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转型,绿色的革命
引言
2009年12月7日,歌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192个国家的环境部长和其他官员们就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行动签署新的协议;全世界共同关注人类的生存环境。我国面临着人口众多、资源短缺、环境危机等严峻形势,经济可持续发展迫在眉睫;建筑业作为资源耗费严重、对环境影响巨大的一类产业,也在寻找新的发展之路。
峰一、房地产业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
绿色建筑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历经了十余年的时间,1999年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通过《北京宪章》,《北京宪章》提出建立人居环境循环体系,将新建筑与城镇住区的构思、设计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下,以不断提高环境质量。这标志着我国绿色建筑理念开始兴起。2001年5月,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研宄和编制了《绿色生态住宅小区建设要点与技术导则》,提出以科技为先导,总体目标是推进住宅生态环境建设及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2004年,科技奥运十大项目之一的“绿色建筑标准及评估体系研宄”项目通过验收,应用于奥运建设项目。建设部颁布实行《全国绿色建筑创新管理办法》,以及《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实施细则(试行)》及评审要点。2005年还修订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6年,原建设部颁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2007年,原建设部颁布《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生态住区(住宅)技术标准》;同年,原建设部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启动“100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100项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2008年,建设部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推出首批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工程项目。
二、房地产业绿色建筑的实施建议
我国房地产绿色建筑的旋风己经掀起,如何纠正其发展偏差,实现房地产业的绿色革命,引领我国房地产朝向低能耗、高环保的目标迈进,是我国各界人士积极探索的问题。根据我国房地产绿色建筑的发展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一)进行观念革新
绿色建筑在我国仍然面临着“消费市场被高端化”的尴尬,房地产市场中的“绿色”在更多人眼中等同于“昂贵”。我国消费阶层的差异化导致了绿色建筑不能够被消费者广泛接受,房地产开发商也只能将其绿色建筑产品定位于贵族消费的范畴,这就背离了绿色建筑的本意。另外,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地区资源条件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处在城市化加速期的我国市场面临的资源压力日益增大,人们的绿色环保意识还处于启蒙阶段,这些问题引发人们不停思考:采取怎样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最恰当?政府倡导的绿色建筑更倾向于绿色建筑平民化,而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则将绿色建筑推向了高端消费市场,两者间的利益博弈是绿色建筑在房地产业无法统一的根源。在房地产绿色建筑的观念上,开发商、消费者、政府应统一认识,寻求共同利益目标的均衡,在政府的职权范围内,更充分利用政策杠杆的调节作用,使市场的理性选择得到理性的结果,同时符合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开发商作出符合自身经济利益的投资决策。
(二)实施绿色建筑的经济激励
房地产绿色建筑的推广需要相应的经济激励,业界对于实行绿色建筑的房地产开发商可实行改变价格或成本水平方法,通过环境法规等迫使开发商考虑环保措施,其环境治理费用计入产品成本由全社会共同承担;也可以通过财政手段间接改变改变价格或成本,通过补贴、低息贷款和其他财务手段促进开发商实行环境保护政策或采取节能措施。
(三)加强绿色建筑法律建设
法律建设为社会经济生活提供制约,以国家强制力作后盾,规范人们在某一领域的活动。绿色建筑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基础之上,建立在自然环境允许的负荷范围之内,要求具备“绿色”自然生态特性;在满足人类居住、工作、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还应对未来负房地产业作为我国的支柱性产业之一,需要肩负起可持续发展的责任,在法律法规上不断完善行业职责。房地产业的绿色建筑的法律建设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在节约资源方面,绿色建筑的设计保护全球生态系统、自然气候,保护建筑周边环境生态系统平衡,节约国土资源;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无害自然资源,有效使用水资源;建筑使用无环境污染、可循环利用的材料,使用再生材料;建筑使用经济无公害性的材料,避免对环境的再次污染。在环境保护方面,建筑物应具有健康持久、空气优良、温度适宜、防噪声干扰的环境;建筑融入历史与地域的人文环境。
三、结语
绿色口建口筑的兴起和发展是能源危机与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必然结果,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绿色建筑转型是大势所趋,房地产开发者和管理者从着眼于建筑物生命周期的角度,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生态经济效益,构建房地产绿色建筑生态经济共赢与优化。房地产业的绿色建筑如何通过技术的应用提高建筑的可持续性水平、如何推动房地产绿色建筑平民化、如何在观念上使房地产绿色建筑深入人心,从而帮助人们树立健康、环保的生活理念仍是该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者简介:孙超,大连市房地产学校;
朱慧,长沙中南大学土木建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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