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信贷市场结构:演变、影响借鉴作用
大萧条之后,美国银行业经历了数次危机,却依然保持强劲生命力。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美国进入资产管理行业的兴盛时期。传统的、由商业银行主导的信贷市场被众多具有融资功能的机构所分割、分享,商业银行开始渐进转型。与之相关的几个问题出现了:银行是否在衰落?银行业是银行存在的根本吗?银行业是否在衰落?银行是银行业生存的根本吗?Llewellyn(1999)的四个问题将商业银行和银行业细微而又根本性地区分开了。Furash(1993)直接指出,银行业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根基,但银行不是。银行与银行业的区分是本文研究的一个逻辑起点。
本文主要研究信贷份额下降给商业银行、信贷市场带来了怎样的影响,它们如何依托包容性法律制度供给,完成转型并保持强劲的生命力,从而对正在面临转型的中国商业银行提供参考。本文讨论的要点是:第一,美国的商业银行贷款曾经历过怎样的转型?本文基于金融监管视角还原真实的历史过程。第二,如何评价这一历史过程对商业银行自身和整个信贷市场、金融体系产生的影响?如何评价美国金融监管制度结构性调整的积极作用?第三,依据美国经验启示,提出中国的应对之策。
一、美国信贷市场结构的演变
20世纪80、9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中的业务份额大幅下降,一度引起学术界对“美国的银行业是否已经衰落、美国的银行业已死?”等问题的讨论。在经历非银行信用中介及债券等金融市场工具的冲击后,美国的银行业经历了最低迷的转型期。时至今日,次贷危机的爆发至少表明,美国的商业银行比投资银行发展更为稳健,美国的银行业在20世纪末并没有被彻底击垮,而是应对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完成了转型。
(一)债务市场中的银行信贷
债务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和居民,商业银行也是其中之一。同时,商业银行又是非银行企业借款的主要对象。观察美国的相关数据发现,近40年来,美国的商业银行对非银行企业的贷款规模/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的借款规模的比例在8倍~10倍左右。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的主要角色依然是非银行企业的债权人而非债务人。但商业银行贷款在整个美国债务市场中的比重微不足道(见图1)。
图1 美国债务市场中银行贷款(纵轴单位:10亿美元)
注:存款性机构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工业贷款,不包括消费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后面两类贷款的机构远远超越银行范围,包括金融公司、其他市场机构等。
资料来源:美联储网站,美国历年资金流量表。
其中,银行贷款占比最低的年份是2004年,仅为整个债务市场总量的3.5%。最高的是1975年,为11.45%。也就是说,在过去43年中,美国经济体系中的政府、企业和居民借入100元中,最低仅有3.5元来自商业银行,最高也只有11.45元。由此可见,商业银行贷款并不是美国经济体系所依赖的主要债务性融资渠道。不过,大多数美国学者认为,商业银行贷款份额下降主要指的是工商业贷款,即企业主体的融资,居民和政府借贷规模则没有明显下降。
(二)公司债务中的商业银行贷款
换一个维度,整个公司债务市场的结构变化显示(见图2),商业银行贷款的占比在下降,公司借款的对象逐步从存款性金融机构转向资产市场工具如债券、商业票据等,以及非银行机构提供的信贷,如金融公司等发放的按揭贷款等。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工具和非银行机构信贷在公司债务中的比例直线上升,逐步占据主体地位。
图2 美国非农、非金融企业的债务结构(1970—2012年)
资料来源:美联储网站,美国历年资金流量表。
1970—2012年间,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的贷款不断下降。1970—1980年间,商业银行贷款占企业总债务的比例在22%~28%;1980—1990年间,该比例维持在21%~27%;1990—2000年,则为18%~20%;2000—2012年,大致比例下降为6%~15%。其中,几个典型的转折年份为1997年(开始低于20%)、2005年(开始低于10%)。与此相对应,债券(市政债券和公司债券)、商业票据和其他市场型信用中介提供的融资总量、比例均开始上升。从企业角度而言,商业票据等短期市场融资工具比银行贷款的资金成本更低,而购买商业票据的机构多是货币市场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流转的商业票据是后者配置投资组合的重要选项之一。随着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和规模的增加,商业银行贷款比例逐步缩小,企业也在“脱媒”。而与此对应,美国的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越来越发达。
