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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现状及完善措施的几个方式

发布时间:2015-07-28 18:59

  何谓网络金融,是在经济与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金融与网络技术有机结合的产物其内容大致上可以包括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结算等金融业务。相对应的在两种事物结合下产生的新兴事物其附带的风险形式和类别也是新兴的。对网络金融风险有客观的认识并做出加强和管理,是我国金融改革深化、稳步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另一方面来看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有相当程度的积极影响。
  一、网络金融风险简析
  (一)风险的来源
  网络金融主要是经营电子货币和结算等虚拟金融业务,因而除了传统金融活动所存在的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之外还还具备了以下三种特有风险。
  1.技术风险。受TCP/IP协议安全性差的影响,由于Internet采用的是TCP/IP协议,该协议追求的主要目标就是简单高效,对于安全因素考虑的不是很多,大多数人由于网络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信息保密程度不强等情况,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很容易被窥探或截获
  2.业务风险。网络机构很难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很难树立自身良好的信誉。一旦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不能达到大众所期待的水平,或者造成了社会上较大范围的不良反应,很容易形成网络金融的信誉风险,这样很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网络金融的商业信心。
  3.法律风险。网络金融法律的缺乏,我国的网络金融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经验不足、相关的法规也较为缺乏。比如:对于网络金融的市场准入、交易者真实身份的确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等一系列均无明确的法律规范;在这种背景下在网络经济活动中双方都会面临很大的风险,容易陷入纠纷,极大的影响了网络金融的健康发展。
  (二)风险的类别
  网络技术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在此期间网络风险的形式也呈现出多样性了,国内的网络风险大体可以归为以下几类:
  1.电子扒手。所谓“电子扒手”是利用Internet服务在为金融机构和用户提供的共享资源的同时被偷窃者们利用,他们通过某些手段窃取他人的网络地址从中“非法”获利。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网络偷盗造成的损失在全球范围内高达6000亿美金。
  2.网络诈骗。与传统的交易不一样网络交易是一种“你不见我、我不见你”的模式来进行,不法分子通过电脑病毒或发送电子邮件或在互联网上提供各种虚假信息作为诱饵,在取得对方信任后非法进入其电脑并修改其金融软件。
  二、目前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自1998年第一笔电子交易达成后,网络金融就一直呈现出飞速发展的状态,但从总体上看我们的风险监管依然存在着诸多的不足。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针对网络金融这一块我国现行的法律是2001年发布实施的《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和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虽然具有一定的划时代意义,但对于某些重大问题的规定不够深入对细节的阐述也不够详细,况且网络金融的发展速度是其他行业远远不能相比的,发展的快,呈现的问题自然也就越来越多,这些法律法规对于当下的网络金融起到的限制和监管作用可谓是杯水车薪。比如:在对某网络交易主体各方的关系不能依法进行调节,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不清晰。
  (二)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
  1.没有统一的行业规划。在我国网络金融的初步阶段甚至没有一个负责统筹全局的部门,各个银行和商家均是各自为政。
  2.缺乏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由于在行业协调方面有所缺乏,金融机构在网络业务采用的硬件标准、密码设定、通讯安全控制等核心技术、用户接口标准等关系安全的技术参数没有一个行业应该具备的标准。
  3.没有统一的行业权威。统一的金融认证制度滞后,一些主要金融机构大多采用自己的认证体系;这就造成了CFCA的电子证书覆盖率较低的局面。由于各个金融系统重复的开发系统不仅造成了资源上的浪费更主要的是还会影响金融证书的服务效率。归根结底,这些问题都不利于行业间的深度合作,对于网络金融行业的统筹发展和风险防控自然也有一定的影响。
  (三)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金融的发展
  1.监管体制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由于网络金融的飞速发展,现在已经逐步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行业分工,模糊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之间的界限和概念,这是对现阶段分业监管模式的一项巨大挑战。
  2.外部监管体制受到冲击。网络金融的服务对象是全球用户。与传统金融活动相比它没有分支机构的局限性。这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是针对我国按照经济区域设置人民银行和按照行政区建立银行业监管机构的体制冲击较明显。
  (四)人才的匮乏
  网络金融业务是集综合性、专业性以及高科技的属性于一身,因此对于监管人员来说,就必须具备超强的综合素养,这包括了金融业务、管理知识、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同时还要具备计算机信息技术;而就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当中来看,还远远没有形成兼具这些才能的专业人才队伍。
  三、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
  根据上述我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的现状,以及网络金融自身具备的各种特点来分析,对于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大致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健全法律法规
  1.首先应该加大网络金融立法的力度加快制定可以明确网络金融相关主体和义务的法律法规。例如:《数据保护法》、《信息和通信服务规范法》。
  2.对现有法律当中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金融业务及其发展的部分进行科学、详细的修订。对于《刑法》当中有关于金融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和条件进行补充和完善,加大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分子加大惩治力度。
 3.制定网络公平交易原则。对于数字签名的识认、交易双方责任的分担、交易证据的保存等方面均要做出详细的规定,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一旦出现纠纷时数证据的额真实性和交易双方的隐私。
  (二)加强市场的准入管理
  1.制定严密的内控制度。对于网络金融业务中的公示、系统设计、信息披露等要有专门制度性的安排;其次,在具备完善的风险识别、鉴定、管理和处置方案时才能放开金融业务的设立和 新业务的开展。
  2.各类交易流程规程的完善。通过具体的详细的交易程序拟定细节之后,才能放开客户申请开立账户、客户授权生命等活动,这样做能够有效的防止违法交易和非法侵害网络金融交易系统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3.对网络金融业务实行类别管理。制定详细的分类标注你,对银行金融业务能力进行分级,从而有效的对各种业务的开办加以限制。
  (三)完善监管体制
  1.加强协同协管。“成员”单位和其他监管部门之间实行有效的信息资源共享,并相互之间开放之际的信息库;增进联动监管,这对于网络风险监管的准确性的提升有显著影响。
  2.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上文说到了,网络金融业务面对的是全球用户,因此单一国家的监管作用显然是不够的;对于我国来说加强国际监管合作,还有利于学习国际最先进的技术;借助国际间的网络金融监管合作,对跨国犯罪团伙如:毒品贸易、贩卖军火、跨国走私的打击力度会更加有效。
  (四)加快人才培养
  1.大中院校应该有发展眼光的看到,我国对于金融监管人才的缺乏,应该有目的对这一类人才进行招收,培养;同时国家也应该适时的提供一些实际补助政策。
  2.对外引进。向国际市场招揽这类专业人才,可以有效的缓解这类人才的空洞,利用“鲶鱼效应”从而带动我们自身队伍的发展,并借机学习先进的技术。
  3.注重监管人员的培训。通过采取办培训班、考察学习、交流访问等方式,通过多途径的学习渠道对监管人员实行全方位的培训,一句话对于网络监管人才及队伍的培养不会是一时的,其作用的体现也是不是立刻的,但是对于网络金融在未来的健康发展是有相当大的影响。
  四、结束语
  随着网络金融的不断发展,我们需要应对的问题与困难也就越多;以宏观着手,抓住细节,科学的进行改革才能完善网络金融风险的监管,使它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它本应做的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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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张竞文(1990-),女,辽宁葫芦岛市人,在读硕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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