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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集合竞价的操纵股票市场行为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5-07-09 09:10

原文作者:张学斌

  【摘要】这几年来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犯罪行为在证券市场中有呈上升的趋势。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犯罪行为所运用的模式和采取的手段等已经发生重大转变,其犯罪获利的手段更为多样,操纵的主体更加多元。虽然我国国务院中国证监会查处或制裁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但远远跟不上形势的需要。本文选择了从已然的典型案例出发,从证券交易类的的定义和公认的规范可以获得对犯罪某些定性的知识,但案例的介绍和评述更能让研究变得实用。
  【关键词】股票市场;集合竞价;操纵行为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是证券市场的客观现象。我国《证券法》第71条从四个方面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界定,禁止任何人以这些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四个方面是:一是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是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是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是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一、国际证监组织的早期规范
  国际证监组织(iosco)在很早就关注了证券市场各种操纵行为,早在2000年就发布了专门为各国查处市场操纵提供参考的文件《市场操纵的调查与起诉》,这也是国际组织较早的对市场操纵行为作出专门行规范。上述文件中,(iosco)列举市场操纵的大量类型,其中不少涉及短线操纵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渲染、洗售、对敲、拉抬、拉高出货、做尾盘、轧空以及挤榨等。现有文献多从股市操纵行为界定、表象、治理等角度研究股市操纵行为。从内幕交易、集合竞价申报机制等角度去描述股市操纵原理与模型。从案例角度研究证券市场运行机制对股价操纵的影响等。
  由于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的犯罪手段在集团化型的大庄家已经广泛采用,所以本文结合集合竞价机制的数学模型与算法,研究机构投资者采用单一股票账户拉抬、双帐号对敲策略实现短线操纵股价的条件,并基于集合竞价操纵股价的前提假设条件,我国应实行“四督+两管”的模式。
  二、案例分析
  (一)新型单一股票账户集合竞价操纵股票的案例
  2009年11月26日报道,在集合竞价时将股价推至涨停,随即撤单并抛出真实卖单高价成交获利是莫建军操纵股价自认为神不知鬼不觉的招数。--短线大户莫建军凭借这一"声东击西"之计,从2006年于沪指1500点之际携不足千万资金入场,至案发已从市场上敛得上亿财富。莫建军,男,1971年生,上海宝山区人。与卢道军案不同,莫建军并没有找"马甲"账户,而是直接以本人实名账户操作。据办案人员分析,从该案认定的7只股票的交易情况看,其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两个时段。一是在9:15-9:25的集合竞价阶段。在9:15-9:20之间,先以涨停价申报(现行交易机制这一阶段能申报也可撤单,但9:20-9:25之间的申报则不能撤单),直接形成较高的集合竞价,之后立即撤单;在9:20-9:25立即挂出卖单,实际卖出获利;二是在连续竞价阶段,频繁挂出大单申报。为确保不被成交,一般挂在3档之后。间隔几分钟甚至不足1分钟即撤单,造成买盘汹涌的虚假景象,实现其维持和抬高股价的意图。而在这样虚假申报操作之后,马上就会跟随一笔卖单出来。"莫建军频繁的申撤行为,明显不以成交为目的,就是为了拉高股价卖出盈利。该案已经审理终结,莫建军成为继周建明、张建雄、卢道军之后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并遭受重罚的"短线王"。经认定,莫建军利用其本人账户在9个交易日内通过频繁申报、撤单行为,共交易7只股票,合计盈利77.48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该笔违法所得,并处以等额罚款。
  1.在本案中堪称“短线王”的莫建军采用了传统的短线操纵股票市场的犯罪手段,其中包括渲染、抬高,做尾盘(集合竞价时)等。主要应用的方法就是频繁申报、频繁撤单。充分暴露出我国关于集合竞价时,对于股民的申报尚未形成明确的监管体系。频繁的申报和撤单刺激所申报股票在证券市场的的活跃程度,使得大量的零售股民盲目的跟风购买,严重损害了广大股民的利益,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
  2.对莫建军这一典型案件的查处,意味着我国监管部门正在加大对这类新型短线集合竞价操纵股价案件的打击力度。虽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莫建军仅被处以行政罚款,且目前也还没有一个短线操纵的刑事案件出现,但市场上的短线大户今后若仍肆意妄为继续沿用这一手法的话,一旦达到追诉的标准,就极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新型单一股票账户集合竞价短线操纵股价和双帐号对敲策略实现短线操纵股价的案件的共同的识别特点:(1)是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急剧放大,表示大量换手;(2)是该证券在没有任何公开信息发布的情况下股价大幅波动;(3)是该证券股价单向直线行驶。
  这三点通过对分析证券的股票的集合竞价时的价格涨跌幅度偏离值,该只股票日价格振幅、日换手率、日k线等,可以得出一些数字化的证据。但是目前我国只采用证券的同期成交量的为立案追诉标准,这使的大量的操纵证券市场的数字化证据不能在立案追诉、行政处罚中成为有效的证据。这些数字化证据亟待规范化、司法化。若这些数字化证据成为立案追诉标准,将会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股票市场行为得到一定的遏制。
  三、目前未出现一例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受刑事处罚案例的背后
  (一)由于目前我国针对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犯罪沿用的是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立案追诉标准,针对集合竞价时的操作股票市场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立案追诉标准,只是操纵股票行为中对的每日实际成交量、同期成交量进行规定,这样的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对操纵股票市场行为中的操纵成交量的来获取差价利润的犯罪行为起到遏制,但是对集合竞价时操纵股票市场中的频繁申报、撤单哄抬股票价格却没有成交量行为没有有效的威慑作用,这样类似30%或者20%数字标准并不能明确的使公安经侦部门对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进行初查和立案。