从企业债务融资的绝对量来看,1970—2012年间,美国的非农、非金融类企业的信贷额度并没有减少而是稳步上升,出现正常幅度的变化。但是,内部结构却发生了变化。原来的银行贷款比例相对下降,而来自其他市场型信用中介和商业银行提供的混合型信贷、住房按揭贷款比例大幅上升。
(三)信贷市场内部结构变化
从信贷资产种类来看。美国信贷市场内部结构包括银行(工商)信贷、抵押贷款、消费信贷和其他贷款。自1970年以来,抵押贷款在整个信贷市场的资产比例都在50%以上,最高是2009年,达68.6%,且整体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商业银行的工商信贷、消费信贷和其他贷款总体份额约为信贷市场的1/3(见图3)。
图3 美国信贷市场结构(1970—2012年)
资料来源:美联储网站,美国历年资金流量表。
从信贷资产的发放主体来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中介。商业银行的业务优势一直是工商企业贷款,非银行信用中介则在抵押贷款和消费信贷领域异军突起,详细分析如下。
1.商业银行在信贷市场的占比
信贷市场的主要成员,由商业银行和储贷机构等存款性金融机构转变为“两房”、金融公司、投资银行等市场型信用中介。商业银行发挥传统优势,通过发放工商业贷款成为工商企业间接融资的支持机构。商业银行的工商信贷在美国信贷市场的占比如图3所示,1975年为17%,1980年仍为17%。1990年为13.5%,2000年为13%,2005年为8.7%,2010年为9.7%。21世纪的前十年是商业银行工商信贷份额比例大幅下降的时期。
相比不断下降的工商业贷款,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和消费信贷规模不断上升。但是,抵押贷款和消费信贷的投放主体不仅仅是商业银行,还包括金融公司等其他非银行信用中介。1970—2012年,银行发放的抵押贷款占整个抵押贷款总规模的15%~34%,呈现
稳定趋势。银行发放的消费信贷则一开始就占整个消费信贷总规模的49%,不断上升,大致稳定在55%。与此互为镜像的是,非银行信用中介分享了2/3以上的抵押贷款份额,以及50%左右的消费信贷份额。
2.非银行信贷的发展取向
商业银行信贷份额逐步下降的同时,按揭贷款份额则直线上升。鉴于美国资金流量表统计的贷款数据主要是实际持有而非首次发放,抵押贷款的最终持有人与最初的发放者并不一致。商业银行在其中的角色主要是首次发放者,其他各类市场型机构则是最终持有者。
非银行信用中介既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竞争者之一,也是主要的合作者。被美联储归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但有直接发挥信贷功能的机构包括:“两房”、金融公司、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 ABS)发行机构、其他管道机制、投资银行等等。信贷资产可以出售和转让,使得贷款最初发放是谁并没有实质性影响。贷款所包含的经济关系不再是单一的资金供给者-生产性企业关系,而是一种可以被技术性包装和增值的原始资产。
二、监管体制助推商业银行稳定转型
从上述非银行信贷和信贷市场总规模的演变来看,信贷阻塞的范围限于商业银行。而导致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规模下降的主要原因包括非银行信贷直接竞争导致商业信贷和工业信贷减少、资本金不足(Bernanke and Lown, 1991; Furlong, 1991; Johnson, 1991; Peek and Rosengren, 1991)、监管负担相对过重等。资本金不足因素比较突出,它直接导致商业银行贷款下降。这也许是其信贷规模下降更为主要的原因。资本金不足的原因则是,监管标准的提高以及发展中国家债务危机涉及的债务豁免。Boyd and Gertler(1994)甚至认为,资本阻塞(capital crunch)是商业银行信贷规模下降的根本性原因。Browne(1992)的研究表明,国际银行业的信贷业务都在下降;Martin(1998)的研究也论证了此问题,并据此提出商业银行的传统角色在发生改变。
总体而言,美国的商业银行在面临脱媒的前20年(1968—1998年),其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确实都出现相对萎缩:存款、贷款、支付业务规模等都在下降,其持有的金融资产规模相对减少。但商业银行的总资产规模一直在上升,商业银行的表外活动越来越活跃,表外活动和表外资产对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与此转变相对应,1979—1992年间,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越来越高,从不足20%上升至30%以及更高的水平。商业银行传统贷款占其总债权资产的比重逐步下降,其他债权资产(公开市场票据、国库券、机构债券、市政债券、公司和外国债券等)比重上升(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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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而言,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商业银行和其他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贷款结构中,规模排序从高到低的贷款种类依次是住房抵押贷款、工商企业贷款、消费贷款、其他贷款。在面临金融市场深化、竞争加剧以及监管制度结构性变化等综合背景下,商业银行依循的传统贷款收益模式面临前所未有的冲击。商业银行为了更好地参与金融市场竞争和留住客户,不得不转型。
