工的教育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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