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相关问题探讨与研究
摘 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当前,互联网金融正在高速发展,其发展路径与传统金融明显不同,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一定冲击和挑战。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一方面得益于实体经济的高速增长,另一方面,也是监管缺失、行业规范不到位的体现。笔者从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出发,分析了其业务风险点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是指通过搜索引擎和社交网络,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熟悉接受后为适应新需求而产生的金融模式及业务。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不仅仅在于金融业务所采用的媒介不同,更重要的在于金融参与者追求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精髓,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工具,使得传统金融业务具备透明度更强、参与度更高、协作性更好、中间成本更低、操作上更便捷等一系列特征。
从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电子化浪潮开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以“支付宝”、“财付通”等为首的第三方支付体系、以“拍拍贷”、“宜信网”为首的P2P融资平台体系以及以阿里小额信贷和苏宁供应链金融模式为代表的大数据金融体系。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随着信息通讯技术和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信息对金融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指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主要是监管套利造成的,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也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从技术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虽然具有自身优势,但是要考虑合规和风险管理的问题。2014年末,我国互联网金融规模达23万亿元,同比增长17.2%,在实现市场占比与经济利益流入双丰收的同时,隐藏其下的风险也逐步暴露,以P2P融资平台为例,至2014年末,全国登记注册P2P借贷平台因经营不善或涉嫌非法集资,最终宣告破产或被强制关停的有200多家,导致投资者直接损失超过10亿元,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双刃剑”的形式:一方面活跃了金融市场,另一方面监管失位,系统风险同样不容忽视。
(一)支付类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通过电子计算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资金的服务,其实质是支付机构作为中介,利用互联网技术在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提供的资金划转服务,典型的网络支付机构是支付宝。目前,支付机构在网购、航空客票等传统优势领域的渗透率已达到高位,部分行业的利润率水平正逐步下滑,支付机构将新的业务拓展领域瞄准了传统行业的电子化商务、三四线及农村市场、线下行业领域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在传统网络支付业务的基础上,支付宝、财付通、快钱在内的多家支付机构获得了跨境支付业务资格,同时,支付机构牌照也首次向海外资本放开,为支付服务产业带来了更为丰富的参与主体。
(二)融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撮合、资信评估、投资咨询、法律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有些平台还提供资金移转和结算、债务催收等服务。二是网络小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旗下电子商务平台客户提供的小额信用贷款。网络小贷凭借电商平台和网络支付平台积累的交易和现金流数据,评估借款人资信状况,在线审核并提供方便快捷的短期小额贷款。三是众筹融资。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项目发起人筹集从事某项创业或活动的小额资金,并由项目发起人向投资人提供一定回报的融资模式。其主要特点是融资门槛低,无论身份、地位、职业、年龄、性别,只要项目具有创新性、可行性,就能通过众筹的方式发起资金募集。
(三)销售渠道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以渠道为特征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模式,它利用电子商务网站庞大的用户群,将货币基金等金融产品和网络服务深度结合,借助互联网渠道向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业务产品代表有余额宝、理财通等。此类产品的兴起,根本原因是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存在较大的存款“批”“零”价差,其不限购买门槛、无手续费、随时赎回等优点吸引了众多消费者。
(四)信息聚合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及为金融产品销售提供第三方信息服务的平台。其核心特点在于不涉及具体金融业务,通过互联网搜索技术及其业务模式带动传统金融业务向互联网转变,业务主要集中在金融搜索以及理财类App方面,如百度金融垂直搜索、挖财、51信用卡等。
(五)创新平台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传统金融机构改进自身互联网平台,通过新型平台为客户提供解决方案并销售金融产品。客户可以在平台上进行销售、转账、融资等活动,平台不赚取商品、服务的销售差价,而是通过提供支付结算、企业和个人融资、担保、信用卡分期等金融服务来获取利润。目前这类平台有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招商银行“非常e购”以及华夏银行“电商快线”等。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一)从无序竞争向规范化经营发展。2008年以来,国际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发展更加依赖于外部金融环境的变化。以美国为例,其P2P企业在SEC的要求下,通过改革自身经营结构和风控体系,达到了联邦证券法规中相关的规范性要求。在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正处在从幼稚期向成长期蜕变的关键时刻,央行及有关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实施了《支付业务许可证》,组织建立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与《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等规章制度,在通过不断强化监管环境,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实现业务范围合规守法,风险控制高速有效,逐步摆脱现行体制下的无序竞争,实现规范化经营。
(二)在从债券化资产向证券化资产转变。在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最终会将自身资产实现证券化,一方面,由于证券化后的金融资产拥有更好的计量模型,能够量化收益风险,更容易被潜在客户接受;另一方面