非常值得关注的一点是,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转型予以了政策支持:美国国会相继修改了三项法律: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监管和货币控制法》、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1994年《瑞格—尼尔州际银行业和分支行效率法》,降低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标准,从而稳步推动商业银行完成资产管理转型和组织制度转型。
(一)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转型
信贷份额比例的相对下降意味着商业银行直接获取存贷款利差收入的难度增加,因此,商业银行的直接反应就是转向非利息收入。很明显,非利息收入并不创造信贷资产,甚至不创造资产。所以,从外在的形式来看,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和其他资产规模和收入并不会完全匹配。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规模的下降并不表明商业银行失去了信贷市场。信贷市场本身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商业银行也相应调整了自身在信贷市场的作用、角色:资产逐步脱离被动的信贷,转向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手段。对于最终资产——贷款,商业银行不再长期持有,而是将其作为中间产品出售给资产证券化机构。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不再是“发起贷款—持有并分析风险—监督管理”,而是转向“发起贷款—出售贷款”。
从美国的资金流量表中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商业银行在减少工商企业信贷时,增加了住房抵押贷款和消费贷款,同时也在增持以这些贷款为基础资产的结构性证券。自1991年起,商业银行开始大量持有来自“两房”等公共金融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等新型结构证券,结构层级较为简单,主要以住房抵押贷款和商业贷款为原始资产。自2005年以来,美国商业银行的证券资产组合中开始出现来自私人机构的新型结构证券资产,如RMBS、CMBS、CMOs等,且其规模在2008年金融危机之前的两年内迅速膨胀,金融危机之后逐步下降(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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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业银行的脱媒困境,美国联邦政府最初试图力挽狂澜。在商业银行最初面临脱媒挑战时,监管当局打破了存款利率上限的法律约束,以助商业银行挽留资金,防止商业银行遭遇毁灭性打击。由此,商业银行得以设定竞争性的存款利率与货币市场基金争夺市场份额,从负债方面变得更加具有竞争性。当脱媒愈演愈烈,无法转变局势时,监管当局则开始放松对商业银行组织制度的限制,为商业银行的机构扩张提供支持。
(二)监管当局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组织制度转型
从监管视角审视美国商业银行组织制度转型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一方面,美国是践行金融机构多头监管的国家,这有利于强化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进而促使监管机构能够有效履行职责,也能防止其对商业银行过度监管。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监管机构对银行实施了过多限制,该银行就可能脱离该监管机构,转移至另一监管机构。例如,国民银行如果不满意货币监理署的监管,就可能转变为州银行,从而接受州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再如,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为获得美联储的流动性支持,高盛等投资银行改制为银行控股公司,开始接受美联储的监管。《多德—弗兰克法案》第117条规定,银行控股公司满足相应的资本和流动性等要求后,可以改制为美联储监
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受《沃尔克法则》的限制。