(二)当公安经侦部门对某只股票进行侦查时,面临最大的问题是,调查取证难度非常大,在物证和书证在很难体现单独或者合谋、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等犯罪主观方面。相反要求公安经侦部门面对这样的不利局面,应该更客观的调查取证。
  从上述两点中可以,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犯罪行为存在很大的犯罪暗数(黑数)。我国的证券市场虽已经初步形成,但是证券市场的监管还与国际的证券监督体系存在很大的差距。证券市场监管的滞后导致集合竞价交易也成为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滋生的天然土壤
  四、并基于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的行为前提,我国应实行“三督”的模式
  所谓“三督”的模式,是指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公安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联合执法对证券的集合竞价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从自身权利

角度或者附有义务角度实施监督和管理。
  (一)证券交易所对集合竞价交易行为有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证券交易市场的投资者、证券公司、证券发行人对证券交易的集合竞价行为从自身权利角度或者附有义务角度实施审查和核实。所以我国可以实行对证券的集合竞价交易行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的三道防线。
  1.证券的集合竞价交易行为的事前审核
  在绝大多数的证券集合竞价交易中,证券公司处于代理的角色,证券公司应对证券投资人,证券发行人的委托的内容和自身代理行为进行审查和核实,是否有操纵证券交易的嫌疑,如发现有特征明显的委托或代理有权拒绝,并向证券交易所进行信息披露。反过来,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对证券公司的代理和委托行为有知情权,对证券公司违背证券发行人和证券投资者的意志进行的操纵证券交易行为或者在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和承销保荐业务中掺杂自营业务,从中获取证券交易中的差价利润,应拒绝证券公司于与证券投资者之间的全权委托。
  2.证券的集合竞价交易行为的事中监督
  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应该不断地完善,以应对新型的证券操纵行为。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包括,交易系统,结算系统,信息系统,监察系统。交易系统是集合竞价交易的平台,所有交易竞价行为都在此,也是发现操纵股价行为最原始的地方。结算系统是指对证券交易进行清算,交收和过户的系统。信息系统负责每天证券交易的行情信息和市场信息进行实时发布的平台。监察系统是证券交易所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监控系统。它集成交易登记,结算数据和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相关信息,通过应用电子预警,统计分析,数据挖掘等分析技术,比如针对股票的集合竞价时的收盘价格涨跌幅度偏离值、日价格振幅、日换手率等。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动态的监控和统计分析,以及时的发现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证券交易所履行一线监管职能,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的技术平台。但我国现在缺少数据挖掘分析的专门性高素质的证券人才。
  3.证券的集合竞价交易行为的事后监督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我国现有上海和深圳两所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必须对证券上市制度严格依法审核。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上市的公司遵守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应履行及时披露所有上市公司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行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和公安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联合执法对集合竞价交易行为进行监管
  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察和管理主要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证券公司,关于证券公司的监管制度有证券公司业务许可制度,分类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与预警制度,客户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报送于披露制度等。但是这七类制度对规范集合竞价交易行为并没有起很大的作用。证监会和公安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联合执法,证监会应加大对证券交易的监察力度,如有内幕交易或者操纵股价的嫌疑,应该及时进行跟踪性监控,当确定是某类犯罪时应移送公安的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进行立案侦查,决不可因为涉及资金和利益不较少,或者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害,自己内部进行行政处罚。
