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与应对策略
2013年,互联网大鳄百度、京东、苏宁电商纷纷进军互联网金融,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分别成立互联网金融中心。截至2013年底,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在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的背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投资陷阱与诈骗等乱象丛生,严重扰乱了我国金融市场秩序。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业务创新是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界定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生事物,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国内外学者和金融界人士的认识也各有不同,较为集中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二个方面。
(一)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的数字化延伸
谢平和邹传伟认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信息科技,将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的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直接融资市场”或“互联网金融模式”。随后,谢平在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提出互联网金融就是金融数据化。其实,当前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在实质上表现为金融的互联网和互联网的金融两个层面。金融的互联网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借助网络技术,突破时间、空间和物理网点的限制,实现业务全面升级,通过网络提供多种金融服务;互联网的金融则指原本与金融毫无关系的互联网企业开展金融业务,外部力量正不可逆转地开始通过互联网作用于金融业,并导致金融业的生态发生巨大的变化。由此也导致金融互联网是否是新生业态之争。
(二)互联网金融是否是金融新生业态
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互联网仅是工具和渠道,因此,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形成一种新的金融形态。相反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一种金融业务创新,是一种金融新生业态。这种以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为代表的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所形成的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金融功能。这种金融新模式包括P2P(Peer-to-Peer)模式、互联网支付模式(包括移动支付)、大众筹资模式、金融产品互联网销售模式、互联网货币与其他模式(互联网金融还创造出金融搜索、网上OTC业务、基于交易历史信用记录的网上贷款等新模式)。
因此,本文比较认同网络上流传比较广的解释,即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行业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讯技术来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是信息化、电子商务和金融创新发展的结果。它也是金融供需存在缺口以及渠道创新下的必然产物,它在支付渠道、理财渠道、投融资渠道、金融营销渠道以及征信渠道实现了创新。互联网金融已成为传统金融之外非常重要的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是以创新的渠道发展金融业务,提供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和影响
由于互联网金融还是一种新生业态,在对传统金融业冲击的同时,其发展还面临着法律风险、信息风险、资金风险和监管风险,其影响程度需要高度关注。
(一)对传统金融理念的影响
互联网金融将部分替代传统金融机构物理网点的营销方式和功能,引发市场的激烈竞争,促使商业银行进行基于互联网的业务升级和转型,推行“零售金融”、“网络金融”、“民间金融”、“移动金融”等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克服原来只侧重网上、手机银行等业务,转向提供集信息处理、金融服务与客户体验一体的综合服务。这种通过移动支付、供应链金融和大数据服务营造互联网金融生态圈的新生业态更多是对传统金融服务理念的冲击,并推动金融行业加快变革。
(二)对传统金融模式的影响
在传统金融模式下,经济资源高度集中,信息处于封闭状态,总的交易边界是确定的。而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市场的供求主体多元化,交易方式多样化,交易标的无限放大,总的市场规模急剧扩大,创新活动的频繁加速了市场边界的外延扩张与内涵拓展。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革命性影响,将对传统金融机构现行盈利模式、营销模式、风控模式和组织模式带来很大影响。互联网金融动摇了金融中介存在的两大基础——信息不对称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通过减少交易的中间环节,降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达到市场主体直接交易的目的,交易成本的降低为金融“去中介化”提供了可能。这势必压缩传统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和存在基础,加速金融交易“脱媒”趋势。
(三)加快金融服务创新和利率市场化进程
互联网金融颠覆了传统金融的“贵族”特性,催生了“自下而上”的金融内生化与平民化力量,成为推进普惠金融的最佳途径之一。普惠金融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倡导的金融服务模式,我国也明确表示将推行普惠金融作为经济改革的重要目标。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契合了金融服务模式创新的大趋势,从而能够客观地反映资本市场供求双方的价格与风险偏好,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借贷双方可以实现在资金额度、利率、期限、风险、还款方式以及担保措施等方面的动态匹配,交易完全市场化、平民化,催生利率市场化改革。
(四)传统金融风险更加暴露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律风险。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交易双方的权利都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二是信息风险。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数据时代,各种信息在信息主体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已经被收集并作为一种默认的信息来源被使用。而一些互联网企业内控制度不健全,并不注重对客户信息安全的保护,现有法律未对信息的合法合规流转和使用进行规范。信息被泄漏、盗用和滥用的风险隐患增加,传统信息风险被加大。三是资金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收益受损的风险、期限错配所引发的流动性风险,以
及担保机制不健全引发的信用风险。四是信用违约、非法集资等传统金融风险。据不完全统计,出现问题的P2P平台,不少借款期限不到一周,甚至出现一天内还款的“秒标”,如“网赢天下”年化收益率最高达65%,并做了大量期限拆标业务,仅运营4个月就因资金链断裂停业;号称最大最安全网络借贷平台的“淘金贷”,上线仅一周就关闭,卷走80名投资者100万元资金。
三、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在给金融交易服务带来创新的同时,其所潜在的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应对之策。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
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修改目前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刑法》、《公司法》等法规中的部分法律条款,并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互联网金融创造宽松的法律环境。出台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规,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中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交易纠纷仲裁提供法律依据。
(二)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机制
从市场的准入、信息披露、风险评估三个层面入手。一是严把准入环节,要求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提出申报,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正式营业。二是建立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对资本充足率、流动性、交易系统的安全性、客户资料的保密与隐私权的保护、电子交易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信息资料进行独立评估报告的备案制度。三是建立风险评估系统,建立能够全面动态评价互联网金融风险、实现分类监管的风险评估系统。设定预警评价指标,建立风险评价模型进行实时监管防控。
(三)健全信用体系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应建立多层次的信用评级体系,建立大数据分析系统,逐步推出信用评级机制。在征信机构与网贷平台之间建立起完整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建立起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同时加快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打造互联网金融生态链,保证金融发展的良好金融生态。
(四)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性建设
发挥各金融行业协会、小额信贷行业自律组织等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形成自律规范,明确业务性质、准入门槛、禁止性行为、信息披露要求等。英国在这方面要求比较严格,如P2P金融协会推行了十条行业自律条约,涉及最低资本金、储户与平台资金账户分离、网络安全等内容。
(五)加强金融同业和跨业合作
商业银行应加强同业合作,推广“柜面通”合作模式,利用客户和系统的优势,建设和共享同一联盟电子商务平台,弥补信息盲点;与此同时,加强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合作,在合作中发挥比较优势。比如开发P2P 平台、电子小贷、销售理财产品等,不断提升业务创新能力和服务范围,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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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mpact of Internet Finance on the Traditional Finance and Responding Strateg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