另一方面,从美国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演变视角来看,在市场发展倒逼以及利益团体成功游说国会等综合因素共同作用下,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呈现阶段性放松特征。在此背景下,商业银行为了在激烈竞争的金融体系中生存,不得不对其组织形式依法进行改造。例如,许多州特许的银行为突破分支机构限制,开始实时转换为银行控股公司。采用银行控股公司组织形式,不仅突破了商业银行经营的地域限制、经营范畴限制和经营规模限制,而且其外在表现形式比商业银行更为强大,可以集聚更多的经济资源和信息。
首先,银行控股公司突破了商业银行的地域限制。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和1972年《麦克法登法》都允许国民银行突破各州的限制进行扩张。1970年之后,美国的大多数州政府逐步允许外部的银行并购本州特许银行,也允许本州的银行在全国建立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演变,导致存款性金融机构数量出现结构性变化。1984年,美国商业银行数量达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最高点——14495家,2013年第三季度末降至6891家。同一时间段内,储蓄机构数目从3566家降至954家。
其次,银行控股公司从经营内容上突破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业限制,消除了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边界。银行获准同时经营存贷款业务和证券经纪业务。混业经营被许可无疑为银行业务的多元化扩张和创新注入了巨大的推力。设立银行控股公司,其初衷是允许银行地域扩张,后来,则成为银行业务多元化、混业经营的放行证。
最后,银行控股公司突破了商业银行的规模约束。美国的《反垄断法》对商业银行经营规模进行了限制:联邦法律禁止任何银行持有超过10%的全美存款总额,个别州政府禁止其持有单个州30%以上的存款总额。但是,《银行控股公司法》突破商业银行规模约束限制的意义更加深远。商业银行规模约束限制的突破,不仅有助于提高银行为客户服务的能力,而且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的综合竞争力。
上文分析表明,无论是美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转型还是其组织制度转型都离不开美国监管当局的大力支持。美国的监管当局的做法,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具有合理性。
保持银行体系稳定、降低金融脱媒的速度是其初衷。在美国金融体系面临结构性冲击初期,监管当局毫不犹豫地维护商业银行体系的利益,这种做法合乎理性。因为当时无论从监管体制建构还是货币政策设计,美国的金融顶层制度在当时主要服务于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这种架构也体现出较强的法律效力和较好的货币政策效果。在金融体系的顶层监管制度没有转变时,金融结构若在短期内发生巨变,其造成的后果将无法预计。由此,美国监管当局的做法基本达到了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初衷:既保持商业银行体系基本稳定,又通过法律制度转变助推商业银行体系改革和转型,总体上缓解了金融脱媒的剧烈冲击。
但即便如此,资金还是不断地在加速脱媒,储蓄者和投资者转而依靠其他非银行金融中介,或者通过金融市场进行直接投资,美国信贷体系的新貌逐渐形成。
三、美国信贷体系新貌
商业银行的角色变化和信贷市场演变都没有影响到信贷对实体经济的重要作用,新的玩家、新的工具重新塑造着债务市场和信贷市场,也在悄然推动美国金融体系转型。
(一)补充性信贷与市场型信用中介的繁荣
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相对下降的同时,信贷总资产并没有大幅下降,信贷规模随着经济体系的总体负债规模大幅攀升(见图1)。与整个信贷市场的繁荣相比,商业银行信贷资产显得微不足道。越来越多的市场型金融中介开始参与传统信贷市场,交易并持有信贷资产及其衍生品,成为信用中介体系的一部分,包括金融公司、“两房”、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机构、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货币市场基金、共同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等。①大部分市场型信用中介直接或间接参与信贷活动,都持有不同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政府发起企业(Government Sponsored Enterprises, GSEs)发行的证券,等等。
1.市场型信用中介的形成与繁荣
