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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国证券业监管理念的转变

发布时间:2015-07-09 09:04

摘要: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证券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要树立全新的监管理念,对证券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进行深层次的思考。

关键词:证券监管理念 证券监管目标 证券监管的功能 证券监管体系


  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能否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自1998年我国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模式后,中国证监会担负起了监管中国证券市场的重任。但纵观证监会这几年的监管行为,仿佛偏离了正确监管的轨道,它并没有努力在营造一个健康的市场氛围,而是深度介入证券活动的相关事务,从发行申请、证券从业、股评从业、报刊刊登上市公司资讯披露,到券商增资扩股与分类审批,甚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挑选,都要经过证监会同意。正是由于这种权力的垄断与过度集中,使中国的证券监管进入了难以自拔的误区。在此背景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1年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应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因此,若要使中国证券监管变得卓有成效,作为监管者,首先要正确地认识自身,找准定位,树立全新的证券监管理念。另外,相关的媒体及社会公众也有责任帮助监管者完成这一任务。只有这样,才能使监管步入正轨。
  证券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内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证券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证券市场要适应金融经济全球化、国际证券市场一体化的大趋势和wto的全面开放要求,我们迫切需要转变对证券监管的目标、证券监管的功能和证券监管的体系的认识。
  一、转变对证券监管目标的认识
  证券监管最本质的目标有三个:(1)维护证券市场的公正性;(2)维持证券市场的有效性;(3)发挥证券市场的自我调整的作用。新时期和新形势下,证券交易的规模急剧增大,证券交易方式日趋复杂。证券交易结构复杂化,使证券交易活动的透明度降低,风险性增强,进而导致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水平上升,金融危机发生的频率和破坏程度比以前增大。因此,我国证券监管的目标应是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在金融经济的新环境下,保护投资者权益,就是使投资者免受误导、操纵、欺诈、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资产被滥用行为等的损害;促进公平竞争,就是指监管者通过恰当地制定和设立交易制度等来保证交易的公平,使投资者能平等地进入内场、使用市场资源和获得市场信息。监管制度应当保证交易价格形成的公平性。监管制度应当发现、防止和惩罚操纵市场者和其他导致市场交易不公正的行为。监管者应当保证市场信息的及时公布、广泛传播和有效反映于市场价格中,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监管者还应当切实保证市场的高透明度。防范金融风险,就是要通过设定对市场中介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内部控制以及其他控制系统性风险的措施,来降低投资者的风险,鼓励投资者进行理性的风险管理和安排、监控过度的风险行为,从而保证投融资渠道的畅通,使社会经济稳定发展。要使金融监管实现上述三大主要目标,必须树立全新的证券监管理念,使之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
 二、转变对证券监管功能的认识
  证券监管的功能从最本质上而言,应是资源配置功能。证券监管应积极运用灵活多样的监管方式,调控证券市场与证券交易,引导投资方向,监督证券经营机构和各中介机构依法经营,从而有效地实现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证券市场的存在是产权的商品化、货币化和证券化,而证券监管制度强大的评价、选择和监督机制促使投资主体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在逐利动机的驱使下,在价格导向的指引下,通过买卖、资产重组等方式带动资金不断从低效益企业向最有效率、最有竞争力的企业流动;而没有效益、成长性差的企业因无法得到资金支持将受到抑制或被社会淘汰,从而使社会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经济结构也在调整中得到升级和优化,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益和效率得以提高。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这一核心功能,长期被忽视,导致证券市场的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扭曲状态。过去长期被片面强调证券市场的融资的原

始功能己经不合时宜,我们应通过强化证券监管、优化资源配置,进而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同时,我们应意识到,证券监管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论是证券监管还是其他任何力量,都不可能彻底消除证券市场的内在固有风险,监管体制不论多么有效和完善,都无法保证不会有证券机构陷入困境和破产;证券监管是一种对市场行为的再反应,再加上监管者本身的局限性,使证券监管很难具有前瞻性。证券监管本身就孕含着固有的道德风险,还具有不稳定因素等等。因此,证券监管绝不是唯一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最有效的方式。证券监管的功能能否有效的发挥,受到宏观政策与微观主体等多因素的影响
  三、转变对证券监管体系的认识
  证券监管体系的变革应致力于构建一个双层结构的证券监控体系:微观层面的监控体系应完善证券经营机构和各中介机构的风险监控机制;宏观层面的监控体系应完善证券监管的结构和制度安排。这种监控体系是建立在合理的功能分工基础上的,需要全面考虑六大因素:经营者、所有者、监管者、市场规则、市场约束和市场控制,实现这些影响因素的有机、动态协调。原有的由监管当局制定的复杂的模型和监管规则往往很难适应现实市场情况的变化。证券监管当局应合理界定自身的角色,制定简洁、可预期的监管规则,而让各证券机构承担更多的风险监控责任,让市场积极调控风险,降低监管成本,赋予政府更加独立的市场地位。国际监管领域也正呈现出向以市场为基础的监管转移的趋势,即一方面尽可能减少对官方监督的依赖,另一方面越来越注重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创造充分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监督者若能借助证券经营机构和市场的力量,不仅能提高监管的有效性,还能减少自身的监管成本,并减轻给被监管者、客户和纳税人带来的负担,何乐而不为呢?格林斯潘也认为,近期监督创新的主要特点是在监管中不仅利用而且激发市场的作用。
  总之,为适应加入wto和稳健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我国只有根据证券市场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切实转变证券监管理念,不断调整和完善证券监管制度,提高证券监管的水平,才能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证券市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持续高效地发展,使我国真正融人世界经济一体化和金融一体化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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