,可以拓宽投资渠道,通过投资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代售,实现由单纯的网上销售向线上线下搭配销售转变。在我国,2013年,阿里小贷通过专项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引入信托关系确保资产做到真实的破产隔离。随着资产证券化的推动,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者将间接获得资本市场的融资支持,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将加速成为各大电商平台掘金热点。
(三)正在实现虚拟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有效融合。目前,我国互联网融资平台受限于政策和宣传渠道的影响,无法被广泛的客户群体所接受。借鉴美国经验,与实体投资公司合作是未来我国互联网融资平台发展的主要趋势,一方面,大型投资公司希望通过合作,介入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实现自身的网络化改革;另一方面,融资平台可以通过合作,利用大型投资公司的资源与经验,强化自身风险管理能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实现“双赢”。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风险点分析
(一)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的风险。一是在资格准入方面。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行往往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资格审查,网络用户和手机用户都可以通过简单地设置身份证号和登陆密码的方式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进行资金流转,不法分子极有可能在填写虚假信息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转账功能实现“黑钱”的划拨,实施非法转移资金、洗钱、收受贿赂、诈骗等活动。二是在技术操作方面,与传统金融业相比,互联网金融利用技术操作上的便利性,不断在支付手段、投融资模式等方面进行创新,人为操作风险是显而易见的。2014年,央行紧急叫停二维码支付,是二维码作为编解码方式,在承载有效信息同时可能搭载了病毒、恶意程序等,有侵害客户财产安全权的潜在风险。三是在业务流程方面。绑定银行账户直接进行资金交易存在风险,如果支付账户绑定的手机、身份证等个人证件同时丢失,或者“支付鬼手”这类木马病毒侵入,不法分子获得用户数据后,会将用户账户内的财产盗窃。
(二)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风险。一是客户难以准确理解和掌握产品与服务。由于互联网金融服务对象包含大量不被传统金融业覆盖的人群,这类人群的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和承受能力相对欠缺,在选择和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时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如:在购买年息超过20%的P2P网贷产品时基本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收益率的真实性。二是客户对自己资金的使用情况不了解。我国网络第三方支付集中了大量沉淀资金,未纳入央行专项账户监管,并且拥有资金的自行调拨权,存在资金被挪用的风险。三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对客户的情况不了解。部分网络融资平台审核能力不足,未纳入央行征信系统,平台之间没有有效信息共享。2013年4月,众贷网宣布破产,是因为审核工作不到位,未及时发现一个300万元左右的融资项目的抵押房产已经同时抵押给了多个人,资金难以追回。
(三)管理不到位出现的风险。一是对客户信息保护不够。由于互联网企业长期接触大量非个人私密信息,缺乏对信息的保护,互联网金融也存在不符合加密存储敏感信息、系统数据及时清理、服务器安全达标等用户信息保护的基本要求。2014年3月,某旅游网暴露信息安全漏洞,在服务器、技术人员的安全配置不严格的情况下,存储了不该存储的用户信用卡CVV安全码,侵害了客户的隐私权。二是违法泄露客户信息。互联网企业不仅掌握了大量客户的普通信息,如证件号码、电话号码等,还掌握了大量客户的敏感信息,如银行卡号、卡片有效期、家庭住址等。近年来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信息泄露事件频发,引发客户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系统安全性的信任危机。三是互联网自身的脆弱性。若发生系统性故障或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造成信息泄露、网络瘫痪,导致资金损失。
(四)交易地位不平等引发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合同一般由互联网企业制定,没有充分体现客户的真实诉求,而且合同要求客户只能对整体全部条款接受或拒绝,无法对其中不满意的条款协商更改,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合同中出现了许多“霸王条款”,如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客户的责任、约定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条款等,这些条款表面上符合契约自由原则,实际上却违背了契约正义的要求,侵害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金融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层面的规定和跟进设计不到位。目前,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和保监会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等一系列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均基于传统金融业而定,没有涵盖互联网金融的众多方面,更无法切合互联网金融的独有特性,形成了法律盲区。在缺乏有效法律法规约束的环境下,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法律缺失带来的资金风险和经济纠纷,甚至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现象,不仅增加交易成本,也将影响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以P2P网贷业务为例,2014年全国累计有200家网贷平台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的现象,数量约占整个市场的10%,给大量客户造成了资金损失,形成了严重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监管制度层面规定漏洞较多。一是监管制度不完善,仅有中国人民银行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这些已发布制度的法律效力层级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层级较低,缺少国家级别的法规。二是监管主体、职责和标准不明确。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交叉化发展,势必冲击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如互联网理财经营机构主要接受工商部门的日常管理,但由于互联网理财具有典型的金融属性,当前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下,尚未出台多个监管机构联合发布的监管制度,对混业化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监管能力有限,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三是对信息披露没有强制性。互联网金融产品标明的收益率普遍高于银行存款利率,而且借助手机能随时随地进行购买消费,但是投资者很容易根据宣传煽动在没有足够分析的情况下做出决定,忽略了信息安全的风险,同时也无法查询企业资金的真正用途。