市场型信用中介链条中频现银行的影子。首先,市场型信用中介的负债来源包括商业票据、机构证券、贷款、货币市场基金等,其与商业银行保持债权债务关系。商业银行对其竞争对手提供信贷,间接推动了非银行信贷的繁荣。其次,市场型信用中介有很多并不直接发放贷款,而是从二级交易市场上购买信贷资产,而商业银行仍是工商企业信贷、住房抵押贷款的主要发放者。二级市场的活跃对于初级市场中商业银行的贷款发放非常有利。最后,市场型信用中介与银行持股公司、商业银行的关系千丝万缕,有些就是商业银行的表外活动载体如管道机制、ABS发行机构等,商业银行为其大规模的商业票据发行提供了担保服务;很多市场型信用中介又持有很多存款性金融机构的股权。总之,从某种意义上讲,商业银行促进了非银行信贷的发展。
2.信贷市场的市场化约束机制——信用评级机构等
毕竟没有专业的团队和丰富的经验,市场型信用中介的信用风险随着规模扩大开始凸显。1991年,美国的金融公司曾经经历“11月梦魇”:6天之内,当时美国前三大金融公司(Westinghouse Electric Company, Chrysler Corporation, GMAC)分支机构遭受严重损失。受1933年《证券法》约束,三大金融公司披露了公司内部风险等问题,并相继出售分支机构或部分信贷业务,以降低信用风险(D' Arista and Schlesinger', 2003)。非银行信用中介缺乏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和外部监管压力,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容易出现新的风险。非银行信用中介发行的商业票据、证券等金融产品的市场表现与损失,开始倍受投资者(包括其债权人商业银行)和市场评级机构关注。信用评级机构完全不同于约束性的监管机构,它的性质更接近于披露或强化负面因素的新闻机构。市场损失惨重的非银行信用中介立即遭到了信用评级机构的降级。可见,非银行信用中介主要受信用评级机构等市场因素监管和制约。
3.商业银行的信贷渠道发生变化
零售信贷不再是商业银行主要的信贷资产,商业银行成为证券化资产的主要持有者和管理者,而资产证券化提供的信贷将成为批发性信贷市场的主要来源。批发市场信贷超越零售市场信贷,成为主要的信
贷市场。来自商业银行等机构的零售信贷状况不再是企业投资决策的核心条件,企业的投资成本约束边界不再是银行贷款利率,而是其他市场工具和市场资金流的成本。
市场型信用中介不受货币当局和金融监管当局约束,其负债活动也不受《社区再投资法案》和《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限制,形式多元化且融资价格低廉。因此,市场型信用中介以较低成本的信贷活动推动了信贷市场的繁荣,增加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也增加了借款人与最终的贷款人之间的“层级”,拉长了传统信贷的链条。从货币流通视角来看,货币流通速度得以提高,流通次数增加,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流量增加。
(二)信贷体系、监管体制的转型
商业银行与市场型信用中介糅合组成新的信贷中介体系,对此,原来的监管约束机制都有所反应和调整。
1.美国的货币当局对非银行信贷繁荣发展的回应
信贷不再局限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提供信贷,迄今为止,这种现象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仍然非常深远。非银行信贷没有进入美联储的货币统计体系,直接挑战其调控所依赖的货币总量指标;非银行信用中介与商业银行紧密相关,非银行信用中介一旦出现问题,商业银行必然受到牵连,而中央银行及金融安全网必须为商业银行兜底。为此,美联储面临两难:是给商业银行“换掉紧身衣”——减少原有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弱化货币总量调控,还是给非银行信贷主体也“穿上紧身衣”——对市场型信用中介也计提存款准备金、强化货币总量调控?存款准备金制度可以直接控制可贷资金,是仅次于直接信贷规模控制的有效手段。如果美联储不打算改变货币政策传统的信贷传导机制和货币总量调控框架,这种方法(对市场型信用中介也计提存款准备金)即是出路。
美联储在1979年10月试验性地采取了第二种方法——从关注货币需求转向关注货币供给,通过扩大狭义货币M指标后也收效甚微。最终,美联储放弃所有的货币总量中介目标,并淡化存款准备金制度,将调控重点再次转向商业银行资金价格(Joshua, 1993; D' Arista and Schlesinger', 2003; Friedman, 2005)。
非银行信贷工具等金融创新使得M[,1]指标失去了预测的基础,美联储最终承认货币总量指标已经失去了货币政策指示器的作用,货币市场利率能更好地发挥指示器功能。联邦基金利率等货币市场利率再次成为基准利率之后,存款准备金制度也由约束力较强的静态管理转向约束力很小的动态管理,其“课税”的约束力在不断下降。自此,随着现代金融体系的发展演变,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经历了一个完整的政策周期:从最初的支付清算功能、遏制金融恐慌的流动性来源角色,逐步演变为货币政策日常管理工具,最后又逐步淡出货币政策工具范围。
2.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非银行信贷繁荣发展的回应
