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时期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的有效管理措
摘 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市场行为的日益规范,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在企业经营、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显得更加突出和重要。招投标是一种有序的市场竞争交易方式,也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合同的法律程序。本文就新时期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从而使招投标工作能进行有效的管理。
关键词:新时期;建筑工程;招投标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过去的一些招投标体制的做法已不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要求,如现行的一些招标方式和评标方式,已经不再适于当前工程量清单或概算定额的原则。但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出台以后,其改革了旧招投标体制中的不合理招标及发包形式,使得工程的发包更为完善,公开招标显示了更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了腐败现象,其促使了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投标制度开始逐步走向成熟并得到了广泛使用。
一、招投标的概念与特征
招标投标是一种因招标人的要约,引发投标者的承诺,经过招标人的择优选定,最终形成协议和合同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活动过程,是“法人”之间诺成有偿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
招标投标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方式。招标方与投标方相交易的商品统称为“标的”。在项目工程建设中,这种“标的”指的是项目的工程设计、监理、土建施工、成套设备、安装调试等内容的标明。
招标投标具有下述基本特征:
1.1 平等性,招标投标的平等性,应从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来分析,商品经济的基本法则是等价交换。招标投标是独立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按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和规范的程序进行,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监督。招标方应为所有投标者提供同等条件,让他们展开公平竞争。
1.2 竞争性。招投标的核心是竞争,按规定每一次招标必须有三家以上单位投标,这就形成了投标者之间的竞争,他们以各自的实力、信誉、服务、报价等优势,战胜其他的投标者。此外,在招标人与投标者之间也展开了竞争,招标人可以在投标者中间“择优选择”,有选择就有竞争。
1.3 开放性。正规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刊登招标公告,打破行业、部门、地区、甚至国别的界限,打破所有制的封锁、干扰和垄断,在最大限度的范围内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者前来投标,进行自由的竞争。
二、新时期下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2.1建筑市场中各交易方尚未成为实质上独立运作的市场主体
建设单位:现阶段我国各个法人单位作为项目业主,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上级部门监督,项目法人都不是本质意义上的业主,只是各级政府(各级公共财政)的委托代理人。
代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作为一个服务行业的中介机构,与业主是法律上的委托关系,由于追求自己的切身经济利益,它就会迎合业主意思,取得业主满意,帮助业主完成看似符合法定程序的招投标运作来实现业主的意愿。
承包人:在目前建筑市场中往往是一些个体老板(俗称包工头)“挂靠资质”,以企业法人名义参加工程投标,承揽工程。
2.2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明招暗定
招标人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工程来规避招标,或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招标人排斥竞争。由于邀请招标将邀请投标人的权利完全赋予给招标人,客观上可以为“明招暗定”扫清一切障碍,因此部分招标人想方设法找借口来“邀请”招标。
在报名阶段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私底下提出不合理条件排斥投标人,如私下与企业谈判或私下发出额外不合理条件的函,提出垫资、帮助贷款等非法条件,或抛出虚假信息来吓退不知内幕的潜在投标人。
在评标办法中设置倾向性的评审标准,量体裁衣来区别对待。在评标过程中业主评委往往存在一定倾向性,如主动发表自己的评价意见,来人为干扰实现明招暗定,至于打分就更随意、更明显了。
2.3招标文件编制水平不高,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差
一份好的招标文件,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但是现在由于代理单位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体制不完善,人员流动性大,编制招标文件东拼西凑、前后矛盾,给招标工作带来很多问题。 2003年推广工程量清单,为各投标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但目前我国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招标人素质不高或没有此方面专业人才,以至于常出现工程项目界面划分不清,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漏算或重复计算的情况,从而导致招标过程中补遗很多,甚至导致中标后承包人向招标人提出索赔,严重的则发生经济纠纷。
2.4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
由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方式已由管理审批制依法改变为过程监督备案制,招投标活动的整个过程操作都由招标代理机构来完成,其素质直接关系到招投标的规范性和质量,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数量急增,整体素质不高,常有不规范操作甚至违规操作:一是内部无管理,资料备案没有保障;二是出借资格证书;三是为承揽业务,违背市场竞争的原则,用压低代理费用或其他手段来进行恶性竞争;四是盲目屈从于招标人要求,将实际操作违规合法化,很难做到三公原则;五是因自身业务水平限制,导致招标代理工作失误,给招、投标人造成损失。
2.5评标办法不够科学,专家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评标办法,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以后,“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使用甚少,根本原因是怎样确定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因为企业的个别成本不同。这就对参与评审的专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不仅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而且应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知识和工程造价实践经验,然后才能对投标方案做出正确的评价。目前,有的专家库,专业人员选择面窄,不能满足特定项目评审要求,甚至有些专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理解不透,使“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流于形式,没有真正起作用。
2.6围标、串标及转包行为屡防不止
由于现今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还没完全从“计划”为中心转移到以“项目”为中心,投标人之间围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标,或者投标单位之间陪标,相互约定压低或抬高价格,骗取中标资格,使招投标徒
具形式,无法达到“三公”。还有承包人的转包或违法分包现象,是现今“豆腐渣”工程存在的一个根源,为了收取管理费,以包代管,不负责任,为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三、完善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几点措施
3.1实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
作为项目法人,资金是国家的,工程好坏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企业可乘之机,收买负责人,使其不能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好坏、造价高低,这就是令全球都头疼的腐败现象的“症结”所在。笔者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应对项目负责人实行其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负责制,如果工程出现问题,则对其进行惩罚。这样可以预防行政干预,避免“陪标、串标”,从源头上杜绝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彩虹桥”的豆腐渣工程出现。
3.2加大监管力度,发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宏观管理职能
严格招标投标备案制度,落实招投标书面报告制度、结果公示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及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制度,在招投标监管环节中全面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将市场主体的业绩,不良行为等全部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布,并纳入工程招投标管理中,招投标监管部门将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与评标直接挂钩,使违信用者无从立足。同时,通过设立投诉举报电话等手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达到监管目的。
3.3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促进招标代理机构的发展
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机会,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规范性要求。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倾向性”、“霸王性”等违规条款,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工作依法进行。
发挥监察局、反贪局共同参与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国有资金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工程业主行为,促进本行业有序竞争和发展。
3.4进一步完善有形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行业保护
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加大进场交易规范力度,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市场交易,不仅能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防止腐败现象发生,而且可以促进公平竞争,打破地域和行业保护现象,减少串标、陪标现象。
3.5寻找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的业务素质培养
针对不同性质、特点的工程,积极探寻各种适合工程量清单招标的且具有可操作性评标办法的规范性范本,同时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严格评标专家资格认定,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评价和档案管理,根据实际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及时对评标专家进行更换、调整、补充等动态管理,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严明评标纪律。
3.6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
对于查出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只有这样,才能唤起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才能遏制住违反招标法现象的发生,才不失法律的尊严,真正实现招投标的目的。
四、结束语
招投标实际上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招标人通过招标活动在投标人中选择标价合理、方案优秀、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来完成建设任务。这对于规范市场,保证施工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时期下,我国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改革与发展任务十分繁重,积极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络,提高信息透明度,严格市场制度,避免过度恶意竞争,从而提高行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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