(三)宣传内容和口径不真实。一是产品信息失实。在销售广告中,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受利益驱动,有意规避风险提示、夸大收益水平。二是信息诱骗。对互联网金融案件的公开宣传,缺乏统一的组织者和平台,更缺乏浅显易懂的宣传资料,使客户只能听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广告判断是否消费购买,存在受广告诱骗的风险。三是虚假宣传。随着P2P 网络融资平台及众筹平台的发展,部分机构由最初的独立平台逐渐转变为融资担保平台,进而又演变为经营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平台所承诺高额预期收益远远超出了货币基金可能达到的平均年收益,甚至超过法律保护的合理收益范围,依靠后期进入者的资金来兑现前期进入者的收益承诺,从事欺诈活动。
(四)投诉机制的设计和建设不到位。一是投诉机制设计不合理。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具有线上跨地域消费的特点,针对客户侵权问题的处理时效性较低。同时,通过公安司法途径维权也面临着尴尬,由于企业跨省市,县域公安机关能力有限,最后大多数投诉人由于资金少、处理时间长等原因自动放弃维权,给不法分子得以谋取利益的机会。二是内控机制不健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和技术手段,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交易分析报告等机制,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提供可乘之机。三是风险意识淡薄。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注重信息安全管理,管理水平低下。
五、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推动互联网金融环境法制建设与风险防控。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法律法规,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组织形式、市场定位、经营范畴和风险控制等。健全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配套管理办法,发布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规范,明确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各参与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资金监管、交易者的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等机制,确保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同时,建议修订现有金融法律,使之与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相适应。二是培育行业自律。建议建立行业内部自律机制,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树立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包括: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风险、IT风险、洗钱风险、流动性及兑付风险、法律风险等。三是建立健全操作风险缓解机制。要加强P2P融资平台及网络信贷等公司运用如抵押、担保、金融衍生品等风险缓解工具,或者采取保险、融资等手段实施风险转移技术,限制和降低操作风险。
(二)建立多方协调监管机制。一是明晰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在明确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引导先行,给业界提供必要的创新空间,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约束互联网金融企业承担对客户的责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避免因某种金融业务创新导致金融市场价格剧烈波动,增加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二是创新监管思路,构建分业监管体系。建议成立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与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涉及银、证、保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监管问题,对第三方网络支付、网络信贷、互联网融资、互联网理财和新兴电子货币进行分类分职能监管。三是建立多项沟通机制。建立与司法的协调沟通机制,针对互联网金融中违法行为,应当交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建立与地方政府的沟通,理顺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明确各自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业务边界,严防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建立与公安、工信等部门的密切协作,划清各种商业模式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向公众发行股票和债券、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建立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沟通机制,避免监管机构因信息缺失、无从了解行业经营和风险状况,而出台过严的监管措施。
(三)搭建宣传平台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一是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型社交平台的便捷性特点,建立公开统一的公共账号平台,持续向客户提示最新的欺诈手法,提供有效的保护账户信息安全、防网络欺诈、防范手机病毒的实践知识。二是加大互联网金融知识研究宣传的力度,强化客户自我防范能力。应以丰富消费者的相关金融知识,提高理财技能为目标,各个监管机构也需加大互联网金融知识宣传的资金支持力度,制定一系列宣传活动,促进客户对自身权利与责任的了解,增强风险辨别和自我防范能力。三是出台相关规定,督促指导企业对容易误导客户的业务宣传进行标识,应针对性地加强风险提示,使市场参与者可以对互联网金融业务及其内在风险进行自我评估,发挥好市场的外部监督作用。
(四)畅通互联网金融投诉处理渠道。加强互联网金融知识教育,促进公众了解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意识,增强客户对互联网金融的信心。一是在事前,要着重做好对客户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教育,通过大范围的宣传和解读,向客户普及互联网金融的性质和特点,充分揭示各类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引导客户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二是在事中,要着重确保业务办理的安全性,重点把好电子合同合法性审查、个人信息操作等关键环节,堵塞制度和技术漏洞。三是在事后,要着重发挥监管机构客户权益保护的作用,完善投诉、纠纷处理和损害赔偿机制,督促指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宣传,尽可能减少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技术缺陷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在已有的12363金融消费权益投诉热线的基础上,健全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快速投诉处理工作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维权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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