美国货币当局的回应最终证明,从货币视角将非银行信用中介进行银行化管理不是有效出路,会陷入货币总量指标不断失效的陷阱。由此,针对非银行信贷市场,美联储的最终选择是不划入银行监管框架,但利用美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促进非银行信贷市场的准入更加公开、公平,运行更加规范。
首先,当美国的金融监管当局自觉无力挽回脱媒趋势时,开始转换思路,1999年出台《格莱姆—林奇—拜利金融现代化法案》,使商业银行、证券经纪和承销、保险活动的一体化经营合法化,推动混业经营,以平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其次,证券监管当局、货币当局对类存款的短期证券发行给予一系列豁免条件,间接推动非银行信贷工具的繁荣。一是1933年《证券法》监管条例S,规定只要符合该条例要求,美国私人发行证券无需注册即可在美国之外进行交易再售。二是《蓝天法》,规定美国私人机构发行的、与实体经济运行有关的、期限低于9个月的、购买者具有高资质的商业票据可以豁免。三是1940年《投资公司法修订案》法条3(c)5提出,如果发行人在一级市场上参与购买商业票据,可以豁免。法条3(c)7提出,发行者如果不是公开发行票据、而且投资者都是符合《投资公司法》要求的合格购买者,则该发行者不属于投资公司,可以豁免。事实证明,这一豁免条件组合最终催生了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等非银行信贷工具的繁荣。
3.对美国金融监管体制转变的基本评价
在美国信贷市场出现结构转型的典型时期,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开始转变,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体系立法方面。当局则一直致力于消除非银行信贷工具等金融创新带来的风险以及金融体系发展中的结构性不平衡,从货币调控、银行监管、证券监管、投资法规等多项顶层制度的重新调整入手,着眼整个金融体系未来发展的大方向,既鼓励银行主动脱媒、转变组织制度和资产管理方式,又规范非银行信贷工具等,从而推动现代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
(三)商业银行信贷变化对自身、对信贷市场产生的总体影响
在货币金融监管当局监管体制的对称性转变支持下,金融脱媒及商业银行的信贷变化最终对自身、对信贷市场都产生了较为积极的影响,推动美国信贷市场结构平稳转变,形成商业银行与市场型信用中介良性竞争的局面,带动美国金融体系进入市场主导型结构,并直接推动美国经济形成近20年的大温和局面。
第一,1970-2012年间,商业银行的贷款份额在信贷市场、债务市场中逐步下降,表明商业银行不再是银行服务的唯一提供者,但并不代表银行业在衰落。理由是商业银行也不再仅仅以银行贷款为唯一盈利途径,其生命力、竞争力不单纯指资产科目中的贷款。主动“去贷款化”只是商业银行放弃了持有贷款的最后环节,已经从发放贷款的过程中充分受益。相反,资产证券化强化了商业银行发放
贷款的能力,只是最终的贷款持有人不是银行。
第二,不能从金融产品和活动这种外在的形式定义商业银行,而应该从核心竞争力角度。美国的商业银行信贷在20世纪70—90年代,曾经历信贷阻塞时期。信贷阻塞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信贷阻塞也促成了商业银行的转型和部分商业银行的多元化经营。商业银行内部结构开始变化,银行业务并不完全相同,它们开始专注于不同类型的业务,以实现规模经济、分散风险、挖掘潜在优势等,核心竞争力并没有减弱。
第三,什么是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已经不能完全代表商业银行了,商业银行已经没有固定的边界,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流动性。商业银行的本质是金融企业。数据信息分析、风险管理、支付、金融契约管理等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生存要素,其不再依赖传统的生存要素即存款、贷款、网点。与20世纪70年代的金融脱媒相比较,在支付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被动摇,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最大挑战。因为信贷及其他交易所需要的沉淀资金,均由支付功能而生。如果商业银行丧失大部分的支付业务份额,其衰落就将是一种必然。
四、对中国的启示
目前,中国的金融体系正在经历金融脱媒的初级阶段,信贷市场内部结构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商业银行信贷不再是唯一的信贷债务融资渠道,非银行信贷中介和工具绕过现有的金融监管框架开始兴起。商业银行面临转型,信贷市场面临转型,中国的金融体系也是如此。这种情形与历史上的美国如出一辙,美国的历史和经验或可以为当前的中国金融业提供些许参考。
(一)美国信贷市场转型的启示
