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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认知度调查统计报告

发布时间:2015-07-22 09:26

 一、引言
  反洗钱在我国乃至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据分析,全球每年洗钱的数额巨大,其占各国国内生产总值之和高达2%-5%(边维刚,2009)。随着国际化程度加深,我国经济及金融系统对外开放程度逐渐增强,随之而来的走私等洗钱上游犯罪活动大量产生,洗钱规模也逐步增大,严重危害经济稳定和社会安全。在这一背景下,世界各国均开展了相应的反洗钱工作。
  我国反洗钱监管工作起步较晚,2003年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反洗钱工作主管部门,之后陆续建立了“一法四规”反洗钱法律法规框架,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要遵循规则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随着我国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的迅猛发展,监管资源的相对有限、金融机构合规成本增加等矛盾日益突出,反洗钱工作效率受到一定负面影响,同时,反洗钱规则为本监管方法的特殊脆弱性也随之暴露出来。针对日益复杂的洗钱活动形式及国际反洗钱发展趋势,我国反洗钱监管方法的改革和转变的任务紧迫而艰巨,全面实施有效的“风险为本”反洗钱监管工作十分必要。与规则为本相比,风险为本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一方面,金融机构不再根据规范要求来履行反洗钱义务,而是主动建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对各类洗钱风险进行自主判断和分析,灵活选择实施与风险程度相应的反洗钱措施;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在检查过程中不再对所有金融机构投入相同的监管力量,而是合理评估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实施差异化监管,优化反洗钱监管资源配置,同时,引导金融机构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风险防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提出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理念;2009年明确提出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监管方法;2012年开始全面推进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我国将在遵循国际标准、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实现规则为本反洗钱工作方法到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方法的转变。
  金融机构始终处于反洗钱的前沿阵地,承担着反洗钱的重要职责,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落实对反洗钱工作方法顺利转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认知度高,势必会推进风险为本原则下我国反洗钱事业的快速发展;相反,金融机构对其认知度低,也必然会阻碍反洗钱工作改革的推进。课题组通过向陕西省150家金融机构发放调查问卷,旨在深入了解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认知情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宣传推广和行为干预活动。
  二、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认知度分析
  课题组根据研究方案设计问卷,问卷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被调查者基本信息的收集;第二部分是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调查,首先是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概念认知和熟悉程度调查,主要从内涵、性质、目的三方面考察;其次是对开展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认知调查,主要从前提工作、主要措施、执行保障、工作困难、工作目标等五方面考察;最后是对风险为本与规则为本原则的区别认知情况进行调查。
  该调查实施于2014年,问卷以陕西省全省150家金融机构职员为调查对象。此次共计发放回收调查问卷250份,其中有效问卷为197份,有效率为78.8%。
  (一)样本描述性分析
  根据回收的197份有效问卷统计,样本构成如下(见表1):
  结果显示,此次调研的行业涉及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支付机构等,受访者主要来自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且岗位人员在所有受访者中所占比例为48.40%,代表了反洗钱工作的主体力量。另外,受访者中拥有3-5年反洗钱工作经验的人数占比达53.26%,6年以上反洗钱工作经验的人数占比为16.85%,受访主体是具有丰富反洗钱经验的“当事人”,他们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认知度影响着风险为本原则在金融机构中的推广。因此,此次调查结果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二)风险为本原则认知度调查数据分析
  1、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概念的认知调查。对风险为本原则相关概念的学习和掌握是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所有被调查者中,对“风险为本原则的基本内涵”一题没有作答的有32人,作答但理解不准确的有79人,同时有86人能够写出正确答案。这说明,大多数受访者对“风险为本”的基本内涵有一定了解,但能够准确掌握的只占43.65%。
  对于“风险为本”的性质,57.36%的受访者认为“风险为本”是一种反洗钱方法,做出了正确选择。而37.06%的人认为“风险为本”是反洗钱的工作目标,23.35%的人将“风险为本”理解为反洗钱的工作路径。结果表明,将近一半的受访者对于风险为本原则的性质认识错误、概念不清。