  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的权利机关,针对我国目前证券业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首先应修改和完善关于我国现性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犯罪的立案和追诉标准、刑罚等法律法规,如打破我国现行的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只根据该股票的同期成交量占总量的百分比单一标准的局面,结合证券集合竞价市场交易行为的特点,创新出符合当前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的立案和追诉标准。其次我国的公安经侦部门结合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犯罪行为的特点和手法,应不断的改善和优化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犯罪行为的侦查方向、手段。
  五、总结
  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已经初步形成规模化,层次化体系。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关于证券交易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应不断完善,本文提出“三督”的模式来以此更好的对集合竞价操纵股票市场行为的约束和打击。
  注释:
  ①我国现行的《证券法》是2006年1月1日修订生效的.
  ②我国的1997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为操纵股票、期货市场罪。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股票、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③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主要是删除原条文“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要件,同时取消单位犯罪中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独立的法定刑,按自然人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最的法定刑处罚单位犯罪的自然人。
  ④指以制造某种股票交易活跃或者价格波动印象为目的而进行一些列交易,同时这些交易信息能够以公开的方式为市场参与者所周知。
  ⑤指不发生股票或者衍生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不当交易。
  ⑥不同的交易者勾结起来以相同的价格和数量同时买卖某种股票的的行为。
  ⑦指不断地某种股票的或者衍生产品的报价来抬高其价位。
  ⑧指不断地抬高某种股票的,然后再高价位抛售(通常抛给零售客户)
  ⑨指以影响某种股票或者衍生产品合约的收盘价为目的,在接近收盘价买或者卖某种股票或者衍生产品和约。
  ⑩案例来自于搜狐网并在中国证监网有所报道,
  ⑾事后处罚有两种,第一种对于操纵行为进行处罚,我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操纵行为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
  ⑿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的市场立案追诉。
  ⒀案例来自搜狐贴吧。
  ⒁一条k线的记录就是某一种股

票一天的价格变动情况。影线在实体上方的部分叫上影线,下方的部分叫下影线。实体分阳线和阴线两种,又称红(阳)线和黑(阴)线。k线图最早是日本德川幕府时代大阪的米商用来记录当时一天、一周或一月中米价涨跌行情的图示法,后被引入股市
  ⒂等于单只股票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⒃等于当日最高价—最低价
  ⒄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操纵证券、期货的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的30%以上的;(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成交量20%以上;(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成交量20%以上;(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申报量红肿该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股人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参考文献
  [1]sac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2011).《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p226-p227.第六章证券运行市场p279-p281.《证券交易》第二章证券交易程序p40-p43.
  [2]孙有发.基于集合竞价算法的股价短线操纵研究[j].广东工业大学管理学院,财经论坛.
  [3]《操纵新手段案例评析文》周娜.2009年第9期.
  [4]《大资金为何喜欢坐庄?》翁富.
  [5]《上海股票市场_规模效应_的实证研究》.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
  [7]《证券法》是2006年1月1日修订生效的.
  [8]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二).
  [9]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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