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与中小微企业共生性研究方式
一、引 言
目前,中小微企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中最活跃的细胞,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中小微企业在我国仍属于“强位弱势”群体,融资难成为当前制约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尽管国家出台了系列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等也在加速发展,但我国只有很少一部分中小微企业能够实现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等直接融资,大部分中小微企业的外源融资依靠银行和民间金融等间接融资。现阶段正规金融对于中小微企业存在严重“惜贷”现象,资金供给严重不足。民间金融由于人缘、地缘和血缘优势与中小微企业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不但有效地降低了信息收集的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而且灵活的贷款程序和担保形式有利于满足中小微企业 “短、少、频、急”的资金需求特点。同时民间金融通过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自身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带动了民间金融的发展,形成了民间金融和中小微企业之间的互利共生关系。
生物学上的共生概念是1879年德国生物学家德贝里(Anton de Bary)最早提出的,他将共生定义为不同种属的生物体生活在一起,它们相互依存,协同进化,存在某种程度的永久性物质联系。20世纪中叶后,共生思想和共生模式被广泛引入到工业、社会、经济等学科领域的研究中。最早用共生理论研究经济问题的是斯蒂格利茨,他首先(1998年)提出了金融体系中的共生概念,认为资金借贷者之间的共生模式有助于降低垄断部门的力量,从而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目前,我国已有不少学者在社会经济系统研究中引入了共生理论,而且取得了较大进展。袁纯清在1998年首先将共生理论引入到小型经济体的研究中,随后他将共生理论引入到金融学领域,并用于分析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发展和改革问题[1],从此金融共生理论在金融领域内得到了广泛的应用。然而,国内学者对民间金融和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研究并不多,郭斌、刘曼璐(2002年)对温州的民间金融和中小企业发展关系进行了分析,确定了民间金融和小微企业之间存在共生关系。虞群娥、李爱喜(2007年)分析了杭州中小企业与民间金融的共生关系,明确提出这种共生关系是现有制度空间内的一种理性选择[2]。李亚娟、李元华(2012年)对民间金融和小微企业之间的共生演进过程进行了系统分析。综上所述,民间金融和中小微企业之间确实存在着共生关系,但没有学者从实证的角度对这种共生关系进行分析,因此,本文试图从实证的角度对我国民间金融与中小微企业的共生关系进行分析。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2001~2008年民间金融规模稳定上升,这是我国中小微企业迅速发展的阶段,对资金的需求量非常大,在正规金融无法满足的情况下,有能力和意愿以较高的利率从民间借贷获取所需资金。而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的到来,无论是中小微企业还是民间金融组织的经营都遇到了困难,出现资金链断裂、企业倒闭的现象,导致2009年我国民间金融规模的降低。而伴随着国家一系列优惠政策和措施的出台,对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众多支持,也带动了民间金融规模的进一步活跃。
三、我国民间金融和中小微企业共生关系的实证分析
测算我国民间金融和中小微企业之间的共生关系,首先需要确定民间金融和中小微企业的主质参量。假设民间金融的主质参量是民间金融规模,中小微企业的主质参量是其生产总值[5]。考虑到民间金融对中小微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可以分享中小微企业经营的利润,从而实现共生共荣,因此,假设中小微企业生产总值和民间金融规模之间存在共生关系,下面的研究将对这个假设进行实证分析。
因为目前我国对中小微企业的经济产值数据没有统计,因此,采用排除法将地区的总产值减去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企业的产值统计为中小微企业的产值。这一群体从正规金融渠道得到资金的比例较少,除了依靠自有资金外,对民间借贷的依赖较大。尽管采用排除法计算出来的产值明显大于中小微企业的产值,但其对民间借贷的依赖程度大体类似,而且由于我国GDP在统计过程中可能存在遗漏,忽略部分中小微企业,所以,采用排除法作为中小微企业的产值比较合理。下面利用Eviews6来对此展开实证分析。
(一)指标分析
共生关系是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具体刻画出了共生单元之间的物质、信息和能量关系,主要指标包括共生度和共生系数。
四、政策建议
我国民间金融和中小微企业之间存在着很强的共生关系,在正规金融难以满足中小微企业需求的情况下,民间金融必将成为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和支持力量[7]。但我国民间金融处于隐蔽状态,容易引发金融风险,扰乱金融秩序,因此,支持民间金融的合法化,让民间资本在合理的监管中规范运行,实现与中小微企业的共生共荣,才是推动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1.建立专门的立法,给予民间金融合法地位,让民间金融阳光化。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与民间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什么是资金来源途径正当、资金使用是否合法等规定,使民间金融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和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政府作为市场规则和金融制度的设计和维护者,要尊重民间金融自身的灵活性和规律性,允许民间金融自由竞争。
2.将民间金融纳入国家宏观金融管理体系,加强和规范对民间金融的监管。民间金融缺少国家的监管和担保,而且受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容易发生违约和破产倒闭的风险。因此,建立有效的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制定专门的机构或部门对民间金融进行管理、监督,并鼓励当地金融办、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局、以及行业协会等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共享,获取民间金融运行的相关数据,随时监测民间金融的动态。
3.建立民间金融监测和风险预警制度,及时获取民间金融的相关数据,一旦发现民间金融的异常反映,便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民间金融风险的再扩大。
4.鼓励地方民间金融组织转向体制内循环。民间金融的隐蔽性可能给国家金融监管和调控造成困难,因此,应将民间金融活动通过政策引导或者机构创建等方式纳入到正规金融系统中来,如支持和鼓励民间金融组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成立各种形式的小额贷款公司,或者鼓励地方民间金融组
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改造为社区银行[8]。同时,鼓励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专门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如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其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利率上限,对中小微企业贷款进行贴息支持等等。
注释:
①包括短期信贷余额、外商直接投资、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但其中外商直接投资、股权融资和长期债券融资是一种长期的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一般不会投入到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而短期债券融资和短期信贷余额显示的是当年社会对于短期资金或流动资金的需求额。现阶段民间金融更多的是短期贷款,因此,在统计过程中将FF简化为短期信贷余额,不再考虑外商直接投资和长期资本市场融资。
②我国北京地区的正规金融资源最为丰富,相对于其发达的正规金融规模来说,其民间金融的规模可以忽略不计,因此,以北京地区的θ值作为参考来测算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相对合理。
参考文献:
[1]袁纯清.共生理论及其对小型经济的应用研究[J].改革,1998,(02):101-105.
[2]虞群娥,李爱喜.民间金融与中小企业共生性的实证分析[J].金融研究,2007,(12):215-222.
[3]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规模及其对宏观经济影响分析[J],中国金融,2005,(04):25-28.
[4]赵玉珍.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及其破解模型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3,(10):148-151.
[5]刘少华,张赛萍.民间借贷效应分析与地方政府监管途径选择-以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为例[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1):11-15.
[6]张希慧.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09.
[7]杨蕙馨,张鹏等.中小企业融资策略选择的问卷调查与分析[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68-74.
[8]余力,胡凯敏.我国中小银行成长性综合评价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