  在了解风险为本原则的目的方面,绝大多数人都能认识到风险为本原则可以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有效性,占91.88%,有76.65%的受访者还认识到“风险为本”能够提高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有效性,仅有8.63%的人认为“风险为本”能够节省反洗钱成本,提高效率。这说明,金融机构人员对风险为本原则的目的理解仅仅停留在本行业层面,随着意义的延伸,只有极少数人能够认识到“风险为本”的本质,反映出大部分人对“风险为本”的理解较为片面、不深入。
  进一步分析发现,在受访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在回答“风险为本”概念的相关问题时正确率为35.2%,部门负责人的正确率为40%,而岗位人员的正确率仅为30%,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较金融机构管理者准确率略低,说明当前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对理论知识更为欠缺,对风险为本原则缺乏基本的认识。从行业角度来看,作为此次问卷调查的主体,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正确率均未超过50%,对风险为本原则概念的认识不尽理想;银行业和证券业的正确率分别为46.8%和40%,远高于保险业25.4%的正确率,说明在目前风险为本原则推广阶段,行业间的认知度存在差异,且保险业处于薄弱环节。
 2、对开展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认知调查。风险为本原则最终要应用于反洗钱工作当中,因此,了解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落实和执行的认知程度则是本次调查的核心,同时也能间接反映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认知情况。
  风险为本原则下,金融机构为使反洗钱工作全面、 有效地开展,需要做好各项前提准备。调查显示,93.4%的人认为开展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前应当做好客户风险等级划分,77.66%的人认为“产品业务的洗钱风险评估”也是必要的前提工作,同时,84.77%的人将“对可疑交易的监测”也列为工作开展的前提准备。这说明,金融机构能够意识到对客户和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划分以及监测可疑交易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上为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奠定了基础。然而,仅有2人列举了除选项外还需落实的前期工作,分别是“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和“专业型人才的培育和分析电子平台的搭建”,表明金融机构对于建立风险为本原则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认识仍不全面,也从侧面反映出对风险为本原则认知度不高,这无疑会导致内控制度不健全,增加洗钱风险。
  与规则为本不同,风险为本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被赋予更强的自主性,要求他们建立符合自身需求和特点的反洗钱工作制度和机制框架。通过对各单位在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时采取的主要措施进行归纳总结,发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制度建设方面,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完善本单位反洗钱管理工作细则,并建立交易监测和风险预警制度;二是客户识别方面,通过业务数据分析和风险评估指引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强化客户风险分析管理,加大人工识别能力;三是信息报送方面,开发反洗钱监控系统以此强化大额及可疑交易监测、提高可疑交易报告的有效性,建立集中的反洗钱数据系统以此完善反洗钱共享平台;四是宣传培训方面,定期组织反洗钱专项培训,通过案例分析、专家讲座等方式集中学习反洗钱新制度、新要求。由此可见,风险为本原则在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已基本确立,各单位合规性项目的建设比较到位,采取的措施较为全面。但是,由于前文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概念以及该原则下反洗钱内控制度的认知度不高,必然会导致金融机构在落实这些措施时缺乏细化考量、执行标准不明确,对如何有效执行风险为本原则概念不清,使反洗钱工作流于形式、疏于实质,反洗钱工作即使合乎规则,也未能实质作用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工作。
  从保障条件角度分析,金融机构对执行风险为本原则的制度、内控、技术和人力支持有较为充分的认识。将“健全的法规、制度和指引”作为落实风险为本原则的有力保障的占95.43%,认为“机构内部有效的风险防控机制”是保障风险为本原则有效实施的必要条件的占96.95%,选择“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和“充足的人力资源”的分别占91.37%和75.13%。
  在对金融机构执行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最大困难进行调查时发现,问卷中列举的各项困难在现实工作中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存在(见表2)。说明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认知度还较低,对于开展反洗钱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无法得到及时解决。
  “识别、防范和化解洗钱风险”是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工作目标,这一观点在金融机构中基本达成共识。93.91%的调查者对这一概念认识准确,但同时选择“报告可疑交易报告”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作为风险为本原则工作目标的分别占30.46%和19.29%。说明仍有部分金融机构对反洗钱的目标不明确,对风险为本原则认识不足,这样不仅会阻碍风险为本原则在反洗钱工作中的推进,也会增加金融机构自身的洗钱风险。