美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启金融自由化,实现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浮动,商业银行逐步开始面临严峻的外部冲击,传统的核心资产业务——工商企业贷款经历了低迷期。一度,美国社会曾经怀疑“商业银行是否会成为21世纪的恐龙”。但是,美国的商业银行没有衰落,而是积极调整了资产管理结构,并在组织制度上进行结构性转换,向银行控股公司发展,通过子公司涉足混业经营。美国的信贷市场也没有衰落,市场型信用中介提供的非银行信贷异常繁荣,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商业银行这一竞争对手的支持。不受监管的非银行信贷偏好风险,与商业银行千丝万缕的联系有可能“绑架”最后贷款人——美联储。美联储在当时作出了最激烈的反应——对非银行信贷机构进行类银行监管,提出法定存款准备金要求。但随即宣告失败,并再次放开非银行信贷市场,通过当时已有的法律制度框架保持适度干预,维持该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规范发展。与此同时,通过资本充足率等方式强化对商业银行的监管,但没有切断商业银行和市场型信用中介的内在联系。
很难评价美国监管当局当时的做法是对还是错。因为,美国在经历了历史性的“大温和”之后,在2007年爆发了次贷危机,根源正是自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疯狂膨胀的影子银行体系,而那些非银行信贷机构如金融公司正是影子银行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美国当时采取的诸多法律制度、措施有一个共同特点,鼓励所有的信用中介和工具、活动的发展,而不是以维护某一类信贷机构而限制其他机构发展,或者将非银行信贷机构银行化。发达的非银行信贷和发达的非信贷债务工具和市场发展,内在地促进了商业银行的良性转型,也提高了金融体系的间接融资效率。这是面对市场经济内生发展的理性选择。但是,不得不承认,在鼓励所有微观信贷机构和活动发展的同时,货币当局和监管当局缺乏宏观审慎视野,造成单个机构稳健而整体金融风险累积的长期恶果。
(二)对中国信贷市场转型的政策建议
当前,中国的信贷市场面临的基本外部金融状况是:商业银行面临越来越严格的监管要求和越来越高的监管成本;债券市场和商业票据市场门槛过高而无法成为主要的企业短期融资工具;新兴的网络技术和互联网金融充满创新的活力,加入金融脱媒大军;严格的分业经营框架在实质上逐步被打破但受名义上的法律制度约束;人民币对外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外币信贷市场并不发达;人民币对内没有完全放开存款利率,但自由度已经很高。从这些基本外部条件来看中国的非银行信贷,可以说,中国的非银行信贷发展有着更为优越的内部条件——商业银行有着比美国当时更为严重的监管负担、非信贷债务工具不发达、外币信贷没有造成实质性冲击等。
当前,中国的商业银行面临转型,非银行信贷市场的膨胀面临规范,监管当局面临信贷市场制度的重新设计。为此,国内当局可以汲取美国包容性法律制度调整的经验,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供给,理顺当前混乱的信贷市场。
1.鼓励商业银行积极转型。在合理范围内,逐步放开外部不合理的制度约束,从法律制度上明确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合法性。目前,商业银行的资产端和负债端都面临制度性约束,负债端约束较为明显。要鼓励并规范财富管理市场,就需要放开存款利率上限,以统一的监管标准规范金融市场交易,消除监管套利,保护资产管理行业的投资者利益。
2.设立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以包容性的态度鼓励非银行信贷市场发展,并保持对非银行信贷中介的适度监测,防范风险。当前的民间信贷规范试点——温州的改革并不顺畅,原因在于制度设计没有给出商业银行之外的出路,非银行信贷现有的存在形式仍然没有合法化。民间信贷如果仅仅通过转化为商业银行进行规范,而没有任何特殊性,就失去了原有的效率和活力。目前需要做的是,承认非银行信贷存在的合理性,通过设立统一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给予其合法地位,规范其发展。
3.大力发展非信贷债务工具,包括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只要这些标准的金融市场债务工具不发达,中国的金融结构就不会转变并实现平衡,银行信贷和非标准的非银行信贷工具的负面作用就会越来越大。任何一个发达的金融市场,都不能缺少商业票据、各类企业债券等融资工具,如此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保持融资效率和结构平衡。
4.在信贷债务市场焕发活力之际,中央银行需要及时调整货币政策中介目标和操作目标,完成向广义流动性、利率等中介指标的转换,以保持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金融监管当局需
要真正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从制度设计层面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的合理性、高效性和稳健性。
注释:
①在美国,信托公司早在2006年就被纳入《联邦储备法》,在法律上已经被视为类银行机构,故此处不列信托公司(详见美联储网站:)。此法中,银行指的是州银行、银行业协会、信托公司等,除非特别指出是国民银行或联邦银行,否则不包括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