  3、对风险为本和规则为本区别的认知调查。风险为本原则的提出是为解决监管资源有限性的问题,与规则为本相比,风险为本原则大大提升了反洗钱工作的效率,但同时也使反洗钱工作更为复杂。针对二者的主要区别进行调查发现,认为风险为本原则下,反洗钱工作难度变大的占46.70%,效率提高的占81.73%。相反,认为反洗钱工作难度变小的占17.26%,效率降低的占7.11%。选择“其他”的有3人,占1.53%。说明大多数金融机构能够清楚区分两种原则的不同,对风险为本的优势和特点有一定认识,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给予肯定。
  三、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思想认识不足
  由调查结果可知,金融机构人员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普遍有所了解,但对其准确的概念认知度不高,对“风险为本”的相关内容认识不全面,甚至对个别概念存在误区。这一方面反映出人民银行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宣传推广不足,特别是对各行业反洗钱工作推动不平衡,着力对银行、证券公司等进行理念宣传,导致保险公司、支付机构、期货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认知度较低。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理念的学习重视不够,并且不同层级间岗位人员较管理者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认知程度偏低。这说明,金融机构管理者宣传培训意识薄弱,许多基础性工作未能有效开展,导致人民银行对风险为本原则的宣传无法发挥传送带作用;同时,金融机构岗位人员对风险为本原则缺乏足够的认识,反洗钱责任意识淡薄加之相关激励机制落实不到位,使得员工对风险为本原则的学习动力不足。
  (二)主动性不强
  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金融机构拥有一定的工作主动权,但调查结果显示,金融机构对于开展风险为本反洗钱相关工作的认知度较低,金融机构的工作主动性并不高。这是由于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受规则为本理念的影响较深,如今正处在反洗钱工作的转型期,在缺少相关指引和专业人才的情况下,大多数金融机构并不知道如何行使被赋予的自主权,识别风险的能力有限,在开展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时显得无从下手,因此缺乏工作的主动性,造成一面是各金融机构响应人民银行原则性的规定而实行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原则,而另一面是金融机构相关内控制度不健全,亦或即使建立了符合自身需要的机制框架,反洗钱工作也只是流于形式。
 (三)技术手段不先进
  在调查过程中,金融机构普遍反映当前执行风险为本原则的最大困难是信息共享程度较低和电子化技术手段有限。规则为本下,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数据信息的流向基本是单向的,可疑交易的分析识别技术也较简单,因此,解决监管单位与被监管单位的信息不对称和提供与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支持对于落实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尤为重要。然而 ,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并没有认识到技术手段改进对反洗钱工作改革的重要性,这将会严重影响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的全面认识以及反洗钱监管的有效性。
  四、提高金融机构风险为本反洗钱原则认知度的建议
  (一)加强思想理念引导
  作为人民银行,应通过各类方式加大对风险为本原则的宣传教育力度,引导金融机构意识到学习风险为本理念的必要性,并从思想上形成对风险为本概念的正确认知。随着洗钱活动的复杂化和洗钱渠道的多元化,应特别加强对保险公司、支付机构、期货公司等非银金融机构的宣传推广,平衡推动反洗钱改革,全面提升各类金融机构对风险为本原则的认知度。
  作为金融机构,管理者不仅应加强自身对风险为本理念的学习,还应当丰富宣传的方式与内容,在利用好文件资料在风险为本理念传播方面的积极作用下,还可以透过网络、电视会议、座谈会、专题活动等形式进行宣传,充分调动岗位人员对风险为本原则学习的积极性,提升他们对该原则的认知度,引导金融机构转变反洗钱观念,树立风险为本反洗钱意识。
  (二)提高主动做为能力
  当前,我国还处在推行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的初期阶段,很多概念和工作举措对于金融机构来说都是新生事物。建议金融机构在建立具有自身特点的风险为本反洗钱制度框架下,积极对框架内各项要求提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标准细则,真正做到“主动合规”,使风险为本原则作用于实质。同时,风险为本反洗钱工作涉及客户风险等级划分、产品风险评估、可疑交易监测等重要环节,对反洗钱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金融机构要重视专业人才培养,建立专门的人才培训和交流中心,提高金融机构风险自主识别能力。
  (三)加快电子技术平台建设
  如今已进入到大数据时代,构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反洗钱数据信息集中化、透明化刻不容缓。一是在人民银行内部形成监管信息的互通和整合,实现各层级的信息传递。二是在人民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实现信息共享,使金融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实时获取反洗钱政策动态和统计数据。通过搭建网络信息共享平台,既能使金融机构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风险为本原则反洗钱工作,同时也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大大提高了反洗钱效率。另外,计算机技术的运用有利于提取高质量的可疑交易,应用数据挖掘、模型筛选、分析研究等智能技术,提高风险为本原则下可疑交易识别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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